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法学教育关乎法制建设。文章分析了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存在的问题,即大学法学
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的授予脱节,法学教育本身远远落后于时代要求。文章认为,这种现象
已经严重影响到全国法制的统一并进而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全国统一的大市
场的形成。为此文章呼吁把我国各部门的法学教育统一起来,把各种不同的法律职业资格统
一起来,并把这种统一后的法学教育与统一后的法律职业资格挂起钩来,形成有共同法律语
言、共同价值取向和共同思维模式的、全国统一的法学教育团体和法律职业团体。这是全国
法律统一所必需的,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这里讨论的“法学教育”是指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主要是指大学法学本科教育。
“法律职业”又称法律行业,是法律工作的各个专业的总称,包括律师行业、法院审判工作、
刑事检控工作、法律咨询工作、法律草拟工作等,所有这些法律工作总称为“法律职业”。
这是广义的法律职业。狭义的法律职业指我们通常所说的律师行业。本文讨论的法律职业。
Lawyer一词准确地译法应为“法律工作者”,它包括了私人执业律师、法官、检察
官,甚至还包括立法专家和大学法学院教书的法学教师。把它仅译为“律师”是不确切的,
不能涵盖法律职业的全貌。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
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基础,既是一般的高等通识教育,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
与法律职业有直接的密切的关系。按照各国一般的作法,要从事法律职业,不管是做私人执
业律师还是法官、检察官,都必须首先取得律师资格,就必须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学本科教育,
受过基本的法学训练,即获得一个法学本科学位,在英联邦国家叫做LL.B,在美国以前也
叫LL.B,现在叫做J.D,这是从事一般法律职业的前提。这样做的原因有二,一是法律职业
是一门特殊职业,就像医生职业一样要求执业者必须受过基本的大学法学本科训练,否则做
律师或法官就可能出“责任事故”。第二个原因是保证从事不同的法律专业的体即私人执
业律师、政府律师、法官等有相同的教育背景,有统一的是非标准和价值取向,这样在执行
法律时才不致由于标准不一和思维方式不同而产生不公正,损害法律的正义性。可见法学教
育必须与法律职业挂钩,大学法学本科课程的设置既要考虑一般的素质教育、通识教育的要
求,又要考虑职业教育的要求。国外大学法学院课程的设置都有这个特点,即密切地与法律
专业资格的授予结合在一起。事实上,掌管律师资格授予的律师协会本身就参加了当地大学
法学院课程的设置。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受过大学正规的法学本科教育,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然后再跟已执业多年的律师接受一段时间的法律职业训练和实习,即可自动取得律师牌照,
而无需另作律师资格考试,因为这种法律职业教育已为当地律师协会所承认。反之,如果没
有受过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则无论如何不能做律师,更不能做法官。
二、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自七十年代末恢复以来,取得的成绩是举世公认的,但
是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这里只列举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
1.大学法学本科教育与律师资格的授予没有内在的必然的关系。我国律师资格的
授予没有严格的职业教育要求,只要是大学本科毕业,不管什么专业都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法律专业大专毕业的亦可),通过考试即可获得律师资格。因而在我们的律师队伍和法官
队伍中有许多人没有受过大学法学本科教育。这样,我们的大学法学教育在取得法律执业资
格方面与大学其他学科教育相比,就没有任何优越之处,没有自己的特点。一个学生要想做
律师或法官,完全可以不进大学法学院接受正规法学训练,完全可以放心地去学工程或文学
等,只要在大学毕业时,集中一段时间突击背一下律师考试的资料,通过考试即可做律师了。
大学正规的法学教育也就失去了其真正的价值与意义,与其他学科相比它唯一可以说得上的
优势就是传授了一些法律知识,有利于学生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然而在这方面,它并不比各
种律师资格考前培训班更优越。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学法律院系毕业的本科生却有相当一部分不参加律师资
格考试,不去从事法律工作。可见学法律的大学生有许多并没有把法学教育作为可以给自己
带来一门职业技能的职业教育,而是把它视为一种普通的高等教育。如果学法律的大学生都
不这么认为,那么我们很难要求一般的政府官员和民众这么看。所谓“条条大路通罗马”,
法律职业之门并非只有进大学法学院这一条路可以到达,甚至主要不是靠这条路乃至完全不
靠这条路也同样可以跨入。
2.法律职业界(包括律师界、法官团体等)与法学教育界联系甚少,他们很少参
与法学的课程的设置,参与大学法学院的活动。也很少听说执业律师到大学法学院兼职授课。
这使得大学法学教育带有很大盲目性,不能密切地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据此可见我国大学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不统一,基本上都是自立门户,很少往来,甚至互不承认。
