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引导与促进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
第四章执法措施
第五章多元解决机制
第六章信用评价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
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打造全国知识
产权严格保护最优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原则】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严格保护、
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原则,坚持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结合,
以保护促创新,以保护促运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平等保
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
产权保护、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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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与以下客体相关的权利:
(一)发明、实用新型;
(二)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作品;
(五)商业秘密;
(六)地理标志;
(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八)植物新品种;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
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保护体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区人民政府、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
权保护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版权、农业和
农村、文化和旅游等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
的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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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金融、商务、体育、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保护示范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天
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园
区等经济功能区依照国家授权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机制、政
策措施、公共服务、信用评价等方面先行先试。
第七条【京津冀一体化】加强京津冀知识产权区域协同保
护,推动京津冀跨区域假冒、侵权案件的行政执法联动工作,
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协助执行等保护机制。
支持建立京津冀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推进知识产
权服务资源共享,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第二章引导与促进
第八条【商业秘密保护】引导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合理选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强化
商业秘密管理意识,减少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通过给予福利待
遇、股权以及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等方式对掌握核心
商业秘密的员工进行激励和约束,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第九条【新兴产业】引导企业和研发机构有针对性地申请
或者引进知识产权,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科学布局,
实施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集管理,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
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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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为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
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快速审查
通道,加强知识产权发展趋势和竞争态势的研究,及时提供预
警和导航服务。
第十条【文创保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库、
游戏、动漫、文化创意等新兴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
快速维权服务,引导企业通过版权登记、商标注册、商业秘密
保护、专利申请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文化产业创新
繁荣发展。
第十一条【历史传承】坚持传承与创新、保护与利用并重,
保护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用民间文学艺
术,建立合理分享利益机制。
第十二条【老字号保护】规范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鼓励
和支持老字号进行商标、域名注册和专利申请工作,依法查处
侵犯老字号知识产权和攀附老字号商誉的行为,以及恶意抢注
和恶意囤积商标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地理标志】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通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方式,加强对地理标
志的保护,尽快培育知名度高的地理标志产品集。
第十四条【植物新品种】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加快测试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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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建立种业基地、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协作创新,促进植物新
品种转化与推广。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市和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
导牵头负责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
护工作,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重大发布】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知识产权年度
保护情况报告;涉及重大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知识产权管理
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适时发布知识产权保护情况通报。
第十七条【经费管理】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
护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状况和知识产权事
业发展需要逐年调整。
第十八条【宣传教育】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
保护宣传,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打造尊重知识、崇
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结合重大知识产权主
题或事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支持举办知识产权展
览、竞赛、培训、咨询等活动,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评议】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
化、商务等部门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应当对重大产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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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调整、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重大招商引
资项目进行知识产权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为政府科学决
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保护中心】本市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
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保护工作,实现审查确权、
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的快速协同,降低
知识产权授权、维权成本。
第二十一条【人才培养】鼓励高等学校设置知识产权相关
专业或者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依托高等学校、研究院所、科研
机构的知识产权专业优势,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培养
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所需人才。
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知识产权评价体系,完善吸引、使
用和管理高层次人才的相关制度,降低人才引进中的知识产权
风险。
第二十二条【平等保护】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及相关权利
人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与转让,转让条件由
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除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外,任何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要求强制技术转让。
第二十三条【支持培育】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完
善相关政策,扩大知识产权服务行业规模,提升服务能力,推
动形成规范化、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市场。
第二十四条【转化运用】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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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文化、贸易、人才等政策,建
立健全知识产权市场导向、激励创新、成果转化等机制,提供
政策指导、技术咨询、信息共享等服务,促进和支持知识产权
的创造和运用。
第四章执法措施
第二十五条【调查取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处知识产权
案件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
所实施现场检查和勘查;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记录、
票据、财务账册、合同等资料;
(三)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并提
交相应材料;
(四)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依法先
行登记保存;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涉嫌假冒、侵权的产品、物
品;
(六)涉嫌侵犯他人有关知识产权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
行现场演示,但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泄密,并固定相关
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公证程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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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取证工作。在调查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以公证的方式保
管证明知识产权在先使用、侵权等行为的知识产权证据及相关
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技术调查员】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
权保护专家库,可以选聘技术调查员,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提
供专业技术支持。技术调查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调查范围、顺序、方法提出意见;
(二)参与调查取证;
(三)提出技术审查意见,作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案
件的技术事实依据;
(四)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派的其他技术调查工作。
技术调查员在调查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案信息负有保密
责任;遇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
避。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八条【协助调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查处知识产
权案件过程中,可以邀请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派员
协助现场调查取证。
邀请协助现场调查取证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对涉案
信息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泄密。协助调查取证人员负有保密义
务,遇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打击网络盗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网上巡查,及时固定证据,通过约谈、预警、联合执法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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