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q《天津市电力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实施细则》(1日试行)

更新时间:2024-11-07 18:07:0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中国游客在泰国遭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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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力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促进公司“四个发展”,规范公司业扩报

装工作,持续提升优质服务水平,树立公司良好社会形象,优

化公司经营环境,特制订《天津市电力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是《国家电网公司业扩

报装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

编制导则(试行)》、《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营销业务应用标

准化设计--业务模型说明书》及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业扩报装工作包括从受理客

户用电申请到向其正式供电为止的全过程。其主要内容是:用

电大项目前期咨询;接受客户用电申请;根据客户用电容量、

用电性质和电网现状及规划要求,制订符合技术经济要求的供

电方案;组织外部供电工程(以下简称外部工程)的实施;对

客户的内部受电工程(以下简称内部工程),按照《供电营业

规则》规定进行审查、中间检查和验收;签订供用电合同;装

表、送电等。

第四条业扩报装业务分为新装、增容、临时用电三大类。

具体分为11项:高压新装、高压增容、小区新装(住宅配套)、

低压非居民新装、低压居民新装、低压非居民增容、低压居民

增容、装表临时用电、无表临时用电新装、无表临时用电延期、

无表临时用电终止。

第五条上述业务类别中的低压居民新装业务,按照《天津

市电力公司居民用电业务工作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及“营

销SG-186信息系统”流程要求执行,本《实施细则》不再规定。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天津市电力公司所属与业扩

报装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适用于业扩报装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七条业扩报装工作坚持“一口对外、便捷高效、三不指

定、办事公开”的原则。通过集约化、精细化管理和技术进步,

以“营销SG-186信息系统”及流程为手段,对业扩报装工作实

行全过程闭环管理。实现业扩报装工作程序标准化、业务流程

规范化,简化用电手续,缩短业扩报装周期,提高服务质量和

服务效率。

第八条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建立有效的业扩报装工

作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打造“客户服务中心围绕客户转,其

他部门围绕客户服务中心转”的优质服务平台。公司各级营销

部门负责业扩报装工作的管理,并负责组织协调生产技术、调

度、发展策划、基建等部门。客户服务中心(分中心)“一口

对外”负责业扩报装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以客户为中心,以客户

的用电需求为目标。持续优化业扩报装流程,整合信息资源和

服务资源。树立大局观念,做到全公司一盘棋,对内不推诿,

对外不搪塞,实现业扩报装流程畅通、信息共享、强化监控、

提高效率。业扩报装工作推行“大客户经理制”、绿通道等

制度。

第十条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中“三

不指定”的原则,对客户的内部工程坚决杜绝指定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十一条按照“办事公开”的原则,在营业场所、客户服

务网站或通过宣传资料,公布业扩报装的办理程序、服务标准、

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以及“三个十条”,方便客户查询,主动

接受客户及社会监督。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公司营销部是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的职能管理部

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业扩报装管理制度、工作标准、业

务流程;负责业扩报装相关业务政策研究;负责牵头组织、协

调公司本部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业扩报装工作;负责对公司业

扩报装工作及流程的服务质量监督、流程时限控制与工作结果

考核;负责对天津市及公司的重大、重点业扩报装项目的督办;

负责主持电能质量分析评估报告的审核;负责参加接入系统(可

研)设计、方案设计、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方案、外部

工程初步设计等项目的审核;负责业扩报装数据的归口统计及

上报。

第十三条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主持接入系统(可研)设计、

方案设计的审核;负责110千伏供电方案中客户接入方案的审

核;负责受电装置总容量达到16000千伏安的35千伏供电方案

中客户接入方案的审核;负责重点规划区域内35千伏供电方案

中客户接入方案的审核;负责220千伏及以上供电方案中客户

接入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审核;参加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外

部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核;负责按照小区新装(住宅配套)及公

建项目的外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下达公司业扩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主持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

级外部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核;参加接入系统(可研)设计、方

案设计的审核;参加电能质量分析评估报告的审核;负责按照

《天津市10kV及以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规定,利用

“营销SG-186信息系统”检查10千伏客户供电方案中客户接

入方案。

第十五条公司调度通信中心负责参加接入系统(可研)设

计、方案设计、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外部工程初步设计、电

能质量分析评估报告等项目的审核;负责与公司直接调度范围

内客户签订《调度协议》。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负责业扩资金的管理;参与业扩收费

