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培训班精编

更新时间:2024-11-08 11:28:5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5日发
(作者:榆林个人房屋出租)

全国律协律师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培训班精编

Lelewaswrittenin2021

第一部分本次培训基本情况简介

本次培训是由全国律协和证监会法律部联合举办,培训

讲师主要来自中国证监会,另外有部分学者和资深证券律

师。主讲人名单如下:

黄炜证监会法律部主任

陆文山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

陆泽峰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副主任

刘辅华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

段涛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处长

吴国舫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三处处长

王长河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并购监管一处处长

陈禄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副调研员

郭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娄爱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圣怀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次培训班计划招生人数限180人,实际培训人数228

人,来自23个省、市、自治区。安徽省共5人,天禾所4

人。

本次培训是经全国律协多年呼吁和争取的培训机会,全

国律协将争取该培训常态化,每年一期,办成类似保代培

训的模式。

第二部分IPO审核相关法律问题

一、关于持续经营3年以上

强调3年内不能由评估调账,否则认为没有延续性。

二、关于独立性

1、人员独立方面,集团公司与发行人董事长可以兼

任。

2、独立性要求的时点:考察申报时点(关联交易等除

外);但申报前一两个月突击解决的不认可。

三、关于整体上市要求

1、关联交易的审核要点

◆对关联交易的审核现无比例标准。证监发行字[2003]

1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

知》原规定的几个30%现不具有参考价值。

◆关联交易占比较高,但对定价公允、透明,对独立性

无不利影响的,不构成障碍,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

如:用电。

◆关联交易占比较高,定价不透明的,构成审核障碍。

◆对关联方的认定,关注“可能造成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例如同学等;异常业务、重点客户要重点核查。

◆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的问题

关注:(1)剥离原因及其合理性,被剥离主体有否重

大违法等问题

(2)剥离后主体是否与发行人仍有重大交易,如有则

重点关注。

(3)受让主体的身份核查,是否潜在的关联方;

(4)对发行人独立性、完整性的影响;

(5)剥离的真实性、合法性。

2、同业竞争的审核要点

◆对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持股超过5%的股东经营同类业务的,不属于同业竞争的

核查范围,但不能对发行人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股

权分散时应关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是证券法的同业竞争问题,而是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限制问题。

◆同业竞争的认定标准,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1:同业中心说:即只要经营同种业务,及构成同

业竞争。

观点2:竞争中心说:虽经营同种业务,但不具有竞争

关系,如实披露即可,可不认定为同业竞争。

目前证监会内部认识也不统一,发行部从严把握,从整

体上市角度,以同业中心说把握。例外情况:外商投资企

业,股东在有同种业务,但境内没有,可以认可。除

此之外,不认可市场分割理论。

(目前上市部在审核并购重组时,可以认可竞争中心

说)

3、家族企业的问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与发行人持有同种

或相关联业务的,如何判断

证监会不作判断,没有观点,建议如实披露,协助发行

人健全防范制度安排,由发审委进行实质判断。

四、董事、高管重大变化的审核

◆没有具体人数、职位的量化指标,具体个案,具体分

析。

◆考虑因素主要包括变动原因、相关人员的岗位和作

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对董事、高管一体化考虑,在

董事、高管之间进行岗位调动一般认可。

◆对于为解决一人公司、家族企业治理结构问题,增加

董事,优化治理结构的,或者同一控制下合并时的变化,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可不认定为重大变化。

五、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目前证监会十分重视公司治理问题,现阶段一般情况

下反馈意见前两条均为公司治理问题。

◆提倡根据发行人实际情况,指定符合实际的、行之有

效的治理制度。不提倡千篇一律。

◆对于股权过于集中,家族控制严重的企业,目前风险

极高,应向企业提出改善股权结构及治理结构的建议。

◆避免由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亲属担任监事会成

员。

六、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

◆考察对象包括发行人,也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

注:创业板首发办法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明文要

求,主板和中小板虽无明文要求,但审核时同样适用。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有中间层级主体的,同等要求。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也纳入其中,包括报告期内剥

离的企业。

◆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以上的行政处罚均须纳入考察,主要关注:

1、是否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

2、处罚机关的认定

3、是否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

◆最近36个月的起算。申报日算起。行为发生日、终

止日、处罚日在36个月的均须披露。

七、环保问题

◆要求中介机构要独立核查,不能仅依靠环保部门的意

见。至少要走访周边单位、居民。

八、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以股权投资关系为基础原则,主张

管理层联合控制的一般不接受。

◆原则上第一大股东最近三年不能发生变化,股权结构

没有重大变化。

◆不提倡共同控制、没有实际控制人的方案。

◆以股权代持为由,说明实际控制人三年未发生变化

的,不予认可。(除非自始有公开声明等)

◆国有企业划转:限于国务院国资委、央企层面,以及

省级层面因战略调整划转直属企业,方可认定实际控制人

未发生变化。省级划转需要有人大经济战略调整文件,或

者省政府会议纪要决策过程等为依据,政府事后确认不可

以。

省级以下地方企业划转从严要求,一般不认可。

九、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问题

◆合伙企业为发行人股东的,原则上算作一名股东计

算。

◆控股股东为合伙企业的,原则上将全体普通合伙人定

位实际控制人;合伙协议对执行事项另有约定等特殊情况

除外。

◆对合伙企业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主要情况进行详细核

查披露,对合伙企业入股发行人的交易、合伙企业合伙人

等进行核查和详细披露。

十、出资不规范的问题

◆对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出资不规范的行

为,主要考察:

1、出资瑕疵是否已经解决;

2、是否在报告期内发生;

3、金额和比例;

