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论文刍议我国性少数体婚姻诉求的法律爱惜

更新时间:2024-11-07 17:54:0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义务教育法内容)

刍议我国性少数体婚姻诉求的法律爱惜

李晨杨晓萍②

摘要:针对性少数体的婚姻家庭问题,将法学理论和课题组的调查问卷充分结

合结合,要紧从性少数体婚姻诉求的合理性、尊重并爱惜性少数体婚姻诉求

的必然性和性少数体婚姻权保障的可行性等三方面展开讨论,提出了性少数

体婚姻诉求在我国的立法爱惜建议。

关键词:性少数体;婚姻家庭;法律爱惜

性少数体是指包括性偏向③、性别认同④或性别表达⑤方面属于少数体的

所有人。如:同性恋⑥、双性恋⑦、跨性别者⑧、间性人⑨等。单以同性恋在整体人

中固定占比3%-4%⑩来看,加上其他性少数体组成人员,这一体无疑是客

观稳固存在的。可是,性少数体在我国不同的地域,有着不尽相同的可见度。

这源于性少数体在历史、传统道德和地域文化当中,社会对这一体的整体熟

悉——成见、误解、歧视往往大于理性、包容、尊重。因此,从整体上来看,性

少数体在我国几乎完全处于“隐匿”状态。

固然,随着各学科对这一体的不断深切研究和社会公共对性少数体认知

的提升和对“性”本身开放度的不断加大,加上性少数体对自身身份认同度的

提高,这一体也慢慢“从柜子中走出来”⑪,愈来愈多的性少数人被社会所

熟识,乃至不同程度的明白得和接纳。而性少数人也慢慢开始加深对自我权利

的追求愿望,希望自己在诸如婚姻权等大体权利方面取得应有的实质性保障。

①本文为新疆农业大学2015年度大学生创新项目《‘性少数体’婚姻法律问题的调查与研究——以乌鲁木齐市为例》的阶段

性成果。项目编号:dxscx

②李晨,男,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法学132班学生,本创新项目的课题负责人;:.

杨晓萍,女,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社会学,项目指导教师,:

③在性欲上和情感上持久地被某种特定性别(或几个性别)的情感、身体、性和爱情(爱意/亲密)的吸引。当个人仅被同性所

吸引,或同时被多种性别所吸引,或不确定被哪种性别所吸引时,他/她就属于性倾向上的少数体。或者,可以理解为,每个

人和异性(异性恋)或同性(同性恋)或不止一种性别(双性恋或泛性恋)的个体在情绪上、情感上及性欲上产生深刻吸引并

建立亲密的和性的关系之能力。(认同为无性恋的人不会体验到任何性吸引。)需要注意的是,性倾向不仅仅是性行为。

④个人在情感上和心理上认为自己属于某个性别。当个人的性别认同与出生时的生理性别不一致时,他/她就属于性别认同上

的少数体,如:生理性别为女性,但认同自己是男性,或生理性别为男性,但认同自己是女性。

⑤个人通过衣着打扮、言行举止等外显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性别。当个人的性别表达不遵从社会的性别规范时,他/她就属于

性别表达上的少数体,如:喜欢将自己装扮为女性的男性,或喜欢将自己装扮为男性的女性。

⑥喜欢相同性别的人。

⑦既喜欢男人又喜欢女人。

⑧感到自身生理性别是错的或不足以描述自身的人。

⑨某种中性性别价值的人。

⑩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2年

⑪“柜子”,本意为放置或储存物品的空间。但在性少数体中,“柜子”被引申为性少数体出于各种缘由和目的假想出的,

对本我的躲避、遮挡、隐藏和封闭的虚拟保护空间。通常,如不向朋友和家庭坦陈性少数体身份的人,就被称之为“藏在柜

子里的人(in)”;反之被称为“出柜(out)”。出柜,是性身份发展的一部分。

一性少数体婚姻诉求的现实状况调查

课题组设计了针对性少数体包括态度与政策、婚姻家庭、就业、教育、健

康、性生活、社会效劳等七个方面的综合问卷,并在借助网络平台公布发布搜集

数据。问卷共搜集到200份有效问卷。

(一)参与调查对象的大体情形

参与调查的对象年龄跨度在15-44岁;民族涉及汉族和回、维、哈、蒙古、

满、俄罗斯、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域大多来自乌鲁木齐、昌吉、伊犁、哈密、

喀什等10余个新疆各地州市,个别调查对象来自广东、陕西、甘肃、湖南、四

川、山东、河北、北京、重庆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对象的性偏向

方面,有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等性少数体186人,亦有14名异性恋参

与,其中一人未明示性偏向(详见图1)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该问卷的参与者,

有一部份是本身对自我认知就十分良好的性少数体,其中有些人本身就在从事

与性少数体有关的GO工作,或从事性少数体社志愿效劳工作,但绝大部

份人对自己的性偏向或多元性文化。⑫

图1:参与调查对象的性偏向信息统计表(数据来源:作者本人调查搜集并统计整理)

