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在大学教育中的融合
OntheIntegrationofEconomics,ManagementScienceandJurisprudenceintheUniversity
Education
江蒲
【摘要】当前,各传统学科正热衷于本身的困境及出路的探讨,但由于受本专业知识的局限,
这种努力显得相当困难,而寻与相邻学科的沟通未尝不是一种思路。本文认为,经济学的
实践困境、管理学的理论困境和法学的教育困境是三个困境典型,但他们可以从沟通和借鉴
中到出路,因为它们在各自具有学科差异的同时,又具有研究对象的交叉性、价值理念的
相容性和研究方法的互动性几个紧密联系,本文探讨了它们的相互关系和沟通渠道。
【关键词】学科困境学科融合交叉性相容性互动性
【全文】
目录
第一部分高校经、管、法专业教育考察及改进设想
一、人才断层和知识割裂现状与教育目标差距
二、大学教育评价标准与现状改进的思考
(一)培养目标的科学化程度
(二)课程设置的合理化程度
(三)学生素质的提高与个性发展的实现程度
第二部分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的困境及出路探讨
一、经济学的实践困境
二、管理学的理论困境
三、法学的教育困境
四、三学科的出路探讨
第三部分三学科融合的基础
一、研究对象的交叉性
(一)经济学与管理学在研究对象方面的联系与区别
(二)管理学与法学在研究对象方面的联系与区别
(三)经济学与法学在研究对象方面的联系与区别
(四)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研究对象的交叉区域
二、价值理念的相容性
(一)三学科不同的价值目标体系
(二)公平与效率在三学科中的显性和隐性状态
三、方法理论的互动性
(一)经济学方法论的开拓性
(二)管理学方法论的融合性
(三)法学方法论的规范性
第一部分高校经、管、法专业教育考察及改进设想
一、人才断层和知识割裂现状与教育目标差距
正值我国加快经济发展节奏,力促经济腾飞的时代,一方面企业、机关等用人单位求贤
若渴,而另一方面学校毕业生普遍面临就业困难的窘境。毋庸置疑,这说明教育的成效与现
实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这不能不强烈地触动我们进行教育改革的欲望。社会要求复合型、
开放型、德才兼备的人才,学校虽然也都将此作为教育的目标,但真正达到此目标却绝非易
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指出,我国“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教育
的任务可以概括为:学校要“吸收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
历史文化传统”。
教育目的与高校培养目标有密切关系。教育目的是有层次的,它分为国家的教育目的、
学校的培养目标和学科的教学目标。国家的教育目的反映着国家的理想,是国家对培养什么
样人才的总要求,它制约着教育制度的制定、教育内容的确定、教育与教学方法的运用等,
对一切教育工作都具有指导意义。各级各类学校在具体培养复合各种领域和各种层次的人才
时,都必须努力使学生符合国家的总要求。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各级各类学校对所培养人的特
殊的要求,是在符合国家总要求的前提下,由特定的社会领域,(如教育工作领域、商业领
域、制造业领域、医疗卫生领域等)和特定的社会层次(如劳动阶层、熟练技术阶层、一般
管理层、高级管理层等),以及受教育对象所处的学校的级别(如小学、中学、高中或大学)
的需要所决定的。为了满足不同行业、不同社会层次的人才需求和不同年龄阶段受教育者的
学习需求,各级各类学校在研究本校学生特点的基础上,又都制定了自己的培养目标。各学
校的培养目标又是通过实现该学校设定的各学科的教学目标来实现的,三者的层次结构是紧
密相连的,每下一个层次都是实现上一个层次的手段。因此,要完成教育的使命,教育目的、
培养目标和教学目标是教育工作者必须联系起来思考和设法实现的任务。
教育法给教育事业提出了至高的要求,也给予了无限的空间。作为实施高等教育的大学
应努力实现教育的目的。然而,实现教育目的需要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为指导,一
切急功近利的教育思想和狭隘的教育理论都不能帮助教育目标的实现,并且还具有负面作用。
比如,在经济发展的紧迫时期,大学教育很容易将基于社会需求分析的人力资源理论作为办
学指导方针,实施了一系列的狭隘的教育策略,结果导致人才的创造能力、思维能力以及自
我持续发展的能力低下,国民整体素质也不理想的结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教育的可持续
发展是紧密相连的,而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是需要有机联系的、丰富的文化和科学知识作为底
蕴的。在急功近利思想指导下,忽视素质教育和个性发展教育,对知识进行切割式的供应,
必将导致人才的断层、知识的断层,最终导致文化、科技乃至经济的断层。
二、大学教育评价标准与现状改进的思考
作为现代大学的办学理念,现代大学应同时是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服务机构。评价大
学的标准实际上有模糊标准和具体标准两种。模糊标准是一所大学的精神气质及其成就对社
会乃至世界的影响程度,即所谓大学的名气。名气来源于某学校的毕业生的成就声望和学校
的学术声望。学术声望能反映出大学的教师的学术水平与能力,培养出优秀的学生是优秀大
学的声望的根基。具体标准是指大学教员的素质、学生的素质、常规课程的广度和深度、师
生人数比例、大学硬件设备的质量以及整个学校的学术竞争地位等。然而,不论依据模糊标
准还是依据具体标准,对于一所学校的评价不可能得出两种结果,这说明,先进的办学理念
必须与先进的教育手段相结合,使之具体的深入到教学的过程当中。对于学校教育的具体标
准的考察可以反映为培养目标的科学化程度、课程设置的合理化程度和学生个性发展的成熟
化程度几个方面的教育质量。根据本文目的的要求,以下考察前两者的状况。
(一)培养目标的科学化程度
大学的学生培养目标应是学校办学理念的具体反映,也是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它
起着贯彻办学理念的指导作用。我国有些大学的现行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却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所确定的目标比较抽象而单一,或者过高,或者过低,缺乏层次性。以下试举两所大
学的三个专业的培养目标加以说明。
例一:经济学专业。甲大学的经济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注重提高学生的实际经济工
作能力,培养理论功底扎实、适应性强的开放型、创新型、综合型经济理论和经济管理人才。”
乙大学的培养目标是:“施行专通结合和复合型人才教育,以增强学生的适应性,加强基础
教育,拓宽专业口径;合理设置和安排课程体系,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注意知识、能力和
素质的协调,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的人才。”
例二:甲大学国民经济管理专业对培养目标的表述是:“国民经济管理专业主要培养掌
握经济学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熟悉我国经济政策和经济管理实践,了解世界经济动
