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案例分析之从价值16万切糕事件看其中的法律问题小议两少一宽

更新时间:2024-11-08 17:55:3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图书室制度)

从“价值16万切糕事件”看其中的法律问题

--------小议“两少一宽”

新闻回顾:

2012年12月3日,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岳阳公安警事发布了一则消息,村

民凌某在购买新疆人核桃仁糖果时,因语言沟通不畅造成误会,双方口角导致肢体冲突引发

体殴打事件。事件造成二人轻伤,损坏核桃仁糖果约16万。加损坏的摩托车和受伤人员

共计20万。

12月5日上午,岳阳公安警事在其微博上发布一条长微博,澄清“经物价、司法鉴定,

被损的16台三轮摩托车、车上核桃仁糖果5520斤的损失以及受害人医疗费用共计15万余

元。此前'岳阳公安警事'微博工作人员未经核实发布不准确信息,再次深表歉意。”此微博

发出后即遭转发近1000条,但@岳阳公安警事于上午10点15分前已经删掉该微博,现其微

博内容最新一条则为12月3日的内容,“切糕”微博已全面清除。

12月5日,岳阳警方在接受采访时提供了“天价切糕”的明细。伤者阿雷轻微伤,全

休6天,后段医药费400元;伤者斯迪克轻微伤,全休15天,后段医药费700元。损坏核

桃仁糖果5520斤,96600元。被损摩托车16台,损失6825元。16名新疆籍商贩返程路费、

误工费、伤者营养费等。四项总计15.2万元。

切糕是什么?

所谓切糕就是上图所示的东西,它的确切名字并非“核桃仁糖果”,而是玛仁糖。这东

西是的食物,所以在新疆并不常见。它属于古代的压缩饼干,据说是为了方便长途旅行

而制作的食品,营养价值高,密度大,还能长期保存。虽说东西还不错,但不少买过的客户

都心存余悸,不是针对切糕,而是针对卖切糕的新疆小贩。

切糕小贩最惯用的一招就是强买强卖,如果你问他怎么卖,他就说:“五块,五块”,其

实五块钱只是一两。他这一刀切下去,少说也要好几斤。如果你觉得太贵了不想买,那是不

行的,周围的小贩一起围上来,你想跑也没门。此时你只能硬着头皮买下来。久而久之,人

们对新疆小贩充满了负面看法,没有人再敢去买他们的切糕了。这反过来又恶化了新疆小贩

的生存环境,使得他们抓住一个客户就不顾一切的想要成交。最终演化成了暴力冲突。

切糕的经济分析:

从成本的角度来讲,按照市场价,切糕一斤20元,一整块切糕200-300斤重,可以卖

到4000-6000元,但成本才100元,获利达40倍以上。照此计算,51块切糕或可以卖到20

万-30万元。

切糕是典型的一锤子买卖,一个人一生最多就上当一次,不仅如此,一个人如果上

当,那么他(她)身边的人也有相当大的几率会对切糕免疫。以武汉市为例,武汉市人口是

一千万,往大了估计,假设每年切糕成交5万起,每起的成交金额是100元,那么

整个武汉的切糕生意的盘子大概在500万/年左右,尚不及武汉热干面一天的交易额。

对于一个城市而言,500万/年的金额,实在算不上什么太大的数字,比上街乞讨或

者偷手机的生意规模小多了。切糕生意的最大特点不是,而是的难度很低:像传销

这样需要良好的口才的骗术,对于存在语言障碍的人来说难度大了一点。

从本质上说,切糕是一笔非常蠢的生意。考虑到一个人一生最多上一次切糕的当,而且

基本上是一人买切糕,全家免疫,平均起来,切糕生意能从一个人的一生中最多骗到10块

钱。为了10块钱把生意做死,把名声做坏,是非常不值的事情。相反,羊肉串就是一个长

期的生意,只要东西做得好,不愁没有回头客的,平均起来,一个人一生在羊肉串上的消费

可能是成百上千的,做生意,信用很重要,在重复博弈中,诚实是一个不坏的选择。早年间

的商人,挂“童叟无欺”的牌子,拜关羽为财神,不是没道理的。

现场分析:

在岳阳发生的小贩和村民之间的斗殴事件,就是由强买强卖所引发的暴力冲突。由于岳

阳警方没有公布更加详细的资料,我们只能去推测事情发展的经过:

