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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与法律语言探微
篇一:法律文书的语言
小议法律文书写作的语言规范
方黎20XX608010
文字材料思想的表达离不开语言,作为法律实施依据和手段的法律文
书亦如此。由于法律文书直接影响到国家、集体及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法律文书讲求格式和语言规范。随着国家法制化建设的推进,法律文
书在格式上已日趋规范。然而在语言表达方面,我们还有很大的提升
空间。前院长郑天翔曾说:“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
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文理不通,甚至有错别字;
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适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
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因此,法律文书的语言技巧的
强化显得尤为重要。本人以为,法律文书的语言需遵守如下语言规范。
1.规范性
在写作过程中,措辞必须得体、规范。首先,法律文书的组词造句要
遵守普遍认同的语法规则;其次,法律术语的使用必须得当;其三,
摒弃方言、土语,慎用外来词语;其四,除在少数民族聚属地及多民
族共同居住地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司法机关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可
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外,不得乱用异体字、繁体字及未经
国家批准公布的简化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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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性、准确性
作为一种公文,法律文书遣词造句必须意思清楚、明白,切忌模棱两
可。作为我们依法办案的重要凭证,法律文书中使用的每个词、句都
应是意思明确,恰如其分。对特定法律概念、法律行为的术语及事实
认定的关键性词语必须确切。如“违法”与“犯罪”,“不起诉”与“免予起
诉”,“无罪释放”与“免除刑罚”,每组词都是前者表示无罪,后者表
示有罪,这涉及到非罪与罪的界限问题,含糊不得。而“抢劫”与“抢
夺”,“盗窃”与“贪污”,“”与“”均构成不同的罪名和案由,写
作中应认真对待。“坦白”与“自首”,涉及到行为的方式与程序的不同。
“结果”和“后果”涉及到侵权或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不同;
“传唤”、“拘传”、“拘留”以及“逮捕”等反映了案件性质及对当事人处
理方法的差别。诸如此类具有法律属性的词语在公安应用写作中都要
做到各司其职,准确无误。因为词语的失之毫厘,带来的可能将是对
当事人处理结果的差之千里。同时表达逻辑和思路要清晰,遵循同一
律、矛盾律、排中律等逻辑思维规律,确保表述周延。
3.简朴性
简朴即简要、质朴。语言要简明扼要,言简意赅。在表意明确的前提
下,不重复、不罗嗦,不写废话、空话、套话,做到惜墨如金。此外,
语言要质朴平易,朴实无华,通俗易懂。对于案件事实、情节的叙述
必须实事求是,力戒华丽词藻,不人为夸大或缩小。在归纳概括表述
时,应当注意不能改变案件的性质,符合法律要求。
4.庄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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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严。即法律文书的语体特必须与法律的权威性和庄严性一致。言
必有据,不言过其实,不带个人情感彩。法律文书常常涉及社会的
阴暗面,语言应着力克服叙述可能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涉及秽语、
黑话、行话的内容,应当解释说明或概括叙述,尽量避免原始引用。
结语
遵循以上原则,法律文书必将符合文书有关用词规范上的要求。
篇二:浅谈法律文书语言表达的技巧
浅谈法律文书语言表达的技巧
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有关办理刑事、民
事、经济纠纷等案件和非诉讼事件的各种文书。它不是普遍的行为规
范,而仅是对某一案件(事件)所涉及的当事人的法律规范,因而只对
特定的案(事)件当事人有效,是一种法律事实,是适用法律的结果。
也就是说,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各法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各自的
职权或权利,在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和从事非诉讼事件的活动中,为正
确运用、实施法律而依法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是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的直接反映。
法律文书的语言属于公文语体,主要使用书面语言。它适应于不同的
交际领域,通过反映目的、内容、对象而选择语言材料、表达手段,
形成了具有特定风格的语言体系。由于司法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集体
的权益和公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在语言文字的运用上要比其他语体的
各类文章要求更高更严格。一个法律工作者,不仅要熟谙法律,还要
研究和掌握法律文书制作过程中的语言规范化要求,提高书面表达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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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只有规范,才能产生准确和纯净,才能获得权威和强制,才能适
应司法工作的需要。当代著名法学家阿尔弗雷德·丹宁爵士这样告诫
我们:“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
掌握语言的能力。”麦考密克也说过:“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
学。”那么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呢?
