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课程基本规范
(指南)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
序言
法律诊所课程于二十世纪中叶发端于美国法学院,是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
综合素质为目的,推动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门新型课程。它不仅风行于美国,成为
其法学教育的特,而且在近十几年来逐渐被许多国家法学院校接受和采纳,并
推动和深化了各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法律诊所教育被引进我国法学教育后,也引起了法学教育界的广泛关注,成
为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个新的重要内容。中国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已经有十年,当
前有越来越多的法学院系已经或正在积极筹备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为了方便有关
院系开设法律诊所式课程,也为了使现有的法律诊所课程更好地规范发展,特制
订本法律诊所课程基本规范,供各个院系和诊所课程项目参考,并根据自身的情
况开设具有特的法律诊所课程。
本规范也用作本专业委员会对各校开设的法律诊所课程的资助和评议。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已经在2010年6月举
行的诊所教育论坛暨诊所教育专利委员会(CCCLE)年会上获得通过,在实施
过程中,CCCLE将听取各校建议,不断完善本规范(指南)。
诊所教育课程规范(指南)由三个部分组成,供各校在开设诊所课程时参考。
第一部分为: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基本规范(指南)
第二部分为:法律诊所课程中的课堂教学和管理规范(指南)
第三部分为:法律诊所课程中的诊所运行和管理规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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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基本规范
(指南)
1、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目标
法律诊所课程应当有明确的培养目标、教学理念和培养方案,即通过学生参
与实际案件的处理和法律活动,参与诊所课程的学习,为学生提供一个传统课堂
教学无法提供的真实环境,培养学生从事实际法律工作的能力和综合素质,了解
和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推动法学教育改革的深化。
2、课程和学分
在所在院系领导的支持下,法律诊所课程应当纳入所在学校的学生培养方
案,成为一门有学分的正式课程。
学分的获得应当建立一个评估制度,使学生可以得到恰当的评价。
3、教师和资质
法律诊所课程应有正式的专职教师担任授课教师;也可以专职教师为中心邀
请一些热心法学教育和公益事业的律师/法官/检察官担任指导教师。
诊所课程至少要有一名学校的专职教师授课或者负责课程的教学活动。
诊所的教师应当有一定的法律实践的技能和与学生沟通的能力。
4、法律诊所课程的结构
法律诊所课程一般应当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部分是课堂上的教学活动讲
授、讨论和分析部分,即由任课老师组织进行课堂讲授和教学活动;一部分是实
际案件处理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实践的,即由学生实际参与各种法律咨询、协商、
调解等非诉讼法律服务,或参与仲裁和诉讼等法律代理及辩护活动。
课堂讲授部分与案件处理部分应当在讲课内容和进程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为学生提供系统的理论和实践的训练。
5、诊所课程的教学大纲和计划
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之初,应当制定完整的课程教学大纲,循序渐进地和
系统地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法律服务和执业的基本能力、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在
教学过程中,根据诊所课程特有的实践活动的需要,可以设定具体的教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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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开设的法律诊所课程的规模和类型,应当根据各校师资力量的具体情
况、课程内容和有关条件来确定,但应当保证或者逐步实现每一个参与诊所课程
的学生有参加实践活动的机会,以及每一个具体案件都能够得到教师及时和充分
的指导,以保证办理案件和法律服务的质量。
6、诊所课程独特的教学方法
诊所课程中的课堂教授和实践指导,教师应以启发式、讨论式、体验式、案
例式教学为主要方法;使学生打破书本知识的壁垒,同时应当根据教学活动的需
要,采用不同的互动教学方法使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从而使学生在体验中
学习,在实践中实习以及在动态中学习,提高主动学习、创造性学习的能力。
7、学生实践活动的个别指导
学生应当在教师的指导下,主动参加诊所课程中的实践部分活动;但学生的
实践活动应当由教师控制质量。诊所课程中的个案实践互动的个别指导同样是诊
所教学活动的重要方面。
个案指导应当有案件办理的制度予以保障,以当事人的利益不受影响,学生
的能力提高以及法律的正确适用为目标。倡导诊所课程的任课教师同时承担个案
指导的活动,在有条件时,也可以聘请校外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实务人士担任个
案指导工作。
8、逐渐明确诊所教育的主题
为保证学生能够参与具体的法律活动或处理实际案件,各院系法律诊所课程
可以根据其诊所的条件、内容和特点,与有关实务部门(如工会、妇联、劳动、
消协、仲裁机构、律所、司法机关等)建立稳定和有效的合作关系,保证有充足
并适合学生参与的案件来源,并形成有侧重和特的法律诊所课程(如劳动者保
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消费者保护、弱者权益保护、医疗纠纷处理、地方立法
等法律诊所)。
在诊所课程开始的初期,主题的范围可以宽泛一些,条件逐步成熟时,可以
确定更为专业的诊所课程主题。
9、诊所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
为了使诊所课程教学内容中的实践活动有一个恰当的平台,应当在开设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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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的同时,注意建立一个与课堂教学活动相适应的实践性平台。
可以在校内与学生活动组织联合例如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建立这样的平
台,已获得必要的案件;
也可以与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联合,建立实践性平台;
可以与合法社团组织合作建立实践性教学平台。
各校根据自身的特点和资源,选择合适的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诊所教育的
实践性内容的平台。
10、诊所课程实践活动的制度保障
法律诊所课程中的实践活动应当由相关的制度保证质量,而不是放任学生自
发进行实践性活动。
诊所课程设立之初,应当建立与律所或法律服务机构那样的工作机制和程
式,如接待和记录制度、受理和立案登记制度、案件管理制度、流程规划和监督
制度、结案制度、文件保管和归档制度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程式。在诊所课程开
设过程中,逐渐地予以完善。
11、诊所课程的经费
诊所课程开设的初期,基于CCCLE的职能和现状,给符合规范建立开设诊
所的学校给予一定的资助。
诊所课程的所需经费最终应当要立足于本校的支撑。
倡导多途径地获得诊所课程的所需经费。
严禁通过在实践活动中收费或者向当事人募捐获得诊所课程的所需经费。
法律诊所课程的所需经费应当为学生办理案件提供基本的办案经费(如车
费、误餐费、打印等实际开支);并应当建立相关的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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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法律诊所课程中的课堂教学和管理规范
(指南)
一、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和内容构建
1、诊所课程的学分和教师工作量
诊所课程应当纳入法学院系的正式课程安排之中,成为一门常设课程。诊所
课程应当明确学生的学分,原则上一个学期的诊所课程应当不低于两个学分,除
每周正常的课堂教学内容外,还应当有实践性教学内容,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学院(系)应当承认诊所教师的工作量,包括课堂教学的工作量以及指导学
生实践活动的工作量两个部分,诊所教学中所必需的个案指导和课外教学实践指
导活动的工作量也应当纳入工作评估范畴,并在计算工作量时予以考虑。
2、法律诊所课程的宣传和学生的选择
诊所课程的特点决定了其不宜大班授课的特点,故对选课学生的数量和质量
可以有一定的要求。诊所教师应当在学生的选课环节中,对诊所课程进行充分的
介绍以便学生事先了解。
在学生选择的过程中,要本着公平的原则,应当让每个选课的学生拥有公平
竞争参加选课的机会。建立恰当、有效以及公平的学生选课制度,以保证学生可
以平等地参与选课活动。
选课学生的选择可以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第一,设立专门的选课考试,为选修诊所课程的学生出具合适的能力测试题,
在通过考试结果进行选择;
第二,诊所教师通过面试方式,选择合适的学生;