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莱芜市规划局
1
目录
莱芜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5
第一编总则..................................5
第一章总则................................5
第二章术语................................6
第二编规划编制...............................7
第一章一般规定.............................7
第二章城市规划.............................8
第三章镇规划...............................9
第四章村庄规划............................10
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11
第一章用地性质...........................11
第一节用地性质分类......................11
第二节用地兼容与适建....................11
第二章用地配建...........................15
第一节居住用地配建......................15
第二节工业用地配建......................23
第三节其他用地配套......................24
第四节绿地.............................25
第五节停车.............................26
第六节基地出入口........................27
第三章地块控制标准.......................29
2
第一节用地范围确定......................29
第二节最小地块控制......................30
第三节建筑容量控制......................30
第四章地下空间利用.......................32
第四编建筑工程规划..........................34
第一章建筑高度...........................34
第一节高度计算标准......................34
第二节建筑高度控制......................34
第二章容积率计算.........................35
第一节容积率计算........................35
第二节地下建筑面积计算..................38
第三节计容建筑面积误差范围..............40
第三章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40
第一节日照标准..........................40
第二节日照分析..........................41
第四章建筑间距...........................46
第一节建筑间距通则......................46
第二节建筑间距要求......................48
第五章建筑退让...........................51
第一节建筑退让通则......................51
第二节建筑退让用地界线..................52
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线距离................55
3
第四节建筑退让“四线”(蓝线、绿线、黄线、紫
线)....................................58
第五编市政工程..............................59
第一章城市道路............................59
第二章管线工程............................61
第一节一般规定..........................61
第二节给水、排水........................64
第三节电力工程..........................67
第四节管线综合..........................68
第六编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管理...................69
第七编附则.................................75
4
莱芜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2015年8月修订稿)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依法实
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
条例》、《莱芜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
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
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
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应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
坐标系和高程系。
第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应本着公共利益优先、公
平优先、保障民生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标准、强制性内容基
础上,结合本市实际,科学配置空间资源,增强城市基础设
5
施、公共设施承载力,优化城市人居环境。
第二章术语
第六条经营性公寓经营性公寓特指具有一定居住
功能、办公功能或混合功能,区别于学生公寓、老年公寓、
职工公寓等服务性公寓和普通住宅的一种建筑形式。
第七条老年公寓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
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
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
第八条容积率为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各类建筑物
建筑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下建筑面积按照用途
分层统计,不计入容积率,不再单独核算地下容积率。
第九条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规划设计条件、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记载或者实际使用的,用途为商
业、办公、停车库、工业、仓储等地下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
第十条日照分析本规定的日照分析特指利用计算
机,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对特定有效时间范围内有日照要求
的拟建建筑、现状建筑及绿地的日照情况进行模拟计算,编
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辅助设计行为。
第十一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等原则,将
自然途径与人工措施相结合,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
6
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积存、渗透和净化,
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大型公共设施主要指新建影剧院、游乐场、
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政务中心、医院、学校等人流
集中的公共建筑。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
施性,并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调控等作用。
第十四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上层次法定规划,遵
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
市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的城市规划数据内容必
须符合《城市规划数据标准(CJJ/T199-2013)》,文字表达
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包
含CAD格式)两种形式。CAD格式文件要求如下:
(一)应采用如实反映地形地貌信息的基础地形图,绘
图坐标必须与地形图坐标一致,不得移动、增减、旋转、缩
放地形图;
(二)字库、线型必须采用CAD自带字库、线型,各
类标注必须采用CAD标准功能自动产生,如需文字补充说
7
明(属性数据),应另行定义文字,并保证内容的完整性、
可读性;
(三)设定统一的图层命名标准,图层分层清晰、准确,
图例与图层应保证一一对应,除作为插入块的基准层外不能
存放任何数据。
第二章城市规划
第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指莱芜市
城市总体规划。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编
制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明确城市
总体规划近期内实施的重点和建设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
