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试题名词解释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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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试题名词解释虐待

篇一:最全的婚姻家庭法学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

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

级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的。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

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

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普那路亚婚:一种同行悲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

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妹,后来

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妹。

对偶婚制: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

生活,这种现象在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经出现,但在

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通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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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法婚姻:亦称正式婚或有夫权婚姻,是依市民法的

规定而成立的。

万民法婚姻:亦称略式婚或无夫权婚姻,是依万民法的

规定而成立的。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

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以婚姻家庭法为名的规范性

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

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中止的法

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法律规范的总和。

家庭法规范:法律中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

种规定为婚姻法规范也称家庭法规范。

法律渊源:专指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婚姻家庭法法律渊源:主要来自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

范性文件。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

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婚姻自由:也称婚姻自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利依照法

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外来力

量的强迫或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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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

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男女平等:一般法律原则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

文化的、社会的、家庭

的生活等各方面,都处于平等地位,其内容十分广泛。

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原则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义务不应性别而异。

包办婚姻: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

的婚姻。

买卖婚姻: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

人的婚姻。

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

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

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等方面造

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

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

一方,对其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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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行为,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出现。

亲属: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拟制关系而形成的

社会关系。

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

最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室女和来归

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

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

属关系。

血亲: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

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

血亲,即生物学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

血亲。

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

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拟制血亲: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

经依法拟制后,使具有该种血亲权利和义务的亲属,这种血

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

准血亲。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

是除外的。

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亲属的网络是由不同的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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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相互交织而成的。这种联络系统的载体是这样或那样的血

缘联系。

行辈:亦称辈行或辈分,它不用于亲系,是按照亲属的

世代来划分的。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旧

称尊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旧称卑亲属)。

等亲: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近远的基本

单位。在亲属关系中它起着度量衡的作用。不同的血缘关系

是确定亲等的客观依据,所以亲等是以血亲为基准,通过换

算而准用与姻亲的。但亲等不适用于配偶。

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的

亲疏近远的。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

仅及于亲属关系,还及于其他诸多领域。

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

律事实。

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成立后在相关领域导致一系列重

要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及于夫妻双方的直接

效力和及于第三者的间接效力。

掠夺婚:亦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抢夺女子为妻,这种

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

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

子互换其妹为妻。

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役,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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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买卖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中

国古代通称为财货),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

并不索取代价。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

的地下地位。

聘娶婚: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盛行于奴隶社

会和封建社会,在两三千年中历久不衰。男家娶妇须向女家

依礼聘娶。所谓“六礼”,便是聘娶婚中的婚嫁程序。(六礼:

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共诺婚: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立,一般

采取民事婚的方式。

选择民事婚:指依宗教的方式结婚还是依民事的方式结

婚,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结婚合意:系指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

一致。当事人须有结婚合意,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

禁婚亲:指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反映了自然选择

规律的要求,具有优生学、遗传学上的根据。人类生活的长

期实践表明,血缘关系过近的亲属通婚,往往会将生理上、

精神上的疾病、缺陷遗传给子女后代(这是相同病态基因起

作用的结果),以至影响人口的素质和民族的健康。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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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成立婚约称为订婚或定婚。

事实婚约: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

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

侣。

夫妻一体主义:亦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婚姻成立

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相互吸收。

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分离主义。即指夫妻婚后仍各

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

婚姻住所决定权:是指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

所的权利。

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

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

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

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亦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

日常家庭生活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

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

权。

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

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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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财产制: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

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

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指由婚姻当事人

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许多

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他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适用的效力。

普通财产制:指在通常的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

约定或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

和法定财产制。

非常财产制: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指在特殊情况下,

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定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

院宣告,撤销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

产制。

共同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

部分财产归双方的共同所有。依共有的范围不同,又分为一

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

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形式。

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

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和婚后所得的财

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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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共同制: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

夫妻共有的财产制度。

劳动所得共同制: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

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

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

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

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

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剩余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

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

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的差额

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统一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婚前财产估定

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

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联合财产制:亦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的夫妻婚前财产

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

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

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

所得的,除另有约定的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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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财产:夫妻特有财产,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

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

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

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

方所有的财产。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

之间权利、义务上的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

发生的,其中包括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

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血缘为纽

带,只能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

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

括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

特点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法律行为或法定的扶养

事实而成

篇二: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亲系:以血缘和婚姻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通常

主要指血亲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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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亲等:就是亲属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

位。

3.直系血亲:指的是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4.直系姻亲: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岳父,岳母

5.旁系血亲:指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如表兄妹,堂

兄妹,叔伯,姑舅等

6.旁系姻亲:配偶的旁系血亲是本人的旁系姻亲。法律

不予调整。

7.婚约: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8.婚姻无效:指婚姻关系存在违背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

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宣告,将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

9.婚姻撤销: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是

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态度。婚姻撤销

在我国只有一种原因:受胁迫结婚的。

10.裁判离婚:又称判决离婚,是指对夫妻一方或者双

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决定准许的离婚方

式。

11.经济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

产归各自说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

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

方应当予以补偿。

12.生活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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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有人民法院判决。

13.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有关当事人依法否认具有婚

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从而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

14.婚生子女的推定: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

子女得推定为夫妻双方

的婚生子女。

15.生活保持义务:又称为“共生义务”指的是发生在

夫妻之间以及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这种义务

的两个突出特点是:

第一,它是无条件的,尤其不以义务人的扶养能力为要

件。

第二,它是一种“共同生存”的需要和表现,在扶养人

于被扶养人之间不应存在生活水平的差异,即扶养关系双方

应当保持同样的生活水准。

二、简答题

1.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基本原则

答:(1)婚姻自由:凡是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都有

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

非法干涉。

(2)一夫一妻:婚姻关系只能由一男一女组成,任何

一个公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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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两性平等地享

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禁止一切性别歧视。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

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

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6)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

互相帮助

2.结婚的实质要件

答:(1)结婚的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a结婚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

能力:在我国,结婚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精神健全自然人且达到法定年龄以后才具有结婚行为能力。

b结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c结婚当事人

意思表示必须合法。

?达到法定婚龄:在我国,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

女不得早于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在同一时期里一个

人只能有一个配偶,有配偶者在结婚中止前不得结婚,无配

偶者不得与有配偶者结婚。

(2)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结婚的亲属: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

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且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也在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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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之列。

?禁止结婚的疾病:一类是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

先天性痴呆、精神病、精神损耗等。二类是重大不治且具有

传染性的身体方面的疾病,患者结婚会严重危害他方和后代

的健康。

3.婚约在我国的地位

答:目前我国法律对婚约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有关规定

看出婚约在我国的特点:

(1)订婚不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法律既不禁

止订立婚约也不予以提倡。

(2)如果订立婚约,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法律不允许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3)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种约定,只有双方

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双方同意解除的,可自行解除,一

方要求解除的,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无须征

得对方同意。(主要类型:一、早期型婚约二、晚期型婚约)

4.婚姻无效的原因

答:(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

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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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简述夫妻人身关系

答:(1)夫妻的姓名权: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

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主要指已婚夫妇参加社会活

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我国《婚姻法》

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

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同居及忠实义务:

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

成员间应当敬老,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

婚姻家庭关系。

(4)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

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6.离婚和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区别

答:(1)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别:

?二者的性质不同。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婚

姻无效时对违法结合宣告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所

谓的婚姻是非法的。

?二者的效力不同:离婚生效,婚姻关系始得解除。宣

告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二者的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只

能由婚姻当事人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既可由当事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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