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五种无效的约定

更新时间:2024-11-07 03:39:0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汇总记账凭证)

离婚协议中五种无效的约定

夫妻在时会作出一些约定,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有些约定违反

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比如: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限定再

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这

类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也无

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无效约定之一: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

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

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

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

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无效约定之二: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

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无效约定之三: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

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大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

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

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无效约定之四: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

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

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

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无效约定之五: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

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

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

律的强行性制约。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

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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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婚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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