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提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安排
的意见。
第十八条【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的各
专项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测需求量,进行供需平衡分析;
(二)确定其发展目标及水平;
(三)确定其发展布局及规模;
(四)提出近期建设项目及时序;
(五)提出有关发展和管理政策的建议。
8
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
划应依据莱芜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
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按照“片区-街区”
两级分别进行编制,按照“片区-街区-地块”三级进行规划
控制和引导。
科学确定控制指标体系,对于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指标
赋值采用城市整体强度分区原则法、人口指标推算法、典型
实验法、经济推算法和类比法等方法。
第二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符合以下条件的必须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一)面积在2公顷及以上的居住用地、工业、仓储用
地;
(二)面积在0.5公顷及以上的商业用地;
(三)重要的市政设施用地;
(四)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用地;
(五)涉及安全、景观或有其他特殊规划要求的用地。
第三章镇规划
第二十一条【镇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编制应按《镇
规划标准》(GB50188—2007)要求编制,在此基础上,应
对镇区不同功能分区的人口容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提出
控制指标,确定道路(包括主干路、干路、主要支路)规划
9
红线位置及控制点坐标、标高,并对重要公共设施、公共工
程设施的位置和规模进行布置。
镇总体规划应根据城镇性质和职能,结合历史文化保
护,制定城镇景观规划实施要求,塑造城镇特。
第二十二条【镇近期建设规划】镇近期建设规划的编
制,参照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近
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
期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模较小的建制镇
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
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二十四条【镇修建性详细规划】镇修建性详细规划
的编制参照第十五条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村庄规划
第二十五条【村庄规划】村庄规划是指城市、镇总体
规划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之外符合城镇、村镇体系规
划的居民点的规划,一般包括中心村规划、基层村规划。
村庄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
用地的原则,综合考虑村庄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防灾减灾等需要,科学布局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明确其用地规模和范围、建设时序和要求,为居民提供舒适、
10
和谐、适合当地特点的人居环境。
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
第一章用地性质
第一节用地性质分类
第二十六条【用地性质分类】本规定中的城乡用地分
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
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第二十七条确定规划用地性质以中类为主,大类、小
类为辅。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
规划执行。
第二节用地兼容与适建
第二十八条【兼容原则】规划用地性质兼容的确定应
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用地性质属同一中类的用地原则上在符合条
件时可兼容;
(二)规划公益性设施用地不得用于商业经营开发,规
划的非公益性设施用地可以调整为公益性设施用地;
(三)根据项目需要,规划的各类用地可以调整作为交
通、通讯、供水、供电、卫生、消防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用地;
11
(四)规划的公益性设施用地在满足规划要求的情况
下,为便于为民服务、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可适当兼容建设
其他公益类设施。
第二十九条【兼容条件】申请按兼容用途进行建设的,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
(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
(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五)不影响公共安全;
(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三十条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应符合表
3-1的规定。
表3-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用
地
行政科教文
一类二类三类
办公卫体育
R
1
R
2
R
3A
1
A
2—A
5
√√○×○
居住用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业服务业
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商业娱乐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普通危险品
商务康体
M
1
M
2
M
3
W
1
W
2B
1
B
2
B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政
公用
设施
用地
U
×
×
×
○
×
×
×
×
×
绿地
G
1
G
2
1
2
3
4
5
6
7
8
9
低层居住建筑
多层居住建筑
高层居住建筑
单身宿舍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幼托
机构)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
年和老年活动室等)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卫生站、街道医院、养
老院等)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
(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
××
1
0
√√√√√√√√√○√○√×○
12
1
1
1
2
1
3
1
4
1
5
1
6
1
7
1
8
1
9
2
0
2
1
2
2
2
3
2
4
2
5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
(派出所、居委会等)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
工场
小型农贸市场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
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
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
馆、音乐厅等)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
(影剧院、游乐场、俱乐
部、舞厅、夜总会)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
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政
×○
××
×○
××
××
××
××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
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一般旅馆
旅游宾馆
商住综合楼
用地类别
×
×
×
×
公共管理与
居住用地
第二第三
类类
R
2
R
3
××
○
○
○
×
×
×
○
○
○
×
×
×
公共服务用
地
商业服务业
设施用地
序
号
建设项目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公用
设施
用地
U
×
×
×
○
×
×
○
绿地
2
6
2
7
2
8
2
9
3
0
3
1
3
2
第一
类
R
1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
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科研设计机构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
的工厂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
的工厂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