项目的调整;负责按照公司营销部、发展策划部专业管理要求

拟定业扩资金缴、拨款流程;主要负责业扩资金的划拨,监督

业扩资金的收取、使用;负责指导业扩报装外部工程项目的竣

工决算、转资及业扩资产的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是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的实施

单位,根据公司授权承担以下业扩报装方面的管理职责:负责

以电话、柜台、网站等多种形式受理公司范围内所有类别业扩

报装业务;按照公司业扩报装职责分工,负责业扩报装部分业

务流程环节的实际操作;负责各类别业扩报装业务收费并对收

费的合法性、及时性负责;负责公司营销部下达的重要、重点

业扩报装项目的全过程实施;负责组织由公司本部相关部室主

持的接入系统(可研)设计、方案设计、电能质量分析评估报

告的审核会议;负责定期对业扩报装工作进行分析及提出分析

报告;负责公司窗口人员和大客户经理的培训;负责对基层供

电单位的客户服务分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客户内部工程

延伸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基层供电单位营销科是本单位业扩报装工作的

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公司业扩报装管理制度、

工作标准、业务流程;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基层供电单位内涉

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业扩报装工作;负责对本单位业扩报装工作

及流程的服务质量监督、流程时限控制与工作结果考核;负责

对本单位的重大、重点业扩报装项目的督办;负责业扩报装数

据的归口统计及上报;负责对供用电合同的审查;负责对本单

位客户服务分中心的业务领导。

第十九条基层供电单位客户服务分中心是本单位业扩报

装工作的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按照公司业扩报装职责分工,

负责实施以柜台形式受理的本单位供电范围内规定类别的业扩

报装业务;负责业扩报装业务流程中相关业务环节的实际操作,

并对流程时限负责;负责牵头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和制定110千伏及以下客户供电方案;负责客户内部工程设计

的审核、客户内部工程建设的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组织

客户外部工程初步设计审核会议(110千伏及以上项目由公司生

产技术部主持,相关部室参加);负责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及电费结算协议;负责组织装表接电;负责临时用电业务类别

业扩报装工作的全过程实施;负责协调调度部门与本单位调度

范围内客户签订《调度协议》;负责及时向客户反馈业扩报装

业务办理进程;按照“营销SG-186信息系统”流程要求,负责

变更用电类业务及非市政重点的市政代工业务的受理及实施。

负责对本供电单位所有营业厅的管理。

第四章用电大项目前期咨询

第二十条办理用电大项目前期咨询业务的客户范围是供

电电压在110千伏及以上的客户和需做电能质量评估(具有非

线形负荷)的客户及“营销SG-186信息系统”中规定的客户。

用电大项目前期咨询是公司业扩报装业务的一部分。由公司客

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及牵头办理,公司发展策划部、生产技术

部、调度通信中心、营销部及有关基层单位参加。内容包括:

与客户协商供电方案;确定是否进行接入系统(可研)设计;

