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法律顾问负面清单

更新时间:2024-11-08 20:48:1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网上婚介)

公司总法律顾问负面清单

自由贸易协定(FTA)采用公司总法律顾问负面清单已经有相当

长一段的时间。

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区(AFTA)被认为是最早采用负面

清单的FTA之一,在美国和新加坡达成FTA之后,这种制度也被亚洲

多国所仿效,但各国的做法并不一样。

例如在金融服务业领域,美国-新加坡FTA就在跨境金融服务贸

易的子领域采取了正面清单的形式,韩国-美国FTA则进一步将正面

清单拓展至金融服务的投资领域,并以一个混合清单的模式允许双方

金融投资领域子项目的开放程度。但日本-墨西哥FTA则将金融服务

领域排除在投资之外。

一般在FTA中,各国会利用负面清单在服务贸易、投资和金融领

域做出不同程度的安排,在服务贸易领域,负面清单往往会引入对本

地市场份额的要求,在投资领域则会对业绩有要求,并对高管和董事

会成员的国籍做出限制,这事实上来源于双边投资协定。

业内通常认为,知道什么是不允许的,比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

更能帮助服务业供应商理解在国外如何开展业务,并且负面清单也适

用于未来新出现的服务活动,因为这些新的活动在FTA制定之初可能

还没有出现。

但是在看到负面清单优越性的同时,也不能否认正面清单的意义。

知道哪些是不允许做的意义取决于开放的程度,但当某个领域的

限制清单就像一本电话本一样厚时,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或许更能帮

助商业人士来开展业务。一些行业观察人士认为,带有对现有政策约

束可能性的正面清单可以给政府提供重要的自由呼吸空间,当政府只

有有限的行政能力,来汇总所有有贸易限制政策的领域清单时,这种

自由空间的给予尤为重要,包括子领域的开放,或者是一些对外资参

与敏感的产业。

对于外商来讲,更重要的是负面清单到底包含了哪些内容,如果

依旧是之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和限制投资类别,那

负面清单的价值就大大缩水。

以美国为例,截至目前已经与42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以准入前

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双边投资协定(BIT),最新一起生效

的是与卢旺达的BIT。美国在其附录里对核能、采矿、航空运输、通

信、金融、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做出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早期美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的BIT都是按照产业大类加以说明,

并未列出详细产业中的负面清单。但需要注意的是,与美国签订BIT

的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G20成员国一个都没有参与。

此外,试验区内的内资企业如何审批,也尚待明确此次在自由贸

易试验区暂停的是三部涉及外资的法律,《公司法》却不在其中,有

待厘清。

消除隐性壁垒要与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同步推进,在项

目核准、行政管理、公共财政、金融支持等方方面面的配套改革需要

及时跟进,否则负面清单无疑画饼充饥,落入与非公36条类似的尴

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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