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主要金融机构授权使用客户信息条款
一、五大国有银行客户协议中有关条款
(一)工商银行:《牡丹“逸贷”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一条:“甲
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并同意乙方
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
他有关方面的情况。甲方同意乙方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
甲方有关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合约和牡丹信用卡章程、提
供牡丹信用卡有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或第三方提供
的积分兑换、奖品等增值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甲方
同意,无论乙方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其
他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时可使用甲方相关个人金融信息,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农业银行
《农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一条申领第二款:“乙方(贷
记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发卡行)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
(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报送乙方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
(2)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机构或个人查询、
打印、保留、使用乙方信用报告、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
在内的信用信息,用途如下:审核贷记卡申请、审核贷记卡
1
担保、贷记卡贷后风险管理及与所申请贷记卡相关的其他事
项;
(3)将乙方个人信息用于甲方其他产品和服务;
(4)基于为乙方提供贷记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乙方
个人信息提供给贷记卡联名合作方、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
织、甲方合作服务及外包机构等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
方;
(5)通过手机短信、对账单夹页等方式向乙方发送与
贷记卡业务相关的功能信息、营销信息。
(6)基于追索乙方未清偿款等目的,将乙方必要信息提
供给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催收机构,以清偿或追索为限使
用乙方有关个人信息。
(三)中国银行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协议》
第十二条第(二)款:“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申请人)
向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乙方不能从公共渠
道取得的有关甲方信息,均构成乙方的保密信息。乙方除以
下情况,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保密信息:
1.经甲方同意或授权;
2.乙方根据中国法律或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
行披露的,或者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的;
3.乙方出于为甲方提供服务之必要,与承担保密义务之
2
第三方开展服务合作的;
4.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
上述许可范围内的披露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据此知
悉相关信息,并依法为甲方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甲方的
行为。”
2、《长城信用卡申领和使用协议》
第一条申领第一款第2项:“甲方(信用卡申请人)同意,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为甲方提供与信用卡有关
服务的目的,将信息披露给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
方,如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信
用联名合作方、乙方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乙方合作服务
及外包机构以及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的提供信用卡服务所
必要的第三方。乙方对甲方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乙方在查
询与报送甲方信息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甲方信息
的安全与保密。”
第3项:“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
的范围内,将甲方信息用于乙方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
售。”
(四)建设银行
1、《个人开户与银行签约服务申请表》客户确认部分:“本
人……愿意接受贵行通过本人、通讯地址等等联系
方式以手机短信、电话外呼、信函等方式向本人传递业务通
3
知及金融信息。”
2、《建设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申领部分:
甲方(信用卡申请人)保证向乙方(中国建设银行分
行)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授权乙方将包
含甲方不良信息在内的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
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
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
库、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了解和查询甲方身份、财产、资
信和其他有关情况,所查得的征信信息仅用于信贷审批、贷
后管理、资信核查、异议处理等相关银行业务。乙方应对甲
方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个人征信使用、法律法规和规
章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乙方认为为甲方办理信用卡相关
业务所必需的第三方披露其个人资料,包括建设银行集团成
员、建设银行的合作机构、服务机构和代理人。乙方承诺将
要求上述第三方对甲方个人资料予以保密。
(五)交通银行
1、《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领用合约》
第一条信息披露和保密第三款“甲方(交通银行分行授权
支行(所))应对乙方(主卡申领人)和丙方(附属卡申请
人)领用和使用太平洋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和丙
4
方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变更或替代,
以下简称“适用法律”)强制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3.乙方和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第六条信息披露与保密第6.2款:“甲方同意交通银行在
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甲方的信息和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甲方的个人基本信息、签约卡账户及交易信息及其
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其他金融机构及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
限于交通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交通银行完全或部分拥
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①为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服务或与电子银行业务服务有关
(例如推广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或自助银行业务
服务等);
②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
提供服务;
③为更好地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
(2)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
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5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关条款
(一)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第一条申请
部分第一款:“乙方(信用卡申领人)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
向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提供的所有
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了
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
资料。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
请人的个人资料。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向中国人
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同意
甲方将其个人资料及信用状况披露给招商银行集团成员(包
括但不限于招商银行境内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招商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相关资信机
构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有权出于为乙方及其
附属卡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任何甲
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
料。甲方承诺将要求相关合作机构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
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二)民生银行
《签约一站通综合金融服务申请单(个人版)》客户申
明部分:“一、本人保证向银行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及填写内
6
容完全属实。二、本人已经在贵行详细阅读《中国
民生银行个人客户协议手册》(2013版)项下的协议、须知、
规则、说明等,本人同意按照相应法律文本享有权利、履行
义务。”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客户协议手册》中《民生银联借记
卡用卡规定》第十二条信息采集、使用和披露第一款:“持卡
人同意本行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业务或管理需要可收
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申领人或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本行对
于申领人或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
将依法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
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适当
披露的情形除外)。”
该手册中其他产品协议的表述与此基本相同。
(三)中信银行
1、《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第七条信息披露和保护“第1款:甲方有权收集、处理、
传递及应用乙方及附属卡申领人的个人金融信息,且甲方有
