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法学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篇一: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篇二: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人文管理类
题目:论担保物权的竞合学院:
级:法学法学071学生姓名:朱蕾学
指导教师:李冬梅(
副教授)
XX年12月10日
淮海工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淮海工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淮海工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篇三:法学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
辽宁大学
法律硕士(JM)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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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专业班
150711134号:
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题目:绝当法律问题研究——基于鑫达典当公司诉
程正刚、吴爱英典当纠纷案分析
作者:孙吉伟
年级:XX级
专业方向:经济法
指导教师:闫海副教授
论文类型:案例分析报告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意义
(一)选题的目的
典当是指借款人向典当行借钱而将自己的财产抵押或
质押给典当行,在约定
的期限内清偿借款本息赎回原物。如果超过约定期限则
质物直接归属典当行所有
或典当行变卖质物充抵借款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典当法
律关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典
当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在典当期限内约定当
户需要按一定比例交纳利
息及综合费用给典当行,有时还约定违约金条款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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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户履行金钱支付义务或
偿还当金的义务。由于典当具有简便、迅速融资的特点,
典当行业发展起来,但
是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典当纠纷。纠纷多发生于典
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
满且经过一定期限后当户未按时赎当的情形,此时也称
绝当。《典当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
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
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典当纠纷多发生于绝当后是因为:
一是《典当管理办法》对于当户在典当期限内以及续当
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
当利息、综合费用的上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绝当前
典当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
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只要数额没有超过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上
限即可。但《典当管理办法》并未明确绝当后利息和综
合费用是否应该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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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如何计算问题。使得实践中认识和做法不一,给典
当业务造成了混乱。二是
典当行与当户在典当合同中约定当户迟延履行金钱给
付义务的违约责任条款的
情形下,绝当后典当行主张当户依合同约定承担该违约
责任;而当户认为在偿还
金钱给付后不再需要另行支付违约金。目前司法实践中
法院对于绝当后违约金条
款的效力认识和做法也不同,使得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
持怀疑态度,上诉现象不
断增加。本文以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
某典当纠纷一案为例,分
析目前已经形成的对绝当后息、费及违约金问题的主要
观点,提出自己的观点,
以期对今后司法工作有所裨益。
(二)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1、理论意义
我国商务部、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仅在
其第40条规定了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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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的定义。但是绝当后,当户是否需支付利息和综合费
用,若需要支付以什么标
准支付,究竟怎样去认识和理解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已
成为相关绝当合同纠纷必须要解决的理论课题。我国法律对
此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空白和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
这就决定了当出现典当合同法律纠纷时,司法工作者没有明
确的法律及理论标准。探讨和分析绝当后息、费问题,绝当
与违约金条款的相关问题,有助于各国相关法律的更新,与
时俱进,更为典当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提供了理论基
础。
2、现实意义
本文所研究的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
近年来已成为颇为常见的绝当纠纷主题。实践中许多典当行
在绝当后故意不处置当物实现债权,以此“圈”住当户,目
的就是延长绝当后至清偿借款的期间,以求获取更多的息、
费。如果不支持利息及适当的违约金有时又会造成当户违约
成本少于守约,不利于典当行。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于绝当
后相关问题的研究,到合法合理的依据来平衡各方利益。
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
(一)《典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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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
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
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
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
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
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
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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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
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
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
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
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
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
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
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
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
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
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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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与
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
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赔偿
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
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
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
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
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
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
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
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
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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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造成的损失”。
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一)国内状况
近年来绝当后息费的计算问题受到关注,国内各学者竞
相对此问题发表了个人看法,如在《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朱
晓华法官提出:“绝当后,双方典当关系终止,用户不需要
再支付综合费;而利息的计算方式应该以合同中约定的计算
方式计算;违约金是否承担要看双方是否约定,根据合同自
由原则,双方若约定了该条款,绝当后当户就应该缴纳违约
金。数额可以依申请调整。”赵静在《绝当后用户不还款的
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一文中指出“《典当管理办法》之所以
设置绝当制度,也是平衡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利益的需要。绝
当后,原来的典当关系结束,一旦绝当,当户不应当再承担
清偿责任,典当公司应当按法定程序及时处理绝当品,从处
理绝当品所得中优先收回当金本息,当户有要求返还绝当品
处理所得扣除债务后剩余部分的权利。绝当后用户不还款的
行为不构成违约,所以不用支付违约金。”
(二)国外状况
在绝当物的处理方面,新加坡最有特的规定是:典当
行在拍卖会上也可以举牌竞价,典当行既是绝当拍品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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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又是绝当拍品的竞买人、买受人。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
了保护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因为绝当物品如果无人竞买,也
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那么该物品的所有权就无法转移。
我国《典当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绝当后当物的处理程序,极
易造成典当行故意不变现,延长费用的收取期间。同时我国
典当法律也应该规定当户不配合当物变现的救济程序。
(三)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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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6 09:10: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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