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值班律师制度研究

更新时间:2024-11-06 23:37:0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5日发
(作者:工伤保险条例 最新)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值班律师制度研究

作者:付国庆陈涛

来源:《桂海论丛》2020年第01期

摘要:自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启动刑事速裁程序以来,该程序在减轻司法机关办案压

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刑事速裁程序处理案件中,如何协调处理公平效率间的关系是值

得考虑的问题。而刑事速裁程序引入值班律师制度,正是为了解决上诉困境。我国值班律师制

度的建立也是逐步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体系的积极尝试,力图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值班律师制度;被追诉人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D91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20)01-0101-07

一、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值班律师制度的问题

(一)值班律师参与度不足

据统计,以辽宁省沈阳市法院系统为例,截至2018年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数量

为5343件,判决书显示有值班律师参与案件数量为14件,约占全部案件数量的0.26%[1]。通

过此数据表明,值班律师参与度有限、提供法律帮助服务率低。值班律师帮助内容仅限于权利

告知与一般法律咨询,很难对案件疑点进行实质分析,在保证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及程序

选择建议方面力不从心,原因在于:

一是权利告知机制不完善。现行刑诉法第三十条第二款①采用“应当”字眼,“应当”在法律

的语境下表示强制性规范,是司法机关的一项义务规定,这对保证值班律师制度的实施,保障

被追诉人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也要看到:首先,获得值班律师帮助的告知

机制不完善。对被追诉人权利告知只是明确司法机关义务,但其权利意识薄弱,弱化被追诉人

诉讼主体地位时,却缺少程序性制裁后果的规定。其次,权利告知机制缺少细致操作性规定。

如缺少被追诉人如何方便快捷获得值班律师帮助的途径、方法等细致操作性规定,直接导致律

师无法及时参与刑事速裁程序。而这样的结果也极其容易造成惩罚中的法律实施问题,法律将

自己打扮成理性的化身运用强制力来维持法律[2]。

二是被追诉人自身权利意识弱,消极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意识到自己本该享有

的权利,并担心接受值班律师帮助会被视为认罪态度不好,无法获得从轻处罚。因此,积极认

罪、接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拒绝申请接受值班律师帮助。此外被追诉人对值班律师在速裁程

序中的地位作用理解存在误解,进而导致接受律师帮助、咨询律师热情降低,这也为值班律师

充分参与被追诉人案件设置了障碍。

三是对值班律师缺乏激励奖励机制。我国律师资源本身就存在区域差异大、不均衡问题,

所以充分调动现有律师参与到值班律师队伍中来,就需要采取积极的激励、奖励机制。被追诉

人可获得值班律师的免费服务,但值班律师的劳务需要国家财政给予补助。各地区对值班律师

的补贴标准不统一且存在差距。总体来看全国值班律师补助标准基本大约是200元/每天左

右,这与律师付出的时间精力不成正比。此外,对值班律师缺少精神层面的激励奖励机制,应

发挥现有互联网新媒体等对优秀值班律师进行宣传,增强责任感,吸引更多律师自愿参与到值

班律师队伍中来。

(二)值班律师诉讼地位不明确

值班律师工作职责范围及诉讼权限受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一定程度的限制。而这也不

符合法的不可缺少因素——法的效力,即法对其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3]。修改后刑

讼法第三十六条②是以“法律帮助”来定位值班律师,职责围绕法律咨询、程序建议、变更强制

措施为主,并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申诉、控告”等字眼。在目前官方文件中可看出,值班

律师不具有“辩护人”身份,所提供的帮助也不是辩护服务。

值班律师身份不明,严重制约值班律师制度功能的发挥。主要分歧是值班律师是否与辩护

人律师具有同等地位、是否享有独立会见、阅卷和调查等权利。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问题将影

响其后续工作能否顺利开展,所以,理清值班律师的角地位是建立值班律师制度的先决条件

和基础,对确保刑事速裁程序顺利实施有着重要作用。

(三)值班律师作用虚置化形式化

一是对值班律师工作理解不到位,混淆值班律师与律师值班。目前,法律法规对值班律师

工作职责采用列举概括式规定③。值班律师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前往法院、看守所等地,为

有需求的被追诉人提供包括答疑解惑、程序选择、强制措施变更等服务,除此之外的其他工作

不应由值班律师负责。但某些地区,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远超上述范围。例如陕西西安的《值

