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司法解释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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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
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
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
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提到的,无效婚姻包括:重婚、
近亲结婚、疾病婚姻、及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等,这些都统称为
无效婚姻。既然《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司法解释有详细说明,那么请
跟着律师365小编的文字往下看吧。
无效婚姻是在我国婚姻法中明确禁止的婚姻,在法律上国家是不
会认可的,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希望大家谨记!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无效婚姻的相关内容如下解释: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
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
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
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
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
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
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
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
法律效力。
二、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大体可分以下几种:
1、不符合结婚形式要件
未履行结婚申报或不具有结婚的形式要件,婚姻无效。德国、法
国、日本、比利时、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的婚姻法均有规定,如《法
国民法典》在第4章19条规定:“结婚未在主管官员面前举行的,利
害关系人与检察官可以提起婚姻无效之诉。”
2、重婚
多数国家都对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作为无效婚姻的事由,如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双方中有一方己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婚姻无效。”
3、近亲属婚
违反近亲结婚限制的一些国家规定为婚姻无效。如德国、瑞士、
法国、比利时等,如《比利时民法典》第184条规定:“违反禁止近亲
结婚规定而缔结的婚姻,夫妻双方,一切有利害关系的人或检察官有
权提出无效之诉。”
4、未达法定婚龄
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许多国家视为可撤销婚姻,如日本民法将不
符合法定婚龄缔结的婚姻视为可撤销姻,但也有些国家和地区将未达
法定婚龄婚视为婚姻无效。如我国香港《婚姻条例》第27条规定:“婚
姻其中一方举行婚礼时未足16岁,该婚姻属无效。”
5、因生理缺陷,不能为人道者
一些国家和地区将因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不能为人道所缔结
的婚姻认定为无效。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8条第一款规
定:“一方无性交能力因而不能完婚,而另一方在举行结婚时不了解该
生理缺陷的,法院应宣布所缔结的婚姻无效。”
6、意思表示有瑕疵
因意思表示有瑕疵所缔结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
7、其他特殊规定
一些国家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如《秘鲁家庭法》规定,与参与谋
害配偶的人结婚无效;拐骗者与被拐骗的女子结婚无效;婚后发现一方
患绝对不育症、不治之症、传染病、遗传性疾病对后代造成威胁者,
或发现配偶行为不端被判处两年以上流放或监禁等情形的均可提出婚
姻无效。
通过上述各国无效婚姻立法例的原因比较可以知道,未履行结婚
形式要件、近亲属结婚与重婚为无效婚姻;未达到法定婚龄、意思表示
有瑕疵、因生理缺陷,不能人道者、无合意婚与相好婚等为可撤销婚
姻,虽然其在表现形式不同,如有些采取的是单轨制(单一的无效婚姻
制度),有些采取的是双轨制(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但是,
其内容是一样的。通过以上比较,还可以看出外国对于绝对无效婚姻
的规定情形是比较少的,而对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情形是比较多的,
而且对于欠缺结婚形式要件的婚姻都当作无效婚姻来处理。
小编看来无效婚姻司法解释在法律上是清清楚楚的,无效婚姻是
国家明确禁止的,是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且影响自身利益财
产等。律师365小编提醒您,不要在没有满足法律规定条件下强行结
婚,如果强行结婚会对双方造成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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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
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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