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法律法规及
其他要求事
项(法律法
序号规)红阳安全
标准化法律
法规及其他
要求清单。
一、国家法律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
理,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
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
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
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
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2002年11月
《中华人民
1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1日(法律法
规)红阳安全
标准化法律
法规及其他
要求清单。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
面负责。
第七条工会依法
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
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
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
益。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
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生产安全
事故的应急救援与
调查处理(法律法
规)红阳安全标准化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
求清单。
2
《中华人民2002年5月1
日共和国职业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
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
生效日/最新
修订日
颁布部门法规/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
1
病防治法》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
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
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
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
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
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
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
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
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
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
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
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
险。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
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
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
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
家职业卫生标准;(二)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
适应的设施;(三)生产
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
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
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
施;(五)设备、工具、
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
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
求;(六)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
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扩
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
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
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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