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8 01:41: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新个税税率表)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第一章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概述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进展到一定时期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

形式。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

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二、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该动

态运行婚姻家庭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

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占居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条件,其居于从属于人

身关系的依附地位。因此婚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非财产法;

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

系。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差不多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完全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

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

婚自由要紧有两个内容: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

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及

非法干涉。第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自由亦有两方

面的内容:第一,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

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接着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

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第二,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

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婚姻家庭法对离婚的条件、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和教育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

行使离婚自由权利的约束。

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

的完整含义。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个体婚姻形式。一夫一妻

制则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的婚姻

制度。一夫一妻制是人类婚姻文明高度进展的产物,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

庭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一项差不多原则。

一夫一妻制的差不多内涵是: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配偶;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

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

夫多妻、一妻多夫差不多上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违反一夫一妻

制的行为要依照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三、男女平等原则

其核心内容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

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四、爱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妇女、儿童、老人差不多上家庭中的弱者,他们的合法权益极易受

到损害,因此关于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特不的爱护。

(一)爱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爱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差不多原则,在我国有其专门的

意义。首先,有利于消灭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形成的男尊女卑、卑视妇女

的封建文化残余阻碍,有利于提高妇女婚姻家庭地位。再次是男女两性固有

差不的必定要求。男女两性存在与生俱来的差不,女性基于其生理、体质、

心理等方面的专门性,作为母亲在怀孕、分娩、培育子女中起着不可替代的

作用,社会理应给予充分的承认和必要的照顾。再次,社会分工造就了男女

家庭角的不同,妇女在实现人口再生产、从事子女抚养教育和组织家庭生

活中的角价值,应给予相应的专门爱护。

(二)爱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爱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禁止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一般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就其含义而言,有

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一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中发生的一

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则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摧残、

虐待和损害的行为。

五、打算生育原则

打算生育,是指人类自身的生产应当有打算地进行,其本意有两个方面,

一是有打算地操纵全社会人口的增长,另一是有打算地刺激人口的再增长。

六、夫妻间相互忠实、家庭成员间敬老互相关心原则

关于夫妻相互忠实的规定,应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我国婚姻法第

四条明确规定夫妻互相忠实,这是一个确信的、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还

也只是一条原则性规定、倡扬性的规定,假如当事人仅依此条款单独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第三章结婚制度

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

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法定

的要件。世界各国对结婚要件依照其意义、分类方法的不同大体上可分类为:

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结婚有以下三个特征:

1、主体----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同性不能结

婚;

2、条件----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

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后果----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婚约

婚约是指一男一女以今后缔结婚姻为目的所订立的事先约定。

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和有关处理原则如下:

第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法律不提倡订婚,但也不

禁止。是否订婚,听当事人自便。然而,订婚必须出于当事人本人自愿,任

何人不得强迫干涉。

第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双方同意

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的,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等于讲能够视婚约为儿戏,

更不同意以订婚为名索取钞票财或玩弄异性,否则,应视其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对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不情况,妥善解决。实践

中,这方面的纠纷并许多见。关于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

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对以订婚为名钞票财的,原则上应归还受害人。

对以结婚为目的所为之赠与(包括订情信物),应酌情返还。

三、结婚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1、自愿---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2、婚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我国《婚姻法》第

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

晚育应予鼓舞。”

3、单身---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血亲----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2、疾病----男女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

《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婚姻登记治理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

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四、结婚程序

结婚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也确实是婚姻成立的法定手续。

我国新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

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

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表明,结婚登记

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唯一有法律效力的结婚形式,只有履行了结婚登记,才有

可能成立合法的夫妻关系,除此之外,以任何方式“结婚”差不多上法律所

不认可的。

1、结婚登记的概念和意义

结婚登记是指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

婚登记,获准登记,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2、我国结婚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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