态,能够独立从事经济政策分析和解决实际经济问题,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适应能力的高
层次、复合型专门人才。”乙大学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21世纪经
济社会发展需要,系统掌握宏观经济管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专业技能,通晓相关应用学
科主要理论和方法,综合素质高,富有开拓精神,有较强协调能力的战略性、复合型、创新
型高级专门人才。学生毕业后能胜任各级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综合经济管
理、相关行业研究机构和各种社会经济管理中介组织及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工作。”
例三、甲大学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系统的法律专业
知识;能够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及论证才能;掌
握律师实务、司法鉴定、法医等技术知识;使学生成为既能从事立法工作和司法实务,又能
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乙大学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以适应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为宗旨,以本校在经济、管理人文学科方面
具有的交叉综合优势为依托,培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知识结构全面,具有厚实的法学理
论基础、宽广的法学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强,能广泛适应社会需要的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
应该相信,这两所大学基本上是根据自身的实力决定学生的培养目标的。但是从以上表
述来看,他们所制订的培养目标令人感到雷同和抽象,缺乏特以及具体标准,所谓复合型、
开放型、全面高素质的人才培养目标显得空洞而缺乏说服力。
为了改善目标确定上的缺陷,在确定大学生培养目标时至少应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在
强调学科融合,培养复合型人才的同时,首先要明确不同学科之间的区别。例如经济学与管
理学在实践中虽然是密切联系的,但是在学术领域是有不同侧重的,培养目标也应当显示出
它们的区别;第二,理论与实践是学生具有的两种潜在的能力或偏好,学生往往在经过一段
专业课程的学习之后才显示出其能力的倾向性,学校不能也不可能将学生塑造成一个模样,
应当给学生预备好个性发展的空间;第三,信息化社会的知识骤增已经给学生造成了心理压
力,在硕士学历教育普及化的状况下,大学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应将本科与更高学历的要求加
以区别。况且,大学向社会公开的培养目标实际上是学校对社会的宣言,因此,科学的求实
精神是必要的;第四,笼统抽象的培养目标对于学生和教师都缺乏指导作用和深刻印象,以
至于在实际教学中没有明确的培养目标,所以应当有较为明确的量化标准作为参考系列。
有一项研究报告设计了一个法学专业学生综合素质评估指标体系,该体系将各种指标分
为三个级别:一级指标分为品德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和身心素质;二级指标对一级指
标进行分类,比如,将能力素质划分为思维能力、实践能力、表达能力和创新能力;三级指
标将二级指标具体化,如实践能力分为有较强的收集、分析、判断和采信证据的能力,正确
确定案件性质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熟练组织和驾驶庭审活动的能力,出庭公诉的能力,
担任案件辩护和代理的能力,准确提供法律咨询的能力,正确阐释法例和适用法律的能力,
掌握文件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等等;并设有分值,以便对照考察
和评价。将这样的培养目标贯彻到教学中,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和教师的正确
教学方向,还能减少教学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而还会无形地保证整个教学过程顺利实
现计划,比起抽象笼统的目标设定可能会有令人刮目相看的效果。
开展和提高对学生的素质教育的前提是提高教育管理者的素质。反省我们这么多年的教
育效果,可以认为,与其教导学生该怎样做,不如给学生指明目标更能发挥学生的主动性,
建立有效率的教学机制能使我们面临的许多教育方面的困难都迎刃而解。我们应当相信学生
具有自觉甄别和吸收知识的能力,学校和教师的责任是给学生适当的引导,制定科学的培养
目标并使之深入学生的内心世界,这是引导学生的首要步骤。因此,每所大学,确定每个专
业所要培养的学生的目标应当视为一项重要的具体的规划工作,而不能单纯凭想象而将它仅
仅变为一种没有具体的分目标的口号。
如前所述,培养目标应当是一个有层次、有系统、切合实际的具体的素质标准体系。根
据各大学的教育能力,培养目标应当分为基本素质和专业素质两类。基本素质是一所大学对
所有本校学生在毕业时应当达到的统一素质要求,它包括学生的道德素质、身心素质和基本
的知识与能力素质。专业素质是在基本素质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专业的特点而提出的特殊的
素质要求。当然,无论基本素质和专业素质都不能做狭隘限定,为此,还需要制定综合性的
总目标,所有基本素质和专业素质目标都应与总目标相一致,以实现总目标为最终目标。
(二)课程设置的合理化程度
课程设计是课程结构的编制,包括课程体系结构整体的编制和具体课程的编制。前者主
要解决依据培养目标设置哪些课程和如何设置这些课程的,它涉及到基本的理论要求和不同
形式的优化组合;后者主要解决课程标准问题,同样涉及到基本的理论要求,包括不同形式
课程的标准。本处只讨论课程体系结构整体的编制问题。在课程设计的前提下进行的教师的
教学活动是实现大学培养目标的日常活动,课程设置环节制约教师的教学策略和教学方式,
也必然会影响教育的效果。为了培养专通结合的复合型的全面发展的人才的需要,就要改变
专业设置过细、课程安排不够合理、教学手段简单落后和考试方法单调陈旧的弊端,并且,
不仅要改进学科课程,还要改进实践课程和潜在课程,因此重新调整课程设计是一项复杂的
任务。
根据教育理论的要求,课程结构的编制要符合合目的性、合科学性、合发展性的基本要
求。在此以一所学校的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课程结构设计为例。
该校各专业大学本科四年全程教学计划分为课堂教学环节和实践环节,课堂教学的总课
时为2380学时,实践环节中,军训为3周,毕业实习为8周,毕业论文为6周,另设有学
年论文写作要求。课堂教学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必修课中又分为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
业课。该校以上三个专业的公共课部分主要有大学英语、语文与写作、体育、计算机应用基
础、数据库及其应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思想概论、理论概论、当代世界
经济与政治、思想道德修养、形式与政策、军事理论。
