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旅游法出台后旅游法课程教学改革

更新时间:2024-11-13 04:17:0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分析旅游法出台后旅游法课程教学改革

一、引言

旅游法课程教学作为中、高等教育涉旅专业学科开设的主干课程之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简称《旅游法1》)未审议通过之前,长

期以来旅游法规体系一直未健全,旅游法课程的教学内容相应的受到限制,

旅游法课程的教学改革带来了一定困难。《旅游法》实施后作为行业发展

的总法,其相应法律内容对既有经验上升到法律规范的高度,许多创新性

的法律条款具有前瞻性,体现出了总法的完整性和客观性,界定清晰,规

范严谨,体系缜密。总法的实施对旅游法课程体系的调整、设计、教学带

来了新的挑战。《旅游法》实施后,本文在旅游法课程内容的衔接与课程

体系的调整、设计、教学相关事宜进行初探,以促进旅游法课程体系更加

科学。

二、《旅游法》实施后对旅游法课程应用教学的必要性

(一)旅游法课程教育为旅游人才价值观教育提供坚实后盾

近年来,各类旅游院校虽然高度重视学生的人文素养和职业道德教育,

但旅游行业的恶性竞争和不健康的产业形态又长期存在,给人才培养带来

巨大困扰。之前,由于旅游法规体系的不健全和层级较低,使得旅游法课

程教育力不从心,课程教学只做简单讲授,对旅游业未来从业人员的价值

观教育更多地侧重于职业道德引导和灌输。《旅游法》的出台很大程度解

决长期困扰中国旅游的一些深层次结构问题,另一方面在学生的职业素养、

职业道德教育有了更坚强的法律后盾。引导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宣传法,强化了法治意识、主体意识、服务意识。

(二)旅游法课程应用纳入旅游教育核心课程体系

旅游法课程是中、高等教育涉旅专业学科开设的主干课程之一,课程

内容涉及法律法规,具体包括旅行社业及从业人员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

出入境法律制度、旅馆业法律制度、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旅游安全以及

旅游纠纷等内容,主要来自于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

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及《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行

政法规条例,涉及政策内容较多,学生专业课程兴趣不高,效果不好。

《旅游法》作为行业的最高阶法律,以其为核心的课程教学,可以有

效地构建起较为完整的知识体系。从学生的就业去向来看,绝大部分都将

直接或间接到旅游行业就职,在学校接触并夯实旅游法律专业知识,对于

他们将来规范经营行为、依法处理问题都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

国旅游业的发展,全民旅游时代已经到来,如何很好地规范并引导旅游者

行为已迫在眉睫,纳入核心课程的教育学习,可以培养出一大批对旅游法

规的自觉遵守者,通过他们的示范作用,促进全社会文明旅游,守法旅游。

(三)旅游法课程教学改革是提高社会对旅游教育的认可

《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旅游业全面进入有法可依、依法治旅

的法制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对于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

支柱产业和人民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使我国从旅游大国发展成为

旅游强国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旅游法》的颁布后,用《旅游法》指导规

范教育办学和培训、培养高素质旅游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旅

游法》新的内容,结合课程设计,开展旅游法课程教育改革,增强学生旅

游法律意识,将学生培养成为“知法、明法、守法”的高素质高技能的旅

游从业人员。

三、目前旅游法课程教学现状

(一)课程设置专业体现不足

旅游法课程本身不单具有法学性质还兼顾旅游专业特性,由于课程的

特殊性,学生极易失去学习兴趣和学习的主动性,从目前开设旅游法课程

的学校中总结的原因主要有如下2各方面:一是任课教师多数是旅游专业

或法学专业,但是旅游法课程的教学需要二者的结合,以便课程内容在严

谨的基础上不乏活泼而促进学生对专业课程的求新、新变的学习心理;二

是在课程设置上定位不清晰,旅游专业衍生出许多具体相关专业,在专业

实践中还停留在表象,学生对专业法律存储不足,因此教学效果不明显,

使学生感到旅游法学课程的学习枯燥、乏味。

(二)教材内容宽泛,教材选取参差不齐

旅游法课程教学以《旅游政策与法规》教学科目为例,在教学课堂上

教材选取依据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导游考试教材,如:《旅游法

规》、《旅游政策与法规》、《导游法规常识》等,另一类是本科院校使

用教材,如《旅游法教程》、《旅游法规》以及《旅游法规案例精选与解

析》考试习题集,以上2类使用的教材较少体现专业法律教育、教学的特

点,更多侧重于导游考试方面。为符合高职院校培养人才目标及旅游专业

学生特点,旅游法课程的教材选取上显得较为缺乏,专业特征体现不明显。

在《旅游法》出台后,上述2类教材在内容未及时更新,部门规章条例与

《旅游法》具体条款内容脱节,继续使用将无法满足旅游专业学生发展需

要。

四、在旅游法出台后旅游法课程教学改革与调整

(一)应集中体现旅游法核心法律内容

通过在涉旅类的中、高等院校調研,在教学计划及其课程安排上,旅

游法课程名称统一称为“旅游政策与法规”,此称谓源于国家组织的导游

人员资格考试中的必考课程“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内容主要为《旅行

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及《中国公民

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四部行政法规。因此,从教学内容上,旅游法知识是

对国家行政政策的解读;从教学效果上,学生对旅游法律知识的掌握较宏

观,停留在对部门规章制度、行政条例的认知与掌握,《旅游法》的核心

法律内容及法律核心并没有体现。鉴于此,今后在旅游法课程内容安排上,

应尽量专注旅游专业性法律法规,旅游法课程名称也可直接改为“旅游法”

或“旅游法规”等只含旅游法律法规教学内容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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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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