村民凌某在购买新疆小贩的切糕时,双方发生了口角,由于新疆人的抱团性格,其他小

贩都围上来助阵。吃了亏的村民也不甘示弱,回去人帮忙。于是双方爆发了大规模冲突。

换做是其他省份的小贩,赶走也就赶走了,但问题是这些都是新疆人(可能都是维族),所

以当地政府感觉非常头痛。最终他们商量出来的办法是,把切糕全部买下来,然后赔偿医疗

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路费,让他们赶紧回去。

当地警方可能觉得事情处理得很不错,于是把这件事发上了微博,没想到引发网友广泛

的吐槽。网友不满的原因非常简单,新疆人(特别是维族)的口碑不是那么好,如果汉人和

少数民族爆发了冲突,吃亏的每次都是汉人。长期的不满终于开始爆发,而切糕事件就是导

火索。网友也知道什么话能说什么话不能说,所以他们就很聪明的只调侃切糕,不谈其他。

相关问题分析:

这不是单纯的社会治安问题,也不是地域歧视的问题。

有很多人觉得,单一看这件事情,与无关,只是纯粹的的社会治安与刑事犯

罪。然而早两年多前我刚上大学的时候,就听说过同学在光谷因为切糕强买强卖被宰的事情,

当时也是单纯的认为是社会治安的问题,只不过是少数不法新疆人贪图一时利益罢了。但

是这么多年过去了,我们所知道的是,同样的切糕事件,同样的强买强卖,还是一而再的发

生,一直被纵容,甚至蔓延全国。试问,这还是一个单纯的社会治安问题么?切糕在微博上

被热炒,如果没有广大受害者的切身感受,能火起来么?

如果上升到民族层面来观察,我们不难看出,部分地区的少数民族有一定程度的身份

认同问题,不少人甚至认为政府对自己的民族并不公平。

如果非要说不公的话,中国政府在民族问题上其实是对汉人不公:少数民族可以多生

一个孩子,而汉族不能;少数民族考生得到特殊加分,而汉族学生没有;全中国唯一没有公

路收费的省份是西藏;某些地区的牧民会得到莫名其妙的生活补贴并分到房子,而汉人想都

别想;在某些岗位上必须安排少数民族干部;在7-5事件发生后,先拿汉人垫底然后才敢判

处真正的分子等。

中国与世界主要国家的异同:

中国当局现在实行的少数是八十年代确立的。它参照了苏联、南斯拉夫等社会

主义国家的经验,强调“民族平等”而非西方式的“机会均等”。按照最新的《中国少数民

族政策及其实践》白皮书的介绍,中国和西方理念上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是中国有

非常明确的、成文的“”,而西方国家一般都没有;其次是中国政策规定要“确认

少数民族成分”,即每个人的民族属性必须由政府确认并在身份证上显示,而西方国家的政

府一般不会分清民族,也不会在身份证上显示这种信息;另外,中国还有一种明确的“民族

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的各种自治区、自治州里,政府特别重视以“民族”为主体来制定

政策。总的来说,中国的政策是利用“民族”作为治理的出发点。

如上文所述,中国的来自苏联和南斯拉夫的经验,与西方颇为不同。

首先,中国有成文的“”,而西方国家一般没有。其次,中国的政策规定要“确

认少数民族成分”,即每个人的民族属性必须由政府确认,并在身份证上显示,而西方国家

的政府一般不会强行分辨民族,更不会在身份证上显示这种私人信息。最后,中国有明确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各个自治区、自治州里,地方政府习惯以“民族”为主体来分配