4、其他股东与债权人的意见;

5、主管部门的意见(要求工商局出文件)

十一、关于分拆上市

◆境内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申请上市,明确不允许。

◆曾经是境内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目前已经不再控

股的,符合条件允许申请上市

1、资产、业务的处置及取得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

决策和信息披露等程序,是否损害社会股东利益。

2、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3、不含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投入

4、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高管持股不高于10%

十二、关于取消红筹架构

◆实际控制人在境内的红筹架构,取消中间环节

的,应关注:

1、外汇管理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要有明确结论,发表明

确意见;

2、取消红筹架构后实际控制人不能变

3、持股公司要求核查,关注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利益输送等。

十三、诉讼和仲裁事项

◆发行人:较大影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

◆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重大影响、刑事诉讼

◆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披露应避免避重就轻、选择性披

露、超越执业范围披露

十四、创业板的特殊事项

1、创业板受理边界调整

◆证监会2010年8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

工作的指引》中列举了9大重点推荐行业,以及慎重推荐

行业。2010年执行8号文较严,仅受理重点推荐行业。201

2年起,鼓励9大重点推荐行业,不支持慎重推荐行业,放

宽其他中间领域的行业。

2、受宏观形势影响,创业板目前在审企业业绩下滑严

重,正在研究政策,不明朗。

3、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认定:

◆采用扩大解释(与同业竞争的“同业”认定不同),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均认可:

(1)同一种类业务,或上下游产业

(2)源于同一原材料或同一技术

(3)源于同一供应商,或同一销售渠道

◆业务无相关性的,主要经营同一种业务须占70%以上

4、创业板审核目前不再向发改委征求意见,与中小

板、主板不同。

5、创业板对募集资金使用政策放宽,可以补充流动资

金、营运资金。某些行业可以大量补充流动资金、营运资

金。

第三部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主要法律问题

一、哪些并购重组行为需要上会审核

1、借壳上市;

2、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和购买资产的金额同时达到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总额的比例7

0%以上;

3、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

产;

4、上市公司已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5、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

6、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的情形。

◆上市公司申请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情形:

1、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为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完整经

营实体且业绩需模拟计算;

2、上市公司对中国证监会审查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表

示异议的。

二、并购重组审核动向

1、无条件过会增多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大部分均有配套融资

3、审核节奏加快

4、政策掌握较为灵活

三、关于借壳上市

1、借壳上市的认定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

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

以上。

◆累计首次原则

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

购人累计购买的资产总额(含控制权发生变更同时向收购

人购买资产),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

00%以上。

◆预期合并原则

即在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争和非正

常关联交易,收购人为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承诺

的解决方案中如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

并计算。

◆控制权发生变更是指上市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

发生的控制权变更。

2、借壳上市的条件

◆审核条件与IPO趋同

◆截至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借壳上市事项这一

时点,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

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

计超过2000万元(按扣非前后孰低原则确定)。(不符合

入门条件的,交易所不予披露,证监会不予受理)

◆经营实体(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应当是依法设立且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

应当在3年以上(公司成立至少3年),但经国务院批准

的除外。

如涉及多个经营实体,所有主体均须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3年以上,并且须在同一控制下3年以

上。

◆目前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企业,暂不适

用现行借壳上市的规定。暂不受理借壳上市,包括券商借

壳。

三、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融资

1、配套融资比例25%的概念,指交易总金额的25%。交

易总金额=标的资产金额+配套融资金额

2、定价及发行

◆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

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整个重组项目

的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一般是向大股东募集)

◆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

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购买资产部分和募集

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10名,证监会在核准文件中

通过“一次核准、两次发行”方式予以明确。(注:发行

先后顺序不论,一般先购买资产后融资。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部分的10名限制已经修改。)

四、关于向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概念:指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

方以外的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注:不包括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形)

◆交易目的:促进行业或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业务的

协同效应。(自己解释,只要有合理性,能自圆其说,一

般均会认可)

◆审核方向:证监会认为向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属

于经过充分博弈的市场行为,审核时持鼓励和宽松态度。

审核速度呈加快速度,股份补偿要求有所松动。

五、关于发改委、环保审批问题

上市部认为,环保核查政策仅针对首发和再融资行为,

并购重组的环保核查并无法规要求,目前仅为自愿执行。

对发改委、环保部门审批问题,要求申请人披露标的资产

在立项时,是否需取得相应的发改部门、环保部门的立

项、环评文件,如需要,说明是否已取得相关文件。

六、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

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不超过200名。(可以200名,不可以201名)

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关于实际控制

人不变的豁免条款如何理解

◆该规定特指在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即出

让人与收购人在同一控制下。

八、上市公司分立业务(最新试点)

目前尚无上市公司分立的相关操作性规定,已起草,很

快会出台。但已有上市公司分立的操作案例(东北高速分

立为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目前,中石油、中石化等许

多大型企业均有分立意向,上市公司分立将是一大业务拓

展领域。

九、并购重组中上市公司股票异动的核查

◆2012年12月17日实施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处理原则:“异动即核查,立案即暂停,违规即终

止”,即在受理、审核重组进程的各阶段,立案调查即暂

停,未受理的暂不受理,已受理的暂定审核。

◆违规交易的影响消除:

1、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的比例在20%以上

的交易对方、以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机构违规交易的,不可消除影响。

2、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的董监高,交易对方的董监高,合并计算占本次重组总

交易金额的比例在20%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违规交易

的,属于可消除影响。

消除影响方法:

◆证监会主动恢复受理或审核。(经审查未发现违规,

或者违规处罚完毕)

◆上市公司申请恢复。(因被立案调查人已经辞职等原

因,申请恢复受理或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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