该校经济学的专业基础课程有: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政治经济学、微观经济
学、宏观经济学、金融学、财政学、会计学和统计学。专业课设有:中国转型经济、世界经
济、国际经济学、计量经济学、经济学说史、发展经济学。选修课设有:法律与经济学、资
本论、当代经济学流派、经济思想史、经济史、新制度经济学、计算机新技术、学科发展前
沿专题、国际经济合作、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比较经济学、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电子商
务市场营销、财务管理、证券理论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港澳台经济、跨国公司经济学、
国民经济管理学、国家发展计划。
该校管理学的专业基础课程有:政治经济学、管理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管理
信息系统、统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济法、市场营销。
专业课设有:运筹学、组织行为学、项目管理、管理系统工程、战略管理、运营计划与控制。
选修课设有:管理心理学、管理决策模型与方法、国家税收、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投
资、人力资源管理、管理思想史、财政学、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质量管理、应用博弈论、技
术经济学、经济计量学。
该校法学的专业基础课程有: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专业课
设有: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商法学、知识产
权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专业选修课设有:法哲学、中国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比较宪法学、现代西方司法制度概论、比较法总论、法律社
会学、立法学、犯罪学、监狱法、犯罪心理学、证据学、司法文书、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
律师与公证、行政复议法、当代中国地方制度、海商法与海事诉讼法学、国际投资法、国际
贸易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关系史、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技术转让
法、世贸组织法、国际税法、中国区际冲突法、国际人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继承法、公
司法、金融法、证券法、保险法、比较民商法、物权法、竞争法、企业法、劳动法、环境资
源法、财税法、房地产法、社会保障法、票据法。
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各专业课程划分过细,导致知识分割,不利于学生开展纵横交错
的综合性、创造性思维,使学生知识僵化,教师难于创新。相关课程都要重复讲解有关联系,
造成师生的人力与课时的浪费。学生听课时间过长,而从事思考、创作和实践的时间极为缺
乏。以下试分析以上资料加以说明。
经济学专业的课程安排中,经济学说史、经济思想史、经济史都属于史学系列,同属一
个专业的历史内容是相互密切关联的,分离成不同课程就分裂了经济思想学说对经济发展历
史之间的重要联系。同样,当代经济学流派、新制度经济学、学科发展前沿专题、资本论、
博弈论之间都有方法论上的关系,世界经济、国际经济学、国际经济合作之间具有世界性的
共同特征,中国转型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发展经济学、国家发展计划、国民经济管
理学是专门研究中国问题的课程。
管理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中,由于管理学本身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体系,除了大致的概
貌以外,管理学是由各种理论构成的理论丛林,因此管理学与管理思想史合并为一个课程较
为有利。属于决策类的运筹学、管理决策模型与方法、应用博弈论等可以决策学名义加以系
统化。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属于要素管理范畴。项目管理、管理系
统工程和运营计划与控制等属于控制类,可以控制学的名义加以统合。组织行为学管理心理
学也可以有意地加以结合。市场营销与没有开设的企业文化创新以及成本费用与利润管理等
课程内容也可以组合为营运管理进行专门讲授。
法学专业的课程中也有同样问题,如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割裂,西方法律思
想史与外国法制史的割裂。还可以组合的有: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和
行政复议法;当代中国地方制度与中国区域冲突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技术转
让法;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公司法与企业法;金融法、证券法与票据法等。
在公共课中,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思想概论、概论;
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和形势与政策等,都应当基于同样的理念进行整合。
注重知识教育,忽视能力教育是我国教育目前面临的巨大问题。不仅如此,它还直接导
致了在知识教育工作上的低效率。为了弥补基础课程设置过细而融通课程缺乏这一缺陷,学
校开始推行双学位制,由此占用了学生太多的休息时间。要寻一个良好的改革策略,如果
以教学内容之间的内在联系为课程设计的依据,对目前的课程设计进行改革,通过简化与整
合原有课程设置,使教学方针在具体的实施方案中得到明朗的体现,活跃课堂教学方式,让
教师可以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并让学生进行各种课题的探讨,还可以开设定期的数名专家座谈
公开课,学生将会有更开阔的思路和更多的课外时间完成教师布置的或者自命的课题,如此
才能达到培养开放型、国际型、复合型、应用型等人才要求的目标。
根据以上考虑,本文提出以下本科教育课程设置的基本框架:
第一年:基础知识教育。开设公共基础课程和三通基础课程。
第二年:专业知识教育。开设专业基础课程。
第三年:通学知识教育。开设专业内综合课程及通学课程。
经济学专业:经济管理学、法经济学、与本专业及方向对口的法学和管理学课程;
管理学专业:管理经济学、与本专业对口的法学和经济学课程;
法学专业:法经济学、与本专业对口的经济学和管理学课程。
第四年:综合能力教育。专业实践课程和论文写作。
本部分小结:
1、实行目标管理的教育管理模式。给学生指明更加明确具体的目标,将每个专业所要
培养的学生的目标科学化、具体化,并使之成为学生的学习的考核标准。
2、进一步优化本科全程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在第一年的基础知识教育中就开设三通
基础课程;在第二年的专业知识教育中,以专业基础课程为主;在第三年的通学知识教育中,
开设专业内综合课程及三学科的通学课程;在第四年的综合能力教育中,以专业实践课程和
