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列表

更新时间:2024-11-07 16:43:1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网上查户口)

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列表

保护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

2008年2月29日起

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

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

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

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

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22日起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

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

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

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

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

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

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

化肥,不得使用、捕杀鱼类。

第十八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

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

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

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

地下水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实施细则

2000年3月20日起

第二十一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

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

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

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

准》Ⅲ类标准。

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

Ⅱ类标准。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

源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污水灌溉;

(二)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三)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四)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

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

化学品、农药等。

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各级

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第三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

保护

等措施。

(通用)

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

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

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

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

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

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

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

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

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

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

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

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

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

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

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第二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

保护区的保护,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

十条(第二十条对应的内容不是保护措

施,而是排污许可制度,对应的保护措

施是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一级

保护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

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

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

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

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

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

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

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

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

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

有害物品的码头。

二级

保护

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

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

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

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

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

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

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

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二、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

的码头。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污染物排放量。

二级

保护

第六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

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

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

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

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

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

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

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

全。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

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三、准保护区内

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

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

的止水措施。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

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

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

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

渗漏措施;

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

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

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85农

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

使用化肥;

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

砍伐水源林。

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

准保

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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