确定是否进行方案设计;确定是否需做电能质量评估;完成“营

销SG-186信息系统”的其它要求内容。

第二十一条用电大项目前期咨询完成后,应以书面形式向

客户提供“前期咨询答复意见”。“前期咨询答复意见”应包

括:与客户协商确定的供电方案初步意见;通知需进行接入系

统(可研)设计和需进行方案设计的客户到有资质且满足天津

电网规划设计深度要求的设计院委托设计;通知需做电能质量

评估的客户到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委托评估;完成“营销SG-186

信息系统”规定的其它前期咨询答复意见。

第二十二条对于不需进行接入系统(可研)设计、方案设

计、电能质量评估的客户,在获得“前期咨询答复意见”后,

即可办理业扩报装业务申请;需进行上述设计及评估的客户,

在完成上述设计及评估并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业扩报装业务

申请。上述设计及评估的审核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牵头组

织,由公司本部相关部室负责主审。

第二十三条除上述需进行相关设计及评估的客户,其它业

扩报装客户不需进行用电大项目前期咨询,直接办理业扩报装

业务申请。

第五章业务受理

第二十四条业扩报装业务的受理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分

中心)负责。公司客户服务中心通过营业厅及网上业务平台、

95598电话受理公司范围内所有类别的业扩报装业务;各基层供

电单位客户服务分中心通过本单位营业厅受理供电电压10千伏

及以下等级的业扩报装业务(不含小区新装项目)。公司其他

单位、部门不得受理业扩报装业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在完成业扩报装业务的受

理,并按照“营销SG-186信息系统”规定完成相应流程环节工

作后,应按规定时限转入下一环节,并将受理资料转交下一环

节的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业扩报装业务必须在公司“营销SG-186信息

系统”受理(目前为客户服务业务支持系统),并保证受理信

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在系统外受理及循环。通过网上业

务平台、95598电话受理的业务应及时转入“营销SG-186信息

系统”。

第二十七条客户有申请用电的权利,公司有保障客户用电

的责任和义务。客户服务中心(分中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客户的业扩报装申请。若因安全、技术、拖欠电费等原因影响

对部分客户、局部地区的负荷开放,须报公司营销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重点项目客户、重要客户、大电力客户在业务

受理后,按照“营销SG-186信息系统”流程的职责分工,由执

行环节的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分中心)负责委派或由客户选择

大客户经理。大客户经理按照公司《天津市电力公司实行“大

客户经理制”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业务受理时,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规定,

接收并审查申请客户提供的以下资料:

一、高压客户:

1、“前期咨询答复意见”(仅限已进行用电大项目前期咨询

流程的客户);

2、高压客户用电登记表(公司统一制订标准格式);

3、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或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项目批准文

件;

4、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5、1:500总平面图(蓝图及电子版);

6、内部用电设备明细表;

7、接入系统(可研)设计及审核意见、方案设计及审核意

见、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按照“前期咨询答复意见”

要求项目提供,不需进行用电大项目前期咨询流程的客户不必

提供);

8、近期电费收据(增容客户提供)。

二、低压非居民客户:

1、低压客户用电登记表(公司统一制订标准格式);

2、内部用电设备明细表;

3、近期电费收据(增容客户提供);

4、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企业客户提供);

5、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居民客户提供)。

三、小区新装客户:

1、小区新装客户用电登记表(公司统一制订标准格式);

2、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外商投

资项目核准通知书;

3、新建项目配套工程实施及交付使用备案汇总表;

4、规划许可证(若因证件办理手续问题,可先行受理并在

正式电送电前补齐);

5、售房许可证(若因证件办理手续问题,可先行受理并在

正式电送电前补齐);

6、住宅、公建、户表项目明细表;

7、1:500总平面图(蓝图及电子版);

8、各楼型首层及标准层电气平面图(蓝图及电子版);

9、楼内配电系统图(蓝图及电子版);

10、小区管网综合图(蓝图);

11、地名办证明。

第六章现场勘察

第三十条客户服务中心(分中心)按照分工负责组织相关

人员到客户用电现场进行供电条件勘查。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

包括:审核客户的用电需求、确定客户用电容量、用电性质及

负荷特性,初步确定供电电源(单电源、双电源或多电源)、

上一电压等级的电源位置、供电电压、供电线路、计量方案等。

并与客户协商供电方式、受电点等确定供电方案所需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制定供电方式的依据、分工及要求

一、供电方式的制定应严格按照《供电营业规则》、《天津

市10kV及以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重要用户安全供

用电管理规定》。供电方式必须满足客户供电可靠性的要求。

二、供电方式制定的职责分工

1、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110KV及以上项目、

小区新装项目、跨区域业扩项目供电方式的制定、审核。

2、基层供电单位客户服务分中心负责本营业区范围内35

千伏及以下项目供电方式(不包括住宅小区新装项目、跨区域

业扩项目)的制定、审核。

三、客户供电电压等级按如下原则确定:

1、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千瓦以下或受电装置容量在50

千伏安以下的电力客户可采用低压供电。农村地区的电力客户

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高压供电。小区新装客户的公建项目,经

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优于高压供电时,

采用低压供电的用电设备总容量可适当提高至160千瓦;