论文写作课程为主。
第二部分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的困境及出路探讨
大学教育正面临着如何应对人才市场对复合型人才需要实施教育的问题。所谓复合型人
才,是一种由多种知识结构和能力构成的人才。它是在当代科学技术呈现出整体化、综合化
的发展趋势,众多的边缘学科、横断学科、交叉学科相继出现的条件下对人才的知识、能力
结构提出的一种新模式。这种复合型人才,在知识结构上,应该是较宽的知识结构和精深的
专业的统一;在能力上.应该是理论研究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的统一;在意志品质上,应该是创
新精神和求实态度的统一。
人类社会活动的丰富多彩决定了研究人的行为的科学的方法灵活多样,研究方法或工具
的采用取决于研究的对象和目的。就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的整体研究方法来说,经济学属
于观察性科学,管理学属于经验性科学,而法学则属于规范性科学。每一种学科都是整个科
学领域的分支,作为为人类需要服务的科学,它的每一个分支虽然都有自己特定的研究领域,
但同时他们也与其他学科以及社会生活紧密相连,如果忽视了这些联系,学科研究就具有了
封闭性,严重者将产生特定的学术困境。
一、经济学的实践困境
观察性学科可以形容为“纸上谈兵”,观察者可以借助假设前提高谈阔论,无所不往。但
是经济学家的本意还是想通过研究和宣传,让自己的思想对国家政策、企业决策和个人生活
的实践产生指导作用,不过指导作用的大小归根到底又取决于假设前提的真实程度。纵观西
方经济学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从亚当•斯密假设“经济人”开始,西方经济学家一直从观察
家的角度创造和发展经济学理论,并试图指导经济生活。经过两个世纪的从古典经济学派到
新古典经济学派,直到现代西方经济学的补充、修改和完善,整个过程都是探索如何将基于
假设构建的理论符合经济生活的实际。然而至今为止,经济学仍然面临之一系列实践问题。
从结果看,它的困境反映在对经济发展的预测的准确性和对预测结果的检验方法的确定
上。经济学的预测困难在于经济学与经济实践之间难以消除的相互作用。经济活动是人的活
动,以一少部分人的智慧预测大多数人的行为结果,其预测的可信性是难以证实的。并且,
经济学家还希望通过预测影响经济的发展,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们也希望通过经济学家的预测
避免它们所不希望的后果发生,这样一来,预测与预测结果是永远不能吻合的。但是不能否
认作为一种科学的经济学并不是完全以人的意志作为分析依据,而是根据现实的社会的政治
经济制度背景和客观的生产力条件进行预测的,因此,经济学家预测经济的发展趋势是可行
的。只要承认经济预测的模糊性,对预测结果的检验也就不能苛刻了。
从原因看,结果的困境是由于理论分析前提的虚假性导致的。经济学的假设是对人性中
的趋利性倾向的加以肯定以便与经济分析的利益最大化目标相符合,但现实的人性是复杂多
样的。它包含人具有动物本能的自然属性和人受社会影响的社会属性两个方面。自然属性简
单而稳定,社会属性则复杂并且富于变化。由于人的本性决定着人的行为动机,因此,经济
学便以人性假设作为学科中人的行为分析的逻辑起点。人性假设越单一,理论体系就越容易
严谨,不过由于人性实际上是复杂的,所以人性设定越是单一,其形成的理论距离现实就越
远。尽管经过修补可以做一些改善,但这样学科体系内部是存在矛盾的,最终可能被根本否
定。
利己性是人的自然属性,单一而且稳定,经济学的主流学派将人性定为单一的“理性经
济人”,因此经济学能形成精致而庞大的理论体系。但其人性假设受到来自多方的,特别是
有限理性决策论、经济博弈论和新制度经济学从理性的有限性、理性的交互性和过程性、理
性的制度制约等方面的挑战和修正。这些挑战和修正并不是要推翻“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而
只是通过修补性论证,完善经济学理论,形式上,他们使得经济学理论大厦越来越牢固,越
来越壮观。而事实是:除了人以外,其他地球生物都老老实实地顺应自然规律的安排,其自
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都比较简单,人类把它们视为低级动物,而人类自己因为具有丰富的思想
就自认为是理性的,并且不肯顺从自然,总想战胜自然,超越自然,但其行为符合自然规律
时就成功,否则就遭到自然规律的惩罚。可见,有思想的人类是高级的,但其思想却也是最
不可把握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人的行为是最没有规律所以人也是最不理性的动物。因此,
以人性假设为核心前提而成立和发展起来的经济学,其理论的实践困境是经济学的人性假设
前提自身造成的。它的困境要由博弈论、非线性理论以及非均衡理论等更贴近现实的方法论
来解决,而这种解决途径与法学、管理学的现实主义精神是一致的。
二、管理学的理论困境
严格地说,经验性科学不是标准意义上的科学。经验是指由实践得来的知识和技能,它
往往只能适用于某种具体的情境,管理学发源于对管理经验的总结和抽象,但到目前为止,
还没有形成反映管理活动的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因而被称之为“弱科学”。在管理学家们力
图将管理学科学化的过程中,却形成了管理学的学派纷争、理论林立的局面,这便是管理学
的理论困境。
有学者分析了管理学科学化面临的致命弱点,一是管理理论或原则具有模糊性缺乏对管
理实践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二是管理学缺乏统一的研究范式和有效的管理知识积累模式。因
此,它不符合科学要有研究立场和研究对象的客观性要求,要有可检验证实性、逻辑一致性、
知识可积累性和方法简练性的规范要求,以及要有广泛性、有效性和精确性的科学结论的要
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赫伯特•西蒙曾尖锐地指出:“目前的管理描述过于简化、肤浅和
缺乏现实性。……除非管理描述本身能达到更高的学术水平,否则我们就无法设想在建立和
验证正确的管理原则方面,会有很大的进步”,“流行的管理原则有一个致命的弱点,那就是,
它们像谚语一样,总是成对出现。无论对哪个原则来说,我们差不多都能到一个看来同样
有道理、同样可以接受的对立原则”,“那些被普遍承认的管理原则存在着内在模糊性和自相
矛盾的缺陷。”管理理论研究似乎难以有大的进展和飞跃。
为了实现科学化的目标,管理学学者们模仿经济学的研究方式,尝试了各种人性假设方
案,有“经济人”、“社会人”、“自我实现人”、“复杂人”、“文化人”以及“学习人”等,但是没有
一个学派拥有足够的说服力吸引其他学派的赞同。这不能说管理学学者比经济学学者缺乏科
学态度和接纳不同观点的胸怀。实际原因在于管理学的研究对象——管理是一个具有宽泛含
义的不确定的概念。其复杂性表现在:首先,管理活动中的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都是具有
复杂个性的个人,他们的多样的、不确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作用于同一个组织时,哪怕
只有个别人的特殊行动都会改变整个组织的行动效果;其次,组织中的个人和组织本身有着
不同的价值目标,由于前项的个性差异使得不同主体的价值目标的协调难得有统一的规律;
第三,组织管理的外部环境的变量太多。以假设方式进行的科学分析通常不可以有两个以上
的变量,而管理学的实践性很强,仅凭研究游戏规则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既然管理学的
研究对象有着以上性质,为什么管理学要模仿事实上也只有科学外观的经济学那样,硬要实
现所谓科学化呢?
