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
协会反馈问题及整改应对方案汇总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李超整理,李春谊指导
感谢中咨私募基金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对本文的贡献:
詹敏、彭亚峰、王伟、刘文娟、蔡静、陈新庚、李国宏、冯鹏飞、杜景良
2016年可以说是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
简称“协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自律规则,不断加强对私募机构的监管,促
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2016年2月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出台和实施,使得律师法律
意见书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变更)的必要法律文件。
尽管该项法律业务开始时间不长,但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方
面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经验。截止协会规定的8月1日期限内,中咨所已助力20
多家私募机构成功实现了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和备案。中咨所已形成了统一规范
的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尽职调查方法、法律意见书范本、核查问题论述规
范以及针对协会反馈问题的应对整改预案。
通过对本所经办案例以及公开资料的研究,本文汇总了协会针对法律意见书
反馈的28项典型问题以及相应的律师整改方案,基本覆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备案法律问题的各个方面。
一、指引内容、协会反馈意见和法律意见书中的表述
在本文援引的协会反馈意见、法律意见书的表述及整改应对方案来源于成功
案例。为便于在实际操作中检索,本文将协会的具体反馈意见按《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律师逐项发表意见的十四项
内容进行分类。
序指引内容
号
1
2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
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
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
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
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
管理”、“投资管理”、“资产
管理”、“股权投资”、“创业
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
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
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
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
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
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
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
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
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
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
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协会反馈意见
1.1暂无协会反馈意见
2.1经营范围与法律意见书
不符,如已经工商变更,请更
新系统信息并上传新的营业
执照。
应对整改方案
2.1提醒私募管理人更新
登记系统上的机构经营范
围,做到与法律意见书相
一致,并上传新的营业执
照。
33.1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
的公告》和《私募投资基金登
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私
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投
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
的业务(如:财务咨询投资咨
询等),建议贵机构修改经营
范围。关于经营范围,请整改
完毕后再重新提交。暂不接受
承诺性表述。若机构经营范围
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
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
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应该
出具工商部门的回复函或说
明后,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
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
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
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
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
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
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
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
4.1请核实各个股东的注册
资本,实收资本是否与系统一
致。
4.2法律意见书应完整描述
3.1如公司的经营范围中
含有与“投资管理”的买
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建议机构修改经营范围。
如因京沪等地工商部门暂
不受理投资类公司变更等
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工商
变更,应提供工商部门的
回复函或说明,并由机构
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
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
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
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
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
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
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
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
变更后的工商信息,在法
律意见书中详述目前经营
范围不能变更的原因、公
司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做
出的承诺等。
4(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
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
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
股东,若有,请说明穿
4.1核实股东的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做到与系统一
致。
4.2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完
透后其股东是否符合
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
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股东基本信息。股东应包含完
整股东资料、出资和实缴信
息。
整描述股东的基本信息,
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
号、工作履历等。工作履
历应当具有连续性,连续
6个月以上无工作履历,
需披露/填报期间状态(无
业、待业等)并说明原因。
核实股东信息确保与登记
系统一致。
4.3法律意见书以及登记
系统填写的股东身份证信
息格式、内容正确,不得
包含特殊符号。
4.4法律意见书中的股东
信息应与系统一致。
4.5登记系统各信息模块
的内容应核对一致。
4.6股东实缴出资的数额
和实缴比例以及是否涉及
外资,都需要在法律意见
书中进行披露。
实缴出资比例的计算方式
为该股东实缴出资占申请
机构总实收资本的比例。
4.7对变更后的股东的实
缴出资情况进行详细披
露,并说明有无外资情况,
是否为实名持有。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的,需要进一步披露是否
会导致公司关联方的变
更,如有变更,请详细披
露关联方的情况。
5.1协会认为机构管理人
肯定是有实际控制人的,
因此在法律意见书中应明
确指出机构的实际控制
人。
4.3股东身份证信息不得打
星号。
4.4法律意见书中股东信息
与登记系统中不一致,请更新
登记系统信息。
4.5基本资料内实缴资本与
股东情况表内不符。
4.6请描述股东实缴出资,是
否涉及外资?