的工厂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行政科教文
商业娱乐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普通危险品
办公卫体育
商务康体
M
1
M
2
M
3
W
1
W
2A
1
A
2—A
5
B
1
B
2
B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G
1
G
2
××
××
××
××
××
××
××
13
3
3
3
4
3
5
3
6
3
7
3
8
3
9
4
0
4
1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社会停车场、库
加油站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
机动车训练场
客、货运公司站场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
葬场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注:1、√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
3、凡上表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
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三十一条【经营性公寓】
(一)规划建设用地2公顷以上(含2公顷)或地上建
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业设施
项目,可配建商务公寓,但其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地上建
筑面积的35%;
(二)经营性公寓可在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
内建设,其他用地内不得建设;
(三)经营性公寓按公共建筑设计标准控制,主要立面
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阳台不得外
14
挑,并应采用封闭式。经营性公寓建筑间距按非有日照要求
的建筑控制;
(四)经营性公寓按商务办公建筑配建停车位(1.2个
/100㎡建筑面积)。
第二章用地配建
第一节居住用地配建
第三十二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原则】居住区
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可结合
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酌情增减)。
第三十三条【居住区配套标准】居住用地配套按照满
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组团及以上级按照表3-2要求配置,
达不到组团规模的按照表3-3的要求。
表3-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配置要求
分序
类号
项目内容
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22(m/处)(m/处)
居住居住
组团
区小区
配置标准
文
化
娱
乐
设
施
图书阅览、科普教育;
网吧、球类、棋类活
文化活动
动、科技活动、各类4000~
1中心
艺术训练班及青少年8000
(☆)
活动中心、老年人学
习活动用房及场地等
文化活动站书报阅览、书画、文400~
(☆)娱、健身、音乐欣赏、600
每个居住区(2~3万人)
应配置1处;其中,青少
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按
8000~
●——
100-200㎡/千人控制,
15000
用地面积按240-300㎡/
千人控制;青少年、老年
设施不得设在地下。
400~
800
—●〇
每个居住小区(0.7~1.5
万人)应配置1处;其中,
15
2
茶座等,重点考虑青
少年和老年人的活动
需求
青少年活动站建筑面积
按20-30m/千人控制,用
地面积按40-60m/千人
控制;青少年、老年设施
不得设在地下。
每个居住区(3~5万人)
2
2
包括居民室外健身场
应配置1处;用地面积按
2体育活动地、慢跑道、篮球场、
300~650m/千人控制,建
7700~18900~
3中心排球场、羽毛球场、●——
筑面积按100-260m2/千
1070027800
(☆)小型足球场、健身房
人控制。宜配置60~100m
等及配套设施
直跑道和200m环形跑
道。
体
育
社区体育
设
4中心
施
(☆)
居民健身场地,包括
篮、排球及小型球类场
2050~
地,儿童及老年人活动
2900
场地和其他简单运动
设施等
每个居住小区(0.7~1.5
万人)应配置1处;室内
4300~
6700
—◎—
建筑面积可按
100~260m/千人、室外用
地面积可按300~650m/
千人考虑。
每个居住组团(0.1-0.3
居民健身
5场地组团居民健身场地
(☆)
170~
280
650~
950
万人)配置1处;室内建
——●
筑面积可按100~260m2/
千人,室外用地面积可按
300~650m/千人考虑。
包括街道办事处及市
街道办事处1000~
6政、环卫、绿化等管理
行
(☆)1500
用房
政
管
助残、助老、康复保健、
理
与
7
社区服务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宣800~
中心传咨询;中介、咨询服1000
社
务等
区
服
务
社区服务站便民服务、社会救助、200~
设
8
老年人服务等300
施
(☆)
1000~
1200
居住区人口规模较小时,
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居
●——
住区共同配置1处;可与
社区服务中心合设。
2
2
2
—●〇—
可与街道办事处合并配
置。
—
每个居住小区(0.7-1.5万
人)应设1处;宜与街道
—●—
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合
并设置。
16
9
公安派出所
户籍、治安管理
(☆)
870~
1600
870~
1600
每个街道办事处、居住区
(3-5万人)应配置1处;
如街道办事处人口规模较
大,可根据需要确定规模
●——
和布局;宜有独立用地、
院落和对外出入口;在旧
城区可与其他公共建筑合
设。用地面积为单独院落
的用地指标。
每个社区(0.3~0.5万人)
应配置1处;社区人口规
模较大时,可设置多处。
与社区居委会合并配置
—●—
时,应有独立的房间。有
条件的社区可增加消防服
务站、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室。
每0.3~0.5万人应配置1
—●—
处,不足1000户的应按
1000户配置。
按项目地上、地下总建筑
面积的3‰-5‰配置;应有
◎●●
独立用房,最低不少于
2100m;办公用房应设在地
上。
社区警务室值班、巡逻、消防巡
10
(☆)查、检查、宣传等
50—
社区居委会
11管理、协调等
(☆)
120—
物业管理
建筑与设备维修、保
12用房≥100
安、绿化、环卫管理
(☆)
—
养老院
13
(☆)
社
会
福
托老所(日
利休息室、活动室、保
间照料中
与14健室、餐饮服务用房
心)
保等
(☆)
障
设
施
老年人活动活动室、教室、阅览
(服务)室、保健室、法律援
15
中心助、专业服务、室外
(☆)活动场地等
生活起居、餐饮服务、
按居住区人口8~10床/
文化娱乐、医疗保健
千人核算,建筑面积不应
≥4500≥6000●——
2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
小于30m/床,用地面
2积为40~50m/床。
等
1-1.5万
≥750、
——●〇
可与老年人服务(活动)
站结合设置。
1.5-3万
≥1085
应配置面积不小于300m
≥500≥1000●——
的室外活动场地;可与养
老院等合并设置。
2
17
每个居住小区(0.7~1.5
小区级:小区级:
老年人服务活动室、保健室、阅
万人)应配置1处;可结
≥300;≥300;
16(活动)站览室、居家养老服务、—●〇
合社区办公用房或托老
组团级:组团级:
(☆)室外活动场地等
所配置,并设置相应的室
≥150≥150
外活动场地。
老年人活动
适合老年人的活动场
17场地
地及配套设施
(☆)
每个组团配置1处;室外
——●
活动场地宜与绿地合并
设置。
—>150
社区卫生健康教育、预防、保
2000~
18服务中心健、康复、计划生育
3000
(☆)技术服务和医疗等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3000~
5000
3~5万人配置1处;宜设
在交通便利、环境安静、
●——
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应
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和
无障碍通道。
小区级:
200~
社区卫生健康教育、预防、保500;
19服务站健、康复、计划生育单独—
(☆)和医疗等组团:
100~
200
独立的居住小区
(0.7~1.5万人)应配
置1处,一般不单独占
—●〇
地;已配建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的居住小区可不
再单独配置社区卫生服
务站。
应设在便于运输车辆进
出的独立地段,可设在建
农贸市场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1000~1500~
●〇—
筑物底层或地下一层室
商
20
(☆)商品为主12003000
内;应配置专用停车位。
业
参照同类城市标准。
金
融
菜市场、超市、报刊
服
亭、餐饮店、中西药
一般应设置在居住区中
务
大、中型
设
21商业金融
店、书店、洗衣店、15000~7500~
●——
心;超市、银行设在底层
配置时,应有直接对外的
施
服务设施
综合修理店、日用杂2000010000
品店、五金电器店、
独立出入口。
文具店、银行等
18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小型商业
菜店、便利店、早点店、
2000~
22金融服务
药店、理发店、储蓄所
3000
设施
等
各类商业金融设施可集中
1000~