有学者提出以企业管理为管理学的核心可以作为使管理学缔造管理学帝国,走出丛林的
希望之路。这无疑是具有合理性的独到见解,因为企业是最主要的社会经济组织,可作为微
观管理的典范模式。可是事与愿违,在一百多年的管理学发展过程中,管理学界非但没有如
有些管理学家预期的那样形成明确的管理学一般理论,反而学派内部不断裂变,学派数量越
来越多,哪一派都不能彻底否定另一派的理论。管理学界把这种“繁荣”景象视为“烦恼”景象。
三、法学的教育困境
法学虽在研究方法上较其它二者成熟,但法学的教育制度却因各国社会的政治、经济、
文化传统的不同存在较大的差异。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都已经形成了成熟的教育模式,
而我国的法学教育事实上从开始就存在理念上的错误,直到最近才显示为人们关注的大学法
学教育的困境,即法学院毕业的大学生整体上不具备适应社会工作的能力,也不能期待他们
在漫长的职业生涯中坚持一个“法律人”应有的专业操守。其原因有大学的,也有社会的。
从大学原因来看,大学的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培养以严密的思维能力和正直人
格的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法律人才应当是高素质的精英式的人才,但是目
前我国法学人才教育却存在与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不相符的严重问题。在传统的对口教育和
专才教育模式的影响下,我国法学教育还存在着教育结果与教育目标不相符的局面。专业设
置过细导致的课程范围狭窄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开放性思维,同时学生在泛泛而学的状况下,
没有形成有目标性的良好知识结构。
从社会原因来看,我国从小学到中学采用的应试教育方式,使得学生多数学生在社会经
验、思维空间、自主能力方面的发展都受到限制。年龄不到二十岁的青年直接进入大学学习
既具有高度的学术性,又具有强烈实践性的法学的他们,在学习过程中处境被动是不难理解
的。教师也难以开展更为灵活生动的教学工作。很显然,要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必须
改革教育模式,以新型的专业设置、课程安排、教学方式、考察目标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而在操守方面,如果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没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学生即
使拥有伸张正义的雄心壮志,最后也将难免与世俗同流,这是大学教育力所不能及的。
四、三学科的出路探讨
在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的发展过程中,特别是随着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的
扩展,各学科的学者都不断地以更开阔的眼界研究它所涉及的领域。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的拓
展特别吸引眼球,博弈论、非线性理论以及非均衡理论等研究方法使得经济学更贴近现实,
而这种思维方向与法学、管理学的现实主义精神是一致的。这说明,随着时代的发展需要,
学科间的借鉴和融合已经呈现出一种趋势。
管理学要走出困境似乎比较困难,但换个角度看却未必尽然。经济学学派研究的研究对
象——经济人是在一个统一市场的大范围之内,各学派之所以批判和修正它,是因为各派都
共同关心它。而管理活动是各种组织都存在并且又不愿意忽视的研讨对象,非企业性组织如
政府机构、各种社会团体都有各自差异很大的管理要求,即使企业管理成为管理学的核心,
其他形式的组织也不会关心企业管理胜过关心自己组织本身,个人对组织的目标管理的关心
通常也不会胜过对自己的目标管理本身的关心。各种管理学分支完全可以游离于管理学体系
之外,因此理论丛林现象是管理学自身难以克服的困境。
管理学的出路首先在于要面对现实,管理学没有必要走经济学走过的形而上学的老路。
管理学也不是“弱科学”,而是“软科学”,是有韧性的科学,对管理的丰富解释充分说明了这
一点。但管理学走出困境的出路的确是要借鉴其他学科的方法和经验,下面以相邻的经济学
和法学两个学科的学术经验作为参考坐标,探讨管理学问题的一些解决方法。
首先从研究对象维度看。特定的研究对象是一门学科成立的基础,确立一个法律部门首
先确立它的研究对象,这是古老又常新的法学已经成熟了的学术研究方法。而相对来说新兴
的经济学和管理学从一开始就忽视了这一基础工作,以至于学科体系的形成还要走过一段摸
索过程,先发展了一百年的经济学已经接近完善它的研究对象了,而管理学还处在不明阶段。
这三个学科中,经济学偏向于单个主体的选择活动,实际上经济学是研究人的趋利心理的学
科,管理学主要以管理决策行为为研究对象,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或法律制度。三者
的研究重点可以分别定性为人性、行为和事物。这种定性对于研究取向维度和研究假设维度
的确定至关重要。
经济学并不以人的所有属性为研究对象,只是就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利己性为人性基
础,在假定这个核心前提以后才可能进行经济学理论研究。由于这是一个不现实的假设,经
济学的研究取向是靠强烈的学术精神支撑的,尽管这种精神使得经济学曾经严重脱离现实,
却利用纯自然科学的方法,帮助经济学构建了可观的理论体系。基于前面对人性假设的论述,
经济学对于利己性的“经济人”假设比具有利他性的“社会人”、有修养的“文化人”、有上进精
神的“学习人”等的假设都更接近人的本性,属于比较稳定的自然属性,因而其理论大厦得以
建立。
相比之下,管理学对人性的假设主要属于人的社会属性。人的社会属性比较容易受人的
自然属性和其他社会属性的影响而动摇,因而管理学在研究假设方面遇到的问题必然是基本
假设飘忽不定与核心概念缺乏,这是难以改变的。既然如此,为什么一定要有一个不实用的
核心假设呢?如果说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是金字塔式的,为什么管理学的理论就不能是扁平式
的呢?并且与经济学相比,管理学的研究取向也应当是实用,而非建立一个空中楼阁。为了
使管理学对社会实践的指导更具有科学根据,管理学已经借助了经济学的大量研究方法,可
以解决一些假定方面的不足。同时,管理学还可以问鼎法学,为什么不改良法律制度使管理
学学院派人士能够为了学术而学术呢?
