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当代法学教育
摘要:法学是一门融汇各个学科知识的综合学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兴办法学教
育,为我国培养了大批法学专业人才的同时亦暴露了一些问题,尤其是进入新世纪后,我们
迫切需要做出一些改变以应对国际、国内、行业形势的变化。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法治化进程
的推动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由于法学教育的目的不明确、法学教育与法治社会
的需求严重脱节,导致我国法学教育前景堪忧。文章指出应明确我国法学教育的目的,完善
现行的法学教育制度,改进教学方法,使我国的法学教育走出困境,为我国培养合格的法律
人才。
关键词:法学教育,内涵,目的,困境,前景
【绪论】
法学是一门融汇各个学科知识的综合学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兴办法学教育,为
我国培养了大批法学专业人才的同时亦暴露了一些问题,尤其是进入新世纪后,我们迫切需
要做出一些改变以应对国际、国内、行业形势的变化。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法治化进程的推动
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由于法学教育的目的不明确、法学教育与法治社会的需求
严重脱节,导致我国法学教育前景堪忧。文章指出应明确我国法学教育的目的,完善现行的
法学教育制度,改进教学方法,使我国的法学教育走出困境,为我国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
一、法学教育的内涵
首先,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
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从恢复、重建、发展至今30多
年,在管理制度、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学科建设、以及教学内容和手段等各方面都有着跨
越式的发展。法学教育它有以下几个目标:第一,掌握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第二,掌
握现行法律体系框架;第三,运用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逻辑,解决实际问题;第四,价值考
量,理性评判法律规则;第五,分析案件事实,把握法律关系,作出法律解释,适用法律规
则。
二、法学教育的目的
中国著名的法律教育家孙晓楼在他的《法律教育》一书的自序中写道:“中国法律教育的
缺点,并不是在于法律学生的数额太多,实在是因为办理法律教育的人们不是以法律学校当
做一个教育事业,所谓为教育而教育。”因此,明确法律教育的目的是解决我国法学教育问
题的关键所在。
1.培养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才
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指导下,虽然有众多法律学习者进入了国家机关及社会各
行业,但执法人员违法的甚多,有些官员的雷人言论时时令人震惊,官场腐败也是国家面临
的重大问题,而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不求甚解,是出现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
法律人才首先应该精通法律知识,熟悉法律的适用程序,能够准确理解所学的法律知识,这
也是最基本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要会正确运用法律,把法律引入我们的生活中,使之得到很
好的应用,实现法律的现代化、社会化。
2.培养具有法律道德的人才
1
一个法律人才除了拥有法律知识外,还要具有高尚的道德。孟子说过:“徒法不足以自行”,
也就是强调实施法律的人在实现法律中的重要作用。法律人才是为社会服务,为公众谋利益
的人,因此光有学问没有道德不合乎法学教育的目的。法律人才不在于职位高低,不在于赚
钱多少,而在于所做的事业对于提高社会公众福利到底有多少贡献。学了法律不能为社会服
务,为公众谋福祉,让法律成为为自己牟利的工具,甚至为虎作伥,助纣为虐,那就不是法
律人才。法律需要得到民众的尊重,其权威性要树立起来,这些都离不开法律人才的宣教及
践行。然而实践中,人们解决纠纷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关系,而有些法律从业者也是
以上面有人为幌子招揽生意,知法犯法、规避法律等行为更是不胜枚举,而掌握法律知识的
人若无道德只会误人更深。因此,对法律人才的道德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忠诚,
忠于法律,刚正不阿,勇于为社会为民众谋福祉,敢于对抗权势,能为弱势体直言。其次,
要有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拥有法律知识的人,要将之合理合法运用,树立法律在民众中的权
威,成为法治思想的传播者,践行法律的表率,而不是把它当做一种赚钱的工具,使普通人
对法律望而生畏,人为地拉大法律与民众的距离。
3.培养有社会责任的人才
法律人才亦是社会的一员,而且应该是站在社会发展前沿的人,努力为国家、为社会创造
福祉,是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有力推进者,在一些重大事件中发挥着普通人不能比拟的作用。
如在孙志刚事件中,正是三位法学博士凭着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心和法律人的良知,以
一般公民的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