一、词语运用要精确
词语是语言的建筑材料,是具有独立性的最小的语言单位,一个词语
的误用往往会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可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词
语精确是法律文书语言的生命线,也是法律文书制作中的首要要求。
一字当否,一词得失,甚至一个标点符号的错用,都会造成不可挽回
的损失。如“张某某跟王某某去过杀人现场”。这句话中用了一个兼类
词“跟”,它既属于介词,也属于连词,判决书中的“跟”如果看作连词,
则主语就是“张某某跟王某”这个词组,因而,“张某某”就是杀人嫌疑
犯之一,而“跟”如果在句中是做介词,“张某某”就是主语,“跟王某”
就是状语,表示跟随的对象,那么“张某某”充其量就是个从犯。由此
可见,词语运用必须反复斟酌,深思熟虑,一字不苟,精益求精,以
免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造成不良后果。首先要认真锤炼词语,辨析
出最确切的词义。郭沬若说过:“所谓锤炼大概就是在这些地方力求
准确、鲜明、生动,使人家更容易了解你的内容和概念。”现代汉语
的词汇纷繁复杂,同义词、近义词、同音词非常多,在含义和用法上
有着极其细微的差别,因此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就要反复推敲词语,锤
炼词语,从词汇的汪洋大海中,出最适合最确切的词语来最准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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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文书所要表达的内容。像违犯和违反、妨害和妨碍、错误和缺点、
毁坏和损害、斥责和责备、弊病和毛病,其基本意义大致相同,但在
表义的程度上有轻重之别,前面的词义重,后面的词义轻。再如,对
犯罪的宽大处罚有“从轻”和“减轻”;对犯罪从严处罚有“从重”和“加
重”。“从轻”是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轻的刑罚,“减轻”则应当在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从重”是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加重”则应当在法定刑以上判处刑罚。像这些表面相似而实质不同的
词语,使用时必须认真辨析,把词义推敲精确。高明的法律文书制作
者特别注意权衡词义的轻重并恰如其分地选择词语,以便收到精确的
思想表达效果。其次正确使用模糊词语。词语具有确切义和模糊义两
方面的特点。所谓确切义就是指词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非常清晰明
确。模糊义就是指词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够清晰明确,主
()要是指外延上没有一个确定的界限。像上午、下午、附近等词,所
指的时间、地点都不够具体确切,都属于模糊词语。在法律文书中,
凡属对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的叙述说明和对具有法律意义内容的认
定,都要清楚明白,不能含混不清,必须使用含有确切义的词语,不
能使用模糊词语。尤其是涉及具有法律意义的时间、地点、情节、财
物数额等都要交代清楚。时间、地点,是叙述案情必须交代明确的重
要因素,如果含混模糊,就会使整个案情都不够清晰明确,难以准确
认定。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许多条款都有这样的规定:同一罪行,情节严重
的判什么刑罚,情节较轻的判什么刑罚。可见,情节与处刑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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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写清犯罪情节十分重要。在叙写中,表述犯罪行为使用的工具、
手段、方式、力度等都要使用确切词语。同样是用持械抢劫,要写清
楚用什么器械,是、猎,还是木棒、铁锤。同样是用刀,还要
写清楚是砍伤还是捅伤,力度如何,不能只写“持械抢劫”。财物数额
也是定罪判刑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涉及经济犯罪中,贪污或受贿财物
数额的多少是处刑的重要依据。所以在交代数额时,一定要用确切数
字,写明绝对数字,不能只写约数,否则就难以根据贪污或受贿财物
数额的多少,分别按照规定的条款处罚。
法律语言要求明确贴切,肯定否定态度鲜明,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
可,所以法律文书中切忌使用“基本”“大概”“大体上”这类词语。如“关