1500
—●〇
配置。储蓄应设在建筑物
一层;当其与商业设施合
并配置时,应有直接对外
的独立出入口。
提供信函、印刷品、500~
邮政支局
包裹、汇兑、报刊零600
23(邮政所)
售和代办电信等服务(100~
(☆)
的邮政综合服务设施150)
一般应结合居住区(小区、
组团)中心或出入口设置;
—●●〇
当其与商业设施合并设置
时,应有直接对外的独立
出入口。
每处换热站的服务面积
市
政
公换热站
24
用(☆)
设
施
为5~15万㎡;宜独立占
汽-水换热设备、水-
150~
水换热设备,以及配
200
套管理用房
地并在地上建设,且应满
——●◎
足环评、安全要求;如必
须在地下配置时,则不得
配置于建筑物垂直下方;
当高层建筑较多时,可多
站合并建设。
变电站负荷半径不大于
200m,每300~500户应设
150~
变电站
变电设备及配套管理200,宽
25(10kv)
用房度不小
(☆)
市
于9m
政
公
用
设
施
燃气中低
26压调压站调压设备
(箱)
—
1处;变电室建在地上,
如需建在地下,则不得建
——●●
于建筑物垂直下方;根据
专业部门要求,当有高层
建筑及大量配套公建设
施时,应考虑增设独立的
物业变电站。
每处服务半径500m,地
上独立配置;中低压调压
站距普通建筑物间距大
36
—●◎
于6m,距重要建筑物间
(16)
距大于12m;中低压调压
箱距普通建筑物间距大
于4m,距重要建筑物间
19
距大于8m。高中压设施
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要求执行。
根据专项规划及《城市消
防站建设标准》、《社区
◎——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设
置。
用地面积及配套用房建
◎——筑面积可根据专项规划
和具体情况设置。
3~5万人宜配置1处;用
2地面积宜按30~45m/千
●——人,建筑规模按照
215~25m/千人配置;应独
立占地,不应设在地下。
公厕配置密度一般为3~5
2处/km,或1000~1500户
●●●设置1处,宜独立并结合
公共绿地配置,有条件时
应与公共建筑合并设置。
每个居住区(3~5万人)
设1处垃圾转运站。宜采
用分类收集方式,且与居
◎○—
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
10m,与其他建筑的间距
不小于5m。
27
消防设施
业务用房、辅助用房、
训练场地及配套装备
——
停车场、管理用房及
28
公交首末站
配套设备
——
基层市政、
800~
29
环卫机构地段市政、环卫管理
1200
(☆)
1550~
2350
公共厕所厕所、洗手间及必要
30
(☆)的管理用房
30~
60
—
31
垃圾转运站收集、转运垃圾100
100~
150
市
政
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
公
32
收集垃圾—6~10—◎●
(☆)宜采用分类收集。
用
设
施
每个居住小区(0.7~1.5
供环卫工人休息、更
环卫工人万人)配置1处;环卫作
33
衣、沐浴和停放小型20~30——●—
作息场息场可与公共厕所、垃圾
车辆、工具等
收集站合并配置。
再生资源
34
物品分类回收
回收站
50~100——●〇
宜与垃圾收集站或基层
环卫机构组合配置。
寄57600~
教12-18周岁青少年入36000~按照15座/千人控制,班
35宿36班63000〇——
育学39600级人数不高于50座/班。
制
20
高
中48班
76800~
48000~
84000
52800
96000~
60000~
100000
66000
1146030689
60班
普
36通
高
中
24
15-18周岁青少年入
36
学
48
高
30
60
18
14575
17398
22015
26690
7801
10560
14201
16229
35636
按照36座/千人控制,班
●——级人数不高于50座/班。
47126
56158
65255
21884
按照48座/千人控制,班
●〇—级人数不高于50座/班。
35297
29260
39640
初
37
中
24
12-15周岁青少年入
学
30
36
27
九
年
一
38贯
制
教
学
育
校
10800~20200~
1200023000
14400~27000~
6-15周岁青少年入学
1620030600
按照90座/千人控制,班
〇〇—
级人数不高于50座/班。
18000~33700~
45
2030038300
36
54
18
21600~40500~
2430045900
563819017
按照60座/千人控制,班
—●—级人数按照35-45座/
28965
班。
24872
32359
4002
5719
7361
按照30座/千人控制,班
—●〇级人数按照25-35座/
班。
小
39
学
24
6-12周岁青少年入学
7517
309390
3610773
2758
保教学龄前儿童3883
4943
幼
40儿
园
6
9
12
21
1561039116
说明:表中●为必须配置的项目,◎为应配置的项目,○为可选择配置的项目。项目后带“☆”
号的设施,其内容和标准为强制性规定;其余设施的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在确保基本服务
水平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所处区位及其人口规模大小,做适当调整。其中:普通高中、初中、
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均为最小指标;校园占地面积均不含选配功能室及寄宿生食堂、
餐厅、宿舍等生活用房等占地面积。具体实施中可参照表中指标适当增加。
表3-3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置标准
序
号
项目内容
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m2/处)(m2/处)
配置要求
1
物业值班室
在住宅区门口设置,面积
(☆)
传达、门卫等≥20—
不少于20平方米。
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
2
物业管理建筑与设备维修、保
-5‰配置;应有独立用房,
用房(☆)安、绿化、环卫管理
≥100—
最低不少于100m2;办公用
房应设在地上。
老年人活动
3场地及公共
适合老年人的活动场
—≥400
室外活动场地宜与绿地
绿地(☆)
地及配套设施
合并设置。
4
便利店
(☆)
小百货小日杂≥50—
宜设置在住宅区出入口。
提供信函、印刷品、
5
邮政代办点包裹、汇兑、报刊零
(☆)售和代办电信等服务
≥20—
可与商业设施合并设置
的邮政综合服务设施
汽-水换热设备、水-
宜独立占地并在地上建
6
换热站
(☆)
水换热设备,以及配
150~
—
设,且应满足环评、安全
套管理用房
200
要求;如必须在地下配置
22
时,则不得配置于建筑物
垂直下方;当高层建筑较
多时,可多站合并建设。
变电室
变电设备及配套管理
7(10kv)30~50
用房
(☆)
变电室建在地上,如需建
—
在地下,则不得建于建筑
物垂直下方。
中低压调压站距普通建
燃气中低
8压调压站调压设备
(箱)
筑物间距大于6m,距重
50100-200
要建筑物间距大于12m;
中低压调压箱距普通建
筑物间距大于4m,距重
要建筑物间距大于8m。
公共厕所厕所、洗手间及必要
9
(☆)的管理用房
宜独立并结合公共绿地
30~
60~100配置,有条件时应与公共
60
建筑合并设置。
垃圾收集点
10
收集垃圾
(☆)
幼
11儿6班
园
——
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
宜采用分类收集。
保教学龄前儿童27584002可结合周边项目设置。
第二节工业用地配建
第三十四条【工业用地布局】工业用地布局原则为:
(一)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
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
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二)二、三类工业用地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他
功能区相混合,并按照相关规定,与其他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
23
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三)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
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第三十五条【工业用地配套】工业用地配套设施的设
置应符合:
(一)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职
工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
(二)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
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
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一般包含办公楼、综合楼、宿
舍、食堂、浴室等职工活动用房,其周边的绿化、道路、停
车位、广场等计入厂前区。
研发中心、展厅、仓库、车间内办公室、门卫、换热站、
泵房等辅助工业生产的配套设施不计入厂前区。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
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三节其他用地配建
第三十六条【其他用地配套】物流仓储用地内行政办
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计
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独立占地的两
24
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控制);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用地等用
