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绿信贷法律机制的改善
本文作者:王华秀工作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必须
承认,我们的这种成就是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为代价的。近几年来,
随着一系列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和国家建设可持续发展方略的提出,
特别是“和谐社会”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点深入人心后,环
保事业、“绿经济”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金融业,基于国民经
济的核心地位,作为国民经济的资金杠杆,在推进环保事业、促进“绿
经济”的过程中具有非同寻常的作用。金融界的绿信贷①就此应
运而生,其对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
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绿信贷是现代金融发展的
一个重要趋势,然而,我国目前在践行绿信贷的道路上尚有诸多荆
棘,特别是在法律方面,有关绿信贷制度的法律理念、法律主体、
业务管理、信息共享和责任制度等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
一步的努力和完善。
一、树立绿信贷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理念
到目前为止,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颁布了多项指导帮助绿信贷开
展和实施的文件和意见,如2004年由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
会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
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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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环保总局、人民
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
见》,同年7月和12月银监会相继发布《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
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和《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对实
施绿信贷做了进一步的规定。2008年1月国家环保总局与世界银
行国际金融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开展“赤道原则”②标准研究与
推广项目,计划推出一批针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绿信贷指南。
2008年2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
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及跨省
经营的“双高”行业的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规定进行
环保核查。2008年9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开始着手编制《2007年度中
国银行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经济责任、社会责任、
环境责任三部分,并且把国内商业银行绿信贷的政策和制度作为考
察的一个部分。国内各商业银行积极响应号召,逐步推出各自的绿
信贷机制。如兴业银行于2005年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推出能效贷款,
2008年率先采用“赤道原则”,2009年成立可持续金融中心;工商
银行于2007年实行“信贷环保一票否决制”,建立法人客户环保风
险数据库;光大银行于2010年3月2日推出“绿零碳信用卡”。
可以说,绿信贷政策已初显成效,甚至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
趋势。但是,对于政府有关部门而言,绿信贷只是一种政策,是致
力于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向节约能源资源和保
护生态方向发展的经济政策;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推行绿信贷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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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是为了树立公共企业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
良好社会形象的一种信贷政策;对于工商企业等借款人而言,绿信
贷只是改变了银行信贷资金流向的政策,只是增加或降低某些企业获
取银行贷款难度的政策。然而,政策毕竟不同于法律。政策比较灵活,
变化较快,而法律比较稳定。政策的灵活性降低了它的约束力和权威
性。一项政策如果不及时上升为法律,往往遭遇“一届领导一种发展
思路”的可能,存在半途而废的危险,而且很难在实践中取得预期效
果。我们不缺绿信贷的专项规划,不缺绿信贷的政策支持,我们
缺乏的是绿信贷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理念,缺乏的是绿信贷法
制化的意识。因此,在绿信贷制度的构建上,我们必须树立可持续
发展的理念,坚持“法律为主、政策为辅”的思路,避免出台“应急”
绿信贷政策,并及时把已有的绿信贷政策转化为绿信贷法律,
保持绿信贷法律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尽可能提升绿信贷制度的法
律层次,不断增强绿信贷制度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二、明确政府、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绿信贷法律主体地位
虽然各大商业银行在对待绿信贷的问题上传递出了坚定的态
度,但本文认为,绿信贷不仅仅跟商业银行有关,绿信贷的主体
至少还应该囊括政府和政策性银行。只有政府、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
行三方积极参与、密切配合,绿信贷才可能取得稳定的可预期的社
会效果。首先,绿信贷离不开政府的积极支持,政府有关部门的积
极支持是开展绿信贷的保障。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贴息的方式或