于合同的各项条款,已大体达成协议。”这句话语意含混,不是法律
工作中使用的语言。从司法的角度讲,达成协议的内容应该是明确的、
具体的,而不是“大体”的。使用这种表示大概意思的词语,就会给法
律文书的解释和执行带来困难。
在司法工作中,要求更多地使用确切词语。如果现实情况模糊,还没
有把握作确切说明时,就需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真相,或
者是因礼貌文明委婉需要使用模糊词语,那么应尽量缩小模糊范围,
使其接近于确切。当然,法律语言也并不完全排斥使用模糊词语。在
某些情况下,不需要或不便于确切说明的事实原因和不具法律意义的
内容等可以使用模糊词语。
二、句子表达要严密
所谓表达严密,就是指说明事理时,要注意客观地、全面地、深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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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明问题的性质、特征,注意区别事物的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以及
某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联系等。比如“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坚决支持当
事人的要求”这句话就欠周密。“要求”太笼统了,只反映事物一般情
况。难道“不正当”、“不合理”的要求也要坚决支持吗?阐明事理,必
须作客观、全面、深入的分析,不能有丝毫的漏洞。要做到表达周密,
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不能出现语病。法律文书语言要符合语法规范,句式完整,每个句子
的主要成份即:主语、谓语、宾语都必须具备。要防止成份残缺、繁
复、搭配不当、语序失调、句式杂糅等语病。
避免出现歧义。法律语言的解释是单一的。每个词语、每个句子都只
能有一种解释,不能有歧义。如果可以这样解释,也可以那样解释,
双方各执一词,就会给认定和执行带来困难,甚至造成不良后果。
切忌前后矛盾。说话撰文,如果自身的观点都不保持一致,前后矛盾,
就不能正确反映
客观事物,也不能正确表达思想。在法庭辩论中,如果发言者本身自
语相违,就无法论证自己的观点。在法律文书制作中,如果前后都不
保持一致,自相矛盾,就不可能有准确的认定,当然也就做不到正确
的判决,或者导致无法执行。法律语言要求严谨周密,无论是认定犯
罪事实,还是运用法律进行判决,都必须注意保持前后一致,不能自
相矛盾。
缩小词语的外延。即对词语加以适当限制。制作法律文书,对于具有
法律意义的词语,一定要加以必要的限制,写清楚它的具体特征,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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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笼统宽泛,含义模糊,导致双方的认定不一致而引起争执,甚至诉
诸法律。
三、语言运用要精练
语言精练,就是要求用最少的文字表达出尽量多的内容,做到“文约
而事丰”。法律语言比其他语体的语言更讲究简练。曾巩在《南齐书
目录序》中说:“号令之所布,法度之所设,其言至约,其体至备,
以为治天下之具。”司法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除了要求准确严密外,
还要做到精练。
首先,语言要简洁明了。制作法律文书时,要把冗赘的字删去,不罗
嗦,不废话,使句子简洁明快。这是语言简练的重要手段。鲁迅说过
“写后至少看两遍,竭力将可有可无的字、句、段删去,毫不可惜。”
法律语言要求简练,凡是本身意义明确了的话,就不必加上多余的词
语。一份起诉书中有这样的话:“被告与原告经常发生打架。”“打架”
本是动词,说“经常打架”就简洁明确地表达意思了,而硬要在“打架”
前面加上一个动词“发生”,使“打架”变为一种抽象意义的名词,句子
既罗嗦,在词的搭配上也有问题。
其次使用内涵丰富的词语。法律文书要做到语言简练,必须选用内涵
丰富的词语,做到文辞简约,内涵丰富。现代汉语保留了一些古代文
言文的精粹词语,在制作法律文书时适当选用,会收到言简意赅的良
好效果。尤其是一些四字格的短语和成语,言简意丰,可以有机地融
于法律文书中使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
厅起诉书》叙述林彪、叶等反革命分子仓皇外逃摔死的情况,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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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道:“在温都尔汗机毁人亡”。“机毁人亡”是两个主谓结构组成的联
合词组,这是成语常用的结构形式之一,有简练上口的修辞作用。有