4.7对变更后的股东实缴出
资情况,及是否涉及外资、关
联方变更的情况进行详细说
明。
5(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
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
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
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
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
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
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5.1请追溯控制人。根据基金
业协会《管理人登记和信息更
新填报说明》,实际控制人是
指控股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
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
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
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受国外
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
构。请律师进行充分尽调后据
此审慎出具相关结论。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
6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
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
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
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
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
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
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
管理人。
6.1请描述机构与关联方是
否存在业务往来。
6.1明确说明机构是否有
关联方,如有,除详述关
联方的工商登记情况和其
是否已登记为私募机构管
理人外,还应披露私募机
构是否与关联方有关联交
易。
6.2请在登记系统中,完善关6.2提醒机构管理人及时
联方信息,若无法更改,请在更新系统信息,无法完成
法律意见书中做出解释说明。变更的,应要求机构管理
人出具书面承诺,并在法
律意见书中说明公司已在
系统中进行变更操作,但
无法完成变更,公司已书
面承诺在年度变更时,及
时在系统中变更登记关联
方的信息。
6.3请在登记系统(年度资料6.3如实说明机构与关联
更新)中,完善关联方信息,方之间是否有业务往来。
若无法更改,请在法律意见书
中做出解释说明并承诺整改。
6.4贵公司存在多家子公司/
关联机构,请说明贵公司与子
公司/关联机构的业务往来情
况,如有,请说明相关情况,
并承诺不会与各子公司/关联
机构进行任何不正当的关联
交易。
6.5贵机构有新增关联方,请
在法律意见书中承诺:在年度
变更时,及时在系统中变更登
记关联方信息。
6.4如有业务往来,详述
业务往来情况,同时说明
公司已出具书面承诺不会
与各子公司或关联机构进
行任何不正当的关联交
易。
6.5同6.2
7(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
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
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
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
设施和条件。
7.1法律意见书中员工人数
与登记系统中不一致,请更新
登记系统信息,若无法更改,
请在法律意见书中做出解释
说明。
7.1法律意见书中员工人
数与登记系统保持一致,
若无法完成变更,请在法
律意见书中说明“经核查,
申请机构共有工作人员XX
名(备案登记系统中为yy
名),登记后有新增员工,
备案登记系统暂无法更
改,申请机构承诺在下一
年度更新年度报告时更
改。”
7.2实际与法律意
见书不符。
7.3请详细描述实缴资本和
资本金运营情况。
7.2确定实际,
相应调整系统或法律意见
书内容。
7.3可通过引证验资报告
以说明申请机构实缴资本
情况,并根据申请机构近
期财务报表及银行流水等
财务资料说明申请机构目
前账面资本金情况。同时
说明申请机构用于设立、
运营的费用支出情况,证
明实际缴纳资本可以覆盖
机构管理人的费用开支。
7.4高管简历应至少包括
高管的姓名、性别、出生
日期,身份证号,户籍,
以及工作履行,同时注意,
工作履历时间前后应连续
完整。
7.5根据公司提供的《租
赁合同》并经实际勘察,
确定公司具有真实的运营
场所,具有满足业务需要
的办公条件。根据公司提
供的员工花名册,确定公
司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
数量,岗位设置等。
7.6实收资本比例为该股
东所缴实收资本占总实收
资本的比例。
8.1在法律意见书中如实
披露机构已制定的制度,
提醒机构及时更新系统上
的制度文件。无法完成变
更的,律师应在法律意见
书中说明“公司已在系统
中进行变更操作,但无法
完成变更,公司已向律师
出具书面的承诺函,承诺
在年度变更时,及时在系
统中变更制度信息”。
7.4法律意见书应完整描述
高管简历。
7.5请对公司运营场所、办公
条件、人员、投资决策流程作
出详细说明。
7.6请修改实收资本比例。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
8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
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
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
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
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
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
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
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
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
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
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
8.1制度文件与系统上传的
不一致,请提交变更申请,如
遇无法变更情况,请在法律意
见书中承诺在下次年度更新
开放更改的时候尽快提交更
改申请。
出具法律意见书应注意:公司
应首先指定了与其申请的私
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
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律师经这
些制度在法律意见书中进行
如实披露,同时提醒机构及时