班律师工作职责》中值班律师除为被追诉人提供帮助外,还需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与普法

工作。甚至在某些地方要求值班律师为所有有需求的公民提供刑事案件、日常民事纠纷的咨询

诉讼指导。此种现象的发生是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理清值班律师与律师值班的关系,这样不

但浪费律师资源,而且也难以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

二是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缺少必要的发挥值班律师实质作用的权利保障。其表现为地位不

明确,无阅卷权、独立会见权等。值班律师不能准确真实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等具体的案件材

料,也就无法对案件提出针对性意见,也会导致后续量刑协商环节缺少信息支持,无法与控方

进行协商。这樣情况下即使值班律师参与到刑事速裁程序的相关案件中,也难以明确认定被告

人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及诉讼程序选择的合理性,以致最终使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流于形

式。现行刑诉法规定刑事速裁程序适用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

证下签署具结书④。但实践中值班律师更容易沦为司法机关单纯的见证人而存在,而忽视制度

设置的初衷。因此应警惕值班律师“见证人化”,沦为司法机关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说服者”。

(四)值班律师资源不足

值班律师制度广泛实施遇到的一大难题是值班律师数量少、资源不均。比如,对值班律师

制度探索最早的河南省武修县,当地司法局工作人员表示,“本地律师少,难以满足值班律师

制度的开展,只能聘请外地律师才能支撑值班律师制度到现在”。相对发达地区拥有丰富的司

法资源,值班律师工作也较顺利。如上海有1600家律所,23000多名执业律师,丰富充足的

律师资源为上海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提供了保障。同时,如前所述因对值班律师缺乏激励奖励机

制,而导致律师从时间精力与效益等方面衡量,对此项工作积极性不高,也是制约值班律师资

源不足的重要原因。

二、域外值班律师制度考察

(一)英国值班律师制度

英国值班律师计划由两部分构成:警察局的值班律师和法院的值班律师。前者指值班律师

采用当面或电话谈话方式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追诉人及可能涉及犯罪事实的人提供咨询服务

的一项制度。后者指值班律师在法庭内为面临刑事控告且没有聘请私人律师,或没接触到自身

聘用律师的被告人提供律师咨询或案件代理。

值班律师由私人律师和公设辩护人组成。律师自愿报名经审核并通过资格考试合格后,管

理部门根据制作的值班律师名册轮流开展工作。值班律师薪酬完全由国家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支

付,以确保值班律师薪酬稳定以吸引更多律师参与该计划并为被追诉人获得服务提供强有力支

撑。

运作模式:在警察局当犯罪嫌疑人或协助调查的公民提出申请,值班律师会通过当面会谈

或电话连线的形式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侦查阶段涉嫌犯罪的被追诉人被

逮捕,侦查人员不能直接展开讯问,只有在被追诉人律师在场时,侦查讯问才能开始,否则将

构成非法调查。如果嫌疑人不委托律师,警察局有义务为其联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接到通知

到达警察局后与调查员进行沟通,初步了解嫌疑人基本情况等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4]。同

样,在实施值班律师计划的法院每次开庭前应至少派一名值班律师当值。

(二)加拿大值班律师制度

加拿大值班律师包括:首先是24小时值班律师热线。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可通过此

联系值班律师并与其协商。其次是驻在法院的当值及其他类型的值班律师。按案件类

型分为民事、家庭与刑事两类,以便值班律师提出专业针对性意见。刑事值班律师职责如下:

一是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值班律师告知被告人法庭审判事项、解释所受指控及可能面临的风

险;二是帮助申请人向法庭申请案件延期审理及法律援助具体事宜;三是对符合保释条件的被

告人,值班律师代理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四是当事人作有罪供述时,值班律师会代理被告人与

控诉方进行辩诉交易量刑协商⑤。反之,只能通过法院审判来解决,但值班律师无权利参与案

件庭审。

在刑事案件中值班律师的及时介入,可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及监督侦查机关行

为。

(三)澳大利亚值班律师制度

澳大利亚值班律师的职责属于各地及州的法律援助署或法律援助委员会。由两类构成:一

类由该机构聘任的专职律师担任;另一类是法律援助署与律所签订合同,购买服务的形式。州

和地区法律援助部门在本地法院和监狱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为申请人及时提供援助。

澳大利亚值班律师申请人类型来源包含刑、民两类案件。刑事案件值班律师集中处理简单

程序及轻微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接受被追诉人申请后,根据案件类型指派值班律师并优先考虑

