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法的法律定位
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建立的夫妻关系
的结合,其本质属性是伦理性,基于婚姻的伦理性,婚姻法有独立
的调整对象和独特的调整方法,又鉴于婚姻法和民法在立法理念、
调整手段和调整对象等方面大异其趣。从而判断出婚姻法的法律定
位--婚姻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婚姻法伦理性法律定位
引言
有关婚姻法法律定位的研究及论述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
都处于热闹的争论之中,基于研究目的、研究状况及其影响的不同
可将其划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主张婚姻法隶属于民法,或者婚姻法应”恢复”其私法的
本来来面目而理应”回归民法”,它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类论
述主要是基于民法学自身的发展与民法典的编纂,致力于为婚姻法
与民法衔接、纳婚姻法入民法提供理论依据。其论述主要在20世
纪80年代以来,尤其是1980年民法通则颁布后,大量的论述犹如
雨后春笋般的显现,至今已成为主流观点。①
另一类是主张婚姻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类论述在20世纪
80年代以前是大家一直公认的学术观点,而且在当时的社会中婚姻
法的确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是共识,所以当时是很少有人为
这个问题而争论,基本上全都承认婚姻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
由于民法通则颁布以后,这类论述则逐渐显现,论述的人数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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