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
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
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
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
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
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
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
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
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
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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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
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
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风险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
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
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
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
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
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
(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
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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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
(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
(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
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八条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
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
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第九条证券公司经理层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
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
(二)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
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
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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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等的
具体执行方案,确保其有效落实;对其进行监督,及时分析原
因,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四)定期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
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建立涵盖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
(六)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七)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全面
风险管理工作(以下统称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
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或者设立专门部门履行风
险管理职责,在首席风险官的领导下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
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的风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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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管理工作可由证券公司其
它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将全面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
畴,对全面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审
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应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
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
人应当全面了解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与业务相关的各类风
险,及时识别、评估、应对、报告相关风险,并承担风险管理
的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每一名员工对风险管理有效性承担
勤勉尽责、审慎防范、及时报告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
学习、经验积累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处理工作中涉及的风险因
素;发现风险隐患时主动应对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首席风险官除应当具有管理学、经济学、理学、
工学中与风险管理相关专业背景或通过、资格考试外,还应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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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相关工作年(含)以上,或
担任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年(含)以上;
(二)从事证券公司业务工作年(含)以上,或担任证券
公司两个(含)以上业务部门负责人累计达年(含)以上;
(三)从事银行、保险业风险管理工作年(含)以上,
或从事成熟市场投资银行风险管理工作年(含)以上;
(四)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
年(含)以上.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
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情权。首席风险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
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取必要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不
得违反规定的程序,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
工作。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从事风险
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和保障.风险管理人员应当
熟悉证券业务并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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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具备年以上的证券、金融、会计、
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人员占公司总部员工比例
应不低于。公司可在此基础以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
标准。风险管理部门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
低于公司总部业务及业务管理部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
证券公司承担管理职能的业务部门应当配备专职风险
管理人员,风险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与风险管理职责相冲突的
职务.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将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纳入统一
体系,对其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要求并确保子公司在
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自身的风险管理
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信息技术系统和风控指标体系,保障
全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证券公司子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
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子公司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负责
人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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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应由证券公司首席
风险官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证券公司首席
风险官同意。
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在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
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义务。
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
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
第三章风险管理政策和机制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制
度,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原则、组织架构、授权体系、相
关职责、基本程序等,并针对不同风险类型制定可操作的风
险识别、评估、监测、应对、报告的方法和流程。证券公司
应当通过评估、稽核、检查和绩效考核等手段保证风险管理
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确保公
司所有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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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严禁越权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制度、流程、系统等方式,
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并确保业务经营活动受到制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包括风险容忍度和风险
限额等的风险指标体系,并通过压力测试等方法计量风险、
评估承受能力、指导资源配置。风险指标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经理层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并逐级分解至各部门、分支机
构和子公司,证券公司应对分解后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针对新业务的风险管理
制度和流程,明确需满足的条件和公司内部审批路径。新业务
应当经风险管理部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证券公司应充分了解新业务模式,并评估公司是否有相
应的人员、系统及资本开展该项业务。董事会、经理层、相
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充分了
解新业务的运作模式、估值模型及风险管理的基本假设、各
主要风险以及压力情景下的潜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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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针对流动性危机、交易系统事
故等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建立风险应急机制,明确应急触发
条件、风险处置的组织体系、措施、方法和程序,并通过压
力测试、应急演练等机制进行持续改进。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
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和分
析可能影响实现经营目标的内外部信息,识别公司面临的风
险及其来源、特征、形成条件和潜在影响,并按业务、部门
和风险类型等进行分类。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的影响程度和发生
可能性等建立评估标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
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计量并进行等级评价或量化排序,确定
重点关注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关注风险的关联性,汇总公司层面的风险
总量,审慎评估公司面临的总体风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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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逐日盯市等机制,准确计
算、动态监控关键风险指标情况,判断和预测各类风险指标
的变化,及时预警超越各类、各级风险限额的情形,明确异
常情况的报告路径和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
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选
择与公司风险偏好相适应的风险回避、降低、转移和承受等
应对策略,建立合理、有效的资产减值、风险对冲、资本补
充、规模调整、资产负债管理等应对机制.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子公司、业务部
门、风险管理部门、经理层、董事会之间建立畅通的风险信
息沟通机制,确保相关信息传递与反馈的及时、准确、完整。
风险管理部门发现风险指标超限额的,应当与业务部
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和原因,督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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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有效解
决,并及时向首席风险官报告。
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向经理层提交风险管理日报、月报、
年报等定期报告,反映风险识别、评估结果和应对方案,对
重大风险应提供专项评估报告,确保经理层及时、充分了解
公司风险状况。
经理层应当向董事会定期报告公司风险状况,重大风险
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
指标体系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覆盖各风险类
型、业务条线、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对风险进行
计量、汇总、预警和监控,并实现同一业务、同一客户相关风
险信息的集中管理,以符合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的需要.
证券公司应每年制定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专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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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具备
以下主要功能,支持风险管理和风险决策的需要。
(一)支持风险信息的搜集,完成识别、计量、评估、监
测和报告,覆盖所有类别的主要风险;
(二)支持风险控制指标监控、预警和报告;
(三)支持风险限额管理,实现监测、预警和报告;
(四)支持按照风险类型、业务条线、机构、客户和交
易对手等多维度风险展示和报告;
(五)支持压力测试工作,评估各种不利情景下公司风险
承受能力。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和质量控
制机制。积累真实、准确、完整的内部和外部数据,用于风
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
证券公司应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整体信息技术建设战
略规划,制定数据标准,涵盖数据源管理、数据库建设、数
据质量监测等环节。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规范金融工具估值的方法、模
型和流程,建立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与风险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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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财务部门的协调机制,确保风险计量基础的科学性.金融
工具的估值方法及风险计量模型应当经风险管理部门确认。
证券公司应当选择风险价值、信用敞口、压力测试等方
法或模型来计量和评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可量化的风险
类型,但应当充分认识到所选方法或模型的局限性,并采用
有效手段进行补充。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估值与风险计量模
型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和评价,确保相关假设、参数、数据来
源和计量程序的合理性与可靠性,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调整
和改进。
第五章自律管理
第三十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
公司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督促证券公司持续完
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三十六条协会可以对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情况进
行评估和检查,证券公司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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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违反本规范的,协会依据《中国证
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对公司及相关
负责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违反本规范第十条、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协会依据《中
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对公司及
相关负责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
负责人及风险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
第四十条本规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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