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该办法违宪。这份薄薄的公民建议书以民间形式启动了要求全国人
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程序,加速了恶法的废除。
三、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中国法学教育取得的成绩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但是,面临的挑
战也很多。既有历史遗留的弊端,又有发展中产生的问题,也有正在形成的矛盾;既有宏观
社会调控的不足,又有中观管理模式的漏洞,也有微观操作制度的缺陷。主要集中在以下五
个方面:
(一)管理模式相对滞后,调控机制存在不足
中国自清末产生近代法律教育以来,就形成了政府对法律教育过度热心和集中控制的传
统。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开展和推进,政府的教育行政管理职能和方
式发生较大转变,学校的教育自主权不断扩大。但是,整个体制尚未完全摆脱计划经济条件
下形成的集权型高等教育管理模式。而高等教育的某些方面又出现了失范、无序乃至混乱的
现象。这种矛盾错杂的现象在法学教育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国家和省两级教育主管部门通过
控制学校的校级官员任命、人员编制、招生人数、教育经费等重大事务,对学校的法学教育
行使直接的控制权,学校在很多方面只是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能的一种方式,难以自主发展。
这种滞后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法学教育发展的需要。同时,中国的法学教育虽然经过
了六十多年的繁荣发展,但是,至今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法学教育准入制度,既缺乏规范的准
入条件,也没有制度化的退出机制,更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关于
法律院系批准条件和资格审查规定,任何一所大学基本上都可以自主决定设立法学院系或
法学专业,由此导致法学教育难免出现失控的局面。对此,虽然教育部于1997年设立了法
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由教育
部管理人员与部分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学者组成,分布于全国各地,除每年有限的集中开
会讨论外,多数委员均忙碌于自身几乎与法学学科管理毫不相干的事务,既没有法学教育工
作运行的长效机制,也没有硬性的职权,难以对法学教育的种种问题予以系统、长久且有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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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的思考和谋划。法学教育经过六十多年、特别是恢复重建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之后,亟
需建立一套规范科学的调解控制机制。
(二)法学教育市场化明显,经济利益驱动过大
改革开放前三十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法学教育的政治权重明显。1978年以
后,改革开放的形势,给法学教育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国家既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
培养一大批法律人才充实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司法行政队伍,又需要一大批从事立法、行
政执法以及管理社会和国家的法律专业人才。这种形势给法学教育带来了契机,使得多种形
式的法学教育蓬勃发展,同时,教育市场化也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近年来,法学教育的经
济导向日趋明显,各个学校纷纷设置法学院系,不仅综合大学开设,而且理工科院校也开设,
不仅本科开设,而且大专、中专、高职、成人教育也开设,造成了法学教育培养层次的混乱、
生源水平降低、师资力量薄弱等恶果。不同质的教育授予同样的学位,不同的成本却获得相
同的收益,导致同样学位不同的含金量,出现了经济学上所称的选劣不选优的“逆向选择”
现象。法学院系由1978年恢复重建后的一院五系发展到目前的634家,30年增长了一百
多倍,相当程度上的办学动力系来自利益的驱动。因为,改革开放使得法律在社会和人们的
生活中越来越受到青睐,加之中国原有的法律职业人员素质较低,社会对高素质法律职业人
才需求增强,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又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成为吸引人们学
习法学的重要动力。至20世纪90年代,中国高等教育呈现规模化发展态势,法学更成为
各专业中的显学,法学专业成为全国最热的专业之一,既是众多考生填报高考志愿的首选专
业,又是院校增设专业、扩大招生的首要考虑之一;而一些拥有较长史的法学院校,
尽管其本身具备相应的法学专业办学条件,但在这种“大干快上”的形势下,也无法摆脱盲
目扩大招生的怪圈。
(三)法学教育层次、形式和机构过于繁多杂乱
20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的法学教育一直集中于高校的法学院系,教育层次也以本
科教育为主。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种形式的法学教育纷纷出现,呈现出层次多样化趋势,
从中专、大专、本科(学士)到硕士、博士,共存在5个层次。其中,中专教育主要集中
