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律师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培训班精编
Lelewaswrittenin2021
第一部分本次培训基本情况简介
本次培训是由全国律协和证监会法律部联合举办,培训
讲师主要来自中国证监会,另外有部分学者和资深证券律
师。主讲人名单如下:
黄炜证监会法律部主任
陆文山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
陆泽峰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副主任
刘辅华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
段涛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处长
吴国舫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三处处长
王长河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并购监管一处处长
陈禄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副调研员
郭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娄爱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圣怀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次培训班计划招生人数限180人,实际培训人数228
人,来自23个省、市、自治区。安徽省共5人,天禾所4
人。
本次培训是经全国律协多年呼吁和争取的培训机会,全
国律协将争取该培训常态化,每年一期,办成类似保代培
训的模式。
第二部分IPO审核相关法律问题
一、关于持续经营3年以上
强调3年内不能由评估调账,否则认为没有延续性。
二、关于独立性
1、人员独立方面,集团公司与发行人董事长可以兼
任。
2、独立性要求的时点:考察申报时点(关联交易等除
外);但申报前一两个月突击解决的不认可。
三、关于整体上市要求
1、关联交易的审核要点
◆对关联交易的审核现无比例标准。证监发行字[2003]
1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
知》原规定的几个30%现不具有参考价值。
◆关联交易占比较高,但对定价公允、透明,对独立性
无不利影响的,不构成障碍,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
如:用电。
◆关联交易占比较高,定价不透明的,构成审核障碍。
◆对关联方的认定,关注“可能造成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例如同学等;异常业务、重点客户要重点核查。
◆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的问题
关注:(1)剥离原因及其合理性,被剥离主体有否重
大违法等问题
(2)剥离后主体是否与发行人仍有重大交易,如有则
重点关注。
(3)受让主体的身份核查,是否潜在的关联方;
(4)对发行人独立性、完整性的影响;
(5)剥离的真实性、合法性。
2、同业竞争的审核要点
◆对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持股超过5%的股东经营同类业务的,不属于同业竞争的
核查范围,但不能对发行人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股
权分散时应关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是证券法的同业竞争问题,而是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限制问题。
◆同业竞争的认定标准,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1:同业中心说:即只要经营同种业务,及构成同
业竞争。
观点2:竞争中心说:虽经营同种业务,但不具有竞争
关系,如实披露即可,可不认定为同业竞争。
目前证监会内部认识也不统一,发行部从严把握,从整
体上市角度,以同业中心说把握。例外情况:外商投资企
业,股东在有同种业务,但境内没有,可以认可。除
此之外,不认可市场分割理论。
(目前上市部在审核并购重组时,可以认可竞争中心
说)
3、家族企业的问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与发行人持有同种
或相关联业务的,如何判断
证监会不作判断,没有观点,建议如实披露,协助发行
人健全防范制度安排,由发审委进行实质判断。
四、董事、高管重大变化的审核
◆没有具体人数、职位的量化指标,具体个案,具体分
析。
◆考虑因素主要包括变动原因、相关人员的岗位和作
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对董事、高管一体化考虑,在
董事、高管之间进行岗位调动一般认可。
◆对于为解决一人公司、家族企业治理结构问题,增加
董事,优化治理结构的,或者同一控制下合并时的变化,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可不认定为重大变化。
五、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目前证监会十分重视公司治理问题,现阶段一般情况
下反馈意见前两条均为公司治理问题。
◆提倡根据发行人实际情况,指定符合实际的、行之有
效的治理制度。不提倡千篇一律。
◆对于股权过于集中,家族控制严重的企业,目前风险
极高,应向企业提出改善股权结构及治理结构的建议。
◆避免由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亲属担任监事会成
员。
六、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
◆考察对象包括发行人,也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
注:创业板首发办法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明文要
求,主板和中小板虽无明文要求,但审核时同样适用。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有中间层级主体的,同等要求。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也纳入其中,包括报告期内剥
离的企业。
◆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以上的行政处罚均须纳入考察,主要关注:
1、是否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
2、处罚机关的认定
3、是否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
◆最近36个月的起算。申报日算起。行为发生日、终
止日、处罚日在36个月的均须披露。
七、环保问题
◆要求中介机构要独立核查,不能仅依靠环保部门的意
见。至少要走访周边单位、居民。
八、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以股权投资关系为基础原则,主张
管理层联合控制的一般不接受。
◆原则上第一大股东最近三年不能发生变化,股权结构
没有重大变化。
◆不提倡共同控制、没有实际控制人的方案。
◆以股权代持为由,说明实际控制人三年未发生变化
的,不予认可。(除非自始有公开声明等)
◆国有企业划转:限于国务院国资委、央企层面,以及
省级层面因战略调整划转直属企业,方可认定实际控制人
未发生变化。省级划转需要有人大经济战略调整文件,或
者省政府会议纪要决策过程等为依据,政府事后确认不可
以。
省级以下地方企业划转从严要求,一般不认可。
九、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问题
◆合伙企业为发行人股东的,原则上算作一名股东计
算。
◆控股股东为合伙企业的,原则上将全体普通合伙人定
位实际控制人;合伙协议对执行事项另有约定等特殊情况
除外。
◆对合伙企业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主要情况进行详细核
查披露,对合伙企业入股发行人的交易、合伙企业合伙人
等进行核查和详细披露。
十、出资不规范的问题
◆对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出资不规范的行
为,主要考察:
1、出资瑕疵是否已经解决;
2、是否在报告期内发生;
3、金额和比例;
4、其他股东与债权人的意见;
5、主管部门的意见(要求工商局出文件)
十一、关于分拆上市
◆境内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申请上市,明确不允许。
◆曾经是境内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目前已经不再控
股的,符合条件允许申请上市
1、资产、业务的处置及取得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
决策和信息披露等程序,是否损害社会股东利益。
2、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3、不含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投入
4、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高管持股不高于10%
十二、关于取消红筹架构
◆实际控制人在境内的红筹架构,取消中间环节
的,应关注:
1、外汇管理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要有明确结论,发表明
确意见;
2、取消红筹架构后实际控制人不能变
3、持股公司要求核查,关注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利益输送等。
十三、诉讼和仲裁事项
◆发行人:较大影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
◆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重大影响、刑事诉讼