者减免银行营业税的方法,鼓励各商业银行积极参与推行绿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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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还可以通过提供财政担保,帮助商业银行消除开展绿信贷可能
带来损失的隐忧;而且,政府环保部门的参与对于完善绿信贷环保
风险的考核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另外,地方政府在想方设法完成上
级规定的各项经济指标时,难免会尽力保留一些“高能耗、高污染”
但能支撑地方经济的项目企业,而银行自然会放心地贷款给得到地方
政府庇护的企业,这无疑跟绿信贷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所以,调
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强化地方政府绿信贷主体地位尤为重要,我
们必须把环保指标纳入地方官员的考核体系,甚至应该加大其权重。
其次,绿信贷离不开政策性银行的努力配合,政策性银行的努力配
合是开展绿信贷的条件。绿信贷的开展受制于绿信贷产品的开
发及销售,而国际上绿信贷产品的开发及销售往往是通过政策性银
行来进行的,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就是最为成功的一例③。德国复兴信
贷银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在德国政府的贴息下将融来的资
金开发成长期、低息的金融产品销售给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获取低
息金融产品后根据微利的原则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再适度调整利率,然
后以优惠的利息和贷款期为终端客户提供支持环保、节能和温室气体
减排的绿金融产品和服务,逐步形成了一个可持续的良性绿信贷
体系。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应该借鉴其做法,不断为我国商业银行提供
质优价廉的绿信贷金融产品。最后,绿信贷离不开商业银行的主
动参与,商业银行的主动参与是开展绿信贷的基础。我们目前推行
绿信贷主要是限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信贷,这种做法可能
减少了银行的信贷渠道,带来信贷收益的减少,因此,商业银行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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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不愿意承认自己是绿信贷最重要的主体,往往将自己看成政府可
有可无的配合者和响应者,缺乏参与绿信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
在客观上制约了绿信贷的推行效率。其实,从长远来看,绿信贷
对银行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好事,因为我国政府正在不断倡导节能减排,
不断加强环保监督,不断出台更多针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限
制政策,这些产业发展前景不容乐观,其经营效益也势必因此受到严
重影响,商业银行对其贷款的风险肯定日益加大。相对而言,我国目
前绿环保产业中的企业由于具有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前景广阔
等特点,商业银行若能主动向这些潜在的优质企业提供贷款,那么,
“双高”行业对银行收益的贡献率将逐渐被绿环保产业所取代,开
展绿信贷终将为银行带来丰厚的长期收益。因此,商业银行应当充
分认识到自己是绿信贷最重要的主体,应当敢于担当,提高主动性,
自觉参与绿信贷、积极推进绿信贷,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
到应有的作用。
三、不断推进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创新
目前,商业银行有关绿信贷的贷款管理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一
方面,由于我国尚未建立绿信贷标准,银行在具体放贷时没有可供
执行的具体规则,导致绿信贷审核线条过粗、流程僵硬;另一方面,
由于商业银行长期以来过分依赖信贷担保制度对于贷款质量的保障,
银行在开展绿信贷时“一刀切”现象严重,往往将没有担保的绿
信贷统统拒之门外;同时,银行在放贷过程中“趋炎附势”,将大量
资金集中在得到地方政府庇护的“双高”企业项目中,导致银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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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不合理、质量不佳。因此,为了不断推进绿信贷业务的开展,
我们必须不断推进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的创新。第一,不断推进银行贷
款审核制度创新,加快融入国际金融体系的步伐,有条件的完全采纳
“赤道原则”,没条件的逐步推进。在有关部门按照“赤道原则”及
其主要行业的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标准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绿
信贷指导目录、污染行业信贷指南之前,商业银行应自觉摸索建立银
行内部的绿信贷指南,努力细化审核标准,积极投资环境友好的产
业和项目,自觉限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项目的信贷。第二,不断优
化银行贷款结构,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要避免贷款资
金主要流向大企业,或者是很大一部分资金停留在“高能耗、高污染”
企业项目,而不是流向环保型绿经济企业项目。只要环境友好的产
业和项目前景不错,可行性高,银行应当摒弃必须有担保的旧观念,
为其提高积极的持续的资金支持。而且,在贷款管理中应当区别对待,
按照不同的产业、不同的环保要求不同的标准对贷款企业实行分类管
理,不断推进银行贷款产业专业化、贷款标准区别化、贷款项目分类
管理化。第三,不断培养和储备绿信贷管理专业人员。现阶段我国
绿信贷专业人才匮乏,银行内部鲜有有关绿信贷的专门人员、专
门机构,这几乎成了银行开展绿信贷业务的瓶颈。我们要本着专业
化的目标,培养既懂环保技术又懂金融业务还懂金融法律的绿信贷
专门技术管理人才,不断构建绿信贷专业团队,同时还应聘任独立
的专家、顾问来从事与之有关的工作,评判项目可行性,提高银行风
险识别和判断能力,积极而稳妥地实施绿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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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形成完善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法律机制
众所周知,贷款企业的环境状况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每次贷款