在各省所办的司法学校;大专的教育方式最为多样,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全日制
短期职业大学、普通高等学校附设夜大学、普通高等学校附设函授部或独立函授学院、广播
电视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管理干部学院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本科的学士教育主要由全
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承担,以本科为主,还有第二学位制和辅修制;在研究生教育中,既有硕
士,又有博士,既有法学硕士,又有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又均有单证(有学位)
和双证(有学历也有学位)之分。由于法学院系设置过于行政化,准入条件过低,“法学院
系林立但鱼目混杂”成为法学教育机构设置之诟病。中国法学教育的层次、形式和机构之多、
之乱为世界罕见,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已成为法律职业人士以及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人士的切
肤之痛。一些院校在缺乏最起码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的情况下也开办法学院系或者法律专
业,严重地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师生比例严重失衡,图书资料严重不足,学生学习、
生活环境恶劣,校园人满为患,学校的办学质量明显滑坡,法学教育的规模和质量之间的矛
盾日益突出。对接受法学教育的个体而言,入学标准、学制、学历和学位的“多元化”,
一方面增加了证明个体教育背景的难度,另一方面又降低了证明文件的可信性。
(四)法学教师素质参差不齐,人才流动失范
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起步不久,总体上的知识积累尚有限。这是造成法学教师在知识水
平上存在缺陷的客观原因。与中国法学整体知识积累较为贫乏的现象相映成趣的,则是中国
法学领域内部却存在着相当精细的学科划分。过于精细的学科划分为法学教师教学和科研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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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的提高制造了障碍。每一名法学教师和科研人员大多都属于某一固定的“专业”终生从事
该专业的教学和研究,而不涉足其他“专业”。这一局面在中国法学教育恢复初期,有利于
尽快搭建法学的学科体系,但是此种模式又很快成为制约中国法学发展壮大的一大瓶颈。同
时,各法律院系的教师绝大多数以理论知识见长,而对法律的实际运行所知甚少:一是偏重
于抽象性的理论,而不注重具体的操作;二是偏重于国外的法律原理和制度,而不了解中国
自身的问题。随着实践性教学和职业教育呼声的日渐强烈,法学教师在知识结构上的弊端越
来越多地被暴露出来。与此同时,市场化背景下法学师资的流动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的一大看
点。目前各高校与科研机构法律院系之间教师的相互流动,大体上是一种以博士点、硕士点
的申请为最终目的,以经济待遇为基本手段,以知名教授为主体的流动形式。此种模式在制
造学术和教育“泡沫”方面的功能,似乎要远远大过对办学质量的实质性促进。它产生的直接
后果是大多数法律院系的教师队伍结构严重不合理。在人才“竞争”过程中居于劣势的大多数
院系,为满足基本教学工作的需要,不得不大量使用缺乏教学经验的青年教师,合理的教师
队伍梯队难以形成。同时,由于青年教师在走上教学工作岗位之后,马上便要承担繁重的教
学工作,使得它们在最初的几年当中往往要疲于应付超负荷的工作,这种过度的使用,使
得青年教师在教学和科研能力方面很难取得真正实质性的提高。更为严重的是,在现行的教
育管理和评价机制之下,青年教师的繁重劳动很难换来真正的回报。当青年教师感到自己的
付出与收获严重不成比例的情况下,便难免转而谋求其他出路,从而造成法学师资的“绝对
流失”。
(五)法科学生性价比回落,法学教育质量亟待调控。
1.六十多年来,中国法学教育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应当看到,1978年恢复重建以
来,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确实如雨后春笋一般,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局面。但是,在
繁荣的背后,伴随着法学教育规模的空前扩张,各种各样的法学院系越来越多,在法学毕业
生数量迅速增加的同时,人们对法学学科毕业生的质量却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怀疑和批评。
“学法之人如过江之鲫,法律文凭贱如粪土”,法学学科毕业生的就业越来越难。
2.据调查统计,2007年法学学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列文科毕业生倒数第一。一些重
点大学如北京大学、南开大学等院校的法学本科生应聘基层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现象已非常
多见,而在大学毕业生供需洽谈会上法学职位为数过少也成为常态,法学专业毕业生性价比,
一方面,法学毕业生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就业形回落、就业率低已经成为一个毋庸置疑的事
实。另一方面,法学教育的质量良莠不齐,令人堪忧。从教育的规律而言,教育的发展应当
与质量的提高相辅相成,至少应当以质量保障为发展的前提条件。但是,伴随着几乎所有
的本科院校都设置了法学专业,法学教育“村村点火、家家冒烟”的办学方式,在引起在校
法学学生数量剧增和法学教学资源短缺的同时,法学教育的质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忧虑。而
