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财务)
一、国家法律
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
他要求事项
生效日/最新修订
日
颁布部门法规/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
《中华人民共
1和国安全生产
法》
2014年12月01
日
全国人大常
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
第十三号
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
生产。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
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
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三、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1
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
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
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
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
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
在案。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
费。
第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
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
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
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
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
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
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
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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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
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
2018年12月29
日
全国人大常
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
限妥善保存。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
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
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
《中华人民共
3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
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
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报告。
全文适用
全国人大常
2007年11月1日
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
4
《中华人民共2018年12月29
和国劳动法》日
全国人大常
委会
主席令第二十四
号
二、国家法规
1
《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培训规
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
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
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
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
国家安全生产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
安监总局令第80号2015年7月1日
监督管理总局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培
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
3
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
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
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
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
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
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
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
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
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
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
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
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
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
例》
3
2007年6月1
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
493号)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
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
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
《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
例》
2007年6月1
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
493号)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
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
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
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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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
故信息报告和
处置办法》
《企业安全生
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管理办
法》
技术规范
国家安全生
2009年7月1日产监督管理
总局
安监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三)事故信息报告的单位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以上安监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
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
5
2012年2月14日
财政部、安全监
管总局
财企〔2012〕16
号)
全文适用
序号规范/标准实施日期
批准/颁布部
门
编号相关条款说明
1
《安全标志及
其使用导则》
2009年10月1
日
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
总局、国家标
准化管理委
员会
GB2894-2008
9.2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
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9.3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
夹角不低于75°
9.5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
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10.1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等不符合要
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全文适用
2
《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基本
规范》
《安全生产事
故应急演练指
南》
国家安全生
2017年4月1日产监督管理
总局
2009年9月25
国务院应急管
理办公室
GB/T33000—
2016
应急办函
〔2009〕62号
3
全文适用
5
4
安全文化建设
导则
2009年1月1
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总局
AQ/T9004-20
08
全文适用
四、地方性法规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生
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
程;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
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合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
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
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
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关
业务部门及时整改;
(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6
1
《江苏省安全
生产条例》
2016年10月1
日
江苏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45号
(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
劳动防护用品;
(六)协助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
出报告;
(七)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八)生产经营单位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江苏省劳动
防护用品配备
标准(2007
版)》
2007年11月20
日
苏安监〔2007〕
196号
2
苏安监
全文适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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