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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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6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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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司法

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1.2修正案八)(注原《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公私财

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

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15日审判委员

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

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

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

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

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

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或者故意杀人、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的;(五)以黑恶势力名

义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

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三条二年内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

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第四条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

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

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第五条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

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

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六条近亲属的财物,获得

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被害人对的发生

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

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

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八条对

犯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

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第九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

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法院公告《关于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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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8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

施行。关于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失效)法释〖2000〗11

号(2000年4月28日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根据刑法第二

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公私财物“数

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二、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

三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

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并报备案。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一)特征1.侵犯

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

犯罪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2.犯罪的客观

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强行索取其数额较大的财物。首先,使用威胁

和要挟的方法,即精神强制的方法,通过这一方法,使被害人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

然后向被害人强行索取财物。威胁、要挟是手段,强索财物是目的。其次,威胁、要

挟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面对被害人直接使用,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或者用书信等方

式发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再次,威胁、要挟的内容通常有:以将对被害

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将毁坏被害人人格、名誉相威胁;以将毁坏被害人贵

重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要挟;以栽赃陷害相威胁、要挟,等等。一般

来说,威胁、要挟的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性,而是扬言在以后某个时间付诸实施。至于行

为人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其规定的限期以内。最后,公

私财物还必须是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为

“数额较大“。(以下是百度对本罪客观方面的解释)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

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

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

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

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

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

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

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

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

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

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

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托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

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托付财产。行为人数额较

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

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

是指:罪的惯犯;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

诈的;乘人之危进行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公私财物数

额巨大的;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托付财物的借口,如以

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

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但行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当时,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时间、地

点。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迫使被害人答应在日后某个时间、地点托付财物而当场对被害人

使用了暴力,其暴力实际起的是与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一样的胁迫作用,只是因为其不是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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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所以,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如果其暴力尚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

或者死亡,可以认定为罪;如果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可根据案件具体

情况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为了正确认定罪,应当把握本罪

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

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

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布迷信谣言,

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

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罪。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

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

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

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

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

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

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

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

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

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采

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财物,行为与他人托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

同的情况: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托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

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

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托付财物。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

威胁,要求当场托付财物。这表明,对于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

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公私财物还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才能构成犯罪,公私财物“数

额较大”,以2000元至5000元为起点。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以

上是百度的解释)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古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法的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了威胁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

目的,不能构成本罪。(二)罪的认定1.罪与抢劫罪的区别。(1)

犯罪的主体不尽相同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年满14周岁,属于相对负刑事责

任的年龄。罪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年满16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行

为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内容。罪仅限于威胁,

不当场实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毁坏被害人人格名誉、揭发隐私、

栽赃陷害等非暴力的内容。(3)行为的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的,一

般是用言语或动作来表示。而罪的威胁可以是当着被害人的面,也可以是通过第三

者来实现;可以用口头语言的方式来表示,也可通过书信的方式来表示。(4)非法取得财物

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罪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当场,但更多的

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以后的一定限期内取得。(5)定罪情节的要求不同抢劫罪当场实施

暴力,即使以暴力相威胁,也具有当场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其行为本身表明了其有较大

的社会危害性,法律不要求其劫取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罪的威胁,不具有当

场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为控制惩罚面,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了“数

额较大”的规定,作为构成罪的必要要件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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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5000元为起点。(6)处罚标准不同抢劫罪的基本犯罪的处罚标准是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情节或者加重结果的抢劫罪处罚标准是10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罪的处罚标准是:数额较大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规定: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

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

额特别巨大”。2.罪与罪的界限。两罪犯罪主体都属一般主体,犯罪

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主要区别在犯罪的客体和犯

罪的客观方面。在犯罪的客体上,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

人身权利;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单一客体。在犯罪客观方面,前罪是以威胁、

要挟的方法,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后罪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

的欺骗方法,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三)罪既遂与未

遂的界限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问题,在刑法理论界认识不甚统一。概括起

来,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认为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威胁或要挟

方法,迫使被害人托付财物,不管被害人心理上是否产生恐惧,行为上是否托付财物,就可

构成犯罪既遂。持这种观点的人并认为本罪不存在未遂形态;二是认为只要行为人出

于的犯罪目的,实施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的威胁、要挟行为,即使没有非法占有财

物,也构成本罪的既遂;三是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行为,又到约定地点提

取索取的财物,即使没有非法占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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