2、中心市区(外环线以内地区)受电装置总容量在5000

千伏安及以下电力客户一般可采用10千伏供电;

3、中心市区以外区域(外环线以外地区)受电装置总容

量在8000千伏安及以下的电力客户一般可采用10千伏供电;

4、在具备外部供电条件时,中心市区(外环线以内地区)

受电装置总容量不大于8000千伏安、中心市区以外(外环线以

外地区)受电装置总容量不大于15000千伏安的电力客户,在

上报公司营销部履行审批手续后,可采用10千伏供电;

5、受电装置总容量超出上述规定的电力客户按照《国家电

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试行)》意见确定供电电压等级。

第七章供电方案

第三十二条供电方案的制定原则是:根据客户的用电需求

和供电条件,满足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供用电要求,

严格执行《天津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原则》、《天津市10kV及以下

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

制导则(试行)》及相关技术规定和规程,推广采用公司各电压

等级典型设计和“客户受电设施典型设计”成果。

第三十三条供电方案由客户接入方案、客户受电方案、计

量方案、计费方案等组成。并以文字说明、方案示意图、主接

线图和资产分界点图等方式进行描述。

一、客户接入方案是建成后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外

部供电方案,包括:供电电压等级、供电容量、供电电源位置、

供电电源数(单电源或双、多电源)、供电回路数、路径、出线

方式、供电线路敷设、继电保护装置等。

二、客户受电方案是建成后资产属客户并由客户负责运行

维护的客户内部受电方案,包括:进线方式、受电装置容量、

主接线、运行方式、继电保护方式、调度通信、保安措施、分

界点及维护责任范围、主要电气设备技术参数等。分界点及维

护责任范围按《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规定确定。

三、客户计量方案包括:计量点与采集点设置、电能计量

装置配置类别及接线方式、安装位置、计量方式、电能信息系

统终端安装方案等。

四、客户计费方案包括:确定客户用电类别、电价及功率

因数执行标准等。

第三十四条供电方案制定的职责分工

一、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分中心)负责牵头、协调制定供

电方案,并负责“一口对外”组织现场勘查及答复。

二、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客户接

入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审核,负责110千伏电压等级、客户受电

装置总容量达到16000千伏安的35千伏电压等级、重点规划区

域内35千伏电压等级客户接入方案的审核。

三、基层供电单位发展策划科负责35、110千伏电压等级

的客户接入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审核或上报;生产技术科负责10

千伏电压等级的客户接入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审核;客户服务分

中心负责低压客户接入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审核。

四、基层供电单位客户服务分中心负责所有电压等级的客

户受电方案、计量方案、计费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审核。

第三十五条供电方案的制定要以大项目前期咨询答复意

见、接入系统(可研)设计、方案设计、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及

审核结论、现场勘察结果、供电方式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供电方案必须在下述时限内书面答复客户,若

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应主动向客户说明原因。

自受理之日起,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客户不

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

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供电方案有效期是指供电方案通知正式发出

之日起至客户外部供电工程开工日止。客户供电方案的有效期

为:低压客户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高压客户供电方案

的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注销。供电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修

改或废除。因电网接线变化或施工条件等原因确需修改,必须

征得原供电方案审核部门和客户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客户对

供电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在供电方案答复后的十天内提出意

见,双方可再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客户供电方案是客户内、外部工程设计的依

据。当客户外部工程较为简单时,可以供电方案代替工程设计。

第八章业扩工程管理

第三十九条业扩工程由客户外部工程和客户内部工程两

部分组成。客户外部工程,是实施客户接入方案的工程,是分

界点电源侧的工程;客户内部工程,亦即客户受电工程,是实

施客户受电方案的工程,是分界点客户侧的工程,内部工程所

形成的资产归属客户。

第四十条基层供电单位客户服务分中心依照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负责组织审核客户内部工程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的审

核时限为:自收到客户内部工程设计文件之日起,低压电力客

户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电力客户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并以书面形式向客户反馈审核意见。要积极推行典型设计,倡

