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更新时间:2024-11-07 13:37: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亲子鉴定多少费用)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引导与促进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

第四章执法措施

第五章多元解决机制

第六章信用评价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

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打造全国知识

产权严格保护最优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原则】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严格保护、

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原则,坚持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结合,

以保护促创新,以保护促运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平等保

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

产权保护、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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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与以下客体相关的权利:

(一)发明、实用新型;

(二)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作品;

(五)商业秘密;

(六)地理标志;

(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八)植物新品种;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

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保护体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区人民政府、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

权保护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版权、农业和

农村、文化和旅游等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

的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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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金融、商务、体育、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保护示范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天

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园

区等经济功能区依照国家授权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机制、政

策措施、公共服务、信用评价等方面先行先试。

第七条【京津冀一体化】加强京津冀知识产权区域协同保

护,推动京津冀跨区域假冒、侵权案件的行政执法联动工作,

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协助执行等保护机制。

支持建立京津冀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推进知识产

权服务资源共享,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第二章引导与促进

第八条【商业秘密保护】引导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合理选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强化

商业秘密管理意识,减少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通过给予福利待

遇、股权以及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等方式对掌握核心

商业秘密的员工进行激励和约束,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第九条【新兴产业】引导企业和研发机构有针对性地申请

或者引进知识产权,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科学布局,

实施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集管理,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

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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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为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

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快速审查

通道,加强知识产权发展趋势和竞争态势的研究,及时提供预

警和导航服务。

第十条【文创保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库、

游戏、动漫、文化创意等新兴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

快速维权服务,引导企业通过版权登记、商标注册、商业秘密

保护、专利申请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文化产业创新

繁荣发展。

第十一条【历史传承】坚持传承与创新、保护与利用并重,

保护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用民间文学艺

术,建立合理分享利益机制。

第十二条【老字号保护】规范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鼓励

和支持老字号进行商标、域名注册和专利申请工作,依法查处

侵犯老字号知识产权和攀附老字号商誉的行为,以及恶意抢注

和恶意囤积商标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地理标志】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通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方式,加强对地理标

志的保护,尽快培育知名度高的地理标志产品集。

第十四条【植物新品种】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加快测试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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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建立种业基地、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协作创新,促进植物新

品种转化与推广。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市和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

导牵头负责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

护工作,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重大发布】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知识产权年度

保护情况报告;涉及重大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知识产权管理

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适时发布知识产权保护情况通报。

第十七条【经费管理】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

护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状况和知识产权事

业发展需要逐年调整。

第十八条【宣传教育】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

保护宣传,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打造尊重知识、崇

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结合重大知识产权主

题或事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支持举办知识产权展

览、竞赛、培训、咨询等活动,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评议】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

化、商务等部门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应当对重大产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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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调整、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重大招商引

资项目进行知识产权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为政府科学决

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保护中心】本市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

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保护工作,实现审查确权、

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的快速协同,降低

知识产权授权、维权成本。

第二十一条【人才培养】鼓励高等学校设置知识产权相关

专业或者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依托高等学校、研究院所、科研

机构的知识产权专业优势,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培养

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所需人才。

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知识产权评价体系,完善吸引、使

用和管理高层次人才的相关制度,降低人才引进中的知识产权

风险。

第二十二条【平等保护】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及相关权利

人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与转让,转让条件由

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除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外,任何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要求强制技术转让。

第二十三条【支持培育】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完

善相关政策,扩大知识产权服务行业规模,提升服务能力,推

动形成规范化、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市场。

第二十四条【转化运用】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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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文化、贸易、人才等政策,建

立健全知识产权市场导向、激励创新、成果转化等机制,提供

政策指导、技术咨询、信息共享等服务,促进和支持知识产权

的创造和运用。

第四章执法措施

第二十五条【调查取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处知识产权

案件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

所实施现场检查和勘查;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记录、

票据、财务账册、合同等资料;

(三)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并提

交相应材料;

(四)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依法先

行登记保存;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涉嫌假冒、侵权的产品、物

品;

(六)涉嫌侵犯他人有关知识产权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

行现场演示,但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泄密,并固定相关

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公证程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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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取证工作。在调查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以公证的方式保

管证明知识产权在先使用、侵权等行为的知识产权证据及相关

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技术调查员】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

权保护专家库,可以选聘技术调查员,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提

供专业技术支持。技术调查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调查范围、顺序、方法提出意见;

(二)参与调查取证;

(三)提出技术审查意见,作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案

件的技术事实依据;

(四)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派的其他技术调查工作。

技术调查员在调查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案信息负有保密

责任;遇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

避。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八条【协助调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查处知识产

权案件过程中,可以邀请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派员

协助现场调查取证。

邀请协助现场调查取证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对涉案

信息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泄密。协助调查取证人员负有保密义

务,遇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打击网络盗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网上巡查,及时固定证据,通过约谈、预警、联合执法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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