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一章

更新时间:2024-11-08 09:08:3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关联公司)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人类学上婚姻的定义

•由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基础组成的,以规范性行为及繁衍后代为目的的人类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社会学上对婚姻家庭概念的理解

•1、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生育、经济、教育、扶养等

•(三)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1、婚姻

•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关于婚姻本质的探讨:

•(1)契约关系:

•(2)伦理关系:

•(3)身份关系:

•婚姻的特征:

•(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问题:是否应当承认同性婚姻?

•A同性恋社会地位的变迁

•认可-否定-宽松

•B各国对同性婚姻的立法态度

•否定肯定折衷中立

•C我国的态度

•对同性恋爱模式:否定-宽松

•对同性婚姻的否定

•(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

•(3)婚姻是以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4)婚姻是一男一女的合法结合。

•(二)家庭

•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1)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

•(2)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

•(3)家庭成员之间互负权利和义务。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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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属性

婚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的自然因素赋予婚姻家庭的属性。

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

两性的生理差异

人类的性本能

种族需要绵延

(二)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社会属性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

经济基础

上层建筑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社会属性

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变迁

一、婚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婚姻是如何产生的

•(二)婚姻基础的历史变迁

•1、早期人类社会的婚姻:生存的需要

•2、古代及中世纪私有制下的婚姻:专门用来获取财富、资产和权力的制度。

•3、18世纪之后的婚姻:爱情成为选择配偶最重要的标准。

三、婚姻的历史形态

•(一)婚制

•婚又称集团婚,是指一男子与一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1、血缘婚制。是婚制的低级形式。它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但未排除同辈分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婚制(普那路亚婚制)。是婚制的高级形式。它仍是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是,它排除了

同胞兄弟妹通婚的权利,是族外婚制。

意义:母系社会及氏族的产生

•二、对偶婚制

•1、含义

•它是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配偶形式。

•(1)开始摆脱婚状态,以一对为主;

•(2)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

•(3)女子仍然是婚姻关系的主体

•(4)辨认父亲成为可能。

•2、意义:为过渡到父系社会以及一夫一妻制创造了条件。“父权制的萌芽是与对偶制家庭一同产生的。”(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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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夫一妻制

1、含义:即个体婚。是指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2、原因:私有制及父权制的出现

3、意义:现代婚姻的基本形式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婚姻家庭法

(一)中国古代的婚礼、家礼和户婚律

1、婚礼:维护一夫一妻制和包办婚姻

2、家礼:维护家长权、父权、夫权

(1)强调孝道

•(2)强调男尊女卑

(3)强调女子守贞

•3、户婚律:始自汉《九章律》

•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的特点:

•(1)父母、尊长对子女、卑幼婚事的包办强迫;

•(2)家长专制,漠视子女的利益

•(3)维护剥削阶级以纳妾为形式的多妻制度

•(4)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5)实行以出妻为主要形式的男子专权离婚

(二)外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1、古罗马的亲属法

特点:在罗马法早期,家父权和夫权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但后期法律对家父的权力

有所限制;夫权因不同的婚姻取得方式而不同。

•2、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

•(1)欧洲中世纪的习惯法

•特点:买卖婚成为婚姻成立的主要形式;父权和夫权十分强大;离婚必须有为习惯法所认可的理由,这些理由具有

深厚的男子专权的特。

(2)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

在欧洲中世纪,罗马教会是统治所有西方基督教国家的最统治者。它的教会法是西方社会一部具有普遍性的法律。

二、近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法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1、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制度,确立了以个人本位的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特点:首次确立共诺婚制。但在内容上仍有反映封建主义婚姻家庭的残余影响以及人

身依附关系的痕迹。后逐渐修改。

•2、德国民法典的亲属编

•特点:虽在非婚生子女地位等方面较法国法有进步,但在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上仍有不同程度的封建残余影响。

后逐渐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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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系的婚姻家庭法

•形式上单行立法

•早期的法律仍保有许多封建残余,后修改。

•(三)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

•1、亲属关系中的封建残余逐步被废除:

•2、夫妻的法律地位逐渐平等;

•3、离婚由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发展;

