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2009年/2月/7日/第002版
人大立法
春节期间家庭“冷暴力”频发文化层次越高比例越大
“冷暴力”应否由法律调整分歧明显
本报记者陈丽平
一再忍耐,一再坚持,春节终于过完了。2月6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许女士终
于下定决心走进了法院,起诉离婚。
“3年了,我不能再忍了。否则,总有一天不是我被逼疯了,就是我杀了他。”许女士伤心地
说,选择离婚,可能是最好的办法。
除夕前一天晚上,许女士的丈夫因为一点儿小事开始和她“冷战”,整个春节期间两人没说
过一句话。
“这不是第一次了。”许女士说,她和丈夫本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就结了婚,刚结婚时关系
还算融洽。3年前,两人开始因为生活琐事时常“冷战”,最长一次3个月没说过一句话。她也曾
无数次想过离婚,可每次想到自己的面子、儿子、父母,就放弃了。但这一次她终于下定了决心:
自己的父母去年先后去世,儿子今年即将上初中,她该为自己考虑了。
【现状】
发生率居三种家庭暴力之首
像许女士一样,一些人在春节期间也遭受了家庭暴力,其中“冷暴力”更是有增多趋势。
何为“冷暴力”?兰州商学院法学院教师吕春娟将其定义为:夫妻双方在产生误解和矛盾时,
不通过交流等方式积极处理和解决,而是疏远对方,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对对方漠不关心、轻视和
放任,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或使用讽刺挖苦、侮辱性语言来发泄自己的情绪、伤害对方的
自尊心。
“‘冷暴力’是一种精神暴力,它是与身体暴力、性暴力并存的家庭暴力形式。”吕春娟说,
尽管身体暴力、性暴力也包含精神暴力的成分,但他们是通过伤害对方躯体进而伤害对方精神的,
而“冷暴力”多是一开始就指向精神。
有资料显示,正是这种常被人忽视的精神暴力形式,其发生率却为三种家庭暴力之首。
来自天津市妇联的信息表明,春节过后到妇联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特别是“冷暴力”的妇女,
比平时多了20%左右。
专家分析,春节期间家庭暴力增多的原因多样,有年久积怨的、有给双方老人过年钱物不均
的、有因教育孩子发生分歧的,但大都是小事被放大了。从目前发生的家庭暴力来看,一般分为
两种,一种是明打:双方动手,造成人身伤害;另一种是“暗斗”,也就是“冷暴力”,这种行为
导致的心灵伤害甚至比前者更严重。
广西龙泉山医院心理卫生中心主任潘润德介绍,从近年来到中心进行心理咨询的人来看,一
般文化层次越高者,发生“冷暴力”的比例越大。
这个人以机关干部、白领人士居多,他们对家庭依赖性不大,但为了照顾面子,又往往忍
住不离婚,一些“冷暴力”家庭甚至维系终生,夫妻双方都过着不堪回首的日子。
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工作的贾楠,近年来对家庭“冷暴力”案件一直十分关注。她以红
桥区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为例进行了分析:2005年至2008年以家庭暴力为由提出离婚的占离婚
案件的2.7%,其中“冷暴力”又占家庭暴力总数的30%。
在这些发生“冷暴力”案件的人中,73%以上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实施“冷暴力”的男
第1页共3页
女比例大约各占50%,较之身体暴力以男性为主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
“近年来知识分子家庭‘冷暴力’频发并日益增多决不是偶然的。”吕春娟分析,在某种意
义上,家庭“冷暴力”的产生与夫妻文明程度的提高是相关的。“冷暴力”把家庭矛盾的对抗由
低级的身体虐待转为高级的精神压迫,把躯体对抗转为心灵对抗,把武力较量转为智力、忍耐力
的较量,把明显的冲突转为隐蔽的对立。这正是受教育程度较高者更容易发生“冷暴力”的重要
原因之一。
【危害】
隐性暴力本质上是精神暴力
广东某市妇女李某,前不久因不堪丈夫的“冷暴力”愤而跳河。生活中,有的妇女难以忍受
丈夫的冷漠,“把吵一架当成了一种奢望”。
吕春娟介绍,深受“冷暴力”之苦的男女,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健康受到极大损害。
肉体上的创伤可以愈合,而心灵上的创伤却不容易愈合。“冷暴力”作为一种隐性的暴力形式,
给对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还会造成精神隐疾。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张伟也认为,“冷暴力”直接影响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婚
姻家庭的稳定和未成年人的成长。
“‘冷暴力’是对人精神的一种折磨和摧残,是一种精神暴力。”张伟认为,精神暴力在某种
程度上比身体暴力对人的伤害更为严重。身体上的致伤、致残还有可能医治,而精神上的致伤、
致残几乎是无法医治的,将使其完全成为一个废人,不仅伤害了受害者,而且伤害着亲人,甚至
伤害了自己。
家庭一直被人们称为幸福的港湾。张伟认为,“冷暴力”的长期存在却使家庭成为了痛苦的
源泉,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必然会受到威胁。“冷暴力”也会对家庭中青少年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宁夏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的一项问卷分析证明,“冷暴力”很容易对青少年性格
的形成产生负面影响,可能会导致孩子不自信,自卑感强,不敢与人交流或者富有攻击性。
“受教育水平较高的家庭隐性暴力更具隐蔽性,长期不易被人发现。”张伟认为,受害者可
能会因为长期处于“冷暴力”的危害当中,精神受到更大程度的伤害,累积到难以承受的程度时
