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考试题型分简答题、辨析或案例分析题、论述题三种题型。
一、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p144
1、监督对象不同
2、监督主体不同
3、监督内容不同
4、监督方式不同
二、行政主体p85
行政法主体,指能独立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和
承担法律责任的某一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
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
个人。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行政主体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
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一
方主体),与另一方当事人(对方主体)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
三、行政机关的特征p91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
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
一般具有下述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
的。
5、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
道。
四、行政裁决的种类p249
1、权属纠纷的裁决。
2、侵权纠纷的裁决。
3、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五、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p96
1、行政立法权。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
力。
2、行政命令权。至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
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力。
3、行政处理权。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
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4、行政监督权。指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
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的权力。
5、行政裁决权。也称行政司法权,是指行政机关裁决
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利。
6、行政强制权。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
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
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7、行政处罚权。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
裁的权利。
六、公职关系的主要内容p129
公职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
一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管理而产生的关系,即人事管理关系;
其二是公务员从行政机关获取工资福利待遇而产生的关系,
即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劳动关系。
1、人事管理关系。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公务员的管理主
要有下述5项制度,考核、奖励、惩戒、晋升、回避。
2、特别劳动关系。公务员与所在机关的特别劳动关系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工资、福利、保险。
七、行政相对人的主要权利p140
1、申请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向行政主体提出实现
其法定权利的各种申请
2、参与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
3、知情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和获取行政主体
的各种行政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外,相对人
均有权查阅、复制和要求行政主体主动提供。
4、正当程序权。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作出与其自身
权益有关、特别是不利的行为时,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告知行
为的根据,说明理由;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看法,提供有
关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和申辩,必要时可要求为之举行听证。
5、批评、建议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
员实施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有权就如
何改善行政主体的工作和提高行政管理质量提出建议、意见。
6、申诉、控告、检举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
工作人员作出的对自己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有权申诉,对行政
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的行为有权控告或检举。
7、申请复议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
为及其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
权依法申请复议。
8、提起行政诉讼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行
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
讼。
9、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
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侵犯并造成损失时,
有权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行政相对人财产因公共利益需要而
被国家征收、征用,或其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合法行使职权行为而受到损害、损失时,有权依法请求补偿。
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主体实
施的明显违法或重大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依法予以抵制,如
抵制没有法律根据的摊派、和收费等。
八、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p322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
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一种行政活动。有以下
三个构成要件。
1、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
2、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为。
3、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九、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p185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为实现行政规
制而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
务所做的单方行政行为。一个行为要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必
须具备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
在和表示行为的存在4个条件。这些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从性
质上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行为的标准,行政法学上称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或构成要件。
十、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p325
行政程序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
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行政程序具
有如下特征。
1、法定性。行政程序具有法定性,用于规范行政行为
的程序一般应通过预设的立法程序法律化,使其具有控制行
政行为合法、正当运作的强制力量。
2、多样性。因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差异,行政机关所遵
循的行政程序在客观上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
3、分散性。行政程序一般分散规定于众多的、具有不
同效力的法律文件之中。
十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p199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
和执行力四个方面。
1、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行政主体作出,不
论是否合法或存在瑕疵,即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并要求所有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2、确定力。是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作出该行为的
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确定力又分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
形式确定力即不可争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一种法律效
应力,指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能再申请复议、起诉要求
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或法院,对逾期的复议申请或起诉
不应受理。
实质确定力即“一事不再理”。是指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
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拘束力。是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
限制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拘束力与确定力不同,确定力所保护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本身不受
任意改变,拘束力所要求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相一
致。
4、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
和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十二、行政处罚的种类p266
1、人身罚。也称自由法,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人身
自由的行政处罚。人身罚包括行政拘留及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者
出境、限期出境等形式。
2、财产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组织强
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
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主要包括、没收。
3、行为罚。也称能力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行政违法者
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
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4、申械罚。也称精神罚或者影响声誉罚,是行政机关
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
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
的处罚形式。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
十三、证人证言的提供规则p466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第13条,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
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十四、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p491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8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实
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
适用简易程序。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述4类。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4、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但是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
简易程序。
十五、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
p434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
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做的行
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十六、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p446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十七、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p557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
具备的前提条件。即国家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才承
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下述4个方面。
1、侵权行为主体。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只
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接
受国家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