不少四字格的词语,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等,在法律语言中经常使用。
语言简练,是在把意思表达清楚的前提下说的。如果意思表达不周全,
或缺漏必要的词语,这不是简练,而是苟简或粗疏。法律语言要求的
是言简意赅,即语言简练意思完备。
四、语言风格要庄重
语言的风格,就是人们为了适应特定的交际场合和达到某种交际目的
时,使自己的语言产生的特殊语言气氛和语言格调。语言风格与语体
彩密切相关,不同语体的语言有着不同的特,不同的语体在词语
配合方面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正确使用带有语体彩的词语,不仅
可以确切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而且可以造成一个和表达内容相适应
的语言气氛。法律文书的语言属于公文语体,具有高度的严肃性,用
词必须注意风格彩的庄重性,而且要有鲜明的立场,符合公文语体
的要求。
首先要庄重严肃。法律文书语言要求客观地、如实反映事物情况,不
像文艺语言那样可
以尽情地铺饰、渲染,更不能褒贬混用,用拟人、夸张等特殊修辞手
法。
其次要立场鲜明。比如:“被告张某某目无国法,持械行凶,杀死无
辜,手段极其残忍,实属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故依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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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这是一份刑
事判决书的语句,选用了一些四字格的词语和文言词语,具有鲜明的
法律文书的语言风格,显得庄严、凝重,不可侵犯。
第三要使用法律术语,不宜使用口语或方言土语。由于法律语言的庄
重性,所以制作各类司法文书或者在某些严肃场合的发言,都应当完
全使用书面语言,特别要求运用法律术语,不宜使用口语,更不能使
用方言土语。如果是记录被告人的口供,或是记录证人的证言,为了
起到真实具体的作用,可以保留口语彩。而法律语言是诉诸理智的
文字,要求使用规范化的书面语言,不能使用不规范不精确的生活用
语。
法律语言的庄重性,不仅是公文语体的要求,而且是法律工作的高度
严肃性所决定。所以在用词方面,必须注意与语体彩相协调。特别
是需要向外张贴的布告,是向社会公布的公开文书,在众目睽睽之下,
影响面很广,更要注意庄严郑重,不能有损于司法工作的严肃性。
五、段落结构要严谨
法律文书有其独特的结构形式,在安排段落结构时,一定要使结构与
文书的格式要求相适应,要求制作者严格法律文书的规范格式把所要
表达的思想内容正确地表达出来,明确法律文书的各个结构部分,突
出中心与主干,正确开头,紧密衔接,自然呼应,合理结尾。结构的
安排要正确反映文书内容的内在联系,不枝不蔓,无懈可击,事实材
料组织得周详严密、无遗漏、无破绽,文书内容部分连接紧凑,照应
清楚。总之要使文书从内容到形式达到严谨自然,完整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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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五个方面,既有一定的区别,又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们相辅
相成互为条件。一份好的法律文书,必须是内容与文字俱佳。因此理
解掌握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要求,使自己具有比较熟练的驾驭法律文
书语言的能力,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做好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的首要
前提。
法学院法学09102班李文学号20XX020XX214
篇三:法律文书的形式与结构
法律文书的形式与结构
?一.形式:按写作和表达方式不同可分为、笔录式法律文书、填充式法
律文书和表格式法律文书等。
?二.结构:首部;正文;尾部.
?(一)起诉类(书状)
?(二)法庭辩论类()
?(三)裁判类(一审二审)
首部一般包括
?1、文书标题:机关名称+案件性质+文书种类。
?注意:第一,制作机关名称必须适用全称,不能简化;第二,制作
机关名称应与尾部使用的机关印章名称相一致。
?2、文书编号:年度+制作机关及文书性质代字+顺序号。
?3、诉讼参与人与非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4、案由或者事由、案件来源和处理经过。
例--上诉状案由等
本文发布于:2022-08-07 10:54: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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