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执业药师法律法规总结

更新时间:2024-11-07 03:32:4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国家公务员工资)

精品资料

执业药师法律法规总

........................................

精品资料

药事管理大纲调整内容为:

(一)第五大单元中第四小单元第3细目“定点零售药店的管

理”变更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二)将第十一大单元中,第二小单元“保健食品管理”变更为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管理”;

将第(3)要点“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管理”变更为“保健食品注册

和备案管理”;增加第2细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

配方食品的管理”及要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

食品管理的要求

大单元细目

3.基本医疗保

五药品经营(四)医疗保障

险定点医药机

与使用管理用药管理

构协议管理

(二)保健食

十一医疗器

品、特殊医学用

械、保健食品

途配方食品和婴

2.特殊医学用

和化妆品的管

幼儿配方食品的

途配方食品和

管理

婴幼儿配方食

品的管理

有效期

1.证书相关的有效期

(1)《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2)《药品GMP证书》有效期5年;

(3)《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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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单元

1.保健食品管

要点

医药机构协议

管理的具体政

策和要求

(3)保健食

品注册与备案

管理

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和婴

幼儿配方食品

管理的基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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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

年;

(5)《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6)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统一印制,有效期为5年;

(7)《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有效期为5年;

(8)《GAP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

(9)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

(10)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1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比较特

殊),每2年复核1次。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

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向化妆品生产企业颁发《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2.其他有效期限

(1)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

(2)《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3)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

(4)《印鉴卡》有效期为3年;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为5年;

(6)药品采购药品时,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

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7)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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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

年;

(9)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

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査验记录和销

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10)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

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11)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类易化学品有效期期满

之日起不少于2年;

(1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

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

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

年;

(13)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

效期后1年;

(14)《进口药材批件》分一次性有效批件和多次使用批件。一

次性有效批件的有效期为1年,多次使用批件的有效期为2年;

(1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不跨年

度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16)药品类易化学品购用证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统一印制,有效期3个月;

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应当核实购买方资质

证明材料、采购人员身份证明等情况,核实无误后方可销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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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核实药品到货情况,核实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备

查;

(17)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

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

年;

(1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

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上述规定的证明文件,并

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19)疫苗购销记录,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2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

效期2年备查;

(21)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

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3.标签有效期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

位数字表示,月、日各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

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

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或者”有效期至

XXXX/XX/XX“等。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

应自分装日期计算,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以生产日期计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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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

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药事管理与法规》中涉及假、劣药的常考考点

《药事管理与法规》中,假、劣药的认定以及生产、销售假、劣

药的法律责任是考试的重点内容,也是经常容易混淆的考点,对

这部分进行归纳总结,辅以记忆技巧,复习起来必定能起到事半

功倍的效果。今天给大家做了一下总结,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假药的认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记忆技巧:充分(充是指冒充,“分”谐音份,代表成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

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③变质的;

④被污染的;

⑤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

产的;

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生

产、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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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技巧:禁止变污原文超出批准检验范围(词语代表上面每条

的关键词)。

二、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责任

1.单位承担的行政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

2.相关人员承担的行政责任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3.从重处罚的情节

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①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品、放射品冒充其

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

的;

③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的;

④生产、销售假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⑤生产、销售假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⑥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

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记忆技巧:重犯因毒麻精放伤害孕婴儿学生(词语代表上面每条

的关键词)

三、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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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责任认定及刑罚

(1)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

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①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②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③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④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3.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

严重情节”:

①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②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③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

条规定的应当酌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

④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

严重的。

4.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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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致人重度残疾的;

②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

障碍的;

③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的;

④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⑤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⑥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⑦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

一条规定的应当酌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

⑧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

特别严重的。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

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生产”假药:

①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②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

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③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对于医疗机构、医疗机

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

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假药。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了应当酌定从重处罚的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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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情形,并规定对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

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

①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

要使用对象的;

②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

品、放射品、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③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④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⑤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

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⑥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

处罚的;

⑦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

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

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劣药的认定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③超过有效期的;

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⑤擅自添加着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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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记忆技巧:批三笑,批劫财,防腐。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1条的规定,按照生产劣药论处