被拘留公民,其次是非被拘留公民。此目的是为更好发挥值班律师作用、合理配置律师资源。

澳大利亚值班律师职责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履行。包括申请保释缓刑令、令等。如

被告承认有罪,值班律师将接受被告人的申请,出庭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反之,被追诉人尚

未完全认罪并对案件提出异议,此时必须通过申请值班律师或私人律师为自己辩护。

(四)日本值班律师制度

日本值班律师分为“待命制”和“名薄制”。前者是基于个人意愿参加值班律师,律协根据工

作时间、地点等信息制作值班表。根据值班表,值班律师在办公室待命,一旦被羁押人或其他

人员提出申请,当值律师在得到通知后立刻去警局进行会面。后者指律协根据律师参与申请,

将值班律师相关信息编輯成册。律协收到申请后,按名册联系在岗律师并指派前往为申请人提

供援助。如果是重大或影响较大的案件,律协会主动联系、询问是否需要帮助。

在日本,值班律师集中于审前刑事法律援助。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到侦查起诉结束,

再到法院拘留与审问,确保被告能及时得到值班律师的帮助。

三、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提高值班律师参与度

一是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值班律师帮助的知情权。疏通被追诉人获得值班律师帮助的渠道,

完善权利告知机制。例如,英国1993年规定:未来对执法人员培训时,应加强履行告知被追

诉人获得律师帮助内容的培训[5]。《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1982)》第十条第二款对此进

行一般原则静态的规定⑥。司法实践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并处理

有关上诉案件,以此完善侦查人员应向被逮捕人或拘留人充分履行法律帮助权利的告知义务。

我国应根据羁押场所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与完善羁押人员的权利告知制度,确保每个被羁押

人员能及时获得值班律师帮助。首先,要求侦查讯问羁押看守人员向每个被讯问、被拘留者告

知有权获得免费值班律师的帮助。此权利的告知不仅是口头上且还要留存佐证材料,可采取告

知录音录像,制作统一的权利告知书并要求被追诉人签字捺印,确保权利告知落到实处。其

次,要告知被追诉人获得值班律师帮助的途径并为之提供尽可能的帮助。比如电话连线或申请

会见驻所值班律师的具体方式。再次,要制定程序性制裁后果。当司法执行人员未履行义务时

应承担相应后果。被告人未被告知且在没有值班律师的帮助下,应中止讯问、不能选择刑事速

裁程序。

二是完善值班律师激励奖励机制。一方面要依靠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推动,加强政策倾向引

导。另一方面要完善值班律师奖励机制。比如,提高值班律师基本值班补助标准,改革完善新

的值班律师补助模式。

(二)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诉讼地位

为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制度价值,确保被追诉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应赋予值班律师辩护

人的法律地位。

现行法律法规定并不能必然得出值班律师不具有辩护人诉讼地位的结论。其一,“法律帮

助”与“律师辩护”不能仅从字面理解武断割裂两者关系。《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十四条被大多数国家视为获得公平审判权的国际标准。该条第三项规定的“法律援助”包含“法

律帮助”与“律师帮助”⑦,其都是广义的法律帮助,因此不能人为的割裂理解。其二,刑事辩

护不应局限在实体辩护,更应强调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辩护人责

任”的表述发生变化⑧。这丰富了辩护的内涵,使得我国辩护含义延伸到程序辩护。在此背景

下,就不能因值班律师不能出庭辩护来否定其辩护人地位。

二、域外值班律师制度考察

(一)英国值班律师制度

英国值班律师计划由两部分构成:警察局的值班律师和法院的值班律师。前者指值班律师

采用当面或电话谈话方式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追诉人及可能涉及犯罪事实的人提供咨询服务

的一项制度。后者指值班律师在法庭内为面临刑事控告且没有聘请私人律师,或没接触到自身

聘用律师的被告人提供律师咨询或案件代理。

值班律师由私人律师和公设辩护人组成。律师自愿报名经审核并通过资格考试合格后,管

理部门根据制作的值班律师名册轮流开展工作。值班律师薪酬完全由国家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支

