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常考习题
一、选择题
1、公诉意见书在论证部分结束后,应归纳概括阐明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被告人依
法(定罪量刑的意见)。
2、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宣告无罪的,应当表达为(被告人×××无
罪)。
3、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起诉书对单位犯罪的当事人称谓(被告人×××单位)。
4、监狱制作的提请假释放建议书的主送机关是(人民法院)。
5、某事昌江人民法院2009年立案的第7号刑事案件,该案判决书的案号应写
为((2009)昌刑初第7号)。
6、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当阐明维持或者改判的(理由)及所使用
的法律。
7、.监狱对服刑的罪犯重新起诉的起诉意见书应呈送的单位是(同级人民检
察院)。
8、在法庭审理阶段,有权发表代理词的有(A.民事案件的原被告B.行政
案件的原被告C.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D.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
原被告的诉讼代理人)。
9、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追加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提请批捕,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10、仲裁协议书所载明对仲裁协议对内容应当包括(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D.仲裁事项)。
11、司法文书主要包括的文书有(侦查文书、检察文书、判决文书)。
12、发布通缉令的司法机关是(公安机关)。
13、(1)制作起诉意见书的主要文字依据是(结案报告)通缉令应当由(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发布(2)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应当依序写明(姓名、
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单
位及职务)、住址、曾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
的情况等)(3)人民检察院针对已生效刑事裁判提出的抗诉书中的致送法院是
(同级人民法院)。
33、在行政判决的正文中,应当写明行政争议的焦点问题,即论证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或不作为行为)的(合法性)
34、在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中,需要进行签名或者盖章的人员是(勘查人、见
证人、记录人)
二、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行政判决书在阐明理由方面有何特点?
答:判决书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逻辑推理
以及其他相关知识,对案件的各种法律关系发表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做到以
理服人。(2分)
(1)论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正确引用法律根据。
2.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制作批准逮捕书是应注意以下事项:(1)对已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释放的
犯罪嫌疑人,有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2)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批捕案件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3.简述刑事立案报告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刑事立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
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批是否立案
的法律文书。
它的功能有两点:一是依法确认案件成立,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文字凭据;
二是对侦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因为立案报告书对案情进行了一定的
分析,并提出了侦查计划,指导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4、法律文书阐述理由还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法律文书阐述理由的具体要求是:1、认定事实,以实为证,2、分析
事理,以法为据,3、引证法律,明确具体,4、前后照应,统领全文。
5、按照文书内容和作用的不同,监狱法律文书大致可分为哪几类?
答:按照文书内容和作用的不同,监狱法律文书大致可分为三类:1、执行
刑罚文书,2、狱政管理文书,3、监狱侦查文书。
6、询问笔录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答:询问笔录正文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是: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侦
查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情况,3、案件事实。
7、我国刑事裁定书和民事裁定书在解决诉讼中的问题方面有何不同?
答:我国刑事裁定书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民事裁定书只解
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
8、简述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的区别是什么。
答: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的区别主要是:(1)文书制作的
法律根据不同;(2)文书适用的范围不同;(3)要求起诉的对象不同;(4)制
作主体不同,署名不同。
9、简述辩护词应当论证的主要问题。
答:3.辩护词主要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展开论证:(1)事实认定是否正确;(2)定
罪是否准确;(3)应予从轻减轻量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情节。
10、简述法律文书写作中对于语言文字的基本要求。
答:(1)表义精确,解释单一;(2)文风朴实,格调庄重;(3)文字精练,言简
意赅;(4)语言规范,语句规整;(5)褒贬恰切,爱憎分明;(6)语言诸忌,
力求避免。
11、简述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
答: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包括:(1)确定罪名(对行为的
性质及其危害性的分析);(2)明确情节;(3)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表态;(4)对
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表态;(5)判决的法律依据:“依照……(判
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12、简述代理词理由部分主要应当论述的问题。
答:代理词理由部分主要应当论述以下问题:(1)确认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是
否存在及其有无法律效力;(2)确认有无法律关系及其相互间是否享有权利和应
否承担义务;(3)确认案件性质和原被告方有无法律责任。
13、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与监狱的起诉意见书有何异同?
