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
一、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新增内容
1.关于总则: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在新增的第四条中,规
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3.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列举了法定夫
妻财产制中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种类和范围。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
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
4、关于离婚制度: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
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范围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人所附的债务。
3.夫妻一方经营管理其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债务。
4.夫妻一方因继承或受憎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且该所得财产依法仅归属于继承人或受赠人个
人特有的。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使用于
共同生活的。
6.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情形
1.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到子女健康。
2.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本人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3.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针对子女有暴力行为、骚扰行为等。
4.形式探望权的父或母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
四、收养关系中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
3.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要求送未成年子女时,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4.生父母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
五、继承期待权及其特点
继承期待权是指在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具有继承被继承
人遗产的资格,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特点:
1.继承期待权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发生根据
2.继承期待权具有专属性
3.继承期待权是不确定的权利
六、分别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1.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所得财产,均归本人所有。对于某项财产的归属,夫妻有争议的,
主张该项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夫妻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则该项财产依法应推定为夫妻双方共有。
2.夫妻一方对其全部个人财产,单独享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权利。原则上,夫
妻任何一方作为其个人财产所有者对其个人财产享有所有权人的一切权利,同时承担所有相
应的财产义务。
七、婚生子女的否认及构成要件
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制度,
简称否认权。
构成要件:
1.提起否认权诉讼的主体适格。
2.必须针对已被推定为婚生子女的情况3.必须存在否认婚生子女的事实依据。
八、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1.收养当事人一致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2.收养当事人对收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家庭共有财产已进行合理的分割,不存在财产争议
的。
3.收养当事人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或养子女的生活费和养父母要求养
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已作合理的安排。
4.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也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要求协
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解除收养的目的、内容和方式
不违反收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婚姻无效的原因及确认程序
无效原因: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
确认程序:
1.行政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效力持异议的,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
确认婚姻无效的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证该婚姻关系确属无效的,撤销其婚姻关系,
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2.诉讼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持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的诉
讼。人民法院一旦受理就应依法作出该婚姻有无法律效力的判决。
十、祖孙间及兄弟妹间产生抚养、赡养义务的条件
祖孙间抚养条件:
1.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子女
2.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3.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祖孙间赡养条件:
1.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虽未死亡但无力赡养
2.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兄、抚养弟、妹的条件:
1.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
2.兄有负担能力
3.弟妹尚未成年
弟妹抚养兄的条件:
1.弟妹由兄抚养长大
2.有抚养责任的弟妹有负担能力
3.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需要弟妹的抚养
十一、离婚补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
夫妻一方因为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作出的努力明显超出其本
人法定负担时,有权请求从该方贡献中获得利益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的补偿。
行使条件: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
2.夫妻一方对婚姻家庭有特别贡献
3.夫妻一方主动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
4.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行使
十二、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
家庭暴力是意图或者故意对家庭成员或特定关系人造成身体、精神等伤害的行为,一定
包含有伤害行为。
法律救济:
1.积极为受害人提供社会救助和法律救助
2.帮助施暴者改过自新及依法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3.建设反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三、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有结婚的合意
a.当事人必须具有婚姻行为能力
b.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c.表示同意结婚意思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达到法定婚龄
十四、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及其条件
非婚生子女认领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法律行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一般适用于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情形。
认领条件:
1.认领人一般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本人,其他人无权认领。
2.被认领人必须是非婚生子女。
3.认领人与被认领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血缘关系。
4.认领应经过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同意。
5.认领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任何限制认领效力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十五、代位继承与转让继承的区别
1.性质不同。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所行使的是
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两次继承,转让继承人所享有的是分割被转
让继承人应取得的遗产份额,而不是取得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2.发生条件不同。代位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同时并非任何人死
亡都会发生代位继承,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
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任何一个继承人符合这一条件,均可成为被转继承人。
3.权利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作
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也包括遗嘱
继承人。
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中,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转继承既可以适用
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遗嘱继承,还可以适用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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