付,以确保值班律师薪酬稳定以吸引更多律师参与该计划并为被追诉人获得服务提供强有力支

撑。

运作模式:在警察局当犯罪嫌疑人或协助调查的公民提出申请,值班律师会通过当面会谈

或电话连线的形式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侦查阶段涉嫌犯罪的被追诉人被

逮捕,侦查人员不能直接展开讯问,只有在被追诉人律师在场时,侦查讯问才能开始,否则将

构成非法调查。如果嫌疑人不委托律师,警察局有义务为其联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接到通知

到达警察局后与调查员进行沟通,初步了解嫌疑人基本情况等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4]。同

样,在实施值班律师计划的法院每次开庭前应至少派一名值班律师当值。

(二)加拿大值班律师制度

加拿大值班律师包括:首先是24小时值班律师热线。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可通过此

联系值班律师并与其协商。其次是驻在法院的当值及其他类型的值班律师。按案件类

型分为民事、家庭与刑事两类,以便值班律师提出专业针对性意见。刑事值班律师职责如下:

一是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值班律师告知被告人法庭审判事项、解释所受指控及可能面临的风

险;二是帮助申请人向法庭申请案件延期审理及法律援助具体事宜;三是对符合保释条件的被

告人,值班律师代理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四是当事人作有罪供述时,值班律師会代理被告人与

控诉方进行辩诉交易量刑协商⑤。反之,只能通过法院审判来解决,但值班律师无权利参与案

件庭审。

在刑事案件中值班律师的及时介入,可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及监督侦查机关行

为。

(三)澳大利亚值班律师制度

澳大利亚值班律师的职责属于各地及州的法律援助署或法律援助委员会。由两类构成:一

类由该机构聘任的专职律师担任;另一类是法律援助署与律所签订合同,购买服务的形式。州

和地区法律援助部门在本地法院和监狱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为申请人及时提供援助。

澳大利亚值班律师申请人类型来源包含刑、民两类案件。刑事案件值班律师集中处理简单

程序及轻微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接受被追诉人申请后,根据案件类型指派值班律师并优先考虑

被拘留公民,其次是非被拘留公民。此目的是为更好发挥值班律师作用、合理配置律师资源。

澳大利亚值班律师职责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履行。包括申请保释缓刑令、令等。如

被告承认有罪,值班律师将接受被告人的申请,出庭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反之,被追诉人尚

未完全认罪并对案件提出异议,此时必须通过申请值班律师或私人律师为自己辩护。

(四)日本值班律师制度

日本值班律师分为“待命制”和“名薄制”。前者是基于个人意愿参加值班律师,律协根据工

作时间、地点等信息制作值班表。根据值班表,值班律师在办公室待命,一旦被羁押人或其他

人员提出申请,当值律师在得到通知后立刻去警局进行会面。后者指律协根据律师参与申请,

将值班律师相关信息编辑成册。律协收到申请后,按名册联系在岗律师并指派前往为申请人提

供援助。如果是重大或影响较大的案件,律协会主动联系、询问是否需要帮助。

在日本,值班律师集中于审前刑事法律援助。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到侦查起诉结束,

再到法院拘留与审问,确保被告能及时得到值班律师的帮助。

三、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提高值班律师参与度

一是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值班律师帮助的知情权。疏通被追诉人获得值班律师帮助的渠道,

完善权利告知机制。例如,英国1993年规定:未来对执法人员培训时,应加强履行告知被追

诉人获得律师帮助内容的培训[5]。《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1982)》第十条第二款对此进

行一般原则静态的规定⑥。司法实践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并处理

有关上诉案件,以此完善侦查人员应向被逮捕人或拘留人充分履行法律帮助权利的告知义务。

我国应根据羁押场所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与完善羁押人员的权利告知制度,确保每个被羁押

人员能及时获得值班律师帮助。首先,要求侦查讯问羁押看守人员向每个被讯问、被拘留者告

知有权获得免费值班律师的帮助。此权利的告知不仅是口头上且还要留存佐证材料,可采取告

知录音录像,制作统一的权利告知书并要求被追诉人签字捺印,确保权利告知落到实处。其

次,要告知被追诉人获得值班律师帮助的途径并为之提供尽可能的帮助。比如电话连线或申请

会见驻所值班律师的具体方式。再次,要制定程序性制裁后果。当司法执行人员未履行义务时

应承担相应后果。被告人未被告知且在没有值班律师的帮助下,应中止讯问、不能选择刑事速

裁程序。

二是完善值班律师激励奖励机制。一方面要依靠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推动,加强政策倾向引