导采用节能环保的先进技术和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

产品;负责组织对客户内部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

并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督导其整改;负责根据客户的内部工程

竣工报告,组织对内部工程进行竣工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督导其整改直至合格。组织竣工检验

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低压电力客户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高压电力客户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客户外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为承担运

行责任的供电单位(具体部门由供电单位自行确定)。一项业

扩工程涉及两个及以上供电单位的项目,由公司营销部根据具

体情况确定建设单位。不允许其它单位履行客户外部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职责。

第四十二条客户外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客户外部工

程的实施。要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外部工程所涉及的设计单

位、设备厂家、施工队伍履行招标手续、进行资质审查,并负

责签定合同及实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客户外部工程设计要积极推广应用公司颁布

的典型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组织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十四条客户外部工程完工后,承担建设单位职责的部

门负责向承担运行单位责任的部门提交设备参数等资料,由运

行单位负责按要求于工程预定投入运行日期前向相应调度机构

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设备资料,资料应齐全、完整、准

确。

第四十五条客户内部工程完工后,基层供电单位客户服务

分中心负责按调度机构要求于工程预定投入运行日期前向相应

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设备资料,资料应齐全、

完整、准确。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投运后

15个工作日之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向建设单位递交完整

的竣工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资料20个

工作日之内完成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同时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完成财务竣工决算并通过本单位客户服务分中心报

审。

第九章业务收费管理

第四十七条业务收费是为保障客户电力供应而实施客户

外部工程所需的、由客户交纳的建设费用的收取。

第四十八条业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天津

市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杜绝自立名目、

搭车乱收费和擅自调整收费标准。与业扩报装业务有关的收费

项目有以下五类:

一、小区新装(住宅配套)项目,执行天津市物价局颁布

的《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

通知》中规定的按新建住宅面积计算的收费政策,收取外部工

程费。

二、10kV公建新装和增容项目,执行天津市物价局颁布的

《关于天津市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

知》中规定的按新增加容量计算的收费政策,收取外部工程费。

三、供电电压在35千伏及以上项目,依据《电力工程建设

概算定额》、《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等行业标准编制的概

算、预算,收取外部工程费,且应通过与客户的充分协商,获

得一致意见。若客户对外部工程费有不同意见,可由客户委托

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定。

四、其它业扩工程项目,按照天津市建委颁布的定额标准

编制的预算,收取外部工程费,且应通过与客户的充分协商,

获得一致意见。若客户对外部工程费有不同意见,可由客户委

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定。

五、电能信息系统终端收费,执行天津市物价局颁布的《关

于我市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及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

标准。

第四十九条按定额收费项目将计量装置费用列入外部工

程预算。

第五十条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对10千伏及以上按定额

收费项目进行概、预算复核,并作为对客户收费的依据;其它

定额收费项目由基层供电单位客户服务分中心负责审定。

第五十一条客户内部工程建设所需费用系客户与承建企

业依市场规则确定。客户内、外部工程不得编制同一部概、预

算,且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收费系统不得收取客户内部工程建设

所需费用。

第五十二条客户外部工程费、电能信息系统终端收费均由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利用银电联网系统统一收取。其它单位、部

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客户外部工程费。

第五十三条小区新装业务按10%:40%:40%:10%比例在业

务受理后、临时电送电前、外部工程开工前、正式电送电前环

节分四期收费。高压新装业务中的公建项目按50%:50%比例在

业务受理后、外部工程开工前环节分两期收费。其他类别业务

在外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收齐全额费用。

第五十四条客户未交齐上述费用,不得接火、送电。

第五十五条业扩报装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划拨按公司财务

部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一、10千伏公建建设费、住宅小区建设费和按定额标准收

取的业扩报装资金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直接收存于公司财务部

指定帐户。按公司内部结算制度,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进行结

算初审后,提交由公司发展策划部、营销部、生产技术部组成

的业扩资金结算小组进行结算审定。公司发展策划部根据结算

审定意见下达资金计划后,由公司财务部按资金划拨程序划拨

资金。

二、各有限公司供电范围内的35千伏及以上、小区新装、

市政代工(市政重点)项目的业扩资金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直

接收存于各有限公司帐号,费用支出由各有限公司按规定办理。

其它类别业扩资金的收取、支出,由各有限公司按规定自行办

理。

第十章《供用电合同》签订

第五十六条基层供电单位客户服务分中心负责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在业扩报装客户正式接电前

