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笔记

更新时间:2024-11-07 09:32: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郑玉焯)

紫云自治县第三中学十二五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程

《教育法》学习笔记

培训时间:2013年10月25日星期五

培训地点:学校会议室

培训内容:《教育法》

培训方式:集中学习

培训人:章宇川

学时:3学时

第一学时

1、1981年1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正式

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进人全国

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

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3、《教育法》的颁布和标志着具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

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制定其他教育单行法律均应以

《教育法》为依据,

4、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学校管理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为实现学校

的宗旨提供保障.(1)依法治教是做好学校工作的基础。(2)依法治教是确保教

育战略地位的需要。(3)依法治教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益的需要。总之,依法

治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系统的具体体现,是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之上,以

一定的教育法律体系为基础,依据法律来加强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和规范,以促进

教育事业发展的过程和手段。

5、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必

依,首先要增强人们的教育法律意识。其次是必须遵守教育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等,要做到正确行使权利,要严格履行义务,要坚决执行

教育法中的禁止性规定等。

6、教育法的作用: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表现在确认和保障教育的社会义性质和

方向上。(2)教育法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3)通过教育法的实施能够提高教

育管理的效率。

7、教育法的表现形式:(1)宪法中的有关教育的条款、(2)教育基本法律、(3)

教育单行法律、(4)教育行政法规(5)、部委教育规章、(6)地方性教育法规、

(7)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等.

8、学校设立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

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

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审批程序一般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节。登

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类教育机构。

9、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最

基本的权利。(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

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

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

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

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

11、教师的权力:(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称简教育

教学权(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

分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2)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

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4)按时获取工作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

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5)对学校教充教学、管理

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简称进修培训权。

12、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

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

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

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

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

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法觉悟和

教育教学水平。

第二学时

1、学生较容易受侵害的权利:(1)学生的受教育权(2)学生获得公正评价的

权利(3)学生的人格尊严(4)学生的身体健康权(5)学生的人身自由权(6)

学生的通信自由权与通信秘密权。

2、教育法规定的学生权力:(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

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

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庆的学业证

书、学痊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不校、

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学生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

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4、对学生的处分方式有六种: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

开除学籍.

行政处罚对未成年人有什么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这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

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5、教育行政法律救济:当教师、学生或学校的权利受到某种侵害时,能够通过

一定的途径和手段,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以强制性的方式来实现其权利,这时他们

的权利才是真实的,才能被尊重,这种途径或手段,就是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根本

作用就是保护教师、学生及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依法行政.

6、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是指教育管理活动的相对一方当事人(即被管理者),

因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管理部门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时,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补救的法律制度。

7、教育行政法律救济的途径主要包括: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

讼以及教育行政赔偿。

8、教育申诉:作为解决教育行政争议的途径,是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

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9、教育申诉制度主要包括:教师申诉和学(受教育者)申诉两类。

10、教育申诉的受理机关:A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

理申诉的机关为其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B而受理学生申诉,只有“有关部门",

有可能是学校或所在教育机构的上级主管,也可能是学校指定或特别设立的专门

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

11、教育申诉的范围:一是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二

是认为学校或者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2、教育申诉的处理:(1)教育申诉的处理时限(2)教育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学时

1、学校事故:狭义是指因过失或者意外而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广义的学校事

故则将故意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也包容在内,如将教师体罚学生致伤也视为学校

事故。

2、学校事故的表现有:1、学校管理不严造成的事故2、因学校建筑物存在质量

问题造成的事故3、因学校设施设备陈旧造成的事故4、体育课和运动会上出现

的事故5、上文化课和实验课时出现的事故6、劳动和卫生扫除时出现的事故7、

学生之间在校自由活动时间和课外活动时间出现的事故8、因食物中毒造成的事

故9、因校内车辆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10、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出现的事故

3、学校事故发生后,加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应向受害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实质是赔偿问题。学校一般依“过错原则”进行赔偿,即有过错应赔偿,无过错

就不赔偿。“有无过错"是确定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4、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部分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由他的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监护人代理。

5、学校订立合同应注意的问题:(1)订立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2)合同的

内容应全面、明确。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是标的。三是数量,

四是质量,五是价款或者报酬六是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是违约责任八解决

6、学校有关的犯罪行为:(1)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主要是学校管理人员)的犯

罪行为(2)教师的犯罪行为、学生的犯罪行为和其他犯罪主体对学校、师生的

侵害所造成的犯罪行为。

7、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可能触犯的罪名:1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2玩忽职守

罪3、贪污罪,4、挪用公款罪,5、受贿罪6、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7、招收学

生舞弊罪.8、其他犯罪,如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伤害罪,

罪,罪,行贿罪等.

8、教师常见的犯罪行为:1、过失致人死亡罪2、过失重伤罪3、故意伤害罪4、

侮辱罪5、玩忽职守罪,6、妇女和奸淫幼女罪、7强制犯猥亵、侮辱妇女和

猥亵儿童罪、8、其他犯罪,如行贿罪、故意杀人等。

9、学生常见的犯罪行为: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3、盗窃罪,4、抢劫

罪5、放火罪6、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7、其他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罪、寻衅滋事罪、抢夺罪等.

校外人员常见与学校有关的犯罪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寻衅滋事罪,3、

故意伤害罪、4、抢劫罪,5、罪和罪6、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

童罪7、交通肇事罪8、其他犯罪,如故意损坏财物罪、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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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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