发生时环境状况并不可能完全相同,这就使得环境状况导致的信贷风
险是动态的。但是,商业银行要全面掌握企业的环保信息,受到专业
的环保技术的约束,而且信息搜集成本也很高,这就要求政府环保部
门建立并完善环保信息库,为金融部门判断信贷风险提供有用的信息
资料。目前,我国环保政策和信息零散、缺乏统一管理与发布机制。
同时,银行系统与环保部门无法进行全面的、及时的信息共享与反馈,
环境污染信息尚未全面完整纳入银行征信系统。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
了实施绿信贷的有效性。因此,我们应当逐步形成完善的信息交流
与沟通法律机制,努力为银行推行绿信贷提供全面的、及时的有用
的信息。这里的交流与沟通机制涉及三方主体:环保部门、商业银行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一方面,环保部门与商业银行之间必须能够
顺畅沟通与交流。环保部门应及时把环保认证、环保奖励等企业环保
信息毫无保留地提供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得到这些数据后及时把这
些信息纳入企业信息数据库,不断更新并完善企业征信系统和企业信
息数据库,而银行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必须审查企业信息数据库中
的企业环保信息,并把企业环保核查信息作为发放信贷的重要依据。
反过来,商业银行在监督企业贷款使用情况的过程中既可以起到间接
监督企业保持良好环保状况的作用,又可以将发现的不良环保因素及
时告知环保部门,促进节能减排的环保目标。另一方面,环保部门与
银行业监管部门也应该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机制。银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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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当将银行落实环保政策法规、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等纳入监
管范围。在考核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时,可以加入使用环保部门提
供的环保信息的有效性的指标,并将这一指标得分高的银行反馈给环
保部门,环保部门可以将其作为窗口指导的优先客户。总之,通过完
善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机制的建立,通过加强各个主体的合作,达到环
保信息充分、有效利用的目标,提高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能力,引导
银行投资环境友好的产业和项目,限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项目的信
贷,不断促进绿信贷的开展。
五、建立健全绿信贷法律责任制度
尽管政府和商业银行关于推行绿信贷的态度是坚决的,信心是
坚定的,但客观的说,目前绿信贷在我国的成效并不显著。究其原
因,关键在于绿信贷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长期以来,一
些企业为了追逐利润,忽视社会责任,破坏环境,甚至有个别地方政
府及其官员为了追求政绩,放任污染。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环保部门对
破坏环境行为的额度只有10万元④,这种处罚力度与企业污染
环境带来的收益相比,简直是九牛一毛。这种过低的违法成本根本起
不到约束企业节能减排的效果。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为了一方经济的发
展,放任污染,不顾大局和长远利益,但政绩考核唯GDP论,环保指
标被忽视,至于法律责任更是“无稽之谈”。商业银行内部也缺乏有
关绿信贷的责任制度。以上这些因素严重阻碍了绿信贷的开展。
为了切实推行绿信贷,为了使绿信贷的成效更加显著,我们必须
逐步建立并完善有关的法律责任制度。这种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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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第一,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明确污染企业的环境责任,
加大对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有赖于社会每一份
子的参与,尤其是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社会责任,保护
环境,爱护地球。污染的行为必须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使违法成本
远远高于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收益,并应当加大披露污染企业受到法
律制裁的范围,增强“声誉受损”对其的软约束。第二,引入政府官
员环境责任问责制,把环保指标纳入官员考核体系。政府官员不能只
关乎自己的政绩和当地的财政收入,更应该具有大局观,从长远的角
度为当地经济考虑,为当地百姓服务。地方政府必须采取切实的措施
治理“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鼓励银行只有在其符合环保政策时
才能向其放贷,同时,地方政府还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鼓励银行向
规模小资金不足但满足绿信贷要求的中小企业贷款,促进当地绿
经济的发展。在考核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政绩时,必须考察环保指标,
甚至可以适当加大权重。如果当地发生污染事故,官员必须承担个人
责任,不仅不能升迁,而且还应该限制一定年限的再任资格。第三,
建立商业银行内部绿信贷责任制度,把推行绿信贷的责任落实到
岗位落实到人头。在推行绿信贷时,商业银行应该在建立详细的绿
信贷细则和组建绿信贷团队的前提下具体落实绿信贷责任制
度,分别建立绿信贷审核人员的责任制度和绿信贷发放人员的责
任制度,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科学而全面地防范绿信贷可能
带来的风险。只要我们树立了绿信贷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理念,
在法律主体、业务管理、信心沟通和责任制度等方面构建起较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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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绿信贷法律制度,绿信贷一定可以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可持
续的资金支持,我国的绿经济一定会具有更广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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