就可能以极端的行为方式爆发出来,从而采取自杀、自虐、伤害他人等极端的方式。这不仅会影
响家庭的稳定,进而也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症结】
隐性暴力相关立法明显缺失
贾楠认为,“冷暴力”频发与我国相关立法明显缺失有关。
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门法律,但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内容仅概括地
规定为:“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
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虽然首次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等内容,但“冷暴力”的社会危害性当时尚未显现,这部法律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随后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
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仅对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家庭暴力予以界定,而对以不作
为的方式实施的‘冷暴力’没有加以明确界定,也没有规定对‘冷暴力’的鉴别和取证,制裁‘冷
暴力’更无从谈起。”贾楠认为,立法的缺失直接导致司法实践的无法可依,常常使受害者在主
张权利、请求保护时于法无据,更深层次的影响是导致施暴者主观上无所畏忌。
贾楠认为,立法的缺失使法院审理涉及“冷暴力”的案件难度较大。一是界定难。是否具有
主观恶性、是否具有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等在判断上存在明显的主观局限性。二是受害人举证难。
“冷暴力”发生在家庭特定成员之间,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而“冷暴力”所造成的伤害更具有隐
第2页共3页
蔽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受害人取证非常困难,因缺乏证据导致处罚亦难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追
究法律责任难。法律对此根本没有规定。
“立法的缺失还导致法律救济滞后。”贾楠认为,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反家庭暴力的诉讼
模式,法院缺乏制止“冷暴力”的刑事、民事司法干预机制,司法救济职能缺失;另一方面,我
国刑事诉讼法实行家庭暴力案件自诉制度,因家庭“冷暴力”引发的犯罪案件,属于“不告不理”
的自诉案件,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缺乏直接干预的法律职权。
【争论】
是否纳入反家暴法意见不一
作为司法实务工作者,贾楠认为,面对家庭“冷暴力”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制定预防和制止
家庭暴力的专门法是根本途径。
“建议综合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适时制定反家庭暴力
专门法。”贾楠说,在这部法律中,除对家庭暴力的一般特征予以统一规定外,还应明确规定“冷
暴力”为禁止行为,并尽快制定防治家庭“冷暴力”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细则,尤其要在实体
和程序上加以明确规定,使法律法规具有可操作性,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冷暴
力”。
张伟也认为,如果能够将“冷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依照婚姻法追
究施暴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也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
对立法制止家庭“冷暴力”,也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
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卓冬青就是其中之一。
卓冬青认为,“冷暴力”不宜纳入法律调整。首先,概念难以界定。“冷”是一个感官感受的
形容词,难有统一标准。其次,消极的不作为法律难以干预。对“冷暴力”法律如何制裁?对受
害人如何救济?如果法律无法干预,而家庭暴力防治范围又包括了所谓的“冷暴力”,法律就有
形同虚设之嫌。第三,有可能削弱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反家庭暴力是要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
其中,身体健康权、生命权是首要的。如果无限扩大家庭暴力的外延,反而会使立法最基本的目
的都难以实现。可以设想,如果一方遭受身体暴力,没有心情对对方笑脸相迎和交谈,当其想拿
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却有可能被对方反诉“冷暴力”。
不管对“冷暴力”立法赞成与否,这种争论本身就说明“冷暴力”已引起各方面广泛关注。
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在不久的将来,一个个没有“冷暴力”的家庭,会真正成为每个人幸福
的港湾。
第3页共3页
本文发布于:2022-08-07 10:35: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6128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