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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条件和要求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事实婚姻判定标准
结婚条件(毛莉版)
题型
1、选择OR判断15’
2、名词解释5*5’
3、简答5*8’
4、案例一卷是2道一卷是一道20’
1、亲属、血亲、直系血亲、三代旁系血亲
亲属: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且依存于一定组织形式的特定
自然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血亲: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直系血亲: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三代旁系血亲: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外,与己身同出
一源的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其
范围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妹、堂兄弟妹、表兄弟妹、侄子女、外甥
子女。
2、事实婚姻条件
事实婚姻: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
所形成的男女两性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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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
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
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事实婚姻的判断标准
(1)1986年3月15日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
实婚姻关系
(2)1986年3月15日以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
为事实婚姻关系。
3、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婚约、婚姻、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
姻的区别
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的婚姻,其婚姻关系自撤销之日起无效。
无效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因而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
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
合。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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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点(1)性质相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属于欠缺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关
系,且在形式上,都履行了结婚登记程序。(2)法律后果相同。婚姻被宣告无效和
撤销后,均自始无效,从成立之日起就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欠缺结婚的某些公益要件,违法程度较重,
婚姻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是欠缺私益要件,婚姻的效力未定。在当事人要求撤销其
婚姻后,婚姻关系才自始无效。(2)请求权主体不同。无效婚姻请求权的主体范围
较广,除了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外,基层组织可作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可撤销婚姻请求权仅限当事人本人行使。(3)请求权形式的时效期间不同。无效婚
姻请求权行使的期间较长,只要在法定的婚姻无效原因消灭前,享有请求权的主体都
可以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甚至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
关系人还可依法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时间较短,当事人必
须在结婚登记后1年内,以及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起,这里的“一年”为除斥期
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4、违反婚姻法的表现形式(6种)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5、结婚条件(实质&形式)
1)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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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结婚是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婚是男女双方本人的自愿、结婚是以确立婚姻关系为目
的之自愿结合)
(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22女20)
2)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有配偶者再婚
(2)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
(3)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毛莉版
条件:一、实质要件1、必备要件(1)自愿(2)一夫一妻(3)均达到法定年龄2、
禁止要件(1)直系血亲(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不可结婚的疾病二、形式要
件—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登记。
6、探望权共同财产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
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
另有约定之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
的权利。
7、离婚救济方式(3种)
1)补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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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
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
补偿。
2)帮助请求权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
法有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亲属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1)抚养效力。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互负抚养义务;在一
定条件下,祖孙之间、兄弟妹之间也互负抚养义务。如果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不履
行抚养义务,享有抚养权利的一方有权要求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抚养,并可向人民法
院起诉。
2)继承效力。我国《婚姻法》《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为法定继承人,当这些亲属一方死亡后,对无遗嘱或遗嘱未处分
的遗产,法定继承人,除依法丧失继承权者外,享有法定继承权。
3)共同财产效力。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该法在第17条中列
举的双方所得或一方所得财产,除另有约定者外,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有
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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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婚效力。基于遗传学、优生学原理和伦理道德要求,一定范围的近亲属被禁止
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9、继承权及法律特征
继承权:民事主体享有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而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权
利和义务的一种民事权利
继承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
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虽然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可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
得遗产,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2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只有与被继承人有特
定的婚姻、血缘以及收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
3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
继承权的核心内容。
4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继承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
彩,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
10、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收养实质要件
收养: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使本无亲生
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确认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收养人:又称养父母,指依法将他人的子女或孤儿领回,作为自己的子女抚养的人
送养人:将子女送给别人抚养的人。
被收养人:又称养子女,指被他人收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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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1)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须具有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
(2)收养人无子女
(3)收养人年满30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5)收养人须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6)收养人夫妻双方同意
(7)关于收养的特殊规定
A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B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及弃婴、弃儿
C收养继子女
D隔代收养,即收养孙子女
2)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孤儿的监护人
(3)社会福利机构
11、继承权的丧失(事由)继承权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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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违法行
为,而被依法取消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
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或者销
毁遗嘱,情节严重
1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范围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父母、
兄弟妹(自然血亲兄弟妹、养兄弟妹、有事实上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
婿
第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3、遗嘱继承法律特征形式
遗嘱继承: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并继承其遗产的
一种继承方式。
法律特征:(1)遗嘱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立有遗嘱为发生根据
(2)遗嘱继承的财产性较强,身份性偏弱
(3)遗嘱继承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
(4)遗嘱继承在效力上排斥或优位于法定继承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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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有时被称为代笔
遗嘱或口授遗嘱。
录音遗嘱: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语音遗嘱。
口头遗嘱: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没有任何物质载体加以记载的遗嘱。
14、代位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条件和要求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的区别
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承
受的一种连续继承形式。
代位继承条件和要求: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发生代为继承的前提条件和法
定事由。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为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同样也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
系血亲,且该晚辈直系血亲不受亲属辈分的限制。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5)被代位继承人必须确实存在有效的法定继承权。
(6)代为继承人不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为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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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转继承是两个直接继承的连续,或者说是两个独立继承关系在时间
链条上的连接。即先是继承人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其继承权已有主观上的期待
权转化为客观上的现实既得权,然后又由转继承人直接继承前位继承人所继承的遗
产。代位继承则是由代为继承人一次性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具有替补继承的
性质。
(2)发生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条件下;
代位继承则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条件下。
(3)权利主体范围不同。转继承人是前位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代位继承权人只能
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且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代
位继承则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15、遗嘱继承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3)遗嘱继承人后于遗嘱人死亡
(4)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16、遗赠抚养协议概念法律特征
遗赠: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遗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无偿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
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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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指遗赠人于扶养人之间所订立的以遗赠和扶养为权利义务内容的协
议。
法律特征:(1)遗赠扶养协议时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双务的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法律行为
(4)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
(5)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6)遗赠扶养协议的标的时扶养行为和遗产
17、债务清偿
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清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
人生产、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其他依法应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
表现(1)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2)民事债务
范围(1)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2)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债务与由于继承
人的原因而形成的债务。(3)被继承人债务与继承费用和丧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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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6 20:49: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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