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Feb.2O12
No.2 Ser.No.125
第2期总第125期
量刑辩护浅析
董林涛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2010年实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使量刑辩护日渐成为重要的辩护形态。在定罪程序与
量刑程序分离的改革背景下,确立独立的量刑辩护权制度能够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控辩对抗的增强能够
有效地促进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与发展,能够制约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确保法院作出公正的量刑裁判。
量刑辩护权包含几项具体权能:量刑证据获取权、量刑证据运用权、量刑意见发表权。完善量刑辩护制度,应建立量
刑裁判结果说理制度,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完善证据开示制度,提高律师的辩护水平。
【关键词】量刑辩护;司法公.fi-;独立性;量刑证据;人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1D92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91(2012)02—0124~O3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维持了定罪与量刑一体化
《意见》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和被告人及辩护
人、被害人提出量刑意见,进行量刑辩护的权利,并规定辩
的模式,刑事案件审理主要围绕被告人的定罪问题展开,量
刑问题只是附属于定罪的边缘性问题。控辩双方无法针对
量刑问题充分发表量刑意见,提供有关量刑的证据,法官通
过“办公室作业”的秘密方式“ 来决定有罪被告人的命运。
在这种重定罪轻量刑的模式下,法庭审判的重心在定
罪而不在量刑,在定罪问题解决后并没有给辩方提供任何
程序的间歇,辩护律师无法充分收集有关被告人的轻量刑
情节,只能针对公诉方提供的重量刑情节予以反驳或者重
复强调公诉方提供的轻量刑情节。“辩护律师很难既主张
护方作无罪辩护后仍能在量刑程序中进行辩论,发表量刑
意见。。
在此次改革中,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得以确立,有
利于保障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量刑问题的辩护权。(31量刑
辩护是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被告人及辩护人0作有罪
辩护或者被告人被确定有罪后,提出量刑证据,反驳公诉方
的量刑建议、证明己方有轻量刑情节、提出轻量刑意见,通
过与控方展开量刑辩论,对法院的量刑过程施加积极的影
被告人无罪,同时又主张他对自己的罪行有所悔改”, 导
致辩护律师越来越注重无罪辩护,轻量刑辩护,甚至把无罪
响,进而获得对有罪被告人宽大处理的量刑决定。美国曼
帕案中最高法院判决道,在刑事被告人的实质性权利可能
受到影响的任何刑事诉讼阶段,必须为其提供律师,认定量 辩护视为刑事辩护的最高境界,这样反而制约了辩护的质
量与效果。《刑法》分则对大部分罪名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
刑就是这样的阶段。“ 量刑结果直接关系到有罪被告人的
人身、财产甚至生命权利的状态,是否享有量刑辩护权及能
否充分行使对被告人至关重要。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角
度来理解量刑辩护的价值。
(一)对被告人而言,量刑辩护权的赋予能够更好地维
护其合法权利
定刑,导致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缺乏权力(利)制
约的量刑自由裁量权往往会导致量刑失衡,无法保证量刑
公正、平等,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在司法实践中,90%左
右的刑事案件辩护方对公诉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此时,
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就转移到了量刑上来,从某种程度上
说,量刑程序的核心问题是量刑辩护问题。
一
量刑是刑事正义的最终结果。《意见》第9条规定在被
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中,辩护方可以在
、建立独立的量刑辩护制度的必要-眭
量刑程序中根据所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充分的量刑辩护,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于2010年1O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法院试行《关于
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不会遇到这样的尴尬局面:“因为法庭同时审判处理罪与罚
的问题,辩护方在作总结陈述时,经常面临两难境地:辩护
人如果(现实中他应当这么做)请求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时
【作者简介】董林涛,男,河南驻马店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①参见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八、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②在大量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无法收集证明自己具有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
处罚的事由,而辩护律师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因此,量刑辩护功能的发挥主要依靠辩护律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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