公共服务资源。

中国的出发点是传统的“分而治之”,而其政策在计划经济国家、或是基础设

施落后的农业国都相对容易成功。斯大林用高压创造了苏联举国表面上的一致,铁托的南斯

拉夫创造了和谐团结的民族乐园,只是都未能维持到底。

前苏联和南斯拉夫的分裂,可以说,源于其失败的。两国都有扶持发展程度较

低民族的政策,力度也不算小,但政治导向不对,结果一切落空。如苏联搞加盟共和国制度,

宪法规定各共和国有权通过“自决”自由退出联盟,原以为只是说说而已,没想到几十年后

闹成真的了。英国前首相撒切尔1991年谈如何瓦解苏联时说:“我们的政策的另一重要方面

是利用苏联宪法上的漏洞。苏联宪法在形式上允许任何一个加盟共和国(只需凭着共和国最

高苏维埃的简单多数)只要有意即可迅速脱离苏联。当然,由于共产党和强力部门的凝聚作

用,长时间里这一权利实际上很难实现。但这一宪法漏洞还是给实施我们的政策留下了未来

的可能。”南斯拉夫把各共和国、自治省的自治权力绝对化,不仅各共和国、自治省只用本

民族的干部,甚至在中央一层搞各民族“轮流坐庄”,原以为有利于把不同民族拢到一起,

没想到导致民族的分野越来越明晰和政治化,民族间的矛盾和问题不但没有如制度设计者所

希望的那样趋于消弭,反而不断加深,最终成为导致国家解体的重要原因

斯大林和铁托的的失败原因在于国家发展本身,过去简单推行的政策未必适合

已实行了市场经济制度的工业化强国。在资金、资源、信息、人力可以在境内自由流动,竞

争极为激烈的环境下,倘若主观划定出一个族,用软性的手段令他们聚居于封闭的内陆区

域,并不断强化他们对族概念的认同,这个族将必然失去竞争力,沦为政府庇护下心怀

不满的弱势体。

由于牵涉的问题太多,改革成本太高,苏联、南斯拉夫和中国都走了抱残守缺

的弯路。为保稳定,三国政府都采取了“小事胡涂,大事不胡涂”的战略,一方面对明确存

在的分裂势力进行坚决打击,另一方面则尽可能满足少数民族的各种需求,甚至给出“两少

一宽”、“三个百分之六十”之类的政策。苏联和南斯拉夫在这条道路上无疑失败,中国也正

在受到折磨。

在美国,有黑人、白人、华裔、亚裔、西班牙裔等名词,绝不用“族”字。在美国决不

会把华裔叫做汉族,绝不会把奥巴马归类为肯尼亚族。

在日本,曾有琉球族,现在只被俗称“冲绳人”,决不称其为民族。在日本,有很多中

国人、朝鲜人等加入日本国籍。他们必须改成日本名;并且入籍之后,绝对不会被叫做汉族、

朝鲜族什么的,也别想被当作少数民族,你只有一个名字,即“日本人”。

日本还用一个“为了避免民族歧视”的堂皇理由,在“住民票”、“户籍簿”,即各种身

份证和履历书中都不设“民族”栏。不出三代,人们就不知道自己的民族了,都变成纯粹的

日本人了。

而我们中国呢?户口本、身份证、履历书,什么地方都有“民族”栏。目的就是保护民

族认同,使之经久不衰。

因为有“民族栏”这一机制,中国的民族数量还在急剧增加。中国除了有五十五个公认

民族之外,还有无数的非公认民族。假如中国国籍的日本人,在民族栏里就要填上“日本”,

美国人就要填上“美国”。日本报纸曾报道过,一位在上海的美国人想了一想,在公司的职

员登记表里填上了“犹太”。他非常高兴得说:“在美国时我就是一个美国人,在中国才感觉

到了我的犹太人认同。同事们平时向外人介绍我的时候,也都说:他是犹太人。”

在日本,绝对不容许民族学校的存在。日本有几所惨淡经营“中华学校”、“朝鲜学校”,

但是日本政府法律规定不承认其学历。目的就是要消灭民族语言。语言没有了,文化当然也

就没有了,民族也就没有了。在中国民族学校是必须的,都是公立的,国立的,一直到大学

都有。而且强制性的把少数民族的孩子一定要分配到民族学校(比如我们学校对面的中南民

族大学),想上汉族学校也不让你上,从小就要培养民族意识。

在日本,当然没有为少数民族的选举名额,也没有公务员录用、大学升学时的民族名额。

因为这样就“不平等”了。在社会主义中国,这些当然都有。中国有各种各样的民族优惠政

策,积极鼓励着民族认同的发展、强化。当然是民族内的认同,这无异于鼓励民族分化,长

此以往,可想而知。

(本段参考文献:《中国五点建议》

/tianyacity/content/333/1/)

相关法律政策解读:

切糕不是单纯的社会治安问题,它反映的是中国的问题。这一切的根源,是

中国政策所明确的,把本国公民按照“民族”来分开,然后分别治理的思路。

切糕事件的本质就是民族问题,但是现在的舆论环境决定了,虽然大家都知道是怎么回

事,但没人敢公开谈论。不少人可能知道少数“两少一宽”,即对少数民族的犯罪

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这从法律上确定了针对汉族的歧视性政策。

所谓“两少一宽”,即中共中央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的:“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

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对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两少一宽”政策,是《中发〔1984〕

第5号文两少一宽件》规定的,即:“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杀少捕‟,在处理

上一般要从宽。”怎样理解这项刑事政策呢?我们认为:(1)所谓少捕,是指少数民族犯罪分

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外附加刑时,根据具体案情如果在可

处徒刑也可适用更轻刑罚时,就应当坚持不适用徒刑,因此“少捕”仅指轻罪而言——这是从

《刑事诉讼法》第40条关于逮捕人犯条件的规定中引导出来的;(2)所谓少杀,是指少数民

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罚有死刑,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坚决适用“死缓”,因此少

杀仅指性质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3)所谓从宽,是指在法定刑范围内和法定刑基础上处

罚从宽,不是宽大无边;(4)这项政策的要求是少杀少捕和一般从宽,不能理解为不捕不杀,

也不是一律从宽。因此,对于那些罪大恶极,顽抗到底,或者罪行虽轻但拒不悔改的少数民

族犯罪分子,该捕则捕,该杀则杀,也是这项政策的要求。

这是我国的民族刑事政策,民族刑事立法应当将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使之具体化、条