相比之下,法学对人性的研究则更是处在单一人性设定方式的另一端,即身份设定,这
是十分理性而客观的设定,不是假定,如果比照假定,那也是十分现实的假定。由于法律制
度涉及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法学既研究人的自然属性,也研究人的社会属性。在这种
前提下,法学不可能对人性提出单一的假设,从法学研究产生开始,对人性的研究就分配在
各个法律部门当中了。由于民事活动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活动,人从出生到死亡都是作为一
个独立的自然人存在,所以,民法学对人的“自然人”属性的确定是再恰当不过了。由自然人
组成的集团则拟定为“法人”。其他部门法中对人的身份的设定都是这两个设定的延伸,如宪
法中的公民,刑法中的罪犯、行政法中的行政相对人、诉讼法中的当事人等。
现在法学研究过程中引进经济学的效益分析方法是借鉴经济学理性思维一种非常积极
的探索,但有人主张法学研究也要对人性进行假设的提法容易导致误解。其实,法律规则本
身是由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三者缺一不可。但是这种假定是对法律所要调整
的社会关系的具体情景的假定,其中包括对各种情境中人性表现的假定,可能是善意的,也
可能是恶意的,为的是设定不同的行为模式与相应的法律后果之间的联系,以便实现法律的
预测功能、评价功能和指导功能,这与整个法学研究就人性进行假设是完全不同的。所谓“法
律人”概念的设定对于法学教育具有一定的目标指定作用,而对于法学研究却意义甚微。所
以,不同于探索并揭示纷繁复杂又看不见的经济规律的经济学,也不同于可以分别适用于不
同情境的管理学,作为研究具有适用统一性和权威性的法律的法学,其方法论不主张在对法
学进行整体研究时,以片面的人性假设为前提。法学研究应当吸取经济学和管理学研究的教
训,不应将法学研究引入困境。
而法学教育要走出困境,首先重要的是改变粗放型的教育模式。目前我国各高校都各自
一套教学质量管理体系,但从运行情况来看,普遍在客观性、合理性、科学性等方面还存在
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上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审核。因此,以ISO9000
国际标准为依据,建立先进科学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使我国高等教育实现国际化。同时根
据各学校、各学科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合理模式,法学教育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事实上
也是管理学的目标管理经验,将教育对象进行分类。如分清专业人才教育与普法教育各自的
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可以分为以下目标:法官、检察官、律师、
公务员、高级企业管理人员等。按照目标的要求设置学生课程表。学生随着学年的进度选择
自己的目标。普法教育是为了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常识而面向法学专业以外的人
们进行的广泛的法制教育。在大学里,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法学通论课程虽属于普法教
育一类,但却是比较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教育。为了提高这些知识在培养学生思维能力和处
理问题能力方面的效用,就需要将法学知识和学生的本专业知识结合起来,取其所需,因材
施教。总之,教师和学生的职责和任务目标的明确化,是学校的教学模式科学化的必然要求。
本部分小结:
1、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学科困境的产生意味着该学科有不符合社会需要的问
题存在。
2、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反省问题,谋求解决的好方法是考察相邻学科,寻求解决的
药方。
3、事物的发展规律是螺旋式上升的。学科融合不是学科混合,而是在学科细分过程中
实现学科融合。
第三部分三学科融合的基础
三学科既研究人与人的关系,也研究人与物的关系,但研究人与物的关系归根结底还是
要解决人与人的关系,这是三学科作为社会学科领域的共同特征。然而,由于研究方法及目
的等的差异,使它们形成密切联系的交叉关系。作为融合的前提,首先我们要承认三者之间
是存在区别的不同学科,而作为融合的基础,更要研究它们之间的关联性。
一、研究对象的交叉性
(一)经济学与管理学在研究对象方面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
经济学界对于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的表述并不复杂。保罗•萨缪尔森在他的著作《经济
学》中指出:稀缺与效率是经济学的双重主题。我国经济学学者对西方经济学研究对象的描
述为“稀缺性与选择”、也有描述为“是研究市场机制的运行规律、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作用以
及二者的有机结合,以解决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经济学所研究的资源配置实际上是研
究任何社会如何进行市场选择,”等。其中措辞略有不同,然而稀缺与效率的表达应当更加
符合经济学的实质,因为经济学是实证科学,是解决是什么、为什么问题的,它能帮助人们
做出选择。而“选择”则更倾向于管理学的实质,管理学的研究对象是适应于各种组织的普遍
的管理原则和管理方法,包括研究合理组织社会生产的有效途径、有效进行资源配置、发展
生产的方案与措施;研究各种管理职能、管理制度、各种组织文化和多种组织方式;研究组
织微观管理、社会宏观调控;研究管理方式、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可见,管理学是决策科
学,也是选择科学,上述经济学家将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也表达为选择,说明应用经济学与管
理学的密切联系。
由于经济学与管理学在应用时的统一使得他们在研究内容方面相互交叉和渗透,形成了
经济管理学和管理经济学等边缘学科,在经济管理领域的研究都兼有经济学与管理学的两栖
型,几乎难以分清管理学与经济学的界限。有些需要经济学和管理学共同研究的问题,如经
济计划、经济决策、经济预测、经济调控经济监督、经济评估等一系列问题的研究,以及公
司治理、产业组织、企业竞争力、制度安排、机制设计、结构调整、发展战略及经济激励等
问题的研究,既可属于经济学,也可属于管理学。如果没有经济学在管理学中的运用,经济
学就只是经济学家们设计的精巧游戏规则,没有管理学对经济学的渗透,就不会产生应用经
济学,管理学的理论就不够严谨。国民经济管理学、企业管理学的产生不但有巨大的实用性,
而且反过来又促进了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应用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宏观经济学中的价
格管理和市场管理都是经济学相管理学延伸所研究的问题。经济学和管理学从不同角度对同
一对象(如企业、国民经济)的研究结果相同或不同,对于决策者都具有参考价值,并且用
正确方法研究的结果常常是相同的,因而可以起到相互印证的作用。
2、区别
由于“经济”与“管理”二词经常并列使用为“经济管理”,大学财经院校设立的经济管理学
院也是经济与管理合一的,体现出两者在应用上的密切联系,但是两者研究的侧重点是不同
的。
首先,经济学主要探讨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即解决如何有效地生产、交换、分配和消
费;而管理学注重组织资源的有效利用,以解决如何提高投入和产出效率的问题。经济学局
限于有限资源这一前提,通过研究市场供需关系指导企业决定生产什么产品和生产多少产品,
并且通过对市场结构的分析和商业周期的规律的研究,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参考。管理学首
先运用于企业管理,它研究企业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生产更多更好的产品,而其中人力资源
具有更大的潜力,管理技巧的运用是提高产出的重要变量。
其次,经济学研究社会资源的配置机制和制度方面,即在市场机制条件下,以人们的自
利行为为出发点;而管理学研究组织资源的技术和方法,它以在权威控制下人们的自觉行为
为出发点。为了使理论研究形成具有核心的严密体系,经济学和管理学对人性做出了各自的
前提性假设,对此,在本节第四个问题中集中讨论。
第三,经济学侧重于宏观和共性方面,即研究一般规律和普遍现象,而管理学则侧重于
较微观和个性的方面,注重研究特殊性和实际方法。经济学的研究起点是市场,而管理学的
研究起点是企业,因此从开始经济学就更侧重宏观,对于作为市场分子的企业而言,市场经