在中国,对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从认识到实施都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完整成熟的体系,
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多体现为政府教育部门组织的随机性教学检查,这种通过外界的压力
推动教学质量提高的方式,昭示出高校缺乏对教学质量内在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完整、制度化、
规范化的内部保证体系。就中国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而言,从重数量的发展转向以质量为核
心的发展,是走内涵发展道路,培养社会需要的多层次和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必由之路。
总体而言,当前各高校实行的各种评价机制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实质上不合
理;二是程序上不健全。在实质层面,首先,如前所述,在各高校争办研究型大学的热潮中,
教学已经逐渐趋于边缘化,甚至教师教学效果的好坏都还没有形成一个通行的评价标准可资
参照,而只能借助于教师在学生当中的“口碑”获得一个大致的印象,这必然造成教师教学
热情的降低。其次,在科研层面,以发表论著的数量或主持科研项目的级别为主要标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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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真正反映教师在科研方面真正的能力和成就。在程序层面,对于教师的职称评定、岗位
聘任等问题,各高校实行的评审程序普遍存在不公开、不透明,以及行政权力的专横等现象。
四、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前景
法学教育以通识教育为主,偏重注释法学教育,法学教育从知识型为中心逐步演变为
以职业型为导向。未来30年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重新调整中国法学教育的功能定位
当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倍受诟病,法律职业伦理与技能教育被广泛吁求,律师与
公平正义的关系被质疑,当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中80%的应考人员不能正确解读社
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内涵之时,人们开始意识到,在下一个中国法学教育六十多年的崭新步
伐即将迈出之际,迫切需要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未来予以明确定位。与此同时,中国法学教
育六十多年来的实践发展也告诉我们,伴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国家统一司
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中国法学教育传统定位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的
使命就在于提升人们对正义的认知水平,拓宽社会的正义之路,培养社会正义的守护者,搭
建社会正义的阶梯。这一目标应当成为未来中国法学教育前行的基准。法学教育作为国家法
治实践活动之重要一环,应当承担起引领时代法律思想走向,提升整个社会法治素养的责
任;应当承担起构筑社会伦理体系的责任;应当承担起维护社会主流价值——社会正义的责
任。因此,当下以及未来中国法学教育的整体功能定位就是要培养信仰法治、忠诚于正义
的法律人,由他们去守护正义,借靠着他们的智慧与理性、良知与勇气,搭建社会的正义之
梯,让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能够登临正义的高地。
同时,必须重新调整对中国法学教育从通识教育向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精英教育相
结合功能定位的转化,把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从单一的法律知识型人才培养转变为法学应
用人才、法学研究人才和社会管理人才的共同培养。在未来的法治国家建设中,要求法
律职业必须走上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轨道,法学教育肩负着为法律职业部门和全社会培养高素
质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这种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绝不仅仅只是掌握了法学知识体系的
人,‘他’应当是和必须是法律专业知识、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统一体。要转
变将法学教育等同于法学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一次性的学历教育的传统观念,构建法学教育的
大教育观,认识到法学教育不仅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的法学专业教育,也有法律职业机
构和有关组织的互补与继续教育;法学教育不仅包括学历和学位教育,也包括非学历、非学
位教育;法学教育不仅包括法律学科教育,也包括法律信仰、法律伦理与法律职业教育。
(二)树立政府、法学教育机构、社会全面参与的法学教育质量观
六十多年来,中国法学教育已经基本完成了规模建设和数量积累的历史任务,当前到未
来的任务应当是将法学教育发展的主题全面转移到教育质量上来。根据司法部《法学教育
