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人类学上婚姻的定义
•由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基础组成的,以规范性行为及繁衍后代为目的的人类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社会学上对婚姻家庭概念的理解
•1、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生育、经济、教育、扶养等
•(三)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1、婚姻
•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关于婚姻本质的探讨:
•(1)契约关系:
•(2)伦理关系:
•(3)身份关系:
•婚姻的特征:
•(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问题:是否应当承认同性婚姻?
•A同性恋社会地位的变迁
•认可-否定-宽松
•B各国对同性婚姻的立法态度
•否定肯定折衷中立
•C我国的态度
•对同性恋爱模式:否定-宽松
•对同性婚姻的否定
•(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
•(3)婚姻是以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4)婚姻是一男一女的合法结合。
•(二)家庭
•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1)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
•(2)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
•(3)家庭成员之间互负权利和义务。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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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属性
婚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的自然因素赋予婚姻家庭的属性。
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
两性的生理差异
人类的性本能
种族需要绵延
(二)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社会属性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
经济基础
上层建筑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社会属性
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变迁
一、婚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婚姻是如何产生的
•(二)婚姻基础的历史变迁
•1、早期人类社会的婚姻:生存的需要
•2、古代及中世纪私有制下的婚姻:专门用来获取财富、资产和权力的制度。
•3、18世纪之后的婚姻:爱情成为选择配偶最重要的标准。
三、婚姻的历史形态
•(一)婚制
•婚又称集团婚,是指一男子与一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1、血缘婚制。是婚制的低级形式。它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但未排除同辈分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婚制(普那路亚婚制)。是婚制的高级形式。它仍是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是,它排除了
同胞兄弟妹通婚的权利,是族外婚制。
意义:母系社会及氏族的产生
•二、对偶婚制
•1、含义
•它是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配偶形式。
•(1)开始摆脱婚状态,以一对为主;
•(2)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
•(3)女子仍然是婚姻关系的主体
•(4)辨认父亲成为可能。
•2、意义:为过渡到父系社会以及一夫一妻制创造了条件。“父权制的萌芽是与对偶制家庭一同产生的。”(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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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夫一妻制
1、含义:即个体婚。是指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2、原因:私有制及父权制的出现
3、意义:现代婚姻的基本形式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婚姻家庭法
(一)中国古代的婚礼、家礼和户婚律
1、婚礼:维护一夫一妻制和包办婚姻
2、家礼:维护家长权、父权、夫权
(1)强调孝道
•(2)强调男尊女卑
(3)强调女子守贞
•3、户婚律:始自汉《九章律》
•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的特点:
•(1)父母、尊长对子女、卑幼婚事的包办强迫;
•(2)家长专制,漠视子女的利益
•(3)维护剥削阶级以纳妾为形式的多妻制度
•(4)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5)实行以出妻为主要形式的男子专权离婚
(二)外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1、古罗马的亲属法
特点:在罗马法早期,家父权和夫权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但后期法律对家父的权力
有所限制;夫权因不同的婚姻取得方式而不同。
•2、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
•(1)欧洲中世纪的习惯法
•特点:买卖婚成为婚姻成立的主要形式;父权和夫权十分强大;离婚必须有为习惯法所认可的理由,这些理由具有
深厚的男子专权的特。
(2)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
在欧洲中世纪,罗马教会是统治所有西方基督教国家的最统治者。它的教会法是西方社会一部具有普遍性的法律。
二、近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法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1、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制度,确立了以个人本位的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特点:首次确立共诺婚制。但在内容上仍有反映封建主义婚姻家庭的残余影响以及人
身依附关系的痕迹。后逐渐修改。
•2、德国民法典的亲属编
•特点:虽在非婚生子女地位等方面较法国法有进步,但在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上仍有不同程度的封建残余影响。
后逐渐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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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系的婚姻家庭法
•形式上单行立法
•早期的法律仍保有许多封建残余,后修改。
•(三)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
•1、亲属关系中的封建残余逐步被废除:
•2、夫妻的法律地位逐渐平等;
•3、离婚由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发展;
•4、亲权的滥用被进一步禁止;
•5、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有所改善。
三、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苏维埃婚姻家庭法
1926年《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各国均公布了婚姻家庭法,名称不尽相同,方法也各有特点。
四、我国近现代婚姻家庭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法
1、清末和北洋军阀政府的亲属立法
《大清现行刑律》(1910)、《大清民律草案》(1911)、《民律亲属编草案》(1915)
2、1930年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
规定男女在婚姻生活上平等;男未满18岁女不满16岁不得结婚;肯定了一夫一妻制。但仍有诸多封建制度的影响。
(二)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法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1年)和婚姻法(1934年)
2、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
(三)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1、1950年婚姻法(27条)
立法背景:确立新中国婚姻的基本模式。
历史贡献: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原则。
2、1980年婚姻法
立法背景:结束、百废待兴
历史贡献:对1950年婚姻法予以了完善,对恢复期间被破坏的婚姻关系,满足人们的现实需要,有着不可磨灭
的历史功绩。
修改内容:提高法定婚龄;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增设祖孙、兄弟妹关系;完善离婚、制度、增加计划生育原则等。
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修法背景:立法滞后
特点:
(1)重视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2)为有效地遏制严重危害婚姻家庭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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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充实了婚姻制度的内容