答:不同之处有二:一是提出起诉意见的对象不同: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的
对象为尚未判刑的现行犯;监狱的起诉意见书的对象为正在服刑的罪犯。二是
起诉意见的内容不同: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是对犯有现行罪行的犯罪嫌疑人
提出的起诉意见;而监狱起诉意见书是对服刑的罪犯重新犯罪或有重大漏判的
罪行提出的起诉意见。
14、终止审理刑事裁定书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终止审理刑事裁定书的适用范围是:(1)
在第一审程序中,在判决宣告以前被告人死亡
的。(2)在第二审程序中,在判决或裁定宣告
以前被告人死亡的。(3)在死刑复核程序中,
判决或裁定宣告以前被告人死亡的。(4)刑事
案件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过去追诉时效期限,并
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决定终
止审理的。
三、文书写作(第一小题20分,第二小题50分,
共计70分。
1、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继承公证书。
被继承人王╳文生前立下了下列一份遗嘱,申
请╳╳市公证处予以公证。遗嘱原文如下:
王╳文,男,72岁,北京市人,汉族,现住
本市╳╳区╳╳小区5号楼808号,原为╳╳大
学离休教师。本人有现在居住的单元楼房一套,
共三室一厅,100平米。另有存款15万元。医
学书籍约两万册。另有部分室内家具及家用电
器。本人妻子已去世多年,共有二子一女,也已
分居单过。为使自己百年之后,子女间不致为遗
产发生争执,现立下遗嘱如次:三室一厅住房由
二子一女均分,可按当时的市价评估后变卖,价
款可由三人均分,也可由子女中愿买者出资购
买,将卖房款分给不买房的子女。存款可分为三
份:一份为7万元,分给对我本人照顾较多的女
儿王云,另两份各为4万元,由二子王刚、王良
平分。医学书籍无偿捐赠给我所在的学校图书
馆。家俱已使用多年、价值不多,也可留给女儿。
该遗嘱于本人过世后由╳╳律师事务所负责监
督执行。
立遗嘱人王╳文(签名并盖章)
二00二年十月五日
附:
被继承人王╳文,男,72岁,北京市人,汉
族,原为╳╳医科大学教授,住本市╳╳区╳╳
小区5号楼808号。
继承人王刚,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
现为╳╳贸易公司副经理。
继承人王良,男,43岁,北京人,汉族,╳
╳大学讲师。
继承人王云,女,35岁,北京市人,汉族,
╳╳中学教师。
遗嘱继承公证书
被继承人王╳文,男,72岁,北京市人,汉
族,原为╳╳医科大学教授,住本市╳╳区╳╳
小区5号楼808号。
继承人王刚,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
现为╳╳贸易公司副经理。
继承人王良,男,43岁,北京人,汉族,╳
╳大学讲师。
继承人王云,女,35岁,北京市人,汉族,
╳╳中学教师。
公正事项,遗嘱继承权
下:
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被继承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
问,现查明如下事实:被继承人王╳文生前立下了下列一份遗嘱,遗嘱原文如
王╳文,男,72岁,北京市人,汉族,现住本市╳╳区╳╳小区5号楼808
号,原为╳╳大学离休教师。本人有现在居住的单元楼房一套,共三室一厅,
100平米。另有存款15万元。医学书籍约两万册。另有部分室内家具及家用电
器。本人妻子已去世多年,共有二子一女,也已分居单过。为使自己百年之后,
子女间不致为遗产发生争执,现立下遗嘱如次:三室一厅住房由二子一女均分,
可按当时的市价评估后变卖,价款可由三人均分,也可由子女中愿买者出资购
买,将卖房款分给不买房的子女。存款可分为三份:一份为7万元,分给对我
本人照顾较多的女儿王云,另两份各为4万元,由二子王刚、王良平分。医学
书籍无偿捐赠给我所在的学校图书馆。家俱已使用多年、价值不多,也可留给
女儿。该遗嘱于本人过世后由╳╳律师事务所负责监督执行。
立遗嘱人王╳文(签名并盖章)
二00二年十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
2、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一审民事判决
书:
原告霍国生,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平舆县化工
公司家属院。
被告马毛,又名马晋,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
平舆县辛店乡粮管所。
原告霍国生与被告马毛饮食服务合同就餐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国生、被告马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认为,被告马毛于1996年5月至1997年5月多次在其经营的饭店就
餐,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其就餐费6732元,经其多次追要,被告分文未付,请
求被告马毛偿还就餐费673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而被告马毛认为,欠条