文化。“两少一宽”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处理从宽。处理从宽包括刑事

司法上的从宽和刑事立法上的从宽。在刑事司法上的从宽,包括刑事诉讼程序上从宽,定罪

上从宽,量刑上从宽和刑罚执行上从宽。处理从宽包括刑事司法上的从宽和刑事立法上的从

宽。在刑事司法上的从宽,包括刑事诉讼程序上从宽,定罪上从宽,量刑上从宽和刑罚执行

上从宽。

在司法上从宽的面较广,只要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一般该从宽都要从宽。但处理

从宽也不是一律从宽,对于罪行特别严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就不

能从宽处理,相反,应当依法严惩。在刑事立法上的从宽,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刑事司法上

从宽经验的科学总结。

政策分析:

我个人认为,这一政策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两少一宽政策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造成民族间司法地位不平等,使

得对于少数民族的刑事犯罪难以处理,同时造成对少数民族中守法分子的逆向淘汰,降低少

数民族素质,使少数民族遭受“污名化”,加强民族间隔阂,最终起到了挑拨汉族和少数民

族之间关系的作用。

这项政策,第一从制度上为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获得优惠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两少

一宽”政策的基本精神,从宽包括司法上的从宽和立法上的从宽。包括刑事诉讼程序上从宽,

定罪上从宽,量刑上从宽和刑罚执行上从宽。对于"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来说,这无疑是优

惠,甚至成了免死金牌。第二从执行上为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应当“少捕少杀”、“在处理上

一般要从宽”。按照“两少一宽”政策的基本精神,对于少数民族中犯罪分子的处理,同罪

行和认罪态度最相类似的汉族中犯罪分子的处理相比较,一般要适当从宽,并要坚持少捕少

杀。

“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出台及适用20年,对汉族来说毋庸置疑是不公平的,为了顾全

大局,可以在社会福利、教育、医疗上对少数民族给予照顾、支持是应该的。但是在刑法上

也分三六九等,这种“中国特”的刑事政策是否违反法律最核心的公平原则?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的宪法精神又如何解释?显然,这一政策是对司法独立权的严重干涉,不利于当前政

治体制改革。汉族作为一个主体民族,不能和其它民族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对我们梦想

的“中华民族”是无益的,同样律法的宽大也不利于少数民族移风易俗,不利于民族团结,

近年多发的少数民族地区体事件,与这一政策不无关系。

任何一项法规政策,最终的目的肯定是奖励好人,惩罚坏人。如果奖励坏人,惩罚好人,

那么到头来一定要出大事。不公平的法律,这本身就是在奖励坏人。某些小偷仅仅因为自己

的民族身份,抓了就放,所以他一点都不担心偷窃失手被惩罚,这必然会助涨他的偷窃行为。

与此同时,这一小撮坏人的不良行为,必将败坏整个民族的名声。人们一谈到某族,第一反

应就是小偷、、不诚实、强买强卖。这样一来,民族还能团结吗?

民族问题根本就是无解的,看看现在世上那么多的战火和冲突,绝大部分都是种族之间

的冲突。想通过某种政策来解决民族问题,到头来只会适得其反。比如上文所说,汉族搞计

划生育,某些民族就不需要计划生育,这使得该族越生越穷,越穷越生。大量贫穷的年轻人,

必定会导致社会不稳定。

不平等的,使得一些汉族故意更改自己的民族。有研究说,到2015年,新生

儿中少数民族有望首次超过汉族,0-14岁的人口中,少数民族比例有望达到50%以上。真

的会有这么多少数民族吗?其实都是汉族人为了享受优惠政策,比如高考加分,硬把自己改

成了少数民族。父母中只要有一个少数民族,孩子都是少数民族,这人口能不增加么?

案例总结:

对于一个完全无解,却又客观存在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个人的看法是,应该尽量的

淡化民族的概念。我有不少同学是少数民族,但是如果你不去查他的身份证,你根本就不会

知道他是少数民族。这样一来,还有必要区分民族吗?我认为,全中国就只有一个民族——

中华民族。要想解决民族问题,唯有淡化民族本身。同时,在取消过度倾斜的政策的前提下,

我们不能一味搞“大汉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少数民族语言和习惯,推广

汉语,公平竞争。

汉族不是一个血缘性的民族,或者说,汉族从来就不是一个纯种的民族,历史上有过多

次民族大融合,因此汉族还不如说是一个民族的集合体。汉族和汉朝有莫大的关系,汉朝的

人自称汉人,然后有了汉族。最初的汉族是指炎黄帝的华夏族,此后陆续加入了东夷族、苗

蛮族、百越族、西戎族、北狄族。接着又同化了匈奴、鲜卑、乌丸、氐、羌、契丹、党项、

女真。如此多的民族,最终变成了今天的汉族。为什么还要分民族呢?取消,淡化

民族本身,未来不再有少数民族,只有一个中华民族,这才是最终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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