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条件有哪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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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
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为了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的发展,
我国《婚姻法》建立了无效婚姻制度。确认婚姻无效,必须向法院提
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但是必须满足法定条件才能申请,那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条件都有哪些呢?下文中律师365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条件有哪些
1、必须具有法定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必须由特定的人提出申请: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
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
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
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
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
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
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
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
被申请人。
3、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在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提出,也可以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提出。婚姻
当事人一方死亡的,由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无
效的申请;婚姻当事人双方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无
效的申请。
二、法院怎么处理无效婚姻
1、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当然无
效。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
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
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
以解除。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
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
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
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
上诉。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
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3、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
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原有配
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
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4、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婚龄结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至
法院时双方均达婚龄的,法院可以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法院应
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送达调解书,经调解
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5、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
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
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
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6、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
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
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现实中,并非人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此时针对不
同的无效情况,规定有权提出申请的主体不一样。当然,这个时候也
会对申请的条件进行要求。具体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条件内容,上文中
已经作出了详细的介绍,各位不妨参考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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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
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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