“九五”发展规划和2010年发展设想》对法学教育提出的发展目标,中国对法律人
才的培养是要在专业教育的同时,特别注意对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
践能力。对此,有学者提出,全面、系统地落实法学教育的全面教育质量观,是当今法学教
育的出路所在。应当从法学教育的生源质量、师资质量、培养质量、组织管理和办学条件多
个层次,分析把握法学教育全面质量观的内涵。
笔者赞同上述观点,但又认为,法学教育质量问题不能认为凭借法学教育机构一己之
力便可解决,应当树立政府的宏观监控、法学教育机构的自我管理和社会市场的需求调控三
位一体的法学教育质量观。政府应着重从宏观上对法学教育进行法律规范、政策指导和投资
约束;应当从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出发,构建合乎中国实际的法学教育准入制度,适当提高
法学教育门槛;应当设立法学教育质量评估机构,科学把握与指导全国法学教育质量评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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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应当建立法学教育竞争淘汰机制,通过投资控制、设标考核、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促
使法学教育“千帆竞发”“百舸争流”,让那些不具备法学教育条件的法学院校“自生自
灭”,以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是法学教育的主体,是法学教育质
量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当在法学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中,建立科学规范的法学专业教育管
理系统、教学监督系统、教学咨询与评估系统、教育质量评价系统与教育质量奖惩系统,努
力创建法学教育质量文化,探索保障法学教育质量的长效机制,承担法学教育主体责任。高
等学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的目标一般有三项:一是教育形成法学基本知识体系;二是训练
运用基本知识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三是培养法律人思维方式和法律理念。所以,其教育质
量控制体系的构建,必须紧密围绕上述三项目标。社会是法学教育的外部监控主体,其通
过社会市场对法学教育产品的输入输出与需求供应关系评价法学教育的质量。因此,必须建
立法学教育资源与法律人才的输入输出机制,发挥社会市场对于法学教育供求关系的调控作
用必须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发挥社会元素对法学教育质量的制约作用;必须建立法学教育
质量中介组织评估机构,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对法学教育质量的引导作用。
(三)分层次设置法学院系与评估考核
法学院系的设置是影响法学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针对目前中国法学院系设置规模虽然
庞大,但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中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法学院在人才培养的结构上却存
在失衡的状况,系在培养合格法科毕业生的基础上,在功能定位上应走分化和差异化的路线,
将法学院系分为学术型、实务型、特型,在这几种类型之下再分设精英型和普通型,使法
学教育机构趋于层次化、多元化、特化。学术型法学院系主要培养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学教
育的理论型法律人才;实务型法学院系主要侧重从事法律职业的实践型法律人才;特类法
学院系主要偏重培养具有行业专业特的法律人才,如财经类、农林类、语言类高等院校的
法学院系。而无论是学术型法学院系,还是实务型、特型法学院系,均可划分为精英型与
普通型,精英型法学院系可以培养学术型、实务型和特型多层次法律人才,而普通型法学
院系则只能从事实务型和特型法律人才的教育。基于上述法学院系之分类,至少可以从以
下方面进行规范管理:第一,设置不同类型法学院系的标准条件,对现有法学院系予以分类
划分。第二,严格按照设置的法学院系标准条件审核新要求设立的法学院系。第三,建立评
估考核机制,对法学院系实行定期考核。达不到精英型标准的,降级到普通型法学院系;达
到精英型标准的普通型法学院系,升级到精英型法学院系;达不到普通型标准的法学院系,
予以撤销。这种评估考核机制可以与法学教育质量评估同时进行。
(四)法学学历教育层次的优化调整
当前,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层次虽多,但是,各个层次的法学教育普遍都存在着一些
问题,而且整个法学教育体系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法学
教育每个层次、每个模块各自为政,法学教育的整体质量不高。长期以来,没有站在中国
法学教育体系的高度上,从整体上认识和解决法学专科、本科、“一方面农村、乡镇闹‘律
师荒’;另一方面真正能够处理复杂跨国法律业务的高端法律人才产出不足。中国大学法学
教育的‘产品’主要囤积在中下档次”。对于诸多有志于法律职业的青年学子,一不小心就
会将其推向不合格法学产品的生产作坊。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以及法学博士教育的改革和
发展问题,目光过于狭窄,于是造成了法学教育各层次内部以及各层次之间的诸多矛盾,从
而也使得法学教育的整体力量受到削弱。优化调整法学学历教育层次是未来中国法学教育发
展的必然,也是整合法学教育资源、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法学教育的基本目
标是培养法律人才,按照未来中国法学教育培养法律应用人才、法学研究人才和社会管理人