权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
中心等)提供乙方及附属卡申领人的有关资料。”
第2款: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领用及使用信用卡的
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信息和资
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国内外
7
银行卡组织必须予以披露,或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统一或
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除外。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甲方
在下列情形下可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乙方及其附属卡申
领人个人金融信息,用于甲方业务处理的必需需求:
(1)第三方礼品配送;
(2)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信用卡及账单寄送;
(3)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航空里程入账;
(4)其他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提供信用卡服务的
情形。
第3款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甲方使用个人信息的
范围为信用卡服务及信用卡周边相关业务和增值产品,包括
但不限于办理“短信宝”“年费产品”“微产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
“信用卡分期”及其他相关信用卡产品。”
2、《中信银行信用卡柜台确认申请表》中“声明签署”部
分:“本人同意接受在符合贵行保险赠送条件下有贵行免费提
供并办理以本人、配偶及子女为被保险人的航空意外伤害保
险及或本人为被保险人的意外入院医疗保险,并同意所公示
的上述两个保险的条款及细则(具体保险条款以每年度中信
信用卡官方完整公示内容为准)。”
(四)光大银行
1、《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存贷合一卡领用合约》第一条申
请第一款:“乙方向甲方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及
8
其副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
的,并同意配合甲方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同意甲方向有关
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乙方有关资信、个人信用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它
方面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乙方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
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乙方个人信用信息。乙方授
权甲方收集、处理、传递乙方的个人资料(含个人信用信息)
或将乙方的个人资料(含个人信用信息)用于甲方信用卡业
务相关用途。
乙方及其副卡申领人同意甲方出于为乙方及其副卡持
卡人提供与存贷合一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其个人资料披露
给甲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甲方分支机构,甲方的服务
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认同)卡合作方、增
值服务提供方等。”
2、《中国光大银行准贷记卡领用合约》第一条申请第一
款:“乙方向甲方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及其副卡
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的,并
同意配合甲方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
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乙方有关资信、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它方面
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乙方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
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乙方个人信用信息。乙方授权甲
9
方收集、处理、传递乙方的个人资料(含个人信用信息)或
将乙方的个人资料(含个人信用信息)用于甲方准贷记卡业
务相关用途。
乙方及其副卡申领人同意甲方出于为乙方及其副卡持卡
人提供与准贷记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甲
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甲方分支机构,甲方的服务机构、
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认同)卡合作方、增值服务
提供方等。”
(五)浦发银行
《个人开户申请书》后附《轻松理财卡领用协议》第九
条信息披露和通知:“乙方应对甲方的相关个人资料保密,但
乙方内部使用、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
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甲方同意其对轻松理财卡申请书的签署构成甲方对上述
任何披露或其他任何法律所规定的披露的书面许可。”
二、保险金融集团
(一)中国平安
1、《平安银行个人开户申请书》中“申请人承诺及确认”
部分:“本人同意提供给平安集团(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的信息,及本人
享受平安集团金融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
供和产生的),可用于平安集团及因服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
10
方为本人提供服务及推荐产品,法律禁止的除外。平安集团
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本条款自本单
证签署之日时生效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
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2、《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投保单》
投保人声明部分:“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
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
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
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
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
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
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
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自本
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
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
最大股东的公司。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
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授权。”
3、《陆金所服务协议(个人会员版)》
11
第十章隐私权保护及授权条款
第三十八条陆金所对于个人会员提供的、陆金所自行
收集的、经认证的个人信息将按照本协议予以保护、使用或
者披露。陆金所无需个人会员同意即可向陆金所关联实体转
让与陆金所平台有关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未经陆金所
事先书面同意,个人会员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
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陆金所可能自公开及私人资料来源收集个
人会员的额外资料,以更好地掌握个人会员情况,并为个人
会员度身订造陆金所服务、解决争议并有助确保在陆金所平
台进行安全交易。
第四十条陆金所按照个人会员在陆金所平台上的行为
自动追踪关于个人会员的某些资料。在不透露个人会员的隐
私资料的前提下,陆金所有权对整个会员数据库进行分析并
对会员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
第四十三条陆金所采用行业标准惯例以保护个人会员
的资料。个人会员因履行本协议提供给陆金所的信息,陆金
所不会恶意出售或免费共享给任何第三方,以下情况除外:
1、提供独立服务且仅要求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的供应
商,如印刷厂、邮递公司等;
2、具有合法调阅信息权限并从合法渠道调阅信息的政
府部门或其他机构,如公安机关、法院;
12
3、陆金所的关联实体;
4、经平台使用方或平台使用方授权代表同意的第三方。
第四十四条本人授权陆金所和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
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
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协议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
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
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
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
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
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
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本条款自本协议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
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
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
热线(4001666618)】取消或变更授权。
(二)中国太保
13
《神行车保系列产品投保单》“投保人声明”部分:“本人
授权中国太保(指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可以从相关单位、组织或个人
就有关保险事宜查询、索取与本人有关的资料和证明。本人
同意中国太保以及其认为业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将本人
提供的全部资料用于为本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推荐产品。
中国太保及第三方对本人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三)中国人寿
经查国寿股份和国寿财险有关投保资料,目前暂无类似
条款。
(四)台湾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资料使用授权同意书》约定:“一、本人了解贵公
司为共同行销之目的,在营业目的或法令许可范围内,得搜
集、计算机处理、国际传递及利用本人于要保书上所载个人
基本资料,并同意提供本人‘往来交易资料或其它相关资料’
(包括:投保险种、年期、保险金额、保险费及缴费方式等保
险相关资料)予下列对象1,及其委外之行销单位、人员作为
行销建档、揭露、转介或交互运用。二、本人得随时以书面
传真至贵公司或以或致电贵公司客户服务专线等
方式通知停止上述资料之交互使用,贵公司于接获通知后,
应立即停止上述对象及其委外之行销单位、人员相互使用本
1《个人资料使用授权同意书》将富邦金控所属子公司逐一列明,在此不再引述。
14
人资料。三、本人与贵公司终止契约时,□同意/□不同意
贵公司继续使用本人基本资料、往来交易资料及其它相关资
料作为行销使用。”
15
本文发布于:2022-08-06 16:04: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5969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