导。另一方面要完善值班律师奖励机制。比如,提高值班律师基本值班补助标准,改革完善新

的值班律师补助模式。

(二)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诉讼地位

为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制度价值,确保被追诉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应赋予值班律师辩护

人的法律地位。

现行法律法规定并不能必然得出值班律师不具有辩护人诉讼地位的结论。其一,“法律帮

助”与“律师辩护”不能仅从字面理解武断割裂两者关系。《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十四条被大多数国家视为获得公平审判权的国际标准。该条第三项规定的“法律援助”包含“法

律帮助”与“律师帮助”⑦,其都是广义的法律帮助,因此不能人为的割裂理解。其二,刑事辩

护不应局限在实体辩护,更应强调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辩护人责

任”的表述发生变化⑧。这丰富了辩护的内涵,使得我国辩护含义延伸到程序辩护。在此背景

下,就不能因值班律师不能出庭辩护来否定其辩护人地位。

二、域外值班律师制度考察

(一)英国值班律师制度

英国值班律师计划由两部分构成:警察局的值班律师和法院的值班律师。前者指值班律师

采用当面或电话谈话方式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追诉人及可能涉及犯罪事实的人提供咨询服务

的一项制度。后者指值班律师在法庭内为面临刑事控告且没有聘请私人律师,或没接触到自身

聘用律师的被告人提供律师咨询或案件代理。

值班律师由私人律师和公设辩护人组成。律师自愿报名经审核并通过资格考试合格后,管

理部门根据制作的值班律师名册轮流开展工作。值班律师薪酬完全由国家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支

付,以确保值班律师薪酬稳定以吸引更多律师参与该计划并为被追诉人获得服务提供强有力支

撑。

运作模式:在警察局当犯罪嫌疑人或协助调查的公民提出申请,值班律师会通过当面会谈

或电话连线的形式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侦查阶段涉嫌犯罪的被追诉人被

逮捕,侦查人员不能直接展开讯问,只有在被追诉人律师在场时,侦查讯问才能开始,否则将

构成非法调查。如果嫌疑人不委托律师,警察局有义务为其联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接到通知

到达警察局后与调查员进行沟通,初步了解嫌疑人基本情况等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4]。同

样,在实施值班律师计划的法院每次开庭前应至少派一名值班律师当值。

(二)加拿大值班律师制度

加拿大值班律師包括:首先是24小时值班律师热线。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可通过此

联系值班律师并与其协商。其次是驻在法院的当值及其他类型的值班律师。按案件类

型分为民事、家庭与刑事两类,以便值班律师提出专业针对性意见。刑事值班律师职责如下:

一是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值班律师告知被告人法庭审判事项、解释所受指控及可能面临的风

险;二是帮助申请人向法庭申请案件延期审理及法律援助具体事宜;三是对符合保释条件的被

告人,值班律师代理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四是当事人作有罪供述时,值班律师会代理被告人与

控诉方进行辩诉交易量刑协商⑤。反之,只能通过法院审判来解决,但值班律师无权利参与案

件庭审。

在刑事案件中值班律师的及时介入,可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及监督侦查机关行

为。

(三)澳大利亚值班律师制度

澳大利亚值班律师的职责属于各地及州的法律援助署或法律援助委员会。由两类构成:一

类由该机构聘任的专职律师担任;另一类是法律援助署与律所签订合同,购买服务的形式。州

和地区法律援助部门在本地法院和监狱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为申请人及时提供援助。

澳大利亚值班律师申请人类型来源包含刑、民两类案件。刑事案件值班律师集中处理简单

程序及轻微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接受被追诉人申请后,根据案件类型指派值班律师并优先考虑

被拘留公民,其次是非被拘留公民。此目的是为更好发挥值班律师作用、合理配置律师资源。

澳大利亚值班律师职责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履行。包括申请保释缓刑令、令等。如

被告承认有罪,值班律师将接受被告人的申请,出庭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反之,被追诉人尚

未完全认罪并对案件提出异议,此时必须通过申请值班律师或私人律师为自己辩护。

(四)日本值班律师制度

日本值班律师分为“待命制”和“名薄制”。前者是基于个人意愿参加值班律师,律协根据工

作时间、地点等信息制作值班表。根据值班表,值班律师在办公室待命,一旦被羁押人或其他

人员提出申请,当值律师在得到通知后立刻去警局进行会面。后者指律协根据律师参与申请,

将值班律师相关信息编辑成册。律协收到申请后,按名册联系在岗律师并指派前往为申请人提

供援助。如果是重大或影响较大的案件,律协会主动联系、询问是否需要帮助。

在日本,值班律师集中于审前刑事法律援助。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到侦查起诉结束,