才的定位,法律应用人才对法学学历的要求相对较低。但是,即使是作为法律应用人才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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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职业者,其法律职业作为垄断的职业领域亦要求从业者具有专业的知识技能。而从中国法
学学历构成层次看,中专层面的法学教育已经完成了其时代赋予的使命,不能适应现代社会
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需求,应当向其他与法律相关的职业教育转型,以有利于社会利用
有限的法学教育资源培养法律精英人才。大专层面的法学教育强调法律职业个体岗位业务知
识和实践操作技能,理论以“够用、实用”为度,是相对完整的实践体系和相对不完整的理
论体系的统一。对于肩负推进国家法治进程的现代法律职业而言,其与此前的法律职业以
及其他职业素质皆有不同,没有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和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仅有相对完
整的法律业务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要,所以,在发达地区应当立即
取消,在西部不发达地区逐步限制。本科层面的法学教育面临尴尬境地,存与废尚在争论之
中。笔者认为,目前在中国立即全面取消法学本科教育的时机尚未成熟,有待于大力发展法
律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之同时,逐步实现法学学科在大学素质教育后向法学硕士和法律
硕士双轨培养的分流转型。在硕士研究生层面的法学教育中,以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为
培养目标的法律硕士,应当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中法律应用人才培养的主流,输送至法律职业
队伍和社会管理部门;以培养学术型、专业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法学硕士,应当成为中
国法学教育中法学研究人才培养的主流,就业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机构。博士研究生层
面的法学教育应当继续以精英型法律人才为培养方向,锻造其创造性思维与创新性能力,
以适应法律科学研究与社会高端管理之需。
(五)法学教师队伍结构重组与法学教育方法改良
列宁曾经说过:“学校的真正的性质和方向并不由地方组织和良好愿望决定,不由学生
‘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也不由‘教学大纲’等决定,而是由教学人员决定的。面对中国法
学教师队伍人才”流失、结构不合理、素质良莠不齐等现状,未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应着力
改变或者建立四种机制:一是应改变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评价机制,使之符合法学教育规
律,避免以“行政政绩”的评价标准或者单一的科研成果对法学教师进行管理和评价;二是
应改变对不同学科的法学教师“一视同仁”的管理和评价模式,根据不同学科的教学和科
研规律进行分类管理和评价;三是应改变法学教师束之于理论高阁的现状,建立法学教师走
进法律实务、亲历司法实践的长效机制,同时拓展法律职业机构与司法实务精英参与法学教
育的范围;四是应改变基础性教学以青年教师队伍为主的法学教师结构,合理调整法学教
师内部结构,促进梯队建设,即要给予青年教师成长的环境及必要的指导,均衡调配新老教
师和具有实务经验教师的教学梯队。在未来法学教育中,无论是高校法学学历教育还是法
律职业教育,在教学方法上的改革均可根据所授课程不同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增强教学
互动,广泛采用讨论式教学法,限制适用讲座式教学法,鼓励适用辩论式教学法,将学生置
于教学的主体地位,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的掌握从书本到实践、从死板的记忆到学会思考、从
被动的接受到主动的参与,最终达到教学相长的教学模式。二是充分重视案例教学法,传
授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法,其目的在于提高学生对法律体系和法律内在逻辑性的
深刻认识,训练学生养成正确的法律思维方法。三是开设诊所式法学课程,让学生对法律职
业的实际状况获得一个初步的认识,并培养其在实践中继续学习的意识和方法。当然,对于
法律职业者的继续教育则无须开设诊所式法学课程。
(六)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具有互为“源头”与“活水”的相辅相成、共生共长的辩证关系。面
对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屡受诟病的脱节现状,未来的法学教育应当是与国家司法考试和
法律职业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在未来的法学教育中,首先,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资源
将被整合,法学院校和职业机构实现师资共享和信息共享。这一目标将通过建立教师互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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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学生互换制度等方式实现。其次,司法职业化进程的推进,将成为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