地内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2%,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独立占
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
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控制)。
第四节绿地
第三十七条【绿地率控制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在用地范围内设置相应的绿地,并与项目
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其绿地率应按表3-4
规定执行。
表3-4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用地类型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绿地率
≥35%
≥35%
≥20%
≤15%且一般应≥10%
≤15%
备注
未计入立体绿化的绿
地率不得小于30%
城市中心地段小地块
可酌情降低
特殊项目以相关规范
要求为准
第三十八条【鼓励多种形式的绿化】地上建筑屋顶绿
化、住户院落内绿化按照绿化面积的30%计入绿地率;嵌草
铺装或以其他方式绿化的停车位按照总铺装(停车)面积的
25
10%计入绿地率。总计入量不得超过5%。
第三十九条【人均公园绿地指标要求】
居住项目内人均公园绿地的标准,按照人均不小于0.5
平方米配置组团绿地,组团绿地最小规模为400平方米;组
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
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小区游园、社区公园可在项目
外单独设置。
第四十条【绿地面积范围及计算】计入绿地率的绿地
面积,包括基地内的中心绿地、宅旁绿地、道路绿地及零星
绿地面积。宅旁绿地、组团绿地的设置与面积计算应符合《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相
关规定。
第五节停车
第四十一条【停车位设置标准】非居住类建设项目配
建的停车位指标执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设项目
配建停车位规范〉》中Ⅱ类标准,居住类建设项目按照商品
房每套1.2个、旧城旧村改造安置房每套1个配建停车位,
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有特殊政策要求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标
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地面停车率要求】鼓励地下停车为主,
新建居住区内不宜采用机械立体停车,地质条件允许的情况
26
下,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地面停车位主要用于访客停
车,旧村改造安置区在不降低其他公共设施配建水平的前提
下,可适当增加地面停车率;商业、服务性等公共建筑的停
车场地面停车率不宜低于15%。
第四十三条【停车场库要求】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车
位占地面积平均每个宜为25至30平方米,地下停车库机动
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平均每个宜为30至35平方米。少于5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应采用双车道;
50至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500个
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
的距离应大于20米。
第六节基地出入口
第四十四条【一般规定】基地出入口应按经批准的控
制性详细规划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基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向低
一级的道路上开设出入口,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
高的顺序安排;在同一条道路开设出入口时,在满足功能需
要情况下,尽量只开设一个出入口。
(二)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距离要求:
1、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时,不得
27
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受地形限制或交
叉口无展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自道路红线直
线段起点)不应小于7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50米、支
路上不应小于30米;
2、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
于20米;
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
4、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的最
边缘线不应小于20米;
5、距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
米。
(三)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出入通
道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基地配置的
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若机动车停
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坡道终点与城市道路
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2米,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
交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不应小于
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7米。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设施,其临城市主、
次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确有
困难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后退距离,
28
但不得少于应退距离的80%,且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
地,控制人行出入口数量,避免对道路的影响。
(四)地下行人出入口的数量,应根据吸引与疏散客流
的需求设置,但不得少于两个。当出入口开向城市主干道时,
应有一定面积的集散场地。地下出入口通道力求短、直,通
道的弯折不宜超过三处,弯折角度宜大于90度。
第三章地块控制标准
第一节用地范围确定
第四十五条【用地范围确定】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应根
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结合用地现状合理
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路网格局成片使用,形成完
整的用地单元;零星地块不宜单独使用,应综合考虑,与周
边用地统一规划建设;
(二)沿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用地边界应与道路红线
相衔接;周围已有建成单位的,应与已有单位用地边界相连
接;其他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
(三)建设用地内包含的保留建筑、管线,需明确他项
权利用地时,应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室外管线等要求,
明确用地边界线,符合公共退让的要求。
29
第二节最小地块控制
第四十六条【最小地块控制】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5
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3-5
工业、物流
居住建筑
建设项目类型
多层
用地面积下限
4000
值(m²)
5000
高层多层高层
公共建筑
仓储类建筑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5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
一,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
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
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
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三节建筑容量控制
第四十七条【建筑容量依据】在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
管理中,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下同)宜按照本规定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
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3-6的规定;城市重点地区和
