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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法律法规总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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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大纲调整内容为:
(一)第五大单元中第四小单元第3细目“定点零售药店的管
理”变更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二)将第十一大单元中,第二小单元“保健食品管理”变更为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管理”;
将第(3)要点“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管理”变更为“保健食品注册
和备案管理”;增加第2细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
配方食品的管理”及要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
食品管理的要求
大单元细目
3.基本医疗保
五药品经营(四)医疗保障
险定点医药机
与使用管理用药管理
构协议管理
(二)保健食
十一医疗器
品、特殊医学用
械、保健食品
途配方食品和婴
2.特殊医学用
和化妆品的管
幼儿配方食品的
途配方食品和
理
管理
婴幼儿配方食
品的管理
有效期
1.证书相关的有效期
(1)《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2)《药品GMP证书》有效期5年;
(3)《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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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单元
1.保健食品管
理
要点
医药机构协议
管理的具体政
策和要求
(3)保健食
品注册与备案
管理
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和婴
幼儿配方食品
管理的基本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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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
年;
(5)《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6)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统一印制,有效期为5年;
(7)《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有效期为5年;
(8)《GAP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
(9)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
(10)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1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比较特
殊),每2年复核1次。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
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向化妆品生产企业颁发《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2.其他有效期限
(1)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
(2)《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3)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
(4)《印鉴卡》有效期为3年;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为5年;
(6)药品采购药品时,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
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7)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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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
年;
(9)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
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査验记录和销
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10)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
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11)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类易化学品有效期期满
之日起不少于2年;
(1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
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
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
年;
(13)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
效期后1年;
(14)《进口药材批件》分一次性有效批件和多次使用批件。一
次性有效批件的有效期为1年,多次使用批件的有效期为2年;
(1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不跨年
度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16)药品类易化学品购用证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统一印制,有效期3个月;
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应当核实购买方资质
证明材料、采购人员身份证明等情况,核实无误后方可销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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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核实药品到货情况,核实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备
查;
(17)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
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
年;
(1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
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上述规定的证明文件,并
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19)疫苗购销记录,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2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
效期2年备查;
(21)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
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3.标签有效期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
位数字表示,月、日各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
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
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或者”有效期至
XXXX/XX/XX“等。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
应自分装日期计算,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以生产日期计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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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
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药事管理与法规》中涉及假、劣药的常考考点
《药事管理与法规》中,假、劣药的认定以及生产、销售假、劣
药的法律责任是考试的重点内容,也是经常容易混淆的考点,对
这部分进行归纳总结,辅以记忆技巧,复习起来必定能起到事半
功倍的效果。今天给大家做了一下总结,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假药的认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记忆技巧:充分(充是指冒充,“分”谐音份,代表成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
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③变质的;
④被污染的;
⑤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
产的;
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生
产、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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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技巧:禁止变污原文超出批准检验范围(词语代表上面每条
的关键词)。
二、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责任
1.单位承担的行政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
2.相关人员承担的行政责任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3.从重处罚的情节
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①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品、放射品冒充其
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
的;
③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的;
④生产、销售假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⑤生产、销售假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⑥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
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记忆技巧:重犯因毒麻精放伤害孕婴儿学生(词语代表上面每条
的关键词)
三、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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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责任认定及刑罚
(1)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
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①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②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③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④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3.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
严重情节”:
①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②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③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
条规定的应当酌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
④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
严重的。
4.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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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致人重度残疾的;
②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
障碍的;
③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的;
④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⑤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⑥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⑦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
一条规定的应当酌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
⑧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
特别严重的。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
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生产”假药:
①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②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
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③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对于医疗机构、医疗机
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
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假药。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了应当酌定从重处罚的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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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情形,并规定对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
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
①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
要使用对象的;
②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
品、放射品、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③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④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⑤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
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⑥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
处罚的;
⑦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