职业良性互动之契机。在中国未来的法治进程中,司法职业化已是大势所趋。因此,第一,
应明确司法职业化的总体发展方向和趋势,使法学教育据此确定教育内容和培养目标,同时,
法学教育界人士应当积极参与司法职业化进程建设,为司法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
基础和指导。第二,应确定司法职业的层次标准,为法学教育目标的设定与人才的培养提供
可以参考的坐标。再次,通过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第
一,应当重新设置司法考试的应试条件。将对于法律思维的考核延伸至司法考试之前的法学
院系学习。规定获得非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者,必须经过国家指定的法学院校培训合格后,才
能参加司法考试。而未来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则在法律硕士培养得到长足发展之后,确
定以法律硕士考试代替第一次司法考试。实行司法考试第一次笔试与第二次面试相结合的
考核方式,全面考核应试者的法律职业能力与素养。第二,改革司法考试的内容、题型。
转变以背诵内容为主的考核理念,改变以客观题为主,主观题为辅的考核题型,重点考
核应试者运用法律知识进行思考的过程和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第三,设置法律职业的强
制性入职培训及考核。一方面使受培训者有针对性的接受职业技能训练,缩短其进入工作
后的适应期,另一方面及早启动淘汰机制,使司法考试得以向后延伸,避免“一考定终身”
的弊端。
五、小结
回顾中国法学教育六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30年,法
学教育主要经历了引进初创(1949年—1956年)、遭受挫折(1957年—1965年)和
基本瘫痪(1966年—1976年)三个阶段。1977年高考制度恢复,特别是1978年以来,
在中国法学教育中,以在校学生为教育对象的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大致经历了四个主要时期:
全面恢复和快速发展时期(1978年—1987年);规范化建设时期(1988年—1997年);
规模化发展时期(1998年—2002年);发展调整时期(2003年至今)。以法律职业者
为教育对象的法律职业教育完成了三个转变,即从补课式、临时性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培
训的转变;从普及性、知识性培训向职业化、精英化培训的转变;从学历教育为主向职业继续
教育为主的转变。以全民为教育对象的普法教育开展了5次,实现了3次飞跃,即从对一切
有能力接受教育公民的启蒙教育到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能力为重点的全民法
律意识的飞跃;由单一普及法律条文向全方位推进依法治理的飞跃;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由虚
变实,由弱变强,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飞跃。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初步形成。在充
分肯定六十多年来已经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当清醒认识到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中国
未来的30年,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时期,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关键时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
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只有全面落实依法治国
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运用法治和其他制度规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才
能保障中国“四位一体”战略部署的实现。这些都表明,中国正在迎来一个法治时代。法
治时代呼唤中国法学的繁荣发展,要求法学研究的深化提高,推动法学教育的改革创新,引
领法学法律人才的优胜劣汰。法治时代是改革、创新和发展的时代,是不进则退、充满竞争
的时代。未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应当运用科学发展、和谐建设的理论为指导,把法学教育融
入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战略之中,为依法执政、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在功能
定位、教育模式、教育机构、教育层建设司法、强化护法、倡导守法的依法治国新局面,使
得教育方式、教育质量等方面予以科学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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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一版
(2)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
(3)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
(4)【德】萨维尼、格林:《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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