济规律的研究对企业管理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当管理学运用于国民经济管理时,对人
力资源的管理作为市场要素管理的一部分退为次要地位,而对有限的物资资源的管理变为主
要,也就是说,在宏观的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经济学的运用更为重要。
(二)管理学与法学在研究对象方面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
作为联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起着桥梁作用的管理学与法学具有天然的逻辑联系。
从管理学的研究内容上看,大体分为三个方面:首先,从管理的二重性出发,分为三个
研究内容:(1)从生产力方面,管理学主要研究生产力诸要素之间的关系,即合理组织生产,
合理配置人、财、物,以求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从生产关系方面,管理学主
要研究如何正确处理组织中的人际关系,如何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以及各种管理体制,如何
调动组织成员的积极性;(3)从上层建筑方面,管理学主要研究如何使组织内部环境与其外
部环境相适应,如何使组织的规章制度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保持一致。其次,
管理学从历史方面研究管理实践、思想、理论的形成、演变和发展。第三,管理学从管理者
出发研究管理过程,如管理活动的职能、原理、方法、程序和技术等。
法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观念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内容也包括三个
层次:
首先是法律或法律制度。作为法律的内容要素包括规则、原则和概念,这些要素与管理
学研究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方面的内容有密切联系。法律概念是对现实生活的现
象的抽象,使之具有法律上的特定含义,如人被概括为自然人,物被赋予产权内容,企业被
赋予拟制人格成为法人。法律对管理学中的人与人的关系也给予界定,大致分为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劳动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等。每种关系还可以作进一步划分,以
适应各种法律制度的要求。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和监督制度,这些制度的内容
无一不是与管理制度有密切联系的。由于法律制度对管理行为有制约作用,管理决策者以及
管理学研究者也不能忽视对法律制度的研究。
其次是法律现象。它是指人类行为和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受法律调整而发生的法律效果的
一切现象,这些效果正是对人们的经济管理活动进行指导或调整以后产生的效果,是现实经
济管理活动的反映。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不仅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也是其它人文科学如
社会学、伦理学等的研究对象,同时也是作为管理决策科学的管理学的研究对象。
第三是法律思想观念。这是法学研究的人们对法律的态度、情感、信念,以及法学家们
的意见和见解。通常,对于非法律专职人员不要求具有法律思想,但是作为文明社会的成员
都应当具有法律观念。而且,现代社会的成员、特别是管理人员对法律都会有自己的态度和
情感,这种态度和情感反映出一般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关心和评判,也反映出法制的效果,因
而也是法学不可忽视的研究对象。
由此可见,法学与管理学的研究成果之间也有着以下密切联系。
(1)管理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资源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指导作用,从某种角度来说,法律是国家用来协调和
维护社会秩序的管理工具,它不是空中楼阁,也不应是少数统治者的任意意志的产物,它不
能违背人类社会实践以及自然发展的规律,只有适应社会生活规律的法律才能实现法律调整
的目的,而管理学的经验和成果直接来源于社会实践,正好成为法学研究法律是否以及如何
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最好资料。
(2)依据法学研究成果形成的法律制度转而成为管理学研究的背景资料
作为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领域的法学理论,既来源于社会实践又高于社会实践。法学对
各种社会现象具有解释、指导、批判、预测乃至传播的作用,法律制度比较管理制度具有价
值判断效力层次更高、普遍适用性更强、行为结果预测能力更准的特点。一旦法律形成以后,
它就成为约束管理者管理行为的强制性规则,所以,法律制度必然成为管理学的研究对象之
一。
(3)法学与管理学之间存在着与经济学更为紧密的关系
这两个不同的学科体系,在各自的产生背景、研究目的和内容、学科特点以及在当代所
面临的挑战等许多方面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联系以及它们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
又决定了它在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化进程中承担着一致的任务。它们之间不仅是简单的相
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关系,而且更是一种相互贯通、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以行政法学与行政管理学为例。行政法学属于法学,行政管理学属于公共管理学。然而
这两个学科又是不同学科体系中相互关系最为紧密的学科。尽管它们在研究的角度和方法上
各不相同,尽管它们对“行政”的关注各有侧重,但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它们在服务于其经
济基础这一点上是共同的。这也决定了它们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是既追求民主和公平,又
重视成果和效率;既要法治和人权,又要强有力的政府的一对孪生兄弟的角。两学科在产
生背景上是相互依赖的,在研究内容和目的上是相互贯通的,在学科特点上是相互补充的。
它们各自的发展,是相濡以沫的关系。只有不断地从各自身上汲取营养,才能共同发展、共同
进步。
2、区别
法律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际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规范。这是当代法学教科书统一采用的定义,它反映出法律的极强的刚
性。而管理则不同,管理概念本身具有多义性,不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而且因时代的不同
会产生不同的解释。许多管理学家根据自己的理解给管理下了各种定义,形成了众多的管理
学流派。当然,流派众多并不能否定管理有特定的内涵,只是因视角较多而变得比较复杂。
如认为管理是职能、管理是资源整合、管理是决策等,这说明了管理的巨大柔性。这种刚性
与柔性的区别反映在以下方面。
(1)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而管理是一种技能
规范乃规则、范例,它提供一定的价值标准或行为模式,并以一定手段保障其实现,它
的作用在于以此来调整主体的观念行为。规范具有普适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的特征。普适
性是指规范在适用范围上具有普遍性,只能适用于个别对象、个别场合的管理方案不能称为
规范;概括性是指规范内容具有抽象性,它不是对具体行为的描述,而是从形形的个别
行为方式中概括、抽象出来的具有某种共性的一般行为方式;可预测性是指规范是相对稳定,
可以反复适用的,因而主体可以根据规范提供的行为标准预见到自己和他人行为的后果,并
据此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
管理可分为微观管理和宏观管理。微观管理作为一种技能具有极强的经验性,因为管理
所面对的环境变幻无穷,是不可模拟,不可重复的。即使所有技术条件、硬件条件都可以模
拟或重复,但时间因素和人的因素是不可重复的,而体行为则更加不可重复,因此,对同
一管理问题既具有决策与实施并举的特征,又具有无可反悔的风险后果。管理者可以根据长
