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领取裁判文书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的5件事
律师领取裁判文书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的5件事
在执业过程中,律师首先应当保护好自己,然后才能保护好其当事人。不要指望一个连
自己权利都无法保护的律师,有能力维护其客户的利益。永远不要和当事人纠缠律师的
责任问题,只要当事人到和你纠缠律师责任的借口,就意味着你已经失败,因为律师
是一个依靠信誉生存的职业。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出现,对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
便有一些当事人开始打起律师的主意,意图将案件风险转嫁给他的代理律师。要知道,
启动律师职业责任保险要以确认经办律师在执业中存在故意或过失为前提条件。因
此,律师的任何失误,都有可能被这项制度放大,让我们轻则丧失在客户面前的形象,
丧失市场;重则迫使我们永远离开律师队伍。
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大多数情况下采取分阶段代理的方式,只代理一审或二审阶段。
这种分阶段的代理模式,律师的职责终止通常以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为标
志。实践中,很多律师错误的认为拿到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只要将其拿给当事人就万
事大吉,但实际并非如此简单。如果相关法院将案件裁判文书送达给我们,而我们没
有足够且有效的依据证明已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相关重要事项,当事人就有
可能基于某些利益诱惑,否认一些重要事实,咬定你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过失,进而要
求你赔偿损失,以迫使你启动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为了有效防范上述执业风险,我们在获得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后,应当及时采取如下
措施。
一、立即告知当事人五件大事
1.告知裁判文书送达的具体日期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很多诉讼权利都是依据裁判文件书的送达时间确定,如上诉权、
申请强制执行和申请再审的权利等。如果当事人不能准确知道法院送达裁判文书的时
间,其将无法知道其法定权利的存续期间,也无法及时行使权利,这样很容易使其权
利处于随时消灭的危险之中。
因此,律师在获得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裁判文书的具体送
达时间,同时应当保证该确定的送达时间准确无误,并与相关法院确认的送达时间一
致。代理律师在不能准确确定裁判文书送达时间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向相关法院核实,
并将核实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2.告知上诉期限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不
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该上诉期限均相对较短。在这么短的期限内,当
事人通常需要研究一审裁决文书及裁决逻辑,以判断是否需要上诉。同时当事人在这
期间还要考虑是否仍继续委托一审律师代理案件二审阶段,而这些重要决策均都需要
较长时间。因此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应当在从法院获得一审裁决文书后立即将裁决文
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其上诉期限,以便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对上述事项作出应对。
然而,有些律师知晓一审判决不理想后,不愿立即将结果告知当事人,想等到充足
的理由再和当事人沟通,其实这种做法是极不正确的,且风险巨大。毕竟案件的裁决
结果是绝不可能被隐瞒的,既然如此不如提早告知当事人,以共同应对。敢于面对困
难和承担责任的律师,反而更容易赢得当事人信任和尊重。逃避不能解决问题,只能
激发当事人的不满甚至报复。
3.告知申请执行期间
尽管民诉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长达两年,但仍有不少当事人忘记申请强制执
行,从而造成巨大损失,尤其是裁判文书公告送达的时候。在面临如此重大失误导致
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追责任是必然的,该追责通常从裁判文书是否送达其本人开始。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通常直接向代理律师送达裁判文书,因此当事人很容易取得证据
证明系该代理律师领取了裁判文书。在这种情形下,显然应当由领取该裁判文书的代
理律师举证证明此后其将该裁判文书送达给了当事人本人,并已告知了申请强制执行
的期间。
有律师会认为,当事人应当知道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期间,而不需要由代理权已终止
的律师告知。姑且不说这里是否存在诚信义务或附随义务,只要当事人到和你纠缠
律师责任的借口,就意味着你已经失败,因为律师是一个依靠信誉生存的职业。当这
个社会出现一种声音,开始讨论你是否尽责的时候,你的信誉很可能已经不存在了。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律师的代理是全程的,也就是不仅包括审判阶段还包括强制执行
阶段的时候,我们面临的风险将更大,稍有闪失,便会大祸临头。
4.告知财产保全期限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
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
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证案件胜诉后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因此很多当事人