2、执行职务的行为。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可以引起赔偿。
3、损害事实。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最主要目的在于对受害人
进行赔偿,因此损害事实是发生国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没有损害的存在就根本谈不上国家赔偿。
4、因果关系。赔偿责任的另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可引起赔
偿的损害必须为侵权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行为所造成,其国家侵权行
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原因,损害
事实是结果。
十八、行政信息公开的范围p345
1、主动公开的范围。第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切身利益的;第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第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第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依申请公开的范围。除了主动公开的范围外,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
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行政信息。
3、特别规定公开的范围。个人隐私权,商业秘密原则
上属于不公开的范围。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
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的行政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十九、被授权组织与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p116+p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
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
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
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当然被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地位仍有一定区别:行政机关是一
般行政主体,被授权组织只有在行使被授职能时,才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享有的某些职权和管理手段是被授权组织不能享有的,如行
政立法权,行政处罚权中的行政拘留权、行政复议受理、裁决权等。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
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相对
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执行机关;相对于
行政相对人,它是行政主体。
二十、行政法的内涵p15.18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
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有两
层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
说明这类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
关系。所谓调整行政关系,从本质上讲,就是规定行政关系
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
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十一、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p139
首先,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其次,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但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
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二十二、比例原则的内涵
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
行政目标的实现和适当性手段的选择、保障公共利益和相对
人权益的均衡,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
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
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比例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比例原则主要有三项
要求,即包括三项次级原则:
其一,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
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
有助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时,才能实施。如该行为并
无助于相应行政目的的实现,行政机关则应选择另外的行政
行为方案。
其二,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
种方案、多种手段中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
手段实施。该原则亦称“最小损害原则”。
其三,均衡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须进
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确认实施该行为不仅对于
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和必要的,而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
于可能损害的利益,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
狭义的比例原则即均衡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
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超过目
的需要的过度的措施,应尽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减少到
最低限度。
二十三、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p194
按相对人是否行政组织内部的机构或公务员为标准,可
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外部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主体针对行政组织系统以外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
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组织系统内部的机构或公务员所做的具
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主体导致公务员身份变化的行为属
于外部行政行为,如录用公务员或开除公务员的。
二十四、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承担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
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
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执行费用扣除。
二十五、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
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
请人
正确。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
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之所
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是基于“批准”,
没有“批准”,就没有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六、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行政
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
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
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
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
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
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
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
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
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
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
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
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
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
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
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例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
当受理:(1)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
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2)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
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
形式的;(3)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
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4)认为行政机关提
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
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
送有权机关处理的;(5)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十七、法院宣告判决
宣判阶段是开庭审理的最后步骤。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
辩论、合议庭组织人员的评议,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宣判是由合议庭代表法院宣告对被诉行
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认定,法院对相应行政行为的处置(撤销、
维持或变更等)。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宣判除当庭
宣判外,还可以定期宣判;定期宣判是由法庭确定一个日期
宣告判决结果。判决宣告时,须告知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如遇有下述情形,可
视情况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在诉讼中提
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传唤新的证人到庭作证或需要重新
取证或补充调查的。
二十八、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权限范围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了法院有权调取
证据的法定情形:(1)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
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2)
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原物的。这表明法院在调
查取证权方面是有一定限制的。
按照行政审判改革的要求和发展趋势,《行政诉讼证据
司法解释》第22条将法院调取证据限制于下列情形:(1)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
等程序性事项的。
二十九、行政诉讼共同被告与第三人
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
诉讼。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
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又统称为共同
诉讼人。
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
诉讼。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
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又统称为共同
诉讼人。
三十、国家部委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问题
我国《立法法》第91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
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
施行。”
第95条对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规定了由特
定机关进行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冲突时,由国
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决定
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
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
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十一、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宣判方式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可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述四类:第一类是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
当场作出的;第二类是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第三
类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第四类是当事人各方同意适
用简易程序的。但是,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
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宣判除当庭宣判外,还可
以定期宣判;定期宣判是由法庭确定一个日期宣告判决结果。