更新系统上的制度文件。根据
本所律师的实践经验,目前因
(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
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
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系统原因,无法再系统完成变
更,因此建议在法律意见书中
说明公司已在系统中进行变
更操作,但无法完成变更,公
司已向律师出具书面的承诺
函,承诺在年度变更时,及时
在系统中变更登记关联方的
信息。
8.2申请材料未详述相关制
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
基础和条件,并发表明确的结
论性意见。
8.2对公司制度执行的人
员基础、组织结构基础、
场所和资金进行说明,表
明公司具有执行制度的现
实基础和条件。
9(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9.1暂无反馈意见
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
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
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10.1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
描述高管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的详细过程请就上述问题,提
交补充法律意见书,并同法律
意见书一并上传。
10.2请参照《公告》及《问
答(九)》规定的条件核实高
管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请
按有关规定上传基金从业资
格证明文件。
10(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
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
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
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
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
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
规风控负责人等。
10.1法律意见书中应对高
管是通过考试还是资格认
定的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
格的情况进行明确说明。
10.2根据经验,如在《公
告》发布之前该高管已在
登记系统平台登记但未取
得从业资格,则在法律意
见书中对此情况进行说明
并承诺通过培训、参加考
试等方式进行整改,该法
律意见书可能通过。如在
《公告》发布后在登记系
统平台变更的高管,如未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即便
在法律意见书中承诺进行
整改,仍会被协会驳回。
因此建议公司新增高管应
有基金从业资格。
10.3对于公司高管发生变
更的,如该高管已被公司
登记为机构联系人,提醒
公司及时修改登记系统联
系人的高管资料,避免因
协会无法与机构取得联
10.3.请尽快修改联系人的高
管资料。
系,而被认定为“失联(异
常)”私募机构。
11(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11.1暂无反馈意见。
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
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
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
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
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
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
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
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
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
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等。
12(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
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12.1暂无反馈意见。
13(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13.1暂无反馈意见。
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
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4(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
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
其他事项。
14.1《法律意见书》内容应当
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
述,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
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
理由。
14.1律师对有关事实、法
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
须披露查验方式包括面
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
查询、计算、复核及调阅
相关公司的工商档案资
料、查阅有关企业财务资
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到政
府机关等进行走访、查证
并获取无违法违规证明、
通过互联网信息检索核查
了公告、网页或者其他载
体等相关信息并制作查询
记录等。
14.2《法律意见书》的签
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
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
内,如超过了该时间,建
议在《补充法律意见书》
增加表述,对原《法律意
见书》所涉内容进行再次
确认。
14.2请说明《法律意见书》的
时效性。
二、法律意见书被反馈的原因分析
对协会的上述反馈意见进行分析后,律师认为协会的反馈意见大体上可以分
为两类:一类是针对法律意见书本身核查不全面、发表意见不规范的反馈意见,
另一类是针对法律意见书内容与协会登记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不
匹配的反馈意见。
1、针对法律意见书本身核查不全面、发表意见不规范的反馈意见
此种反馈意见指的是法律意见书未完全按照《指引》或协会要求进行信息披
露,或者虽然披露了但是在形式上不符合协会的要求或者在内容上不够深入和全