的行为还包括:①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

的;②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

五、生产、销售劣药的行政责任

1.单位承担的行政责任

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2.个人承担的行政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

产、经营活动。

3.从重处罚的情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①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劣药

的;

②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劣药的;

③生产、销售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④生产、销售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⑤拒绝、逃避监督检査,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

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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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销售劣药的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认定及刑罚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

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

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

康造成严重危害”:

①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②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③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④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①致人重度残疾的;

②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

障碍的;

③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的;

④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⑤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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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以生产、销售劣药为目

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生产”劣药:

①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②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

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③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对于医疗机构、医疗机

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

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劣药。

4.刑罚的适用

在生产、销售劣药尚不足以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时,可能因为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

构成要件,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立案标准为:

①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②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③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

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七、为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的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

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

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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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药事管理与法规-教材变化内容重点剖析(一)

第一章第一节--执业药师新增内容

1.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必须注重

(1)科学性;(2)针对性;(3)实用性;(4)先进性。

2.继续教育内容的核心及目标

继续教育内容以药学服务为核心,以提升执业能力为目标。

3.攻读药学专业的大专、本科、研究生、双学位课程者,在读期

间“可视同”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

4.继续教育具体内容

①药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②职业道德准则、职业素养和执业规范;

③药物合理使用的技术规范;

④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

⑤药物管理与公众健康管理;

⑥与执业相关的多学科知识与进展;

⑦国内外药学领城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

⑧药学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知识等。

5.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

6.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1)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2)考核结果;(3)学分数;

(4)施教机构等信息。

7.执业药师“每年”应当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省级(执业)药师

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5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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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学分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

内”有效。

第一章第二节--删减更换执业药师药学服务规范

此部分内容将原来的八大点服务规范删除,增加以下重点内容:

1.药师药学服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药学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

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是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的具体表现和

补充,可以规范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

2.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知识、技能和专

业素养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3.执业药师的业务活动包括:

(1)处方调剂;(2)用药咨询;(3)药物警戒;(4)健康教

育等。

4.执业药师在执行业务活动中,应当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为基本准则。

第一章第三节--我国药品安全管理的目标任务内容调整变化

1.我国药品安全管理的发展目标

全面提高药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众用药安全,使药品安

全水平和人民众用药安全满意度显著提升。

2.规划指标

(1)全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标准“达到或接近”国际标准;

(2)中药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

(3)医疗器械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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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生产的仿

制药中,国家基本药物和临床常用药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

(5)药品生产“100%”符合2010年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要求;

(6)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100%”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

量管理规范》要求;

(7)药品经营“100%”符合2013年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要求;

(8)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零售药店”均配备执业药师。

(9)2015年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全部实现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

导合理用药。

3.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1)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经“确认在

册”的从业药师可有条件地继续在岗执业,由经过确认的从业药

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经营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

求。

(2)从2021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要求配备

“执业药师”。

(3)按时间、分层级完成配备任务,强化执业药师执业指导与监

督,坚决打击“挂证”等违法行为。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总则

(一)药品召回、安全隐患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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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制药厂

商,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

品。

2.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

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二)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关药品召回的责任

与义务

1.药品生产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①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

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

按规定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②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

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③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

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

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

的可溯源性。

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调查时,药

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2.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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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

①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

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

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

患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

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

③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

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④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提供有关资料。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200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药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赡督管理部

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

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

医院药事管理制度:

医院是药品使用的主要部门,医院药事管理是整个药事管理中的

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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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

医院药事管理的内容医院药事管理是由若干互相联系、又有区

别、互相制约的部门管理和专业管理构成的一个整体。医院药事

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1.组织管理医院药剂科(部、处)的组织体制、人员配备和各类

人员的职责等。

2.药品供应管理药品采购、贮存、供应等。

3.调剂业务管理药品从医院转移给患者,是药品使用的重要环

节。

4.自配制剂管理按制剂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5.药品质量和监督管理包括药品检验、合理用药和特殊管理药品

作用的监督管理。

6.临床药学业务管理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的评价和管

理。

7.药物信息管理为医护人员和患者提供用药咨询。

8.其他科研管理、经济管理、各类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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