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书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2024-11-07 15:35: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湖北律师)

一、司法文书:我国司法机关(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

缉私机关、检察院、法院及监狱等机构,下同)、公证机构、仲

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司法文书,以

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司法文书的总称。

写作要求:

依法制作,突出主体

遵循格式,事项规范

分析事理,依法为据

语言精准,朴实庄重

综合叙述,叙事为主

说明情况,简洁明了

行文章法,因文而异

写请事实,掌握要领

二、侦查文书:国家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按照刑事诉讼法

规定所做出的文字材料。

三、呈请立案报告书: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材料进行审查,

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提请领导批准是否立案

的文书。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

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

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四、呈请破案报告书: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且

确定犯罪嫌疑人,并且有确凿证据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时

所制作的文书。

五、提请批准逮捕书: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且有可能被

判处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有逮捕必要时,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

查批准逮捕时所做的文书。(第60条第一款)

六、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对审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

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注:《刑诉法》第129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

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七、检查文书: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法律监督检查的职务中,制作

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监督意义的司法文书。

八、起诉书: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或者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

经构成犯罪,决定移送审判,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制作的

文书。

注:《刑诉法》第14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

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

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书: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对

于因被告人行为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

制作的文书。

十、公诉意见书:国家公诉人在法庭上对案件情况和证据集中发表支

持公诉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

十一、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

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

事实、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是有罪还是无罪,为何种罪

并科以刑罚还是免除刑罚,还是宣告无罪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十二、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认为不符合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时制作的法律文

书。

十三、刑事抗诉书: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时,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是制作的法律文书。

十四、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第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检察院

的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尚未有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

审查后所做出的书面决定。

十五、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

一审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对审理终结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实体性问题

所做出的书面决定。

十六、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

民法院的判决而提起的上诉,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程序审理终

结后做出维持原判或改判的书面决定。

十七、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通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

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的达成协议所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十八、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

的一审行政程序就案件实体问题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十九、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

二审程序,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终结后,就实体问题依

法作出的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书面决定。

二十、行政赔偿调解书: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过程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对可以

调解的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赔偿争议的协议后,所制作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二十一、律师业务文书:律师依法参加诉讼、执行职务或者处理非诉

讼法律事务的凭证。

二十二、民事起诉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

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

法做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

二十三、民事答辩状: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

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

二十四、民事上诉状:民事案件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人

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在上诉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

审理,撤销、变更原裁判所提出的书面请求。

二十五、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根据

事实和法律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要求追究被告人

刑事责任的一种文书。

二十六、刑事答辩状: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针对自诉人的控诉向法院

以书面形式提交的辩解材料。

二十七、律师辩论文书: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参与

刑事诉讼活动中,为履行其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向法庭发表的

演说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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