面。例如上述协会反馈意见10.1“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描述高管取得基金从
业资格的详细过程”、8.2“申请材料未详述相关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
基础和条件”以及7.5“请对公司运营场所、办公条件、人员、投资决策流程作
出详细说明,”等就属于未完全按照《指引》或协会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
律师认为此属于法律意见书的硬伤,应极力避免。
另外,协会要求披露私募机构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或关联交易情况。如上述
反馈意见6.1“请描述机构与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往来”和反馈意见6.4“贵公
司存在多家子公司/关联机构,请说明贵公司与子公司/关联机构的业务往来情况,
如有,请说明相关情况,并承诺不会与各子公司/关联机构进行任何不正当的关
联交易”。关于这部分内容,由于法律法规和《指引》并没有明确要求进行披露,
因此对于初次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来讲,可能不会想到披露这方面的内容,而
仅仅披露关联方的工商登记信息以及该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机构管理人。律
师认为像这部分内容属于协会要求的延伸性披露内容,需要依靠律师的实务经验
才可以做出正确判断,而这也正是我们对协会反馈意见进行分析整理的价值所在。
2、针对法律意见书内容与系统不匹配的反馈意见
此种反馈意见是指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内容与系统登记的内容不一致。出现此
种情况的原因是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根据私募机构提供的最新材料而出具的,而系
统上的内容往往是私募机构在《公告》颁布和实施前,即初次申请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的时候填写的。期间,私募机构的人员、组织、结构、制度等方面往往已
发生了诸多变化,但机构往往因疏忽而未对系统上的填写内容进行相应的更新,
或者未进行完全的更新,从而导致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系统内容不匹配而被协会
审核不通过。严格来说,此种情况并不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身存在问题,
而是系统或技术的原因,但是在实践中确实是法律意见书未通过的主要原因。在
上述列举的28份反馈意见中,这种情况占据了四分之三。
因此,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应及时提醒机构更新系统上填写的内容,
使之与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内容相一致。
三、实际操作建议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律意见书的高效通过,除了需要律
师严格按照《指引》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外,也要符合协会隐形的或延伸性的披
露要求。因此,律师建议:
第一、首先,律师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指引》的要求,逐
条发表意见,不得疏漏,此是法律意见书高效通过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律师应积极获知协会延伸性的披露要求。本所律师在实践中发现对于
相同的情况,协会不同审核人员的审核标准是不同的,审核结果也不尽相同。尽
管如此,还是建议律师对此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通过信息共享,反馈意见分
享,协会咨询等方式,获知协会的关注点或延伸性的披露要求,在法律意见书中
予以全面的、详尽的披露,从而使法律意见书能一次通过、高效通过。
第二、在法律意见书完成后,律师应提醒私募机构细致比对法律意见书和系
统登记内容,逐条梳理,对于不一致的地方要进行相应的更新。律师应及时跟进,
要求私募机构提供更新的情况说明,尤其是因系统原因无法完成更新的内容清单。
对于确实因客观情况无法完成变更的,应要求私募机构出具书面承诺函,说明无
法完成变更的原因,并承诺“在年度变更时,及时在系统中变更登记相关信息。”
律师应相应修正或完善法律意见书的表述,明确申明目前系统未更新的内容,未
更新的原因及私募机构的承诺说明等。
实务中,还会出现一种情况,协会仅要求私募机构进行承诺,未要求律师出
具补充法律意见书。这时律师应提醒私募机构按照协会要求,及时出具书面的承
诺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后发送到协会的审核邮箱。根据本所律师经验,协会
在收到私募机构的承诺函之后,才会继续审核法律意见书。
第三、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协会规定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
或矛盾的情况,如以法律意见书的通过为目标,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建议律师以
前者为准。
例如在实际控制人的判断上,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实
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即公司的控股自然人股东不能认定为实际控制人。而
根据协会的看法,实际控制人是指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此问题上,法律意见书应将控制关系进行明确表述,
并在系统中将控股股东填为实际控制人。
再如在公司高管人员的认定上,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并不包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但是根据《公
告》,“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
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
职务的其他人员”。协会所规定的高管人员的范围与《公司法》规定不同,多了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但没有财
务负责人。在此问题上,法律意见书应按协会所界定的高管人员范围,对高管人
员从业资格进行核查认定。
综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是一项实践性较强
的律师工作,期望以上知识总结能有助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顺利通过协会登记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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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6 16:12: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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