再到法院拘留与审问,确保被告能及时得到值班律师的帮助。

三、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提高值班律师参与度

一是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值班律师帮助的知情权。疏通被追诉人获得值班律师帮助的渠道,

完善权利告知机制。例如,英国1993年规定:未来对执法人员培训时,应加强履行告知被追

诉人获得律师帮助内容的培训[5]。《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1982)》第十条第二款对此进

行一般原则静态的规定⑥。司法实践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并处理

有关上诉案件,以此完善侦查人员应向被逮捕人或拘留人充分履行法律帮助权利的告知义务。

我国应根据羁押场所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与完善羁押人员的权利告知制度,确保每个被羁押

人员能及时获得值班律师帮助。首先,要求侦查讯问羁押看守人员向每个被讯问、被拘留者告

知有权获得免费值班律师的帮助。此权利的告知不仅是口头上且还要留存佐证材料,可采取告

知录音录像,制作统一的权利告知书并要求被追诉人签字捺印,确保权利告知落到实处。其

次,要告知被追诉人获得值班律师帮助的途径并为之提供尽可能的帮助。比如电话连线或申请

会见驻所值班律师的具体方式。再次,要制定程序性制裁后果。当司法执行人员未履行义务时

应承担相应后果。被告人未被告知且在没有值班律师的帮助下,应中止讯问、不能选择刑事速

裁程序。

二是完善值班律师激励奖励机制。一方面要依靠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推动,加强政策倾向引

导。另一方面要完善值班律师奖励机制。比如,提高值班律师基本值班补助标准,改革完善新

的值班律师补助模式。

(二)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诉讼地位

为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制度价值,确保被追诉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应赋予值班律师辩护

人的法律地位。

现行法律法规定并不能必然得出值班律师不具有辩护人诉讼地位的结论。其一,“法律帮

助”与“律师辩护”不能仅从字面理解武断割裂两者关系。《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十四条被大多数国家视为获得公平审判权的国际标准。该条第三项规定的“法律援助”包含“法

律帮助”与“律师帮助”⑦,其都是广义的法律帮助,因此不能人为的割裂理解。其二,刑事辩

护不应局限在实体辩护,更应强调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辩护人责

任”的表述发生变化⑧。这丰富了辩护的内涵,使得我国辩护含义延伸到程序辩护。在此背景

下,就不能因值班律师不能出庭辩护来否定其辩护人地位。

二、域外值班律师制度考察

(一)英国值班律师制度

英国值班律师计划由两部分构成:警察局的值班律师和法院的值班律师。前者指值班律师

采用当面或电话谈话方式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追诉人及可能涉及犯罪事实的人提供咨询服务

的一项制度。后者指值班律师在法庭内为面临刑事控告且没有聘请私人律师,或没接触到自身

聘用律师的被告人提供律师咨询或案件代理。

值班律师由私人律师和公设辩护人组成。律师自愿报名经审核并通过资格考试合格后,管

理部门根据制作的值班律师名册轮流开展工作。值班律师薪酬完全由国家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支

付,以确保值班律师薪酬稳定以吸引更多律师参与该计划并为被追诉人获得服务提供强有力支

撑。

运作模式:在警察局当犯罪嫌疑人或协助调查的公民提出申请,值班律师会通过当面会谈

或电话连线的形式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侦查阶段涉嫌犯罪的被追诉人被

逮捕,侦查人员不能直接展开讯问,只有在被追诉人律师在场时,侦查讯问才能开始,否则将

构成非法调查。如果嫌疑人不委托律师,警察局有义务为其联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接到通知

到达警察局后与调查员进行沟通,初步了解嫌疑人基本情况等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4]。同

样,在实施值班律师计划的法院每次开庭前应至少派一名值班律师当值。

(二)加拿大值班律师制度

加拿大值班律师包括:首先是24小时值班律师热线。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可通过此

联系值班律师并与其协商。其次是驻在法院的当值及其他类型的值班律师。按案件类

型分为民事、家庭与刑事两类,以便值班律师提出专业针对性意见。刑事值班律师职责如下:

一是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值班律师告知被告人法庭审判事项、解释所受指控及可能面临的风

