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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试题名词解释虐待
篇一:最全的婚姻家庭法学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
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
级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的。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
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
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普那路亚婚:一种同行悲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
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妹,后来
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妹。
对偶婚制: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
生活,这种现象在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经出现,但在
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通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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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法婚姻:亦称正式婚或有夫权婚姻,是依市民法的
规定而成立的。
万民法婚姻:亦称略式婚或无夫权婚姻,是依万民法的
规定而成立的。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
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以婚姻家庭法为名的规范性
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
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中止的法
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法律规范的总和。
家庭法规范:法律中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
种规定为婚姻法规范也称家庭法规范。
法律渊源:专指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婚姻家庭法法律渊源:主要来自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
范性文件。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
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婚姻自由:也称婚姻自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利依照法
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外来力
量的强迫或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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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
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男女平等:一般法律原则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
文化的、社会的、家庭
的生活等各方面,都处于平等地位,其内容十分广泛。
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原则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义务不应性别而异。
包办婚姻: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
的婚姻。
买卖婚姻: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
人的婚姻。
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
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
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等方面造
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
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
一方,对其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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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行为,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出现。
亲属: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拟制关系而形成的
社会关系。
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
最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室女和来归
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
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
属关系。
血亲: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
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
血亲,即生物学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
血亲。
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
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拟制血亲: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
经依法拟制后,使具有该种血亲权利和义务的亲属,这种血
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
准血亲。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
是除外的。
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亲属的网络是由不同的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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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相互交织而成的。这种联络系统的载体是这样或那样的血
缘联系。
行辈:亦称辈行或辈分,它不用于亲系,是按照亲属的
世代来划分的。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旧
称尊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旧称卑亲属)。
等亲: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近远的基本
单位。在亲属关系中它起着度量衡的作用。不同的血缘关系
是确定亲等的客观依据,所以亲等是以血亲为基准,通过换
算而准用与姻亲的。但亲等不适用于配偶。
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的
亲疏近远的。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
仅及于亲属关系,还及于其他诸多领域。
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
律事实。
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成立后在相关领域导致一系列重
要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及于夫妻双方的直接
效力和及于第三者的间接效力。
掠夺婚:亦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抢夺女子为妻,这种
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
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
子互换其妹为妻。
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役,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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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买卖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中
国古代通称为财货),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
并不索取代价。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
的地下地位。
聘娶婚: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盛行于奴隶社
会和封建社会,在两三千年中历久不衰。男家娶妇须向女家
依礼聘娶。所谓“六礼”,便是聘娶婚中的婚嫁程序。(六礼:
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共诺婚: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立,一般
采取民事婚的方式。
选择民事婚:指依宗教的方式结婚还是依民事的方式结
婚,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结婚合意:系指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
一致。当事人须有结婚合意,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
禁婚亲:指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反映了自然选择
规律的要求,具有优生学、遗传学上的根据。人类生活的长
期实践表明,血缘关系过近的亲属通婚,往往会将生理上、
精神上的疾病、缺陷遗传给子女后代(这是相同病态基因起
作用的结果),以至影响人口的素质和民族的健康。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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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成立婚约称为订婚或定婚。
事实婚约: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
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
侣。
夫妻一体主义:亦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婚姻成立
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相互吸收。
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分离主义。即指夫妻婚后仍各
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
婚姻住所决定权:是指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
所的权利。
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
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
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
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亦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
日常家庭生活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
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
权。
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
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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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财产制: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
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
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指由婚姻当事人
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许多
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他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适用的效力。
普通财产制:指在通常的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
约定或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
和法定财产制。
非常财产制: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指在特殊情况下,
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定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
院宣告,撤销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
产制。
共同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
部分财产归双方的共同所有。依共有的范围不同,又分为一
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
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形式。
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
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和婚后所得的财
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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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共同制: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
夫妻共有的财产制度。
劳动所得共同制: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
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
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
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
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
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剩余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
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
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的差额
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统一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婚前财产估定
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
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联合财产制:亦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的夫妻婚前财产
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
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
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
所得的,除另有约定的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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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财产:夫妻特有财产,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
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
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
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
方所有的财产。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
之间权利、义务上的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
发生的,其中包括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
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血缘为纽
带,只能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
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
括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
特点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法律行为或法定的扶养
事实而成
篇二: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亲系:以血缘和婚姻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通常
主要指血亲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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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亲等:就是亲属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
位。
3.直系血亲:指的是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4.直系姻亲: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岳父,岳母
5.旁系血亲:指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如表兄妹,堂
兄妹,叔伯,姑舅等
6.旁系姻亲:配偶的旁系血亲是本人的旁系姻亲。法律
不予调整。
7.婚约: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8.婚姻无效:指婚姻关系存在违背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
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宣告,将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
9.婚姻撤销: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是
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态度。婚姻撤销
在我国只有一种原因:受胁迫结婚的。
10.裁判离婚:又称判决离婚,是指对夫妻一方或者双
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决定准许的离婚方
式。
11.经济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
产归各自说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
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
方应当予以补偿。
12.生活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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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有人民法院判决。
13.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有关当事人依法否认具有婚
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从而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
14.婚生子女的推定: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
子女得推定为夫妻双方
的婚生子女。
15.生活保持义务:又称为“共生义务”指的是发生在
夫妻之间以及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这种义务
的两个突出特点是:
第一,它是无条件的,尤其不以义务人的扶养能力为要
件。
第二,它是一种“共同生存”的需要和表现,在扶养人
于被扶养人之间不应存在生活水平的差异,即扶养关系双方
应当保持同样的生活水准。
二、简答题
1.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基本原则
答:(1)婚姻自由:凡是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都有
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
非法干涉。
(2)一夫一妻:婚姻关系只能由一男一女组成,任何
一个公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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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两性平等地享
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禁止一切性别歧视。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
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
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6)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
互相帮助
2.结婚的实质要件
答:(1)结婚的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a结婚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
能力:在我国,结婚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精神健全自然人且达到法定年龄以后才具有结婚行为能力。
b结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c结婚当事人
意思表示必须合法。
?达到法定婚龄:在我国,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
女不得早于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在同一时期里一个
人只能有一个配偶,有配偶者在结婚中止前不得结婚,无配
偶者不得与有配偶者结婚。
(2)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结婚的亲属: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
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且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也在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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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之列。
?禁止结婚的疾病:一类是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
先天性痴呆、精神病、精神损耗等。二类是重大不治且具有
传染性的身体方面的疾病,患者结婚会严重危害他方和后代
的健康。
3.婚约在我国的地位
答:目前我国法律对婚约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有关规定
看出婚约在我国的特点:
(1)订婚不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法律既不禁
止订立婚约也不予以提倡。
(2)如果订立婚约,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法律不允许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3)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种约定,只有双方
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双方同意解除的,可自行解除,一
方要求解除的,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无须征
得对方同意。(主要类型:一、早期型婚约二、晚期型婚约)
4.婚姻无效的原因
答:(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
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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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简述夫妻人身关系
答:(1)夫妻的姓名权: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
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主要指已婚夫妇参加社会活
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我国《婚姻法》
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
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同居及忠实义务:
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
成员间应当敬老,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
婚姻家庭关系。
(4)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
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6.离婚和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区别
答:(1)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别:
?二者的性质不同。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婚
姻无效时对违法结合宣告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所
谓的婚姻是非法的。
?二者的效力不同:离婚生效,婚姻关系始得解除。宣
告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二者的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只
能由婚姻当事人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既可由当事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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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6 23:17: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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