(二)关于性少数体对婚姻家庭的态度及爱情观的调查

在问卷的“态度与政策”和“婚姻家庭”部份,课题组针对性少数体的婚

恋态度问题进行了调查。结合实际走访和个案调查的具体情形和性少数体的生

活体验,摘取部份的问卷调查结果,课题组以为:性少数体关于爱情带有饱含

遗憾的期待(详见图2);近一半的参与调查者的理想的婚姻模式为“同性婚姻”,

近1/5的参与调查者的理想的两性关系模式为“同性同居伙伴关系”(详见图3)。

⑫不单以生理性别男或女对性别进行定义和区分,不以异性男女爱情为唯一性和情感结合方式的单一性文化模式。

140

120

100

80

60

40

20

0

5

表1.1A7.9.同性之间没有真正的爱情

131,65%被调查对象中%认为,同性之间存在真爱。

有%选择了不太同意、说不清和比较同意,

仅%的人“非常同意”同性之间没有真正的爱情。

38,19%

17,8%

很不同意不太同意

4

说不清

3

10,5%

比较同意

2

5,3%

非常同意

1

图2:关于性少数体爱情观的调查信息统计表(数据来源:作者本人调查搜集并统计整理)

表1.2C12.2.您心目中理想的婚姻模式或两性关系模式是?

临时性伙伴关系

其他

形式婚姻

单身主义

传统异性恋婚姻

同居伙伴关系

同性婚姻

020406080

1

6

16

18

25

33

98

100

图3:关于性少数体婚姻观的调查信息统计表(数据来源:作者本人调查搜集并统计整理)

此题中,有共131人(%)选择“同性婚姻”和“同居(指性少数体间的同居)伙伴关系”。这反映出绝

大多数的性少数体对体内的爱情婚姻结合有极大的理想诉求。只是,在这种强烈诉求的背后隐藏的是

只由性少数体的冷暖其自知。由于现行的法律只是对他们中的很多人来讲,他们以为这是一种极大的,却

接近虚无缥缈的诱惑,只是内心笃定总有实现的一天——固然也有笃定在国内永久无法实现,或自己已然

无法亲躯体验。只是仍然不乏有人会以踊跃的态度来看待自己心目中理想的婚姻模式或两性关系模式。

就实际情形来看,笔者接触的多数性少数体并非以为同性之间会有真爱,

或,只是以为存在真爱而并非会发生在自己的身上。相对来讲,性少数体关于

爱情带有饱含遗憾的期待(图3)。

一样来讲,在性少数体中,年龄越大、生活阅历越丰硕、知识结构越完整、

人格进展越完善的人,对理想状态中的婚姻模式或两性关系模式抱有更多的理性、

克制和平复。就性少数体而言,阻碍其爱情观转变的最直接和最要紧的缘故是:

随着年龄的增加,必然经受必然的社会和家庭关于其进入传统异性婚姻的压力,

这使得他必需考虑与性少数体一起生活,乃至结合成伴侣的现实可能。于是,

有很多到适婚年龄的性少数体,爱情观在那个时候就会发生极大的转变——从

满怀信心的期待,转变成消极无奈;更有甚者,对同性爱情失望乃至失望。究其

3

5

2

1

4

7

6

缘故,除和自我的身份认知与接纳程度有关之外,还有更多的来自社会和家

庭对性少数体的不睬解、不认可、不接纳(如表-表所示)。其中,在家庭环

境里,一些性少数体受到了家人不同程度的不友好待遇,有些行为乃至已有违

法犯法之嫌(表)。这都会阻碍到性少数体关于自我的悦纳程度,和最终选择

的情感生活模式和经营理想关系的坚决态度。

(三)在性少数体的婚姻权方面,参与调查对象对法律的期待调查

另外,还有一个超级重要的阻碍因素——法律。法律对性少数体的几近忽

略和漠视,使得很多性少数体不由自主地表达出“因为连国家法律也都不认可、

不爱惜,又何尝有勇气挑战世俗闲说坚持做自己”的无奈和悲叹。不能说这么表

达听似“怨气”的人是脆弱的,而是现实的诸多冲击,使得他自身失去了太多悦

纳自我的信心和对抗流言蜚语的力量。

通过图7和图5,能够发觉参与调查对象关于法律支持和爱惜仍是有很强烈

的愿望。

表1.3B11.1.法律应该在原则上明确保护性少数体的权利

155

77.50%

31

15.50%

10

5.00%

非常同意

1

比较同意

2

说不清

3

2

1.00%

不太同意

4

2

1.00%

很不同意

5

图4:关于性少数体婚姻观的调查信息统计表(数据来源:作者本人调查搜集并统计整理)