◆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披露应避免避重就轻、选择性披
露、超越执业范围披露
十四、创业板的特殊事项
1、创业板受理边界调整
◆证监会2010年8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
工作的指引》中列举了9大重点推荐行业,以及慎重推荐
行业。2010年执行8号文较严,仅受理重点推荐行业。201
2年起,鼓励9大重点推荐行业,不支持慎重推荐行业,放
宽其他中间领域的行业。
2、受宏观形势影响,创业板目前在审企业业绩下滑严
重,正在研究政策,不明朗。
3、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认定:
◆采用扩大解释(与同业竞争的“同业”认定不同),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均认可:
(1)同一种类业务,或上下游产业
(2)源于同一原材料或同一技术
(3)源于同一供应商,或同一销售渠道
◆业务无相关性的,主要经营同一种业务须占70%以上
4、创业板审核目前不再向发改委征求意见,与中小
板、主板不同。
5、创业板对募集资金使用政策放宽,可以补充流动资
金、营运资金。某些行业可以大量补充流动资金、营运资
金。
第三部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主要法律问题
一、哪些并购重组行为需要上会审核
1、借壳上市;
2、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和购买资产的金额同时达到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总额的比例7
0%以上;
3、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
产;
4、上市公司已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5、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
6、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的情形。
◆上市公司申请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情形:
1、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为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完整经
营实体且业绩需模拟计算;
2、上市公司对中国证监会审查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表
示异议的。
二、并购重组审核动向
1、无条件过会增多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大部分均有配套融资
3、审核节奏加快
4、政策掌握较为灵活
三、关于借壳上市
1、借壳上市的认定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
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
以上。
◆累计首次原则
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
购人累计购买的资产总额(含控制权发生变更同时向收购
人购买资产),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
00%以上。
◆预期合并原则
即在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争和非正
常关联交易,收购人为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承诺
的解决方案中如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
并计算。
◆控制权发生变更是指上市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
发生的控制权变更。
2、借壳上市的条件
◆审核条件与IPO趋同
◆截至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借壳上市事项这一
时点,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
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
计超过2000万元(按扣非前后孰低原则确定)。(不符合
入门条件的,交易所不予披露,证监会不予受理)
◆经营实体(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应当是依法设立且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
应当在3年以上(公司成立至少3年),但经国务院批准
的除外。
如涉及多个经营实体,所有主体均须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3年以上,并且须在同一控制下3年以
上。
◆目前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企业,暂不适
用现行借壳上市的规定。暂不受理借壳上市,包括券商借
壳。
三、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融资
1、配套融资比例25%的概念,指交易总金额的25%。交
易总金额=标的资产金额+配套融资金额
2、定价及发行
◆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
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整个重组项目
的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一般是向大股东募集)
◆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
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购买资产部分和募集
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10名,证监会在核准文件中
通过“一次核准、两次发行”方式予以明确。(注:发行
先后顺序不论,一般先购买资产后融资。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部分的10名限制已经修改。)
四、关于向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概念:指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
方以外的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注:不包括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形)
◆交易目的:促进行业或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业务的
协同效应。(自己解释,只要有合理性,能自圆其说,一
般均会认可)
◆审核方向:证监会认为向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属
于经过充分博弈的市场行为,审核时持鼓励和宽松态度。
审核速度呈加快速度,股份补偿要求有所松动。
五、关于发改委、环保审批问题
上市部认为,环保核查政策仅针对首发和再融资行为,
并购重组的环保核查并无法规要求,目前仅为自愿执行。
对发改委、环保部门审批问题,要求申请人披露标的资产
在立项时,是否需取得相应的发改部门、环保部门的立
项、环评文件,如需要,说明是否已取得相关文件。
六、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
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不超过200名。(可以200名,不可以201名)
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关于实际控制
人不变的豁免条款如何理解
◆该规定特指在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即出
让人与收购人在同一控制下。
八、上市公司分立业务(最新试点)
目前尚无上市公司分立的相关操作性规定,已起草,很
快会出台。但已有上市公司分立的操作案例(东北高速分
立为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目前,中石油、中石化等许
多大型企业均有分立意向,上市公司分立将是一大业务拓
展领域。
九、并购重组中上市公司股票异动的核查
◆2012年12月17日实施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处理原则:“异动即核查,立案即暂停,违规即终
止”,即在受理、审核重组进程的各阶段,立案调查即暂
停,未受理的暂不受理,已受理的暂定审核。
◆违规交易的影响消除:
1、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的比例在20%以上
的交易对方、以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机构违规交易的,不可消除影响。
2、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的董监高,交易对方的董监高,合并计算占本次重组总
交易金额的比例在20%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违规交易
的,属于可消除影响。
消除影响方法:
◆证监会主动恢复受理或审核。(经审查未发现违规,
或者违规处罚完毕)
◆上市公司申请恢复。(因被立案调查人已经辞职等原
因,申请恢复受理或审核)
本文发布于:2022-08-05 16:06: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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