论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
大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律师辩护的修改,例如,将辩护权适用时间提
前,扩大法律援助救助范围等,属于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更是保障人权、
彰显正义的应有之义。但根据实践情况来看,其中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文章通
过研究我国律师制度的现状、形成律师制度艰难现状的原因和新《刑事诉讼法》
对律师制度的修改和完善等内容,以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有所
裨益。
[关键词]刑诉修改;律师制度;新刑事诉讼法;辩护
一、我国律师制度的现状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关于律师性质、职责、权利和义务及律师组织结构、管
理体制、法律责任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律师法》{1}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
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执业人员”。可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
其不仅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而且应当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
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本义务。然而,立法规定和司
法实践存在一定的脱轨现象,我国律师制度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侦查阶段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受阻
根据修正前《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就可以介
入诉讼程序,并赋予其包括调查取证权在内的六项诉讼职能,但是仔细研究便可
得知,前三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只能称之为律师为犯罪嫌疑人
提供的法律帮助,而非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职能。由此可见,在我国的侦查程序
中律师并不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因而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极其有限。这些都
与国际人权公约及相关的刑事司法规则所要求的律师在侦查阶段的维权作用相
距甚远。{2}
律师侦查阶段行使诉讼权利受阻具体表现在:1.律师会见权受制约。根据修
正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
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按照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案件需要
经过批准外,律师可以随时会见在押人员,并向其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为律师
提前介入诉讼程序,安排其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本是侦查机关应尽的义务,但
是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把其视为自身权力,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只有经过“批准”这道程序才决定是否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见,侦查机关
的“批准”环节无形中给律师的会见权设置了人为障碍。2.取保候审权行使偏离初
衷。虽然我国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由在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代其申请取保
候审,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侦查机关不恰当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情况,
使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和正确的保障,背离了取保候审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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