(二)法律职业团体各自为政
与上面提到的问题密切相关的是,各个法律职业团体甩开大学正规的法学教育,自
办教育,纷纷开办自己的职业学校,有些甚至经司法部特批与律师资格的授予挂起钩。例如,
人民法院有自己的业余大学和法官培训中心,人民检察院有自己的检察官学院,律师协会有
律师培训中心,司法部有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另外还有许多其他各种司法学校、律师函授中
心,而一年前成立的中国国际律师培训中心更与律师资格的授予挂起钩来,成为国内第一所
日常教育与资格授予相结合的法律学校(见1996年1月6日“中国律师报”)。如果说这
些学校仅仅进行一般的专业技能训练也未尝不可,但它们事实上是代替大学法学院在进行正
规的法律职业教育。上述这些情况一方面说明大学正规法学教育得不到法律职业团体的承
认,因为如果要从事一般的律师工作、审判工作,接受过正规的大学法学本科教育也应该足
够了,但事实上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学生不能胜任这些工作,还要再接受专门的职业训练。另
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目前的各种各样的法学教育极其不统一,这是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不
能衔接起来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大学正规法学教育本身存在许多问题
1.法学本科专业划分过细。本科教育基本上是一种通识教育,素质教育和基本职
业技能的训练,如果划分专业,学生的适应面就很窄,他们将来的职业发展就很受限制。
2.法学本科生从高中毕业中生招生,年龄偏小。美国的J.D.事实上是一种法学本
科教育,但是它要求读J.D.的学生必须已经有一个非法学的大学本科学位,因而学生的年
龄都较大,阅历也较为丰富。在英联邦国家,虽然没有明确要求读法律本科的学生必须有一
个非法律的第一学位,但事实上是这样的。可见,国外的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基本上没有法学
教育,也可以说是研究生教育,在我们所说的“本科”层次上,在国外基本上没有法学教育,
所谓“专科”法学教育更不存在。法学教育是一种“高层次”的教育,就是指它的起点高于
其他学科,起点就是研究生教育,没有“本科”教育。难怪现在美国的大学法学本科学位也
叫Doctor(J.D),中文有人甚至把它译为“法不博士”。学法律的学生应该年龄大一些,
经验丰富一些,这样才可以应付复杂的法律事务。这看来是大家的共识。
3.要成为一个成功的法律工作(Lawyer),要接受两种教育,一是普通的素质教
育,二是特殊的职业教育。在许多国家,由于大学法学院只招已经获得了一个非法学的学士
学位的学生,因此普通的素质教育已居学生攻读第一学位时系完成,法学院的教育只是一种
专门性的职业教育。然而我国的大学法学院由于是从高中生中招生的,因而要求法学院的教
育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职业的教育,而且还要是一种普通的通识教育、素质教育。我国大学法
律院系所承担的任务就要比国外同行大得多。国外培养一名Lawyer要七年时间即(4+3,法
学院学制为3年),而我们只有四年时间。如何改革我们的大学法学教育制度,处理好素质
教育与教育职业教育的关系,值得我们深思。
4.硕士学位教育时间太长,培养目标不明确,把培养高级的应用型人才与学术型
人才混在一起。国外的通例是法律学硕士学位(LL.M.)是一年制的,只需选择几门课程,
考试通过即可获得该学位,而不用写论文,这种学位侧重于在本科基本训练的基础上提高实
际技能,是应用型的,而不是学术型的。我国以前一年半制的研究生班类似于该学位,不知
为何后来取消了。而学术型的法学硕士学位(MphilinLaw)一般学制是2年,只需写论文
而不用学什么课程,论文答辩通过即可获得该学位。应该说国内的法学硕士学位是二者的结
合。但是对大多数人来说读一个一年制的LLM在专业上进行一些提高就可以了,而不用再花
费两年时间写论文,勿需在理论上有多高建树。把培养应用型与学术型人才混在一起是不合
适的,对人才和教育资源的浪费十分巨大。
(四)各种法律职业资格不一致
在我国,律师资格是独立的,法官、检察官也都有自己的资格标准,而这些资格之
间有什么联系则很少有人顾及到,至少到目前还没有见到呼吁设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基本的法
律职业资格的文章。
另外,律师协会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律师的行业管理现在仍停留在讨论阶段。
三、关于改进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一些想法
(一)法学教育的不统一极大的影响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
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存在的上述问题,以及二者互相脱节情况,已经严重影响
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进程,影响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我国本来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法律制度。然而目前我
国的法律却极不统一。这表现在两个重要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各政法部门,即法院、检察院、
司法部门、公安部门,都有事实上起立法作用的司法解释权和规章制度权,虽然这些部门之
间常常可以相互协调,但仍然很容易造成司法标准的不一。而国务院各部委也都有自己规章
制定权,由于部六职能重叠,同一事项往往几个部门都有管辖权,因此部门规章与行政法规、
法律抵触,部门规章之间打架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普通公民和投资者来说,往往无所适从,
摸不着头脑。第二个方面是地方性法规、规章与中央立法抵触以及地方性法规之间相互冲突
的现象十分严重,各地司法机制很不统一,地方保护主义泛滥,甲省法院的判决很难在乙省
