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辅导材料
一、教育法的渊源
(一)教育法的渊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
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一、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
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
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
”这是国家教
成果的原则(三)教育公益性原则(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五)受教育机
会平等原则(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体的原则(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
育体系原则(八)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
出贡献原则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
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
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
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
”
(九)推广普通话原则(十)奖励突
五、教育基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制度
我国现行学制分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
(二)义务教育制度(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四)国家教育考试制
度(五)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我国的学业证书制度包括两大类: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
(六)扫除文盲教育制度(七)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构成要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
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上四项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二)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
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
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
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
(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1、受教育者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
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
受教育者还依法享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遵照国家有关规
”
设
2
2、受教育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
(3)努力学习的义务。(4)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
八、教育与社会
九、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一)我国教育经费筹措的体制
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2、发展校办产业。3、实行教育集资和捐资。
4、运用金融信贷手段。5、设立教育专项资金。6、学杂费的收取。
(二)教育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三)教育条件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一、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宗旨
1、根本指导思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2、根本宗旨: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
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二)实施义务教育原则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二、义务教育的性质
就其性质而言,其具有强制性、普及性、公共性、免费性和基础性。
三、义务教育的对象
(一)义务教育的对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
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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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义务教育的学制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
中等教育两个阶段。目前,我国小学和初中的学制种类有“六三制”、“五四制”
和九年一贯制等多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基本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哪一年颁布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颁布施行,2006年进行
了修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
2、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什么?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3、什么是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取哪些费用?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
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不收
学费、杂费。
4、谁负责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
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5、谁负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
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如何分工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
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
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7、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哪些措施保障适龄儿
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
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
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8、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实施《义务教育法》中履行什么职责
《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如何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