•4、亲权的滥用被进一步禁止;

•5、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有所改善。

三、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苏维埃婚姻家庭法

1926年《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各国均公布了婚姻家庭法,名称不尽相同,方法也各有特点。

四、我国近现代婚姻家庭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法

1、清末和北洋军阀政府的亲属立法

《大清现行刑律》(1910)、《大清民律草案》(1911)、《民律亲属编草案》(1915)

2、1930年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

规定男女在婚姻生活上平等;男未满18岁女不满16岁不得结婚;肯定了一夫一妻制。但仍有诸多封建制度的影响。

(二)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法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1年)和婚姻法(1934年)

2、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

(三)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1、1950年婚姻法(27条)

立法背景:确立新中国婚姻的基本模式。

历史贡献: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原则。

2、1980年婚姻法

立法背景:结束、百废待兴

历史贡献:对1950年婚姻法予以了完善,对恢复期间被破坏的婚姻关系,满足人们的现实需要,有着不可磨灭

的历史功绩。

修改内容:提高法定婚龄;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增设祖孙、兄弟妹关系;完善离婚、制度、增加计划生育原则等。

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修法背景:立法滞后

特点:

(1)重视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2)为有效地遏制严重危害婚姻家庭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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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充实了婚姻制度的内容

(4)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

第四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地位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1、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即以婚姻家庭法(或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等命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1、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来看

•(1)婚姻关系。

•(2)其他近亲属关系

•2、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

•(1)婚姻家庭人身关系:

•(2)婚姻家庭财产关系:

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2、内容上强烈的伦理性。

•3、鲜明的强制性。

四、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婚姻家庭法是否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二)婚姻家门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四节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

1、宪法

2、法律

《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

3、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

4、地方性法规的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5、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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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二、习惯

•习惯作为婚姻法渊源的意义

•习惯作为婚姻法渊源的条件

第五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及由来

•1、概念

•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2、由来

•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承认共

诺婚。

•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衍生物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1、结婚自由

•男女双方有缔结婚姻的自由,任何一方或第三方不得非法干涉。

•结婚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

•2、离婚自由

•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离婚自由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是实现离婚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二者的结合构成完整意义上的婚姻自由。

•(三)关于结婚自由的几个问题

•1、在校大学生的结婚自由

2、服刑犯的结婚自由

•民政部2004年3月29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

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

•3、职工的结婚自由4、老年人的再婚自由

(四)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包办婚姻:是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

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2)买卖婚姻:是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为目的包办、強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联系:主体都是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均违反当事人的意愿采取强迫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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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是否大量索取财物。包办不一定是买卖,而买卖一定是包办。

•(3)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1)含义

•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与借婚姻骗取财物的区别:

•(2)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的处理

•1984年司法解释: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

返还。有原物的返还原物,没有原物的,应折价补偿或赔偿。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一夫一妻原则的概念和要求

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二)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

1、禁止重婚

(1)重婚的概念

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重婚与重婚罪

(2)重婚行为的认定

•如何判断“有配偶”、“结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重婚?

•(3)重婚的法律后果

•重婚无效、判决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等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含义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与重婚、通奸以及一般婚外恋情的区别

•(3)法律后果:判决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等

三、男女平等原则

•(一)含义

•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二)内容

•1、婚姻关系方面

•2、家庭关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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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1、必要性

其一,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

其二,女性生理因素的要求。

其三,女性家庭角的特殊需要。

2、表现

离婚程序、财产分割等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1、必要性

2、表现

•(三)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必要性

•2、体现

(四)禁止家庭暴力

1、必要性

(1)家庭暴力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2)国际社会的影响

•(3)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

•2、含义:

•我国: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

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3、法律后果

•判决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等

•(五)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虐待

•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行为。

•与家庭暴力的区别:

•其一,虐待可以是不作为,而家庭暴力是作为;

•其二,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遗弃

•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

行为。

五、计划生育原则

•(一)概念和意义

•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增长率,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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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

•1、推行和奖励一胎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严格控制二胎

•3、杜绝和惩罚多胎

六、婚姻当事人及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

姻家庭关系。

•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回起诉。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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