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互联网监管新政策规定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3.基本原则。坚持发展为民,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优势,缩小数
字鸿沟,激发经济活力,为人民众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
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坚持创新为要,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
导向,发挥管理主体、运营主体、使用主体作用,全方位推进理念、
机制、手段等创新;坚持安全可控,全面排查、科学评估、有效防范
和化解移动互联网迅猛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切实保障网络数据、
技术、应用等安全。
二、推动互联网创新发展
4.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进一步取消和下放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加快落实由先证后照改为先
照后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5.加快信息基础设施演进升级。全面推进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
络在城市地区深度覆盖、在农村地区逐步覆盖、在贫困地区优先覆
盖。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统筹推进标准制定、系统
验证和商用部署。增强网络服务能力,简化电信资费结构,实现网
络资费合理下降,提升服务性价比和用户体验。
7.推动产业生态体系协同创新。统筹移动互联网基础研究、技术
创新、产业发展与应用部署,加强产业链各环节协调互动。鼓励和
支持企业成为研发主体、创新主体、产业主体,加快组建产学研用
联盟,推动信息服务企业、电信企业、终端厂商、设备制造商、基
础软硬件企业等上下游融合创新,提高产品服务附加值,加速互联
网产业向价值链高端迁移。
三、强化移动互联网驱动引领作用
11.推进信息服务惠及全民。依托移动互联网加强电子政务建设,
完善国家电子政务顶层设计,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在保
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推动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利用,优
先推进民生保障服务领域政府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12.实施网络扶贫行动计划。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加
大对中西部地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移动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
度,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地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
本投入,加快推进贫困地区网络全覆盖。
13.繁荣发展网络文化。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领域开展特殊管理股试点。大力推动
传统媒体与移动新媒体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布局移动互联网阵地建
设,建成一批具有强大实力和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的新型媒体
集团。
四、防范移动互联网安全风险
17.增强网络管理能力。强化网络基础资源管理,规范基础电信
服务,落实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
务提供者、域名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创新管理方式,加强新技
术新应用新业态研究应对和安全评估。完善信息服务管理,规范传
播行为,维护移动互联网良好传播秩序。
五、深化移动互联网国际交流合作
18.拓展国际合作空间。围绕“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推进网上
丝绸之路国际合作,促进移动互联网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大力发展
跨境移动电子商务。在第五代移动通信(5G)、下一代互联网、物联
网、网络安全等关键技术和重要领域,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交
流合作。支持移动互联网企业走出去,鼓励通过多种方式开拓国际
市场,加大移动互联网应用、产品、服务海外推广力度,构建完善
跨境产业链体系,不断拓展海外发展空间。
19.参与全球移动互联网治理。全面参与全球移动互联网治理相
关组织、机制和活动,加强各类双边、多边对话合作。深入参与、
积极推动移动互联网领域规则和标准制定。充分发挥世界互联网大
会等平台作用,大力宣介中国治网主张。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积极参与国际联合打击移动互联网违法犯罪行动。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22.扩大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互联网治理,加快互
联网社会组织建设,支持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中国互联网协会
等各方力量积极开展网络公益活动。引导广大移动互联网用户文明
上网,积极参与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秩序。健全行业信用评价
体系和服务评议制度,完善行业管理、企业自律、社会监督联动机
制。
23.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网信战线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不断
提升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注重培养、选拔、任用熟悉移动互联网
发展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坚持先行先试,创新人才引进、评价、
流动、激励机制,将各方面优秀人才凝聚到网信事业中来。着力打
造高端智库,为移动互联网发展管理工作提供智力支持。采取特
殊政策,建立适应网信特点的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
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
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服务
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主体;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
播服务使用者,包括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和用户。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
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
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
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国务院相
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互联网直播服务实施相应监督管理。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
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依据法律法规和
服务协议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行为。
第五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
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
闻信息服务。
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
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
第六条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
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七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
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
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
当设立总编辑。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
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
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
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第八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
件,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
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
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
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
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
息内容。
第十条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
正。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
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十一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
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直播内容,自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
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
达。
第十二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
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
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
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
以提供。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身份信息
和隐私,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三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签
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
公约。
互联网直播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必备条款由互联网直播服务提
供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制定。
第十五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
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
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
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第十七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未经许可或
者超出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予
以处罚。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
室依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
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网络直播服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
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服务评议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十九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社
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
报。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1.《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
决通过《网络安全法》(点击链接查看全文),该法自2017年6月1
日起施行。《网络安全法》共七章79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
委的介绍,大概有六方面亮点内容:一是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
则,二是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三是明确了网
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四是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五是
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六是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
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点击链接查
看全文)发布,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解释》共十三条,明确了“公民
个人信息”的范围以及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公
民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住址、账号密码、财
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均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该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
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首次明确规定在网络公布“人肉搜
索”结果属“非法提供”,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
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
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也应当认定为“非法提供”,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年5月2日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
服务管理规定》(点击链接查看全文),5月22日发布《互联网新闻
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二者都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界定为通过互联网站、
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
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
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明确《互联网新闻
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实施细则》规定,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
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
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
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此外,还对许可变更、
续办、注销等环节的条件、材料、程序等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完
善许可退出机制。
4.《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
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产品和服
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点击链接查看全文),旨在提高网络产品
和服务安全可控水平、防范网络安全风险和维护国家安全,该办法
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
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
以及其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
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网络安全审查。产品和服务是否影响国家
安全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确定。
5.《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信息内
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点击链接查看全文),进一步规范了网
信行政执法行为,该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
共八章四十九条十七个附件。第一章总则规定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
理行政执法的主体及职权。第二至七章以行政执法办案为主线明确
了执法程序,全面规范了管辖、立案、调查取证、约谈、听证、决
定、执行等各执法程序环节的具体要求。第八章附则对有关概念进
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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