执行,而乙省要寻求丙省司法协助,却又十分困难。我当然不是主张取消地方立法,尤其是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应该给地方以足够的自主权。但是一定要强调全国法制
的统一,最起码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以及地方立法之间要有很好的协调与沟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形成全国统一、部门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社
会主义法制的尊严要求尽快统一法制领域的各个“方面军”和各路“诸侯”。这是一个政治
决策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教育问题。因为在目前各政法部门、各地方都自办自己的法学教
育情况下,由于教学方法、教学材料、教育质量不同,所以学生的背景、素质、所受教育、
价值观念、是非标准肯定不同,法官在法官学院受的一是一种法律教育,检察官在检察官学
院受的是一种教育,律师在律师学院则受另一种法律训练,至于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学生所受
教育又与他们不同,而各地方的法学教育又是五花八门,应有尽有。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很难
企求没部门的法律学校毕业的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可以招待全国统一的法律标准,很难企求
他们有共同的法律语言。所以,统一我国的不同部门存在的各种法学教育,统一全国的法律
职业资格,直接关系到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顺利
发展,也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制的统一与法律的尊严。
(二)我的建议:
在此,笔者不揣冒昧地建议,由国家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公安部、主要大学的法律院系共同组成一个高规格的工作小组,认
真研究一下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现状,研究一下国外的成功经验,从而制定出一个适
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发展战略方案。只有这样,
才可以合情合理、合乎时势地统一全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才可以统一全国的法制,
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扫除一切人为的“法律”障碍。
我们应增加法学教育的职业性,把法学教育不仅视为一种一般的通识教育,而且也
视为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应该主要去做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而不
是像以前那样大部分不做律师。同时控制法律学校的开办,重点放在大学法学院的建设上,
各司法部门开办的学校应该逐步转变为职业技能的短期培训上,而不应再提供正规的学位教
育,随便发行“部门粮票”或“地方粮票”。同时,大学法学教育本身要改革,制定一个全
国统一的大学法学院本科课程方案,设立新的统一的大学法学本科学位,以此作为在全国范
围内从事一切法律职业所必须的教育基础。
在把全国的法学教育统一起来后,改革我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把取得一个大学
法律学学士学位作为报名的基本前提条件,而且这种考试主要应侧重于技能方面、能力方面
和职业道德方面,不应再考过多的法律知识,因为经过四年大学法律本科训练,这应该已经
解决。也许正因为我们的法学教育太过通识化,所以以前在取得律师资格方面与其他学科相
比才没有任何优越之处。因此今后我们的法学教育在保留其通识性基础上,应该增加更多的
职业教育成份,并逐渐与律师资格和法官资格的取得挂起钩来。
将来在条件成熟时,还应考虑如何把律师资格、法官资格和检察官资格衔接起来,
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基本法律职业资格,并把这种资格与大学法学院的教育结合起来,把二
者挂起钩来,这是做律师、做法官、做检察官都必须取得的资格,大学法学院毕业即可自动
取得该种资格。在取得该种资格后,再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参加特殊的律师资格考试、法官
资格考试与检察官资格考试,通过相应的考试即可取得相应的资格并从事相应的法律工作。
如果说过去的近二十年时间是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自由发展时期,那么现
在应该到了认真进行检讨和反思的时候了。我们应该认真研究一下如何在中国确立正规的法
学教育制度和法律职业资格体制,并使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地衔接起来。尽管该项工作
千头万绪涉及面甚宽,难度很大,但是,只要我们发展处向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要我
们下决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只要我们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只
要我们已下决心把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推向世界为国际所承认接受,现在就必须下决心
开始做这项艰巨的工作。
本文发布于:2022-08-05 18:18: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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