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米最新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14 11:10:3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什么是行政行为)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米最新标准

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

的权利。采光权中对距离的规定关乎居民们的切身利益。那你知道

中对采光权距离的规定详细到多少米吗?以下是学习啦为大家到的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间距规定,供大家参考!

我国《中华人民___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日

≥2小时,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

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

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

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

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

定。住宅的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旧房改造可酌

情降低。

当一套住宅居室空间总数超过4个,其中有两个应该获得日照。采

光系数最底值卧室、客厅不得小于1%,窗户和地面的面积比应为1

比7的比例。窗户的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米。如果是真的影

响你的采光,你可以他协商,必要时到法院起诉解决。

许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

响,从维持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维护现有日照条件的愿

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采光权只是一种有

条件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权利。在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

华人民___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

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

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

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

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于取

得住宅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来说,采光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可通

过简单的定量标准来确定。由于在住宅周围进行建设时,都会不同

程度地遮挡住宅阳光。而我国地域广阔,南方与北方的日照条件和

生活习惯均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在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体现有利

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过各地区根

据自己的地方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在制定法

规的过程中,不可能同时满足有关各方的全部权益,当出现矛盾

时,为兼顾有关各方的权益,有关各方都会相应丧失一部分权益。

因此,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

绝对的权利。

另外,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___城乡建

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

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

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通风”。第3.1.3条

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

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范》(中华人民___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

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

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

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

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

光、通风、、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可见,采光权虽没有专门的单项法规,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

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您可以根据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提出相关要

求。

1.民事法律救济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是指要求正在进行的

采光权侵害行为停止,对于己经终止和尚未实施的侵害行为不能适

用。采光权权利人应对义务人的采光权侵害行为正在进中的事实承

担举证责任。②排除妨碍,是指排除对于对权利人的采光权构成妨

害的状态,这种状态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现实妨碍,也包括

可能造成妨碍的现实威胁。权利人承担采光权侵害行为对权利人的

合法权益构成现实妨碍或存在妨碍威胁的举证责任。③赔偿损失,

是指义务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救济

的责任方式,即通过上文所述各标准,综合考虑各因素确定赔偿范

围及金额。

2.从角度而言,受害方如果认为自身的采光权己经受到了超过一

般容忍义务限度的侵害,且认为该侵害结果是由于规划行政主管机

关核发给建设方或者侵权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的,利害关系

人直接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提起复议,要求其对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进行审查,通过行政处罚解

决侵害行为,如果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所作的复议不服的,可以向

___提起行政诉讼。受害方也可以不通过行政复议,直接向___提起

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赔偿损失。

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存在多个标准,类似案例也无倾向性参考标

准。结合相关判例,受案法院通常应考虑如下因素:

①被侵权人房屋贬值部分。

如侵权人因其建筑物向高空发展,充分利用了空间,其房屋有了

软大的增值,或者侵权人所盖的高层建筑物纯粹为了商浅论采光权

纠纷中的权利保护品房开发,其建成房屋的经济效益自不待言,与

此鲜明对比的是,相邻一方的房屋因采光受到影响,其房屋在原有

价值的基础上有大幅的下降。因为房屋的价值取决于其位置、方

向、采光等关键因素,因此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有价

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

②被侵权人采取补的费用。

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

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另外,被侵权人因采光不

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

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将该项费用应酌情予以一次性赔偿。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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