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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它是从婚制向一夫一妻
制的过渡形式。
2.外亲,又称女亲、外姻、外族,是指女系血亲相联系的亲属,包括与母亲有关的亲属和与出嫁女儿相联系的亲属。
3.剩余共同制又称所得分配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适用分别财产制,即财产归各自所有;在婚姻关系
终止时,双方共同分享婚后所得财产的增值。
4.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5.涉外离婚,是指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之间、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婚制,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男子和一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诸法合体,即把调整各种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统一于一个法律之中,如我国唐朝的唐律。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有偿婚,是指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种代价未成婚条件的婚姻。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联合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是该财产被合并在一起,有丈夫统一管理,丈
夫对妻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处分。在一起,由丈夫统一管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享有
占有、使用的权利,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处分。
1,掠夺婚,亦称抡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
1,夫妻联合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是该财产被合并在一起,由丈夫统一管理,丈
夫对妻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处分.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妻子的财产应由妻子收回.
2,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
3,收养是指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把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来抚养,使收养人和
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
4,螟蛉子是指立异姓儿女为子女,一般不以无后作为收养的条件,收养人称义父母,被收养人称义子女,又称螟蛉子.
5,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
1,行政程序的离婚是指双方同意经过登记而离婚的程序.凡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到婚姻登纪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经
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批准,发给离婚证,无须到法院办理离婚.
2,限制离婚主义,也叫有因离婚.指允许人们离婚,但要有一定的限制.即具体规定允许离婚的各种理由.
3,涉外婚姻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
的婚姻.
4,"三不去"是指在法定的三种情况下,丈夫不能适用"七出"来休妻.
5,许可离婚主义是指允许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婚的主张.
1,血缘婚制是指按辈份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份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
1.亚血缘婚制,是婚制的高级阶段,指若干数目的妹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但兄弟和妹间没有血缘关
系。
2.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
3.共诺婚,是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4.夫妻别体主义,指夫妻之间是一种独立的对等关系,各有独立的人格。
5.寄养,是父母由于工作、生活条件特殊或其他原因,把子女寄托在别人家中,由父母出资,请他人抚养的一种形式。
2.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又具有它自
身的特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
3.聘娶婚,是指以男家向女家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聘礼为成婚要件,并要求严格依照成婚的礼仪程序缔结婚姻的仪
式婚。
5.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在我国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6.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
1、家庭: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基本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
2、亲属: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
5、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6、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
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7、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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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偿婚:是指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
3、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
5、一夫一妻制: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制度。
6、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7、亲系: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
8、继子女: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
10、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接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
13、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1、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
3、夫妻特有财产:是相对夫妻共同财产而言的,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
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5、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欠条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
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社会机构抚养:是指由国家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行的养育。
4、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6、联合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自享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但将双方财产联合
起来,由夫行使管理权。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有权收回其原有财产,或由其继承人继承。
3.对偶婚: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夫。其特点,和婚制比,配偶
范围缩小,关系相对稳定;和一夫一妻制比,结合仍很脆弱,容易解除。
5.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也叫婚姻
关系,或配偶关系。
10.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
不能强制或干涉。
11.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
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12.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13.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婚姻双方基本上是自愿自主的。
但是女方(包括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这是滥用了婚姻自由的权利,是婚姻法
所禁止的。
15.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
后者叫后婚,也叫重婚。重婚是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犯罪。
16.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7.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妹、父母子女。
20.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血亲(包括直系和旁系)的配偶。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兄弟
之妻、妹之夫、伯母、姑夫、姨夫等。
21.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夫或妻)的血亲。
22.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血亲的配偶。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妹之夫等。
23.亲属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25.结婚的程序:是法定的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也就是指结婚应该办理的法律手续。
26.婚约: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双方俗称未婚夫妻。
27.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8.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
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29.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31.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34.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个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35.许可离婚主义:即允许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婚的主张。一方要求离婚,叫单意离婚;双方离婚,叫协议离婚。
36.禁止离婚主义:即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它是一种宗教婚姻制度,产生与基督教,盛行于中世纪,是社会发展到
一定阶段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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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诉讼外调解程序:也叫行政调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依法对一方要求离婚的纠纷进行调解。
39.复婚:指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并到婚姻登记进行复婚登记后,取得结婚证,重新确立夫妻关
系的为复婚。
40。家庭职能:就是指家庭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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