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
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劣药的认定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③超过有效期的;
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⑤擅自添加着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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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记忆技巧:批三笑,批劫财,防腐。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1条的规定,按照生产劣药论处
的行为还包括:①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
的;②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
五、生产、销售劣药的行政责任
1.单位承担的行政责任
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2.个人承担的行政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
产、经营活动。
3.从重处罚的情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①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劣药
的;
②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劣药的;
③生产、销售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④生产、销售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⑤拒绝、逃避监督检査,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
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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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销售劣药的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认定及刑罚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
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
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
康造成严重危害”:
①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②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③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④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①致人重度残疾的;
②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
障碍的;
③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的;
④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⑤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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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以生产、销售劣药为目
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生产”劣药:
①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②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
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③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对于医疗机构、医疗机
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
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劣药。
4.刑罚的适用
在生产、销售劣药尚不足以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时,可能因为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
构成要件,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立案标准为:
①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②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③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
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七、为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的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
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
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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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药事管理与法规-教材变化内容重点剖析(一)
第一章第一节--执业药师新增内容
1.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必须注重
(1)科学性;(2)针对性;(3)实用性;(4)先进性。
2.继续教育内容的核心及目标
继续教育内容以药学服务为核心,以提升执业能力为目标。
3.攻读药学专业的大专、本科、研究生、双学位课程者,在读期
间“可视同”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
4.继续教育具体内容
①药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②职业道德准则、职业素养和执业规范;
③药物合理使用的技术规范;
④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
⑤药物管理与公众健康管理;
⑥与执业相关的多学科知识与进展;
⑦国内外药学领城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
⑧药学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知识等。
5.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
6.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1)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2)考核结果;(3)学分数;
(4)施教机构等信息。
7.执业药师“每年”应当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省级(执业)药师
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5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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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学分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
内”有效。
第一章第二节--删减更换执业药师药学服务规范
此部分内容将原来的八大点服务规范删除,增加以下重点内容:
1.药师药学服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药学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
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是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的具体表现和
补充,可以规范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
2.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知识、技能和专
业素养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3.执业药师的业务活动包括:
(1)处方调剂;(2)用药咨询;(3)药物警戒;(4)健康教
育等。
4.执业药师在执行业务活动中,应当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为基本准则。
第一章第三节--我国药品安全管理的目标任务内容调整变化
1.我国药品安全管理的发展目标
全面提高药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众用药安全,使药品安
全水平和人民众用药安全满意度显著提升。
2.规划指标
(1)全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标准“达到或接近”国际标准;
(2)中药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
(3)医疗器械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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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生产的仿
制药中,国家基本药物和临床常用药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
(5)药品生产“100%”符合2010年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要求;
(6)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100%”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
量管理规范》要求;
(7)药品经营“100%”符合2013年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要求;
(8)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零售药店”均配备执业药师。
(9)2015年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全部实现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
导合理用药。
3.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1)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经“确认在
册”的从业药师可有条件地继续在岗执业,由经过确认的从业药
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经营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
求。
(2)从2021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要求配备
“执业药师”。
(3)按时间、分层级完成配备任务,强化执业药师执业指导与监
督,坚决打击“挂证”等违法行为。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总则
(一)药品召回、安全隐患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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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制药厂
商,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
品。
2.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
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二)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关药品召回的责任
与义务
1.药品生产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①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
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
按规定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②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
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③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
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
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
的可溯源性。
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调查时,药
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2.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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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
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
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
患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
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
③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
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④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提供有关资料。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200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药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赡督管理部
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
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
医院药事管理制度:
医院是药品使用的主要部门,医院药事管理是整个药事管理中的
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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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事管理的内容医院药事管理是由若干互相联系、又有区
别、互相制约的部门管理和专业管理构成的一个整体。医院药事
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1.组织管理医院药剂科(部、处)的组织体制、人员配备和各类
人员的职责等。
2.药品供应管理药品采购、贮存、供应等。
3.调剂业务管理药品从医院转移给患者,是药品使用的重要环
节。
4.自配制剂管理按制剂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5.药品质量和监督管理包括药品检验、合理用药和特殊管理药品
作用的监督管理。
6.临床药学业务管理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的评价和管
理。
7.药物信息管理为医护人员和患者提供用药咨询。
8.其他科研管理、经济管理、各类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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