是自己所写,但该欠条是原告威胁其写的,且其中有一部分不只自己的签名。
经审理查明,原告霍国生于1996年经营日鑫饭店,同年下半年被告马毛多
次在此饭店就餐,经双方结算。2002年元月14日,被告马毛给原告出具欠条一
张,内容为“欠条,今欠霍国生现金陆仟柒佰叁拾贰元整(6732.00)2002元3
月底还清,如不还清加罚2000元并起诉,2002年元月14日,马毛”。后经原告
多次追要,被告马毛于2003年3月24日又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
“还款计划,我在于五、六月份还一部,剩余八月份还完,马毛,2003年3月
24日”。被告辩称欠条是被威胁所写,及部分菜单有他人签名,无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经营的的饭店就餐后,尚有6732元就餐费未付。原
告享有追要该款的权利。被告负有还款的义务,有原告出具的被告亲笔写的欠
条及还款计划为证。而被告辩称是被原告威胁所为,且有一部分不是自己签名,
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又不亦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请求,理由正当,
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同时对被告的辩称,因无证据相印证,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霍国生就餐费6732元。
案件受理费279元,其他诉讼费221元,计款500元由被告马毛承担。
证据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还款计划在卷,相互印证。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初
第╳╳号
原告霍国生,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平舆县化工
公司家属院。
被告马毛,又名马晋,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
平舆县辛店乡粮管所。
原告霍国生与被告马毛饮食服务合同就餐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国生、被告马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认为,被告马毛于1996年5月至1997年5月多次在其经营的
饭店就餐,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其就餐费6732元,经其多次追要,被告分文未
付,请求被告马毛偿还就餐费673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而被告马毛认为,
欠条是自己所写,但该欠条是原告威胁其写的,且其中有一部分不只自己的签
名。
经审理查明,原告霍国生于1996年经营日鑫饭店,同年下半年被告马毛多
次在此饭店就餐,经双方结算。2002年元月14日,被告马毛给原告出具欠条一
张,内容为“欠条,今欠霍国生现金陆仟柒佰叁拾贰元整(6732.00)2002元3
月底还清,如不还清加罚2000元并起诉,2002年元月14日,马毛”。后经原告
多次追要,被告马毛于2003年3月24日又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
“还款计划,我在于五、六月份还一部,剩余八月份还完,马毛,2003年3月
24日”。被告辩称欠条是被威胁所写,及部分菜单有他人签名,无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经营的的饭店就餐后,尚有6732元就餐费未付。原
告享有追要该款的权利。被告负有还款的义务,有原告出具的被告亲笔写的欠
条及还款计划为证。而被告辩称是被原告威胁所为,且有一部分不是自己签名,
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又不亦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请求,理由正当,
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同时对被告的辩称,因无证据相印证,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马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霍国生就餐费6732元。
2、案件受理费279元,其他诉讼费221元,计款500元由被告马毛承担。
3、证据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还款计划在卷,相互印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年××月××
╳╳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本文发布于:2022-08-07 13:31: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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