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含电费结算协议)。合同条款应

按照公司下发的《供用电合同》(含电费结算协议)确定。

第十一章装表与接电

第五十七条用于客户计费的电能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第五十八条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供电方案中计量

方案的要求。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公司与客户维护范围

的分界处。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与安装及工艺应符合《电能计

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电能计量装置及负荷管理终端的安

装工艺标准》、《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电能计

量装置分册)》及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10千伏及以上客户须按照公司《电能信息系统

建设管理规定》(试行)配合安装电能信息系统终端,实现新

装客户电能量的数据采集、远传和分析。

第六十条客户内部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后,

由基层供电单位客户服务分中心负责组织接电。接电时限要求

为:自客户内部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一

般居民客户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客户不得超过5个工作

日,高压客户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六十一条组织接电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新建设的客户外部工程已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具备

投入运行条件;

二、新建设的客户内部工程已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具备

投入运行条件;

三、《供用电合同》(含电费结算协议)已签订;

四、业务费用已结清;

五、电能计量装置已安装并经检验合格;

六、客户安全措施已齐备,电气工作人员具备相关资质;

七、启动方案已经审定。

第六十二条接电工作完成后,基层供电单位客户服务分中

心负责归档工作。在客户档案中,客户申请、供电方案、内部

工程设计资料、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报告、《供用电合同》(电

费结算协议)等重要文件作为原始资料妥善保存并应及时转交

相关部门留存。

第六十三条归档工作完成后,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利用

95598进行客户回访。客户回访的范围为:全部10千

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客户、不低于50%比例的低压客户。客户回访

的时限为:归档工作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

第十二章客户内部工程延伸服务

第六十四条客户内部工程的实施,坚决落实国家电网公司

的“三不指定”规定。

第六十五条为提高优质服务水平,搞好延伸服务,在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建设“客户内部工程延伸服务平台”。积极推荐

典型设计、集中招标成果,为客户提供多种设计、设备、施工

资源,供客户选择。

第六十六条客户内部工程延伸服务程序:

一、在客户供电方案确定后,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分中心)

通知客户到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内部工程登记备案手续。

二、客户内部工程登记备案手续:

1、客户若已选定总承包单位或设计单位、设备制造厂家、

施工队伍或其中一项内容,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按照政府部门的

相关资质要求对客户的选择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备

案。对于不满足政府部门相关资质要求,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

客户选定的总承包单位或设计单位、设备制造厂家、施工队伍,

不予备案,并应通知客户变更选择,在变更并通过资格审查前,

客户受电装置不得接入电网。

2、客户若尚未选定总承包单位或设计单位、设备制造厂家、

施工队伍或其中一项内容,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应根据客户技术、

经济需求,负责推荐“客户内部工程延伸服务信息平台”登记

的总承包单位或设计单位、设备制造厂家、施工队伍或其中一

项内容。由客户根据“客户内部工程延伸服务信息平台”所有

资源,自主选择。

3、在客户选择过程中,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应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客户内部工程延伸服务信息平台”

所有资源,推荐“客户受电设施典型设计”及公司框架招标成

果,供客户选择。并应联系备选单位,提供技术、商务洽谈条

件。客户与备选单位就技术要求、工期要求、价格等内容直接

开展技术、商务洽谈。

4、在客户选定后,客户直接与被选中的总承包单位或设

计单位、设备制造厂家、施工队伍签订商务合同。商务合同签

订后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予以登记备案。

第六十七条“客户内部工程延伸服务信息平台”应包括总

承包单位、设计单位、设备制造厂家、施工队伍的名称和资质

及审查情况、业绩情况、客户评价、工程进度等内容。为保障

客户权益,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应加强对相关单位的考核。对于

客户评价累计两次为不满意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并给公

司优质服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设备制造

厂家、施工队伍,必须撤出“客户内部工程延伸服务信息平台”。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凡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条款相抵

触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天津市电力公司营销部负责

解释并监督实施。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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