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文书:我国司法机关(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
缉私机关、检察院、法院及监狱等机构,下同)、公证机构、仲
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司法文书,以
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司法文书的总称。
写作要求:
依法制作,突出主体
遵循格式,事项规范
分析事理,依法为据
语言精准,朴实庄重
综合叙述,叙事为主
说明情况,简洁明了
行文章法,因文而异
写请事实,掌握要领
二、侦查文书:国家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按照刑事诉讼法
规定所做出的文字材料。
三、呈请立案报告书: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材料进行审查,
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提请领导批准是否立案
的文书。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
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
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四、呈请破案报告书: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且
确定犯罪嫌疑人,并且有确凿证据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时
所制作的文书。
五、提请批准逮捕书: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且有可能被
判处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有逮捕必要时,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
查批准逮捕时所做的文书。(第60条第一款)
六、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对审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
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注:《刑诉法》第129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
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七、检查文书: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法律监督检查的职务中,制作
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监督意义的司法文书。
八、起诉书: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或者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
经构成犯罪,决定移送审判,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制作的
文书。
注:《刑诉法》第14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
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
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书: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对
于因被告人行为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
制作的文书。
十、公诉意见书:国家公诉人在法庭上对案件情况和证据集中发表支
持公诉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
十一、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
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
事实、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是有罪还是无罪,为何种罪
并科以刑罚还是免除刑罚,还是宣告无罪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十二、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认为不符合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时制作的法律文
书。
十三、刑事抗诉书: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时,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是制作的法律文书。
十四、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第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检察院
的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尚未有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
审查后所做出的书面决定。
十五、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
一审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对审理终结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实体性问题
所做出的书面决定。
十六、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
民法院的判决而提起的上诉,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程序审理终
结后做出维持原判或改判的书面决定。
十七、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通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
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的达成协议所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十八、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
的一审行政程序就案件实体问题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十九、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
二审程序,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终结后,就实体问题依
法作出的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书面决定。
二十、行政赔偿调解书: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过程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对可以
调解的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赔偿争议的协议后,所制作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二十一、律师业务文书:律师依法参加诉讼、执行职务或者处理非诉
讼法律事务的凭证。
二十二、民事起诉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
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
法做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
二十三、民事答辩状: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
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
二十四、民事上诉状:民事案件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人
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在上诉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
审理,撤销、变更原裁判所提出的书面请求。
二十五、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根据
事实和法律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要求追究被告人
刑事责任的一种文书。
二十六、刑事答辩状: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针对自诉人的控诉向法院
以书面形式提交的辩解材料。
二十七、律师辩论文书: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参与
刑事诉讼活动中,为履行其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向法庭发表的
演说词。
本文发布于:2022-08-07 13:35: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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