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贷款登记公示是否合理
将登记作为权利质权设定的公示方式,当事人需要为此额外
增加登记费用等支出,增加了当事人的履约成本。一方面可
以使潜在的债权人透过登记制度理解权利上的负担,降低了
债权人调查与搜寻资讯的交易成本,保护潜在的债权人免于
受到债务人的欺骗。另一方面,借由登记制度来解决当存在
多数债权人时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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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贷款是现今社会流行的一种贷款方式,随着银
行业的发展壮大,为了保证这种权利质押得到一定的保证,
我国在《物权法》上对此进行了公示的规定,那么,▲存单
质押贷款登记这种公示是否合理,其在办理过程中有这么样
的法律风险,今天,对此进行了一些分析。
▲一、存单质押贷款以登记为主的公示方式的确立
在比照有体物的抵押和质押制度而设立的权利质押和
权利抵押中,我们看到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在不动产
权利,如用益权、地上权、永佃权等
,往往设定权利抵押,不必移转占有此种权利,并强调登记
作为公示手段。在动产性权利,如各种债权、股权、有价
证券权利上,往往设定权利质押,
必须移转占有权利及权利凭证,除股权和知识产权外多以
交付和通知为公示手段。不同的是,我国物权法一改过去质
权大多以占有或占有的移转(交付)作为公示方式的做法
,
大幅改革采用登记作为权利质权的公示方式。以没有权利凭
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以及基
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
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出质的
,统一采用登记作为公示方式,同时确定了不同的登记机
关。应该说,要求绝大多数的财产权设定质押采用登记的公
示方式有助于增强权利质权的公信力
,以保障交易安全。这也是和国际上的发展趋势相吻合的。
▲二、存单质押贷款登记的合理性
将登记作为权利质权设定的公示方式,当事人需要为此
额外增加评估费用、登记费用等支出,增加了当事人的履约
成本。但是其作为资讯揭露的媒介
,一方面可以使潜在的债权人透过登记制度理解权利上的负
担,降低了债权人调查与搜寻资讯的交易成本
,保护潜在的债权人免于受到债务人的欺骗。另一方面,借由
登记制度来解决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以存款单的质押为例,
物权法的规定和现实的运作以及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之间
本文发布于:2022-08-06 00:18: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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