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培训讲义

更新时间:2024-11-15 09:56:3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国防电缆)

合规管理部培训讲义,本讲义仅用于行内培训,不作为业务开展依据

婚姻法培训讲义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1980年9月颁布,从1981年1月1日

起实施,2001年4月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了修订。

2001年12月24日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一)》,

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

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

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

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又出台了《婚姻法解释

(二)》,主要针对财产认定问题作出解释,包括彩礼应否

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

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

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

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

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

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

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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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主要

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二)男女双方均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依照《婚姻法》对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男不得低于

22周岁,女不得低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列》规定“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

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男的25周岁,女的23周岁

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

晚育。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结婚的禁止条件主要

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和

孙子女及外孙子女之间,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和曾孙子女、

外曾孙子女之间;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1)兄弟妹之间,含同

胞兄弟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妹;(2)堂兄弟

妹和表兄弟妹之间;(3)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妈与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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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舅父与外甥女之间;姨妈与外甥之间。

(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婚姻法对此采用概括性表述方式,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

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此项规定主要针对以下几种

情况:

1.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患者;

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

3.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

4.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例如艾滋病、甲型肝

炎或开放性;

注: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及相关立法

精神的规定,婚前体检健康证明不再作为当事人申请结婚登

记的必备材料。申请结婚当事人需要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其内容就包括“了解对方的身体

健康状况”。

三、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

(一)婚姻无效的事由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

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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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二)婚姻撤销的事由

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

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注:婚姻无效的宣告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而婚姻撤销

的宣告机关,既可以是原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无效婚姻法定情

形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

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

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或撤销,其法律后果除了导致夫妻双方之间的

身份关系归于消灭之外,还将导致下列法律后果:

1.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

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如果当事人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没有约定且达不成分割协议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按照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判

决。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如一方因继承、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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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本人所有;

2.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

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因与他人重婚,

而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征得其合法配偶的同意,

应当认为该处分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

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加诉讼;

3.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

定。

(四)事实婚姻

1.1994年2月之前同居双方符合结婚条件的,认定为

事实婚姻;

2.1994年2月以后符合法定结婚的条件,应告知当事

人先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判决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

四、离婚

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可以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

离婚两种方式,对于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需要注意:

(一)登记离婚

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准予办理离婚登记的必

备条件按包括:1.双方离婚确系自愿;2.双方对子女抚养好

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并已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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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离婚

依照《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

应调解,调解不成,如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其中,法院确认感情破裂的标准,主要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

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

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离婚的效力

离婚将导致夫妻身份关系的终止和双方之间财产关系

的变化。由于夫妻离婚对于银行业务的影响,更多体现在财

产方面,因此,对离婚效力的讲解,主要从离婚对双方财产

关系的影响入手。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

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

则判决。其中,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定共有财产:

•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工资、奖金;

•一方或双方生产经营的收益;

•一方或双方的知识产权收益;

•一方或双方由继承或遗赠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

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①与共同财产对应的为个人财产,主要是指婚前个人所有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约定归

夫或妻一人所有的财产,一方的生活用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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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部分财产以及

婚前的部分财产归双方共有的部分,也属于共同财产;

•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

外的部分;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

置补偿费。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关

系存续的年限乘年平均值所得为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按获

得的费用除以入平均年龄70岁与入伍时年龄的差额。

注:依照现行住建部《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

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的所有权形式登记分为单独所有和共

同所有两种方式,而目前许多夫妻婚后购买的不动产,其权

属证书上只登记了夫或妻一个人的姓名,未登记另一方的姓

名。

针对上述情况,应当明确地是,产权登记机关的登记方

式与婚姻法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并不冲突。虽然权属证书

上只登记了夫或妻一个人的姓名,但只要该不动产取得的时

间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生效之后取得的,仍然是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其共同共有的法律属性并不因产权登记机关的登

记方式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如用该不动产向银行申请抵押

贷款,则可采取两种方式:(1)抵押合同上由夫妻双方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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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或(2)抵押合同由权属证书上的权属人签章,并由

配偶方单独出具承诺函,表示其知晓权属人将房产抵押给银

行的行为,并对该行为表示同意,对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表示认可。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

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

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

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

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

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

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

分配。

(7)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

股东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

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

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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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股东;②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

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

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

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原因以同等价格购买该

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

股东。

注:对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的处理,可以参照有限责任公

司出资份额的处理方式处理;

(8)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

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①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②双方均主张

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

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③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

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

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

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

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10)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

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

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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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2.离婚时对住房的特别处理

(1)夫妻共有的商品房或取得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

已购公房(含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积蓄购买的房屋,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

财产。其中: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双方经济和住房条

件基本相同,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如果双方有

两套及两套以上夫妻共有房屋的,可以分割实物,并且按照

房屋评估的差价1/2作价给对方补偿;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

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

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③双方均不主张房

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

分割;

(2)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对双方居住房屋为一

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

判归该方所有。离婚时另一方确无房居住,可判其暂住2年

以内或由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予其租房的一次性经济帮

助。

注: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一方

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交付首付款并且在银行贷

款,婚后与其配偶共同还贷,婚后发放房产证且登记在首付

针对加名行为,财政部和国税总局[2011]82号文件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

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但是,加名前提是该房屋无抵押或无未结清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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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名下的,离婚时应认定为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双方婚后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

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夫妻共同居住、承租的公房,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的,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①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

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②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

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的职工的;③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

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④婚后一方

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⑤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

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⑥夫妻双方单位

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⑦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

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

给调换房屋的;⑧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

的;

(4)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

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

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5)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

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

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

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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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除外。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

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

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

权处理。

3.离婚时对债务的处理

《婚姻法》中的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

两种类型。

(1)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

义务以及夫妻一方或双方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个体

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债务,属于夫妻经营的,以夫

妻共同财产承担的,除另有约定外,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如果离婚时没

有积累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共同债务,或夫妻约定

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应由双方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议不

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由一方清偿或由

双方分担清偿责任。

夫妻之间签署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

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

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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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

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夫或妻一方死

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夫妻债务与财产继承等方面也

存在着密切联系。例如,夫或妻一方将其持有的股权质押给

银行,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贷款发放后,夫或妻作为出质

人因意外事故死亡,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其质押给银行

的股权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其继

承人拥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也可以选择继承,

若法定继承人选择继承,则其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相应承

继对应的债务。继承人未经银行同意,将其继承的上述股权

擅自转让给第三人的,银行有权要求继承人以其所得价款偿

付所欠银行款项。

(2)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

的债务,主要包括:①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

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

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

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

务;④夫或妻在婚前所负的债务;⑤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

所欠的债务;⑥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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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

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

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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