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
成文法—指由特定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故又称“制定法”或“立法”。不
成文法—指由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指习惯法。通
常将判例法归入不成文法
2.创制主体和适用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国内法、国际法ﻭ
3.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直
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的相互关系的要求,如所有权、
全权、治权利义务,通常表现为民法、、行法等.-主法;
程序法—主要内容是规定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即主体在寻求对自己权利予以支持的过程中的行为方式,这
种权利和义务是派生的。ﻭ
4。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本法-,是其他
法律制定的依据。
普通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内容一般只涉及生活的某一方面,
法律效力低于5、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在效力范
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ﻭ
特别法—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地域或在特定时
间有效的法律.一般特别优于一般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
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
门是众多的法律规范有机的构成统一整体的“中介”,是法
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一是法律调整的
对象,二是法律调整的方法。ﻭ
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
要标准(民、行、婚姻家族法等);2、法律调整的方法是
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经济、行、民商、等)
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
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赖以建立和存
在的前提和基础(法学体系的范围更广泛)。法律体系是
在一个国家中一般只有一个(法学体系会出现多个并存)。
研究法律体系,有助于科学地划分法律学科,正确适用法
律以及恰当地进行立法预测等.ﻭ
(当代)公法—国家利益的法律;私法—个人利益的法律;
法—介于二者之间的法律体系:/行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
动法与保障法/环境法//诉讼法/军事法(组织、、区域自
治、特别行区基本法、授权法、国籍、义务教育、残疾人
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等)ﻭ
行法(调整国家行管理活动中**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复议、**务员等一般行法;食品卫生、药品管理、治安管
理、邮、、浒、等特别行法)、民法(婚姻、继承、收
养、合同、商标、专利、著作权、担保法等,及相关条例
和实施细则)ﻭ
商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企业、海
商、、、保险-民商合一)
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企
业管理、财金融税务、宏观调控、有关市场主体和市场秩
序的法律法规)ﻭ
(单行法律法规如法,附属规范等)
法的效力: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表现为凡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
—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对主体行为具有的普遍约束力,这种
约束力不以主体自身的意愿为转移.法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
等级和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层次或效力位阶)-一国法律体系
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通常
应遵循如下原则:
1.一般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ﻭ
2.特殊立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特殊优于一
般”,但仅限于同一主体指定的法律规范
3.同一制定机关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颁布了两个以上
的法律时适用“后法优于前法”
4。同一主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特定的、更严格的程序制
定的效力等级高于按一般程序制定的5.被某一授权的下级
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等
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仅授权制定实施
细则者除外。
法的效力范围-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法律规
范的空间/时间/对象效力范围三方面。ﻭ
法的空间效力:包括域内和域外效力。域外效力指法律在
其制定国管辖以外的效力(全国范围、局部区域有效-特定
地区、地方性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规两种)
法的时间效力:何时开始生效(公布日、规定具体时间、公
布后一定期限)、何时终止(积极—明示废止、司法中默示
的废止。分情况:新法生效旧法自行失效、新法中明文宣
布旧法失效、有权的废止旧法、立法时明文规定期限、其
历史任务已经完成而自然失效)和有无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
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
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问题(“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有
利追溯”原则)
法的对象效力(对人的效力)-指一国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
主体范围,对哪些主体有效。(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保护
主义、结合主义即确定法的效力时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同时
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原则)ﻭ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关系的过
程中所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是内容和法的形式
的统一.ﻭ
法律关系的特征: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合法的关系;
体现意志性的特种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种类:
1、调整性/保护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合法行为产生/因违
法行为而产生、恢复被破坏的权利秩序;2、纵向(隶属)/横
向(平权)法律关系:不平等主体间权力服从关系/平权主体
间权利义务关系;3、单向(单务)/双向(双务)和多向(多
边)法律关系;4、根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第一性
(主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
合法行为的基础上的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在第一性
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
补救作用)
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
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自然人、机构和组
织、国家)四自二主性: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自律性,
某种主导的/主动的地位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就必
须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即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ﻭ
权利(义务)能力-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
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是主体实际取得权
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一般权利能力:主体自出生/成
立到死亡/解散时都能享有权利的能力或资格;特殊权利能
力:主体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权利的能力或资格,要受到
年龄或其他方面的条件限制)ﻭ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
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本文发布于:2022-08-06 09:01: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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