提起诉讼通常以采取了有效的保全措施为条件。如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几类财产保全措施均有明确期限,超过期限,当事人没有向法院申请延期的,保全措
施很可能被自行解除。因此协助当事人管理好财产保全期限,保证财产保全措施在案
件获得执行前处于有效存续状态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至关重要。
因此律师在从法院获得裁判文书后,虽然意味着一个阶段的代理事务的完结,但当事
人的权利救济程序并未因此结束。因此代理律师在获得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后,必须
及时告知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提示当事人及时办理延续保全措施的手续,以
免当事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5.告知申请再审的期限
由于启动申请再审程序的成本不高,所以对终审判决有异议的当事人多数情况下通过
采取该项措施寻求救济。如此一来,申请再审的期限对当事人来说就变得尤为重要。
所以,律师在拿到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文书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以免妨碍当事人行使该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该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
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由此可知,申
请再审的期限相当短,正因为如此律师万万不可在此问题上疏忽大意,以免成为替罪
羊。
二、履行告知义务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收取裁判文书后应当作好记录及相关证据收集工作
律师拿到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后,应当将法院实际送达的时间记录在被送达文书的首
页。如果法院采取邮寄方式向代理律师送达裁判文书,应当注意保管相关的邮寄凭证,
如邮寄回执单、签署的送达回执以及送达回执再寄回法院后的相关邮寄凭证。之后,
律师在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应当将收到裁判文书和邮寄凭证复印件移交给当事
人,以便当事人能够准备知晓裁判文书的具体送达时间。
应注意的是,如果向当事人送交的是裁判文书及邮寄凭证原件,应让当事人出具收到
原件的收条。
2.应当将告知事项统一制作成书面文件
律师可以就上述五项的告知事项一并制作成书面文件,然后送达给当事人。也可以制
作裁判文书送达回证,然后将告知事项记载在送达回证中。在向当事人递交裁判文书
时由当事人收到后在书面文件或送达回证上进行签字确认。
告知事项的书面文件或送达回证中的告知事项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向当事人送
达裁判文书的案号;(2)法院送达裁判文书的日期及相关送达凭证;(3)如果是一
审裁判文书,应当将上诉期限及上诉期限的截止日期写明;(4)如果是生效裁判文
书,应当将申请执行的期限及申请执行的截止日期写明;(5)如果是生效裁判文书,
应当将申请再审的期限及申请再审的截止日期写明;(6)如果在审判阶段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应当列明财产保全措施的类型、措施及期限,以及办理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手续的截止日期。
3.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获得有效证据
在拿到裁判文书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将上述事项告知当事人,然后将裁判文书或邮
寄方式送达裁判文书留下的凭证材料和告知书一并送达给当事人,并由当事人书面签
收。在办理签收手续时,必须保证签收人是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持有经审查有效授
权委托书的受托人。
若出现当事人拒绝签收裁判文书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无法审查的情形,应当立即采取
邮寄的方式将上述裁判文书及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在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裁判
文书及告知书时,应当在邮寄面单上记载裁判文书的文号及送达日期,具体格式如下:
“(案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名称)、法院送达日期:年月日、上诉期限至年
月日、再审期限至年月日、执行期限至年月日、保全到期日。”同时,采取邮寄方式
送达裁判文书时还应通过有效的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告知当事人,进行全
程跟踪。在邮寄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跟踪邮件投递情况,并及时获得寄收凭证,
以证明顺利完成了告知义务。
4.应急处理措施
如果当事人与律师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多个阶段一并委托的,且当事人在法律规定
的时限内仍未行使相关权利的,为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又切实有委托
权限的,可以先行代当事人行使权利。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了权利的,可以
将先前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替换,如果当事人决定放弃相关权利的,则向相关法院撤
回相关文件资料。
说实话,上述的这些事儿,都不是大事儿,但容易引发大事故。所以,在执业过程中,
律师应当时刻紧记职业操守,对案件做好全程跟踪,保护好自己权利。因为一个连自
己权利都无法保护的律师,想他也不会有能力去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更别说实现当事
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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