200

150

100

50

0

152,76%

33,16.5%

6,3%

7,3.5%

2,1%

表1.4B11.2.同性婚姻应该合法化

图5:关于性少数体爱情观的调查信息统计表(数据来源:作者本人调查搜集并统计整理)

二性少数体婚姻诉求的的“合理性”的理论探讨

性少数体的婚姻诉求表达,在专门大程度上受到各学科的综合阻碍。医学、

遗传学、神经病学、社会学等对这一体多方面的不断深切观看和探讨研究,取

得了更多有关性少数体踊跃性的判定和评判。这使得性少数体在权利诉求的

表达方面有了更多依据。性少数体终于从对个体大体的生存可能追求,演变到

对更高级别和层次的进展要求——社会认可和权益保障。

(一)神经病学对性少数体研究的大表现状

在2021年,国际疾病分类第11版(ICD-11)工作组建议,删除所有针对同性

恋的诊断编码。事实上,2021年5月发布的《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

版(DSM-5)已将性取向与精神疾病脱钩。这也将是我国精神疾病分类的进展趋势。

ICD-10和CCMD-3关于性指向障碍(性变态)的熟悉,有着深厚的性偏向形成理

论支持。

(二)性偏向的形成理论

在性偏向形成的理论研究方面,整体而言,有两种理论——本质主义和建构

主义。本质主义理论以为同性恋源于生理或发育的进程,是天生固有的特质。建

构主义理论以为,同性恋源于社会力量,性偏向是随着时刻的推移而进展出来的。

不管是运用本质主义理论仍是建构主义理论、不管是运用哪一种仍是哪几种

具体理论来作为说明和研究性少数体权利保障的合理性依据,有一个观点必需

明确——性少数体是人类社会长期客观存在的体,应当正视这一体在目前

社会进展进程中呈现的多元化表现,而且能够及时和大体准确的采取必然方法,

对性少数体的生存状态加以标准和保障。

三、尊重并爱惜性少数体婚姻诉求的“必然性”

(一)关注并爱惜性少数体的婚姻诉求是大体人权的必然要求

性少数体作为一国公民,该国公民所拥有的大体人权毫无疑问的一样属

于性少数体。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自由本身更多是用来指

称一种人的状态,它本身确实是一种大体的人权。自由第一表达为在熟悉必然性

和志愿选择的基础之上的行动自由,能够将之明白得为一种权利范围的客观存在。

放在婚姻问题上即“即自己依托自己,自己决定自己是不是缔结或解除婚姻、选

择与谁缔成婚姻等的自由”。自由的第二重表达为不受国家、集体、社会集体及

其他个人的非法干与和限制,放在婚姻问题上即“免于打搅婚姻自主的自由”。

而所谓的“自主”,确实是自己做主,表现的是一种主观上的选择、取舍能动。

婚姻自由是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大体人权,必然成为婚姻家庭法

的最大体原那么。基于此,作为民事大体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

103条那么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生意、包办婚姻和其他干与

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

(二)婚姻自由权的适格主体必需包括“性少数体”的必然性

婚姻自由是作为一个现代公民最最大体的人权之一,只要符合国家的法律,

没有任何人有权利剥夺他人选择自己妻子(丈夫)的权利。但是,具体到我国婚

姻家庭法关于婚姻关系的界定与标准,这种作为公民大体权利的自由权却被进行

了“主体”限定,完全无视和排除性少数体的“婚姻诉求”。一方面,《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在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

平等的婚姻制度。”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成婚必

需男女两边完全志愿,不准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

第九条规定“记录成婚后,依照男女两边约定,女方能够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

男方能够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种表述无疑将婚姻确信为男女两性的结合。

作为宪法和民事大体法的下位法的婚姻法,用“法的方式”将可能有特殊婚姻诉

求的性少数体排除在婚姻自由权的“适格主体”之外,不仅有违宪之嫌,更违

抗了婚姻自由权作为公民大体权利的必然、应当普遍享有的人权理念。

(三)尊重性少数体的婚姻诉求是平等爱惜公民人格权的必然要求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保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