险;二是帮助申请人向法庭申请案件延期审理及法律援助具体事宜;三是对符合保释条件的被

告人,值班律师代理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四是当事人作有罪供述时,值班律师会代理被告人与

控诉方进行辩诉交易量刑协商⑤。反之,只能通过法院审判来解决,但值班律师无权利参与案

件庭审。

在刑事案件中值班律师的及时介入,可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及监督侦查机关行

为。

(三)澳大利亚值班律师制度

澳大利亚值班律师的职责属于各地及州的法律援助署或法律援助委员会。由两类构成:一

类由该机构聘任的专职律师担任;另一类是法律援助署与律所签订合同,购买服务的形式。州

和地区法律援助部门在本地法院和监狱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为申请人及时提供援助。

澳大利亚值班律师申请人类型来源包含刑、民两类案件。刑事案件值班律师集中处理简单

程序及轻微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接受被追诉人申请后,根据案件类型指派值班律师并优先考虑

被拘留公民,其次是非被拘留公民。此目的是为更好发挥值班律师作用、合理配置律师资源。

澳大利亚值班律师职责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履行。包括申请保释缓刑令、令等。如

被告承认有罪,值班律师将接受被告人的申请,出庭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反之,被追诉人尚

未完全认罪并对案件提出异议,此时必须通过申请值班律师或私人律师为自己辩护。

(四)日本值班律师制度

日本值班律师分为“待命制”和“名薄制”。前者是基于个人意愿参加值班律师,律协根据工

作时间、地点等信息制作值班表。根据值班表,值班律师在办公室待命,一旦被羁押人或其他

人员提出申请,当值律师在得到通知后立刻去警局进行会面。后者指律协根据律师参与申请,

将值班律师相关信息编辑成册。律协收到申请后,按名册联系在岗律师并指派前往为申请人提

供援助。如果是重大或影响较大的案件,律协会主动联系、询问是否需要帮助。

在日本,值班律师集中于审前刑事法律援助。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到侦查起诉结束,

再到法院拘留与审问,确保被告能及时得到值班律师的帮助。

三、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提高值班律师参与度

一是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值班律师帮助的知情权。疏通被追诉人获得值班律师帮助的渠道,

完善权利告知机制。例如,英国1993年规定:未来对执法人员培训时,应加强履行告知被追

诉人获得律师帮助内容的培训[5]。《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1982)》第十条第二款对此进

行一般原则静态的规定⑥。司法实践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并处理

有关上诉案件,以此完善侦查人员应向被逮捕人或拘留人充分履行法律帮助权利的告知义务。

我国应根据羁押场所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与完善羁押人员的权利告知制度,确保每个被羁押

人员能及时获得值班律师帮助。首先,要求侦查讯问羁押看守人员向每个被讯问、被拘留者告

知有权获得免费值班律师的帮助。此权利的告知不仅是口头上且还要留存佐证材料,可采取告

知录音录像,制作统一的权利告知书并要求被追诉人签字捺印,确保权利告知落到实处。其

次,要告知被追诉人获得值班律师帮助的途径并为之提供尽可能的帮助。比如电话连线或申请

会见驻所值班律师的具体方式。再次,要制定程序性制裁后果。当司法执行人员未履行义务时

应承担相应后果。被告人未被告知且在没有值班律师的帮助下,应中止讯问、不能选择刑事速

裁程序。

二是完善值班律师激励奖励机制。一方面要依靠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推动,加强政策倾向引

导。另一方面要完善值班律师奖励机制。比如,提高值班律师基本值班补助标准,改革完善新

的值班律师补助模式。

(二)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诉讼地位

为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制度价值,确保被追诉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应赋予值班律师辩护

人的法律地位。

现行法律法规定并不能必然得出值班律师不具有辩护人诉讼地位的结论。其一,“法律帮

助”与“律师辩护”不能仅从字面理解武断割裂两者关系。《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十四条被大多数国家视为获得公平审判权的国际标准。该条第三项规定的“法律援助”包含“法

律帮助”与“律师帮助”⑦,其都是广义的法律帮助,因此不能人为的割裂理解。其二,刑事辩

护不应局限在实体辩护,更应强调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辩护人責

任”的表述发生变化⑧。这丰富了辩护的内涵,使得我国辩护含义延伸到程序辩护。在此背景

下,就不能因值班律师不能出庭辩护来否定其辩护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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