30
特定区域内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结合地块的区位、
基础设施条件、空间环境条件、城市设计要求、土地经济等
因素综合分析后确定。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
制指标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对单一类型的地块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3-6执行。
表3-6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建筑容量
类型
多层(4-6)
居住用地中高层(7-9)
高层(10-33)
低层
商业、商务用地(B1、
B2)
多层
高层
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建筑密度(C)
≤30%
≤27%
≤20%
≤45%
≤40%
≤40%
≤30%
≤25%
建筑系数≥40%
容积率(R)
1.0<R≤1.5
1.0<R≤2.0
1.0<R≤3.0
1.2<R≤1.3
1.2<R≤2.4
1.2<R≤4.0
0.8<R≤2.0
0.8<R≤3.5
≥1.0(具体项目按照
国家、省集约节约用
地标准执行)
多层
办公建筑
高层
工业用地(一般通用
厂房)、物流仓储用
地
第四十九条【其他用地容量控制】对未列入表3-6的
科研机构、教育设施、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
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除满足表中指标外,应符合相关
专业规定。
31
第五十条【混合用地容量控制计算标准】对混合类型的
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
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
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
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四章地下空间利用
第五十一条【基本要求与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
空间。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并
兼顾人民防空功能。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与
原则:
(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须保证规划以及现状城市市
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履行地下
连通义务;
(二)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应与地上空间相结合,与地
上空间功能相协调,统一规划,科学解决地上及地下空间的
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不利
影响;
(三)注重地下空间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合理安排地下
空间建设时序,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条件,实现互联互通,
发挥综合效益;
(四)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平面分区、竖向分层、
32
综合利用、公共设施优先、分期建设的原则。城市地下空间
的利用应注重保护空间资源,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
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
第五十二条【竖向分层】地下公共空间按竖向开发利
用的深度可分为以下层次:
浅层空间:地下0-15米(含);
中间空间:地下15-30米(含);
深层空间:地下30米至更深范围。
第五十三条【分层开发的基本原则】地下空间开发以
浅层(0-15米)为主,中层(15-30米)为辅,局部深层(30
米以下)。浅层空间主要用于地下公共活动、人行步道、停车、
仓储、设备、市政共同沟、人防等,便于与地面层形成自然
便捷的联系。中层空间主要用于轻轨和污水处理等设施。对
于需要建设地下管廊的城市道路,浅层空间中0-3米的地下
公共空间主要用来作为覆土深度和设置市政管线等,不得出
让。
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
排水口等设施。
第五十四条【规划条件】有地下空间开发要求的建设
用地的规划条件还应包括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
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连通方式及公建配套、通风
口、排水口等要求。
33
第五十五条【覆土深度】城市道路的车行道、广场、
绿地等地下公共空间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5米,并符合植被
生长、市政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
第四编建筑工程规划
第一章建筑高度
第一节高度计算标准
第五十六条【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高度按照《民用建
筑设计通则》的规定计算;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
道路距离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平屋面建筑。有挑檐屋面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
檐口顶;有女儿墙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女儿墙顶;
(二)坡屋面建筑。确定建筑间距时,分别以屋脊顶面
和檐口顶进行模拟测算,以影响大的计算,即采用较大值;
(三)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
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小于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的,不计
入建筑高度;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其他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第二节建筑高度控制
第五十七条建筑高度必须满足安全、通风和日照等要
34
求,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
建筑高度控制:
(一)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
求控制建筑高度;
(二)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应根据道路
的宽度控制建筑物裙楼和主楼塔楼的高度:
H≤1.5×(W+S)
式中: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为道路红线宽度;S
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
其控制高度;
(三)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
面接收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
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四)当建筑处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
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应按
国家或地方指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五)其他有关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容积率计算
第一节容积率计算
第五十八条【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建
35
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计入容
积率的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当居住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且小于4.9米
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
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居住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
(2.7米+2.2米)且不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
不论层内有无隔层,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
面积的2倍计算;当居住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
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该层
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
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
