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及解析

更新时间:2024-12-26 02:29:1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聊城房屋出租)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及解析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1月4日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促进互联网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

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

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工作的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

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直

播平台服务的主体;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包括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和

用户。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维

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

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信

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国务院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互联网直播服务实施

相应监督管理。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

度,指导督促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

行为。

第五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

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

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

第六条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

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七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

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

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

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第八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应当具

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

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

播淫秽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

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载新闻

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

息来源可追溯。

第十一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

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直播内容,自

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

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第十二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

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

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联网直播

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隐私,不得

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三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互联网直播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必备条款由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制定。

第十四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

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

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

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

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

公室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并向国家互

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

保存六十日。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

文件、资料和数据。

第十七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

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

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

提供网络直播服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

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服务评议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十九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社会投诉举报

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就《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1月4日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

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目前,互联网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形式迅猛发展,广泛应用于娱乐互动、

新闻报道等领域。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超过300

家,且数量还在增长。有的直播平台打擦边球,靠低级趣味博取眼球,有的传播违

法违规内容,还有的平台违规开展新闻信息直播。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深入调

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加强互联网直播

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问:近来有平台涉足新闻直播,请问《规定》对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

做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规定》为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提出了“双资质”要求,即:互

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

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规定》还提出,为保证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健康向上,互联网

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对直播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

应当设立总编辑。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

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

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问:目前有个别平台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用户和发布者的注册认证要求不规范,

违法违规行为仍有漏洞可钻,对此《规定》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规定》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

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

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

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

以提供。

《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身份信

息和隐私,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问:有网民表示,在发现不良信息或举报不良直播平台时,想举报却不容易

到渠道,《规定》有没有提供一些便民举报办法?

答:《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社会投

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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