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商行保证合同

更新时间:2024-11-06 15:24:1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作者:银货两讫)

河北农商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

()保字()年第号

保证人(全称):经营场所(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邮编:联系人

::保证人(全称):经营场所(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邮编

:联系人::保证人(全称):经营场所(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

人:邮编:联系人::债权人(全称):经营场所(通讯地址):法定代

表人/授权代理人:联系人::

为确保(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

行,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依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明确各

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经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

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4.2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起二年。

4.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

4.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等事项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

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4.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第五条保证人承诺

5.1保证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主

体。

5.2保证其具备签订本合同的资格或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3按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其它相关资料、信息

,并接受债权人对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5.4己知悉所担保的主合同。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自愿履行保

证责任。

5.5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未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山

东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包括各级联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

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且所抵充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自主选择。

5.7发生以下事项时,在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5.7.1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机

构调整等;、

5.7.2保证人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5.7.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等;

5.7.4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

5.7.5保证人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事项。

5.8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提前15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5.8.1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

、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

产;

5.8.2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

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5.9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债权

有权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债权人

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

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保证人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债权人承诺

对保证人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

料中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保证责任的承担

7.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支付

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

、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等,且该清偿顺序由债权人自主选择:

7.1.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债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

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7.1.2债务人、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7.1.3债务人、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7.1.4债务人、保证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7.1.5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7.1.6债务人、保证人或其股东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

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

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

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7.1.7债务人或保证人的个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有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

关依法调查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7.1.8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7.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

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7.3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

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该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

同项下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或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

同意以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同意以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债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11.1本合同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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