控制范围。
(二)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0米且不大于
6.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该
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
大于6.1米(3.9米+2.2米)且不大于10米(3.9米*2+2.2
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该层
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
(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计入容积率的
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门厅、大堂、中
厅、内廊、采光厅等的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
36
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三)当商务类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不大于5.5
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该层水
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商务类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
米(3.3米+2.2米)且不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
不论层内有无隔层,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
面积的2倍计算;当商务类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
2+2.2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商务类建筑的门厅、大堂、
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可根据功能需要适当提高建筑层高,
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四)工业项目建筑物层高大于8米时,计入容积率的
建筑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五)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
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六)地面车库、储藏室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水
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低于2.2米(不含2.2米)的,
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包括相应
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2.2米时,
按全面积计入容积;超过1.2米小于2.2米时,按该层水平
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小于1.2米(不含1.2米)时,
37
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全地下室不计入容积率。建筑室
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半地下室顶板面不高于建筑室外地坪
标高较高一侧的不计入容积率。出现临空面且具有居住、办
公、经营及生产加工功能的建筑部分,其面积计入容积率。
(七)经营性公寓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所在用地性质不
同,按照商业用地或商务用地计算。
第二节地下建筑面积计算
第五十九条地下建筑面积统计:
指单独建设的地下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统计。结建地下
工程的建筑面积统计与地上建筑一并进行,不再按此分类统
计。
表4-1地下建筑面积分类表
地下层数项目名称
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批
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面积(平方米)
不计入地下经营性用
途建筑面积
实施的地下公共通道
按规划要求设置的地区服务
性的地下市政公用设施
小计
计入地下经营性用途商业
面积(平方米)
面积(平方米)
面积(平方米)
38
建筑面积
办公
停车库
工业
仓储
小计
面积(平方米)
面积(平方米)
面积(平方米)
面积(平方米)
面积(平方米)
总计面积(平方米)
第六十条单独建设的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的计
算
(一)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应按经营性用途地下建
设工程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
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如地下建筑各层外墙上口外边线
不一致的,则按各层外墙上口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分层计
算。
(二)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总面积为其地下各层计入经
营性用途建筑面积之和。
(三)经营性用途地下建设工程中除用于以下功能及另
有规定的以外,全部建筑面积均应计入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
面积:
(1)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
案要求实施的地下公共通道;
39
(2)按规划要求设置的地区服务性的地下市政公用设
施。
前款规定的部位应单独配图并标明面积、标注范围。
第六十一条与住宅项目同步建设的商业会所、配套商
业、停车库及住宅套内配建的地下储藏室等地下用房的建筑
面积计算参照上条规定执行。
第三节计容建筑面积误差范围
第六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的计容总建筑面
积的合理误差按累计计算,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的最大
允许误差为5%;1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最
大允许误差为3%;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
的最大允许误差为2%;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最
大允许误差为1%。上述总建筑面积是指整个项目的计容总
建筑面积,单体工程核实时的误差控制,以项目计容总建筑
面积相应的允许误差值计算,由此核算的容积率必须符合规
划条件中规定的容积率。未计入容积率的工程进行核实时,
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界定的面积规模,对应上述允许
误差值标准进行控制。
第三章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
第一节日照标准
第六十三条【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本市的日照标准为:
40
住宅建筑主要朝向主墙外墙面窗台面,在大寒日8时至16
时的有效日照时间带内,累计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日照
分析参数执行《建筑日照参数标准(GB/T50947-2014)》。
第六十四条【特殊建筑日照标准】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的主要朝向主墙外墙面窗台面,
在冬至日9时至15时的有效日照时间带内,累计日照时间
不低于2小时;
(二)宿舍类建筑的间距按居住建筑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医院病房楼南向病房主墙外墙面窗台面,在冬至
日9时至15时的有效日照时间带内,累计日照时间不低于
2小时;
(四)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主墙外墙面窗台面,
在冬至日9时至15时的有效日照时间带内,累计日照时间
不低于2小时;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
主墙外墙面窗台面,在冬至日9时至15时的有效日照时间
带内,累计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
第六十五条上述执行日照标准的建筑,应为永久性合
法建筑,不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建筑,不应执行上述标准。
第二节日照分析
第六十六条【应进行日照分析的情况】有日照要求的
41
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并符合《建筑日照计
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要求。
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
认证,并通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际工程测试
的正版软件。