判决宣告时,须告知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
诉法院。
三十二、行政法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
正确,行政法就其实质而言,可以界定为控制和规范行
政权的法。
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其一,通过
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其二,通过行政行为法和
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手段、方式。其三,通过行政
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
行政法即是通过事前的行政组织法、事中的行政行为法
和行政程序法、事后的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
救济法这三种途径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制约和规范,调整行
政权的这三类法律规范即构成行政法的三大组成部分。
三十三、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首先,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
章。
其次,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
再次,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而依法律规
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
最后,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第一,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
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这不仅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
员遵守法的明文规定,不对相对人实施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
不对相对人实施精神折磨或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还要求行
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文明和有礼貌地对
待相对人,无论是应相对人申请,还是依行政职权为相对人
办事,都不得让相对人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
第二,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职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
基本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以及出版、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第三,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得侵
犯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国家
公职权、参与国家管理权,对国家机关及其政府官员监督权、
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等。
第四,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
财产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继承权。
(三)越权无效原则
其一,无权限。
其二,级别越权。
其三,事务越权。
其四,地域越权。
(四)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
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
则的要求主要有四:
其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
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此源于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公
定力。
其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
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
错(行贿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
得轻易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
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其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
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
以撤回、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
作出撤回、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前,应进
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认定撤回、废止或改变已
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确实大于行政相对人将因
此损失的利益时,才能撤回、废止或改变相应行政行为。
其四,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
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撤回、废止
或改变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撤回、废止或改变导
致相对人损失,亦要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五)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
行政目标的实现和适当性手段的选择、保障公共利益和相对
人权益的均衡,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
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
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比例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比例原则主要有三项
要求,即包括三项次级原则:
其一,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
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
有助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时,才能实施。如该行为并
无助于相应行政目的的实现,行政机关则应选择另外的行政
行为方案。
其二,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
种方案、多种手段中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
手段实施。该原则亦称“最小损害原则”。
其三,均衡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须进
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确认实施该行为不仅对于
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和必要的,而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
于可能损害的利益,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
狭义的比例原则即均衡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
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超过目
的需要的过度的措施,应尽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减少到
最低限度
三十四、行政许可的作用p225
行政许可被认为是一种刚柔相济,行之有效的行政权行
使方式,然而行政许可在现代国家中的作用并不限于积极作
用,也有消极方面的作用。
(一)行政许可制度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实
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渡,协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
人之间的关系。
2、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人民大众的权益,制止不
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3、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社会、经济资
源。搞好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
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
市场的稳定。
5、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
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行政许可制度的某些消极作用。
滋生腐败、抑制竞争、窒息活力、不利于调动积极性、
降低行政效率。
行政许可制度虽然有上述种种积极作用,但它也有消极
的一面,如果不对这一制度加以严密的规范和控制,可能会
导致各种腐败现象。
在现代国家,随着行政权力的拓展,行政官员利用行政
管理权,特别是利用行政许可权设租受贿的现象日益增多。
此外行政许可是建立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基础上的
制度。被许可人一旦取得了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有
了法律的特殊保护,就可能失去积极的竞争或者进取精神,
从而停滞不前,没有了危机感,而没有获得许可的那部分人,
即使之后不断进取,达到了许可的标准条件,也会因数额的
客观限制等,无法再获得许可,与被许可人竞争。这种消极
作用在商业竞争和职业资格许可方面尤其突出。
另外如果行政许可制度运用过滥、范围过宽,还会窒息
社会成员的活力,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另外行政许可范围设置过宽,必然会出现许可制度在各
部门之间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导致申请人无所适从,从
而降低了行政效率,也为腐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十五、行政处罚的原则p269
(一)处罚法定原则。
1.处罚设定权法定。2.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3.被处罚行为法
定。4.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二)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由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构
成。
(五)职能分离的原则。
1.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相分离;2.行政处罚的调查、
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3.作出决定的机关和收
缴的机构相分离;4.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六)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
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
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
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
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
金。
三十六、《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我国《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包括在
该法总则中予以明确规定的和体现在具体条文中的,归纳起
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建设“有限政府”
(二)信息公开、公平合理、一视同仁
(三)便民、高效、优质服务
(四)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寻求救济权
(五)对行政许可相对人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
(六)规范和约束权力,保障法制统一
(七)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民主制约
三十七、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
关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行为
(四)行政确权行为
(五)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六)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行为
(七)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八)没有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
(九)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
的行为
(十)行政给付的行为
(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八、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两类:一类是与民事、刑事诉
讼共有的原则,另一类是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辩论原则
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二)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1.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2.诉权保障原则
三十九、我国行政诉讼的不可诉行为
①国家行为
②行政规定
③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④终局行政决定行为
⑤刑事司法行为
⑥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⑦行政指导行为
⑧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
影响的行为
四十、行政诉讼起诉的条件
(1)必须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具体内容:第一,提起行政诉讼
必须以有权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存在为前提。第二,原告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其他
组织。第三,原告必须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起诉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
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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