期的对比较固定的条件和不固定条件的微妙变化的观察与实践中积累起宝贵的经验,但这些
经验不能变成能够普遍适用的规范。有人称管理为艺术,有人称管理为科学,其实,管理恰
好是折衷的技能,是后天习得的技术和天才能力的结合运用。即使将管理经验上升为管理制
度,这种制度的应用范围也只能适用在原来经验产生的条件范围之内。宏观管理具有同样的
性质,但是由于宏观管理的某些原则和程序是相对稳定的,为了保持国家政策在一定时期的
稳定,可能将它们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以便实施,但这不能改变该项法律整体上的政策性,
经济法的许多法律法规就属于此类。
(2)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对应的而管理的内容是单方的
法律的核心内容是有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通过提供不同的行为模式,将行为主体
间的相互行为关系区分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来说,前者体现着主体为了实现自身利
益可以采取的行为,后者体现主体为了满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必须做或不做的行为,主体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固定的对应关系。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管理职能,即决策、计划、组织、
领导、激励和控制,而这些都是管理者单方的权利或行为,作为相对方的被管理者对管理的
反应是不确定的,可能高于管理者的期望,也可能违背管理者的期望,即使管理者与被管理
者之间有契约关系存在,这种关系只是管理与服从的关系,而不是管理与效率的关系,因而,
管理作为一种职能是单方的。
(3)法律的实施受国家强制力保障而管理只能靠自身的力量维持
任何法律都是通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立法程序来制定或认可的,国家为维护法律的权
威,凭借国家的强制力量,即法庭、监狱、警察、官吏、行政机构乃至军队来保障其实现。
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不仅可以对财产进行强制,还可以对人身实行强制。而管理无论是企
业管理还是行政管理,都不代表最高的权利。因此,管理采取了“软”和“硬”两手措施。“管”
体现了管理活动中的所谓“硬”的一手,“理”体现了所谓“软”的一手。“管”用于维护组织的基
本秩序,如财务、物流、组织结构、权力分配等,而“理”则用于解决组织内部发生的问题,
理顺关系,调动人的积极性,管理职能运用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管理活动能否持续下去,
而且,管理行为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
(三)经济学与法学在研究对象方面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
在谈到经济学与法学的联系时,很自然会联想到法律经济学。二十世纪60年代以前,“法
律的经济分析几乎是反托拉斯法经济分析的同义词”,而60年代初开始兴起的新法律经济学
“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的分析”。这说明,经济学已将法学的
研究对象——法律制度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为什么以研究市场机制为出发点的经济学会以
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呢?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给了这样一种回
答:“先给经济学的主题下一个非常宽泛的定义:经济学研究理性行为,理性行为可定义为
用有效率的手段追逐一贯的目的。根据这个宽泛的定义,经济学是用来研究懂得法律或操纵
法律的所有人的行为的合适工具。……从这个宽泛的定义可以推知,经济学的概念和模型对
解释法律和立法制度是有用的”。可见,经济学研究法律是为了解释法律制度及其规则,为
法律制度的改善提供来自法学以外的指导性意见。
那么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效率与法学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呢?实际上,作为最古老的学
说之一,效率问题本来就是法学有意和无意间关注的对象。波斯纳指出,正义的第二种涵义
——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不可以想象这样的法律,即多数被人们认为符合效率
的行为而被法律所禁止。相反,在法律对市场经济的作用越来越被人们充分认识以后,法律
会更加自觉地调整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正如我国学者张万红所指出的,效率与法的关系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通过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就是对
经济效率的基本保证;第二,法律通过解决市场失灵来提高经济效率,当市场机制本身不能
解决自身发生的问题时,来自法律的外界力量是减少交易成本的重要手段;第三,法律的可
确定性为经济效率提供了动力。在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中,人们可以预知某一个行为的法律
后果,从而有效地计算投资收益,这样减少很大的交易成本。而且,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人们就会有信心地积极投入生产和消费产生进一步的效率。第三,法律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来
提高经济效率。产权制度、企业组织制度和市场秩序的完善与维护,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是为
了降低交易成本的法律作用。第五,法律通过确定科学的方法来提高经济效率。法律在选择
某项制度时有意识地选择高效率的方案加以法定化,既定的法律具有宣传和推广的作用,从
而在相关的适用领域提高经济效率。
2、区别
虽然经济学与法学在研究法律制度的效率问题上形成交叉,但两者各自都有广泛的其他
研究空间。经济学在应用领域除了法律经济学以外,还有管理经济学、社会问题经济学、时
空经济学、演化经济学、风险和时间经济学、公共部门经济学、世界经济学、电子商务经济
学、政府经济学等等。法学除了在制度分析方面需要研究效率以外,对法律的各种要素、表
现形式、法律现象、法律思想观念、法律历史以及外国法律等都要进行研究。而且,由于法
律制度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法学还与其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结合,形成其他边缘学
科。
(四)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研究对象的交叉区域
以上分析的是三学科在研究对象方面的概括状况,而三学科在具体的研究内容上,特别
是在对经济领域的研究方面乃是不谋而合的。三学科研究的经济活动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微观经济领域
对微观经济的分析是经济学的基础。它通过对市场对产品的供给与需求关系、消费者对
产品的选择行为、生产成本对企业决策的影响以及在完全竞争市场、不完全竞争市场和垄断
竞争市场状态下企业的竞争行为的分析,揭示了市场运行的规律。此外,组织经济学对于为
什么各种机构采用它们特定的组织形式,以及为什么决策的制定在企业的层次控制结构中产
生而不是由市场的各种订单和合同条款产生探究了其中的奥秘。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
肯尼斯•阿罗、西尔伯特•西蒙和奥里弗•威廉姆森指出了交易成本在决定企业和市场的
界限中的重要性。在市场经济中,有人组织小企业,有人组织大企业,每一种组织形式都各
有其优缺点,小企业灵活,而大企业却能从分散的投资者手中筹集到大量的资本,这是市场
上企业有大有小的原因。并且,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大多数产品是由企业生产的,因为大批
生产更有效率、更经济,生产技术条件也决定了生产的规模,从管理和协调生产的需要出发,
也要求有一个统一的实体实施控制,于是企业的产生和企业组织的大小、结构就决定了。可
见,经济学家们的研究已经深入到管理学的腹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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