(4)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
第四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地位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1、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即以婚姻家庭法(或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等命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1、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来看
•(1)婚姻关系。
•(2)其他近亲属关系
•2、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
•(1)婚姻家庭人身关系:
•(2)婚姻家庭财产关系:
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2、内容上强烈的伦理性。
•3、鲜明的强制性。
四、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婚姻家庭法是否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二)婚姻家门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四节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
1、宪法
2、法律
《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
3、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
4、地方性法规的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5、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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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二、习惯
•习惯作为婚姻法渊源的意义
•习惯作为婚姻法渊源的条件
第五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及由来
•1、概念
•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2、由来
•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承认共
诺婚。
•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衍生物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1、结婚自由
•男女双方有缔结婚姻的自由,任何一方或第三方不得非法干涉。
•结婚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
•2、离婚自由
•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离婚自由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是实现离婚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二者的结合构成完整意义上的婚姻自由。
•(三)关于结婚自由的几个问题
•1、在校大学生的结婚自由
2、服刑犯的结婚自由
•民政部2004年3月29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
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
•3、职工的结婚自由4、老年人的再婚自由
(四)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包办婚姻:是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
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2)买卖婚姻:是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为目的包办、強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联系:主体都是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均违反当事人的意愿采取强迫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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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是否大量索取财物。包办不一定是买卖,而买卖一定是包办。
•(3)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1)含义
•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与借婚姻骗取财物的区别:
•(2)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的处理
•1984年司法解释: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
返还。有原物的返还原物,没有原物的,应折价补偿或赔偿。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一夫一妻原则的概念和要求
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二)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
1、禁止重婚
(1)重婚的概念
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重婚与重婚罪
(2)重婚行为的认定
•如何判断“有配偶”、“结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重婚?
•(3)重婚的法律后果
•重婚无效、判决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等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含义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与重婚、通奸以及一般婚外恋情的区别
•(3)法律后果:判决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等
三、男女平等原则
•(一)含义
•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二)内容
•1、婚姻关系方面
•2、家庭关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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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1、必要性
其一,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
其二,女性生理因素的要求。
其三,女性家庭角的特殊需要。
2、表现
离婚程序、财产分割等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1、必要性
2、表现
•(三)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必要性
•2、体现
(四)禁止家庭暴力
1、必要性
(1)家庭暴力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2)国际社会的影响
•(3)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
•2、含义:
•我国: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
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3、法律后果
•判决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等
•(五)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虐待
•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行为。
•与家庭暴力的区别:
•其一,虐待可以是不作为,而家庭暴力是作为;
•其二,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遗弃
•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
行为。
五、计划生育原则
•(一)概念和意义
•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增长率,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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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
•1、推行和奖励一胎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严格控制二胎
•3、杜绝和惩罚多胎
六、婚姻当事人及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
姻家庭关系。
•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回起诉。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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