第六十七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计算日
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
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室内正负零
的高度。
被遮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底部若干层为非生活居住性
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
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当遮挡
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土地使用权地块时,最大扣除高
度不大于8米(如图1所示)。
同一裙房之上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
扣除裙房高度,最大扣除高度可不受限制(如图2所示)。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
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相
对面的宽度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
相对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他屋面
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当建筑女儿墙(檐口)顶
42
部设有透空栏杆时,透空栏杆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
被遮挡建筑
遮挡建筑
图2
生活居住空间
生活居住空间
被遮挡建筑
图1
遮挡建筑
生活居住空间
非生活居住空间
非生活居住空间
第六十八条【申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外建筑日照要求】
申报项目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原有日
照时数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考虑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
后,仍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43
(二)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原有日
照时数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考虑申报项目的日照影
响后,原有日照时数不能降低。
第六十九条【日照分析范围】被遮挡的有日照要求的
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
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被遮挡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确
定后,遮挡建筑的确定综合叠加遮挡项目内外遮挡情况,但
项目外遮挡范围半径(以被遮挡面最外轮廓点为圆心)不超
过150米(如图3所示)。相邻地块为没有永久性建筑物并
且尚未编制和批准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的,应将相邻地
块按自身高度及布局情况综合考虑,模拟分析。
44
图3
4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一节建筑间距通则
第七十条【建筑间距】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正向间距
特指日照间距,是指正对受遮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主采光面
范围内遮挡建筑至受遮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外墙(不含阳
台)的最小距离(如附图4-8所示,图示中阴影建筑均指有日
照要求的建筑)。
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
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
9所示),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不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遮挡建筑物有外挑阳台、走廊、屋顶挑檐等,且对相邻
被遮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形成日照遮挡的,应按其外挑部分
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建筑间距。
46
图4
图5
图6
图7
47
正对范围
正对范围
图8
图9
第七十一条【建筑间距通则】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
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
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节建筑间距要求
第七十二条【一般要求】确定建筑间距一般应符合以
下要求:
(一)符合技术规范对日照、消防、安全、视觉影响等
的要求;
(二)符合土地集约利用要求;
(三)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48
第七十三条【具体要求】一般情况下,南北向有日照
要求的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表4-2确定。
表4-2南北向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参考
值
南侧遮挡建筑的计算高度(H1)
19米以下
19米(公建24米)以上36米以
下
36米以上54米(公建50米)以
下
54米(公建50米)以上100米
以下
100米以上
建筑间距(L)
L≥1.53H
1
且L≥15米
L≥1.0H
1
且L≥20米
L≥0.65H
1
且L≥30米
L≥0.3(H
1
-36)+30且L≥36米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日照分析
确定
注:H
1
指南侧遮挡建筑的计算高度,计算高度由建筑的计算遮挡线确定。计算遮挡线
为遮挡建筑物的外墙线,有挑檐的计算至挑檐外侧,不包括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累计长度超过同一面建筑
遮挡线总长度四分之一的,遮挡线计算至突出部分;(2)坡屋面建筑应当分别以屋脊顶面
和檐口顶为遮挡要素进行计算,以影响大的为计算遮挡线。退层建筑应按照上述要求计算最
不利遮挡线。
第七十四条【具体要求】一般情况下,南北向有日照
要求的建筑与其北侧各类无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正向间距按
照表4-3确定。
表4-3南北向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与其北侧无日照要求的建筑的
正向间距参考值
北侧非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计算高
度(H
2
)
24米以下
建筑间距(L)
L≥0.8H
2
且L≥15米
49
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
50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
100米以上(含100米)
L≥0.5H
2
且L≥20米
L≥0.3H
2
且L≥25米
L≥0.2H
2
且L≥30米
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的
侧向间距,按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南北向正向间距(表4-3)
的0.8倍控制。
一般情况下,南北向其他无日照要求的建筑正向间距按
照表4-4确定。
表4-4南北向其他无日照要求的建筑正向间距参考值
南侧建筑高度(H
3
)
24米以下
建筑间距(L)
L≥0.6H
3
且L≥10米
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L≥0.4H
3
且L≥15米
50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L≥0.25H
3
且L≥20米
100米以上(含100米)——
备注:L应在不小于本表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
定。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东西向正向间距根据较高建筑的高
度,按照南北向正向间距的0.8倍控制;山墙与主要朝向的
建筑间距,根据主要朝向建筑的高度,按照南北向正向间距
(表4-4)的0.8倍控制。
一般情况下,建筑侧向间距按照表4-5确定
表4-5建筑侧向间距参考值
间距值(米)
类别
有日照要求的
建筑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多层高层
非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多层高层
侧面不开窗
L≥13米
侧面开窗L
≥18米
侧面不开窗侧面不开窗侧面不开窗
L≥6米
L≥13米L≥6米
多层
侧面开窗L
侧面开窗L侧面开窗L≥
≥18米10米
≥10米
50
本文发布于:2022-08-07 00:46: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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