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贷款登记公示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24-11-07 14:35: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6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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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贷款登记公示是否合理

将登记作为权利质权设定的公示方式,当事人需要为此额外

增加登记费用等支出,增加了当事人的履约成本。一方面可

以使潜在的债权人透过登记制度理解权利上的负担,降低了

债权人调查与搜寻资讯的交易成本,保护潜在的债权人免于

受到债务人的欺骗。另一方面,借由登记制度来解决当存在

多数债权人时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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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贷款是现今社会流行的一种贷款方式,随着银

行业的发展壮大,为了保证这种权利质押得到一定的保证,

我国在《物权法》上对此进行了公示的规定,那么,▲存单

质押贷款登记这种公示是否合理,其在办理过程中有这么样

的法律风险,今天,对此进行了一些分析。

▲一、存单质押贷款以登记为主的公示方式的确立

在比照有体物的抵押和质押制度而设立的权利质押和

权利抵押中,我们看到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在不动产

权利,如用益权、地上权、永佃权等

,往往设定权利抵押,不必移转占有此种权利,并强调登记

作为公示手段。在动产性权利,如各种债权、股权、有价

证券权利上,往往设定权利质押,

必须移转占有权利及权利凭证,除股权和知识产权外多以

交付和通知为公示手段。不同的是,我国物权法一改过去质

权大多以占有或占有的移转(交付)作为公示方式的做法

,

大幅改革采用登记作为权利质权的公示方式。以没有权利凭

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以及基

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

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出质的

,统一采用登记作为公示方式,同时确定了不同的登记机

关。应该说,要求绝大多数的财产权设定质押采用登记的公

示方式有助于增强权利质权的公信力

,以保障交易安全。这也是和国际上的发展趋势相吻合的。

▲二、存单质押贷款登记的合理性

将登记作为权利质权设定的公示方式,当事人需要为此

额外增加评估费用、登记费用等支出,增加了当事人的履约

成本。但是其作为资讯揭露的媒介

,一方面可以使潜在的债权人透过登记制度理解权利上的负

担,降低了债权人调查与搜寻资讯的交易成本

,保护潜在的债权人免于受到债务人的欺骗。另一方面,借由

登记制度来解决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以存款单的质押为例,

物权法的规定和现实的运作以及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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