为客体,表现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与人格尊严的权利。人格权是一种

原始的权利,与生俱来;人格权是,具排他性、对世性。婚姻自由权也同其他人

格权一样,人一诞生即享有,权利与主体间具有不可分离且能够对抗一切人——

即婚姻自由权是能够保证个人在自己的婚姻决定中处于主体的地位,由其本人自

主选择是不是成婚或离婚,与谁成婚或离婚的问题;婚姻自主权的客体在于当事

人选择自由,与主体的人身属性密不可分的婚姻利益。婚姻自由权作为人格权之

一种是一种原始权利,在一国法律体系当中必然应当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将之

置于法律的平等爱惜之下。因此,尊重性少数体的婚姻诉求是平等爱惜公民人

格权的必然要求。

(四)尊重性少数体的婚姻诉求有利于性传播疾病的预防

通过“全国新发觉HIV/AIDS的传播途径组成”(图6)数据能够发觉,同性

传播比例逐年上升。在2021年更是达到了%之高,而在“2021年新发觉病例年

龄与传播途径散布(男性)”的数据调查中显示,因MSM感染HIV的人,年龄

集中于15~24周岁。在新疆,情形亦不容乐观(参见图7~8)。

MSM作为一种高危性行为的人,咱们不能对其限制或禁止性行为。第一,

从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看,公民拥有性权利。性少数体是公民,因此性少

数体有性权利。性权利的依据是人对自己躯体的所有权。同时,性少数体作

为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尊重性少数体的婚姻诉求,采取踊跃的婚姻家庭规

制模式,提倡广大性少数体提高平安意识,培育自我爱惜能力,实现“十三五”

健康中国的目标建设。

图6:全国新发觉HIV/AIDS的传播途径组成(数据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CDC)

图7:2021年新发觉病例年龄与传播途径散布(男性)(数据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CDC)

新疆同性性传播占当年报告病例构成

十二五MSM传播增长了

10.00%

8.00%

6.00%

4.00%

2.00%

0.00%

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

M…

图8新疆同性性传播占昔时报告病例组成在逐年上升(数据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CDC)

321%——同性性传播占当年

报告病例

构成在逐年上升

四、性少数体婚姻权保障的可行性

国外在性少数体婚姻诉求的知足方面已经有相对成熟的模式和体会能够

借鉴,要紧由以下4种模式:1.零星的规制模式;2.家庭伙伴的立法模式;3.

品级伙伴的立法模式;4.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

自丹麦于1993年第一个通过立法爱惜同性婚姻后,许多西方国家也采取了

相同或相似的模式对同性婚姻进行爱惜。目前,世界上己经有许多国家在同性婚

姻合法化方面取得了踊跃的卓有成效的功效。若是将这些立法功效依照同性婚姻

爱惜程度的不同进行分类,能够大致分为四种模式3‘:第一种立法模式是同性

婚姻模式,即修改婚姻法,将婚姻法平等地适用于同性伴侣,代表国家是荷兰、

比利时。第二种立法模式是民事伴侣模式,即为同性伴侣单独制定一部法律,名

曰“民事伴侣关系”(theCivilpartnershipAct),“记录伴侣关系法案”

(RegisteredPartnershipAct)或“民事结合”CCivilUnion),同性伴侣被排

除在婚姻家庭制度之外,代表国家是英国和丹麦;第三种立法模式是法国民事契

约模式(ParteCivildeSolidarity,该制度将人身关系契约化,平等地标准同

性同居者和异性同居者;第四种立法模式是事实伴侣模式,即将同性同居伴侣界

定为事实伴侣进行法律爱惜,代表国家澳大利亚、克罗地亚。能够说,这四种立

法模式并孰优孰劣之分,都是各国依照本国国情做出的选择。关于我国同性婚姻

立法模式的成立具有极大的帮忙,但咱们能够借鉴和参考。

五、性少数体婚姻诉求在我国的立法建议

(一)婚姻家庭——制定“性少数体婚姻家庭关系构建法案”

第一,对婚姻记录主体取消性别限制,适度放宽记录标准。

第二,对单身收养制度加以完善,一方面增强对收养人的资格审查和收养后

的监督,以充分保障被收养人的权利;另一方面,拓展收养渠道,丰硕收养标准

的内容,以知足多元文化下不同人的收养需求。

再者,遗产继承方面,性少数体相互结合的伴侣,应自然享受合法的遗产

继承权。其实,一样来讲,性少数体婚姻家庭诉求的妥帖解决,遗产继承诉求

即可顺其自然地解决。

(二)其他方面——综合法律体系的建设

为了保障婚姻家庭相关法律制度的顺利建设和实施,针对教育、就业、医疗

等方面亦有立法建议。

教育:成立系统综合的性教育制度,从学前时期、义务教育时期至一般高等

教育时期,适时地开展先进科学的性教育活动,而且加入多元性文化内容。

就业: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中,加入明确的对性少数体的反歧视条款,提

倡用人单位录用不同社人员,充分保障有关权利,但强调“专门保障但不特殊

对待”。

医疗:在公共卫生法中,强调对性少数体的就医反歧视,充分保障每一个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当某一特殊体不被视为人时,任何其他少数人或特殊人的人权便有可能

受到侵害。”因此,对性少数体的各项权利加以保障和落实,处置好“普遍的、

多数人的人权与特殊的、少数人的人权爱惜的辩证关系”,建设综合的法律体系,

不仅能够增进社会的平等,提高社会的包容度,同时还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全面建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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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婚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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