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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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6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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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篇一: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篇二: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人文管理类

题目:论担保物权的竞合学院:

级:法学法学071学生姓名:朱蕾学

指导教师:李冬梅(

副教授)

XX年12月10日

淮海工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淮海工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淮海工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篇三:法学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

辽宁大学

法律硕士(JM)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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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专业班

150711134号:

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题目:绝当法律问题研究——基于鑫达典当公司诉

程正刚、吴爱英典当纠纷案分析

作者:孙吉伟

年级:XX级

专业方向:经济法

指导教师:闫海副教授

论文类型:案例分析报告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意义

(一)选题的目的

典当是指借款人向典当行借钱而将自己的财产抵押或

质押给典当行,在约定

的期限内清偿借款本息赎回原物。如果超过约定期限则

质物直接归属典当行所有

或典当行变卖质物充抵借款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典当法

律关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典

当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在典当期限内约定当

户需要按一定比例交纳利

息及综合费用给典当行,有时还约定违约金条款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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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户履行金钱支付义务或

偿还当金的义务。由于典当具有简便、迅速融资的特点,

典当行业发展起来,但

是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典当纠纷。纠纷多发生于典

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

满且经过一定期限后当户未按时赎当的情形,此时也称

绝当。《典当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

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

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典当纠纷多发生于绝当后是因为:

一是《典当管理办法》对于当户在典当期限内以及续当

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

当利息、综合费用的上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绝当前

典当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

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只要数额没有超过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上

限即可。但《典当管理办法》并未明确绝当后利息和综

合费用是否应该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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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如何计算问题。使得实践中认识和做法不一,给典

当业务造成了混乱。二是

典当行与当户在典当合同中约定当户迟延履行金钱给

付义务的违约责任条款的

情形下,绝当后典当行主张当户依合同约定承担该违约

责任;而当户认为在偿还

金钱给付后不再需要另行支付违约金。目前司法实践中

法院对于绝当后违约金条

款的效力认识和做法也不同,使得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

持怀疑态度,上诉现象不

断增加。本文以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

某典当纠纷一案为例,分

析目前已经形成的对绝当后息、费及违约金问题的主要

观点,提出自己的观点,

以期对今后司法工作有所裨益。

(二)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1、理论意义

我国商务部、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仅在

其第40条规定了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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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的定义。但是绝当后,当户是否需支付利息和综合费

用,若需要支付以什么标

准支付,究竟怎样去认识和理解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已

成为相关绝当合同纠纷必须要解决的理论课题。我国法律对

此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空白和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

这就决定了当出现典当合同法律纠纷时,司法工作者没有明

确的法律及理论标准。探讨和分析绝当后息、费问题,绝当

与违约金条款的相关问题,有助于各国相关法律的更新,与

时俱进,更为典当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提供了理论基

础。

2、现实意义

本文所研究的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

近年来已成为颇为常见的绝当纠纷主题。实践中许多典当行

在绝当后故意不处置当物实现债权,以此“圈”住当户,目

的就是延长绝当后至清偿借款的期间,以求获取更多的息、

费。如果不支持利息及适当的违约金有时又会造成当户违约

成本少于守约,不利于典当行。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于绝当

后相关问题的研究,到合法合理的依据来平衡各方利益。

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

(一)《典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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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

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

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

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

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

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

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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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

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

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

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

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

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

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

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

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

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

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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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与

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

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赔偿

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

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

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

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

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

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

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

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

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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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造成的损失”。

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一)国内状况

近年来绝当后息费的计算问题受到关注,国内各学者竞

相对此问题发表了个人看法,如在《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朱

晓华法官提出:“绝当后,双方典当关系终止,用户不需要

再支付综合费;而利息的计算方式应该以合同中约定的计算

方式计算;违约金是否承担要看双方是否约定,根据合同自

由原则,双方若约定了该条款,绝当后当户就应该缴纳违约

金。数额可以依申请调整。”赵静在《绝当后用户不还款的

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一文中指出“《典当管理办法》之所以

设置绝当制度,也是平衡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利益的需要。绝

当后,原来的典当关系结束,一旦绝当,当户不应当再承担

清偿责任,典当公司应当按法定程序及时处理绝当品,从处

理绝当品所得中优先收回当金本息,当户有要求返还绝当品

处理所得扣除债务后剩余部分的权利。绝当后用户不还款的

行为不构成违约,所以不用支付违约金。”

(二)国外状况

在绝当物的处理方面,新加坡最有特的规定是:典当

行在拍卖会上也可以举牌竞价,典当行既是绝当拍品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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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又是绝当拍品的竞买人、买受人。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

了保护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因为绝当物品如果无人竞买,也

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那么该物品的所有权就无法转移。

我国《典当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绝当后当物的处理程序,极

易造成典当行故意不变现,延长费用的收取期间。同时我国

典当法律也应该规定当户不配合当物变现的救济程序。

(三)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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