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打印稿)[1]

更新时间:2024-11-15 11:55: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闲聊app被查)

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辅导材料

一、教育法的渊源

(一)教育法的渊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

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一、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

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

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

”这是国家教

成果的原则(三)教育公益性原则(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五)受教育机

会平等原则(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体的原则(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

育体系原则(八)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

出贡献原则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

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

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

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

(九)推广普通话原则(十)奖励突

五、教育基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制度

我国现行学制分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

(二)义务教育制度(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四)国家教育考试制

度(五)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我国的学业证书制度包括两大类: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

(六)扫除文盲教育制度(七)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构成要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

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上四项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二)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

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

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

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

(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1、受教育者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

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

受教育者还依法享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遵照国家有关规

2

2、受教育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

(3)努力学习的义务。(4)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

八、教育与社会

九、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一)我国教育经费筹措的体制

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2、发展校办产业。3、实行教育集资和捐资。

4、运用金融信贷手段。5、设立教育专项资金。6、学杂费的收取。

(二)教育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三)教育条件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一、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宗旨

1、根本指导思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2、根本宗旨: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

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二)实施义务教育原则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二、义务教育的性质

就其性质而言,其具有强制性、普及性、公共性、免费性和基础性。

三、义务教育的对象

(一)义务教育的对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

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3

(二)义务教育的学制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

中等教育两个阶段。目前,我国小学和初中的学制种类有“六三制”、“五四制”

和九年一贯制等多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基本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哪一年颁布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颁布施行,2006年进行

了修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

2、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什么?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3、什么是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取哪些费用?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

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不收

学费、杂费。

4、谁负责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

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5、谁负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

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如何分工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

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

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7、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哪些措施保障适龄儿

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

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

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8、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实施《义务教育法》中履行什么职责

《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如何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

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

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10、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如何均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师资力量?

5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

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

薄弱学校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一、《教师法》的立法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从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立法依据

(1)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

3、立法宗旨

(1)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3)促进我国社会主义

教育事业的发展

4、法律地位5、适用范围

3.管理学生权4.获取报酬待遇

二、《教师法》关于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

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

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需要

(3)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需要(4)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化的需要

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

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三、《教师法》关于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四、《教师法》关于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一)教师资格制度

1、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

6

(1)国籍。(2)品德(3)学历。(4)业务。(5)认定。

2、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3、教师资格的限制取得和丧失。

《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

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对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等情形者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撤消其教师资格,由其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其教师资格证书。

(二)教师任用制度

《教师法》第16条中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

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中等专业学校设教员、助教、讲师、高级讲师;普

通中小学及幼儿园设一、二、三级教师和高级教师;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

教师职务设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设高级、一

级、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各级成人高校执行同级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三)教师聘任制度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1、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2、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

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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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教师聘任的基本形式。教师聘任形式依其聘任主体实

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招聘、续聘、解聘、辞聘等几种形式。

4、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五、《教师法》关于教师的考核与奖励

1、教师的考核。

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教师考核的原则:“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

教师考核的结果:一是教师受聘任的重要依据;二是教师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

三是教师奖励的重要依据。

2、教师的奖励。

六、《教师法》关于教师的待遇

1、关于教师工资的规定

(1)教师工资:《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

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

“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2)教师津贴(3)教师补助

3、教师的申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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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做出处理。”

30日内,

4、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

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

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

15条规定:“学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

”《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

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学生享有不被体罚及变相

体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

年人保护法》)正式颁布,199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凡年龄不满

的我国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

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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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

1、立法宗旨:其一,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二,保障未成年人的

合法权益;其三,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

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2、立法依据:《宪法》、《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和未成年人身心发

展的特点和未成年人的生存现状。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教育意义

第一、它使人们明确,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仅仅是父母和学校的事情,

也是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各方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所必须做到的行

为做了具体的规定。第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规定还保证了社会各方面的

教育协调,可以使教育形成合力,更有效地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

4、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

5、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保障权益原则(2)尊重人格尊严原则(3)适应身心发展特点原则

(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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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

(一)家庭保护

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2、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

3、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

监护和抚养——家长的基本义务

尊重、教育和引导——家长不可忽视的责任

(二)学校保护

1、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2、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3、保证未成年人全面发展4、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社会保护

1、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2、保护未成年人的荣誉权

3、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4、保护有特殊天赋和突出成就的未成年

5、公共场所优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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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保护

1、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

2、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改

3、对未成年人继承权、抚养权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权利

1、生命健康权。2、人身自由权。3、姓名权。4、肖像权。5、名誉权。6、

荣誉权。7、财产所有权。8、财产继承权。9、著作权。10、专利权。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11、

12、取得国家赔偿权。13、宗教信仰自由

权。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16、受教育权。

三、学校对未成年人教育的协调

1、学校与家庭的协调

第一,学校与家庭的协调,要求学校的教师要深入了解每一个学生的

家庭情况。第二,学校的教师应进行必要的家庭访问。第三,学校应适时地举行

家长会。第四,学校还可通过黑板报等多种方式,把未成年人的成长变化与发展

状况及时告诉家长,使家长与学校的配合更加及时,更有针对性。

3、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育工作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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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及其基本特点

1、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教师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调节和处理与他人、与社会、与集体、

与职业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

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这个概念具有如下基本旨意:

一是揭示了教师职业道德的独特性,二是揭示了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2、教师职业道德基本特点:

一、教师职业道德的教育专门性

二、教师职业道德体现教书和育人要求的一致性

三、教师职业道德内容的全面性

四、教师职业道德功能的多样性

以及在这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

3、教师职业道德的功能:对教师工作的动力功能、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调节功能、

对教育对象的教育功能、对教师工作的评价功能、对社会文明的示范功能和对教

师自身修养的引导功能。

4、现时期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是: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

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和为人师表。其内容的核心是

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5、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方法

一、加强理论学习,注意内省,慎独。

二、勇于实践磨练,增强情感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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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虚心向他人学习,自觉与他人交流。

四、确立可行目标,坚持不懈努力。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二、爱岗敬业。三、关爱学生。四、教书育人。五、为人师

表。六、终身学习。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内容

(一)爱国守法(二)爱岗敬业(三)关爱学生(四)教书育人(五)为人师表

(六)终身学习

二、考核程序和方法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与绩效考核结合进行。

(一)成立考核小组

(二)组织评议

学校考核小组组织学生、家长、教师开展师德评议。

(三)综合评定

(四)确定等次

三、考核等次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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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中“职业道德”部分的评

价结果,按不低于教师绩效考核30%的权重计入教师绩效考核结果。

(二)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绩效工

资发放、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三)师德考核等次优秀的,绩效考核才可评为优秀等次;对师德考核优秀者,

在职务评审、岗位聘任、表彰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师德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

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不得评先评优,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必要时可调

整岗位。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

者撤消教师资格、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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